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学史》书评
2016-12-08张添
张添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洪湛侯先生的《诗经学史》的前一部分进行的理解和阐释,将有些作者观察的部分进行了自己观点的阐释,《诗经学史》在线索清晰,目录简单明了,内涵丰富,但是在举例子等内容方面未免有些重复,本文将在这几个方面对自己的一些看法进行阐释。
关键词:史论;体例;目录
《诗经学史》是中国古典文学史料研究丛书中的一部分,<中国古典文学史料研究丛书>是由中华书局古典文学编辑室提出并编辑的,按时代,按作家作品系统的论述,较切实用,因此在<丛书>中拟分两种类型,一种是以时代分(但不拘泥于某一朝代),一种是以文体分。这样既概括地叙述各种史料,以史料介绍为主,也可以从学术史角度,论述历代的治学思想和研究实绩,这一点上洪湛侯先生的《诗经学史》体现的很到位,把史料学与学术史结合起来。 这是一种特殊的治学路数,为中国学术史增添了新的内容,树立了一种新的标格。
洪湛侯先生在《诗经学史》的自序中说总结了这四点:首先确认以《诗经》学派盛衰消长为依据的分期标准。其次,采取以史料学为基础,以史带论,史论结合的写作方法。第三,注释并研究《诗经》文学观开端延续和发展的轨迹。最后,评论要实事求是,不曲循旧说,不苛求古人。这四点是对书的内容的主要概括,和书中遵循的规律的总结和作者看法的小阐释,通过这四点我们看出了做学谦虚的做人态度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诗经学史》的一大特点是试图打破传统史书以朝代为纲目的惯例,将整部专科学术史划分为先秦诗学、诗经汉学、诗经宋学、诗经清学和现代诗学五部分,以求更明确地彰显各个时期的主流学风,减少枝蔓琐碎之弊。就这一点而言,《学史》较之各朝代的划分法进了一步,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由于篇幅过长本文主要就前三个部分阐述一下自己的看法。虽然先生在分门别类这一点上做的十分出色,但是也因为过分的叙述了在各朝代《诗经》的发展与特色,但是在一些层次上也忽略了各朝代之间的联系.例如诗经汉学的时间跨度就自汉至唐,所以这种研究的复杂多样性也就越发突出,而书中将这些浓缩在一个或者几个朝代里,会有一点不细密,有过分粗犷之嫌。洪湛侯先生的第一部分进行了创新,这一点上对我们是十分有借鉴的意义的,同时在接下来的部分中不免有被大幅归纳法束缚的细节,所以在各章各节的逻辑层次有不同,而作者对《诗经》各部分的关注点也不尽相同。洪湛侯先生在自序中说道:本书“采取以史料学为基础,以史带论,史论结合的写作方法” 按我个人的理解,史就是材料,论就是议论。对于《诗经学史》来说,史就是跟《诗经》有关的有价值的著作,这是客观存在的,在众多史料中截取有价值的信息,用精炼的语言将各书的精华和特点提炼和揭示出来,起到传统目录学“提要钩玄”的效果。《诗经学史》在史料考据方面,够精密,能服人,客观描述,有例可寻,有益于我们对原书的价值的认识。
《诗经学史》在论方面,史论结合,互为表里,实现的很好,作者将自己主观的议论与客观的史料相结合,足以见出这门学问发展,流变的轨迹来。洪湛侯先生 据二千多年的《诗》学研究史实,分门别派,推寻特点,施加评介且主动提出“史论结合”的写作方法。从汉至清,主流学界始终是将其《诗经》视为不容冒犯删改的儒家经典来进行研究和阐释的,而《诗经》本身只是诗歌集,所以《学史》的问题还在于过分强调唯物史观的客观冷静,而不能对古人抱有适当的“理解之同情”。在体例方面,介绍自汉至清的学史时,《学史》主要采取的是专人、专书的独立介绍,是一个点一个点的描述,间有议论,浑然一体。同时《诗经学史》在内容方面也存在一些重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举例重复和议论,如戴震考《墓门》“歌以讯之,讯予不顾”之“讯”当作“谇”,先后讲了至少三次;后者如对《诗序》的介绍,在三家诗一节与郑笺一节中各讲一次,文字基本雷同。本书在《诗经》研究的普及方面,效果显著,但是在理论研究,史料辑集和文学的宏观研究方面,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在当前,观点正确,内容新颖,质量较高的“诗经概论”,“诗经研究史”,“诗经文学研究”之类的专门著作,很少能达到新的高度。本书对“诗经学”一次的认识解释 的也比较明朗,诗经学是研究《诗经》内容,性质,特点,源流,派别的一门学问,在封建社会里,诗经学以经学研究为主体,但也存在这关于文学特点的探讨。现代诗经学,则以诗经文学研究为核心,各类专题研究同时也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看法对我们也是十分有启发的。
《诗经学史》对相关领域的重要著作大致都已介绍到,且叙述平实,不偏不倚,所以用学术史的标准来衡量,是极为珍贵的。洪先生在诗学研究上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经历(曾参与《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文学卷》、《续修四库全书·经部》等大型文化工程,且多次访学海外),其经眼诗学著作之多在当代首屈一指,他将丰富的雪狮阅历展现于笔下,为我们对《诗经》研究做了极大贡献。
参考文献:
[1]洪湛侯.诗经学史.
[2] 陈国安.清代诗经学研究综述[J].苏州大学学报,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