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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志与志体书界说

2014-08-18张殿成

天津史志 2014年3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体例志书

张殿成

从定义学上看,方志就是行政区域志。

但这一说法似只适宜方志发展到封建社会中期以后的主流志书,而其源头期如《山海经》等地理书都是以流域或占界为度的,往往跨越行政区域,不适用这一框定。后世所修《元和郡县图志》、元至清的一统志都具有“举国”性质,因而被称为“国志”或“统志”。近代以来,志体著述名目繁多,内容包罗广泛,有的于地域上甚至“走出国门”,所成书多无行政区域性可言,而这些著述得到学界和社会上的广泛认同,一向被人们视为方志。但严格说来,将非行政区域性的志书称为方志,是与方志本义和《中国地方志工作条例》中的定义有龃龉,故有必要加以重新审视,予以析厘。

一、方及方志概念析辨

方,《辞海》中的解释为地方,地方的解释为某一特定地区或各行政区。如此,则说明“方”是一个对应性概念:对应中央(国都)的地方和与整体对应的局部。

这与《周礼》中“外史掌四方之志”的四方是一致的。

最早的方志一词也正由此而产生。

这里的方,最初是指方国之方。商周时的方国,是与中原王朝对称的国,虽然这些国与中原政权的核心国属邦联性质,但名义上仍为总邦国的属国,有着“王土”内的“王臣”关系,要纳贡和听征调军队。另一方面,王国也要对各地方有基本的掌控,于是派员巡察四方,传送政令,了解地情,由此而形成的方国资料,就有了方志的意味,故后世便将此类记述称为方志的源头之作。

随着郡县制和帝国政体的出现,此类著作的形式也随着时代而变化,除了记地、记物外,出现了记史、记人等更宽泛的内容。汉代《华阳国志》《越绝书》通常被称为最早的方志,二书所记分别为华阳地带和越国旧境(范围相当后世的省)之地与事,超脱了方国时代记言记事的史乘传统,而将记述对象明确在行政性区域——以区域、体例加内容的模式为后世方志奠定了基石。

总体上说,方志是因时而生的。因为治理有需要,能为时所用,逐渐形成记述地情的独特体例,也使得修志成为封建社会后期的定制,故旧时方志的本质就是治权的资辅书。地记、图经及一统志的出现,莫不为此。也因此,古人所言之方志,大率为统志、通志、郡县志而很少及于其它。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地方发展的需要,人们不再满足于行政区综合域情的掌握,因而志体被广泛使用于社会多个领域或范畴,涌现出名目繁多的非行政区域志书,大者如海内一统,小到寺院胡同,均冠之以志名。

但将这些书称为方志是不准确的,缘于其范围已超离或不符合方之本义。如一统志,地域是全国性的,将记载治权全境的书称之为方志,是将方的外延无限放大了,而将记载西欧、北美等地区的志书也称为方志,更是这一概念的滥殇——中外辞典和传媒从无将洲际区域称为地方者,故方不能指代完整主权的任何国家和地区,此类著述同样不能称为方志。

《条例》对方志空间的界定为“行政区域”,正是延用古代方之本意,即指省、地(市)、县等行政性建制区域。但这样一来,便引发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历史上大量非区域性却为人广泛认同的如一统志、山水志、氏族志、八旗志、海图志、寺庙祠堂志甚至《西欧志》《北美志》等等冠以志名又不属或无法用行政区域界定的书籍将如何定性呢?

于是,有必要引出志体书这一概念。

二、志体书的内涵

这里所说的志体书,是指采用方志体例所写的非行政区域的其它志书。也可以将这一提法延伸理解为:志书包括方志和以志体写成的其它书籍。

多有学者将这些志体书称为专志,以专志对应综合志(区域志),似乎能含容全部志书,但严格说来,这并不是一个严谨的定性。专志更应定义为专门学科的书,内容更具体系性、单一性和学科性,如风俗志、经济志、文化志等等。而由于志书的多样性,专志并不能概括方志外的全部志书,还以一统志为例:元至清被称为全国地理志的一统志并不专记山川地形,而是兼述各地的沿革、赋役、人物等基本域情。再如《晋祠志》和《灵隐寺志》等被视为“专志”的志书:前者虽主记述园林景区,却广泛涉及外围环境、人物、文献甚至大事记,内容广博。后者以建置物为对象,除载有寺院缘起外,还兼记有人物、文献、诗赋甚至山中物产等多种物事。这些以地面建筑或院落或区间或器物为主体形成的志书,均具有综合性质,既不能用区域以称其名,也不能用专志以谓其实。因之,专志说不能概括非专业性的各种志书。

而志体书则能包括以方志体例写成的所有书籍而不存在概念上的疑异,范围大可至一国或数国,小可至一建筑一器物,只要以志体形式出现,尽可称为志体书。

这还需从志体特征上加以说明。

宋代之后,方志之外发展出许多志体著述,不仅扩大了志书的范围,也使方志的外延和价值得到提升,而这些书的共同特点,就是不论记述主体为何,普遍都使用方志体例。

从著述的角度看,志书体例的特征集中体现在对所记事物的横排竖写与详今略古上,这是志体与其它著述体系的最大不同。志体书与方志的区别除了区域的行政性和内容相对狭小外,体例写法包括文风、语言和编撰目的等都一致或接近,具备方志书的主要特征。

兹举《荆州驻防八旗志》为例:该志以驻防荆州八旗为记述对象,设有建置、沿革、序列兵备、军官名表等横排类项,记述上纵写史实,符合志书的著述体例。

再如唐《姓氏志》,虽结构相对简单,也同样是以官冕高下将姓氏横排而竖写下来,并冠以志名。

从上述分析和举例可见出,虽然这些书不是行政区域志,但均具方志书的记述模式,将之定义为志体书符合以著述特征定义概念原则,且适用于古今所有志书,还可规避专志作为概念本身的“缺陷”。

三、方志的定义与思考

那么,应怎样定义当代地方志概念呢?

如上所述,方志与志体书是有着不同处的,后者可视为前者的衍生物,故应先定义方志。而定义方志,则须以方志发展过程与现代方志的主要特征为依据。

首先是方志的空间:方国时期方的概念带有行政性已无疑。宋代方志体例基本定型后,主流志书的记述空间也都为体制下的行政区域,这一点古今无异,只是称谓不同。当今的记述对象为省、地(市)、县、乡镇四级,基本符合方的本义,故仍应将这类志书称为方志。这里要说及的是:过来有将村列于其后是不适当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政社分开后,国家民政部已明确规定并多次申明村为自治组织而无行政属性,故不能将村归入地方的范畴,也不宜将村志称为方志。

其二是志书的内容:总体上说,方志记述的对象是自然与人类社会。《条例》中列为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五大类,似乎无所不包,但这一划分于概念上不无“瑕疵”——广义的社会是指人类活动和人文成就与过程,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总合,与政治、经济等为统属关系。此划分是用狭义的社会概念在与政治、经济等概念作等同,易被人产生总项与子项并列之感。况且,这样一来无法将人——这个社会主体容纳在此五项内,实践中还需另设人物篇(虽然有将人物列入社会篇者),这对于有着“半人物”传统的志书来说,在最高序列类项中“屏蔽”或不标示人物,实为对这一传统的漠视。这一定性也使得编修中普遍将社会部类内容局限于民众生活,未能体现概念的整体内涵。因此,恢复《条例》形成过程中废弃的大社会概念,符合人们将自然与社会对应的认知与阅读习惯,也会使志书更具容纳性,并能规避具象所带来的挂漏失位与不准确。

最后看概念的定义项,此为概念的重心,决定着方志的根本性质——是书、是记述、是资料、是文献抑或其它?

先看《条例》中的核心定位——资料性文献:现代志书的资料性被公认为第一属性,在概念中标明无可厚非,但我们看《辞海》中将文献定义为“有历史价值的图书文物资料”,广义概念为“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国际上定义为“一切情报的载体”。除第一条明确定为资料外,后两说的现实和后延意义也都指文献具有资料性,那么再将资料与文献联称、或将资料作为文献的强调与定性,都属同义语或词汇的核心语义重复(实际上忽略了二者的同一性)。从载体和文体上看,文献的载体是多样的,既可以是纸质的文书,也可以是碑刻等器物;文体也无固定模式,有政令、铭文、墓志等多种,这也与形成特定体裁和纸质载体(多媒体姑略)的方志少有共通之处。从特质上看,文献本身具有原生性、整体性和独体文本性,方志并不具有上述中的任何一种。从传统文化的视角上看,旧志多有修撰中“征文考献”的说法,是指搜寻一地文献作为修志的资料,可见古人也是素将文献与志书视作两端的。再看权威的国家核心级刊物《文献》,其将文献的范围界定得极为宽泛,史志只是其十几大类之一。如细加推究,文献一词在现代语境中还往往有着“重要文件”的含意在内,如称《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历史性文献,是说这一独体文本文件具有很高的政治意义和历史价值。反过来说,任何一部志书均不能做类似的比附。总体上说,方志与文献本义有着诸多疏离与歧义,将方志定义为文献是将文献内涵中单项升成为总称的不科学提法。

综上,参照史书为“记述已发生事实的书”定义,归纳方志的概念为:特定行政区域内,自然与人类社会综合地情的记述书。志书的概念为:特定区域或范畴内,自然与人类社会综合或专项内容的记述书。

此论固然未尽切当,愿为砖玉之引。

在两千多年的方志发展历程中,志书概念的界分一直未像今天这样受人关注,而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方志记述重心的移易,对之进行探讨、使之更加科学严谨,有着学科上和现实的双重意义。

(作者单位:原宝坻区地志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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