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望与挣扎: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演变及其干预路径
2014-08-16张必春刘敏华
张必春 刘敏华
〔摘要〕 孩子是维护夫妻关系的纽带,但同时也可能是摧毁家庭的爆发点。独生子女死亡使得曾经的“完整家庭”沦为“失独家庭”,父母从“正常父母”沦为“失独父母”。除了家庭性质和身份的改变外,独生子女死亡也可能给失独父母的夫妻关系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表现在两性分工消失,其次表现为感情和性的阻碍,最后表现为失独父母权力意识的淡薄化趋势。通过这些表现可以发现独生子女死亡后,一些失独父母的夫妻关系出现形式化、空心化和躯壳化的趋势——虽有夫妻关系的“名”,但夫妻关系的“实”已荡然无存。此外,这种形式化的趋势还容易导致他们形成失望型家庭价值观,也促使个体易出现原子化倾向及离婚率升高。鉴于此,应采取促进失独父母的自我认知调整和社会认同改变、重新寻找失独父母之间的交集、培育失独父母组织来化解失独父母的原子化困境等措施,降低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影响,提高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稳定性。
〔关键词〕 失独父母;夫妻关系;原子化;干预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4-0104-08
孩子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我们都经历过或听说过这样的话“如果不是看到孩子可怜或者是看在孩子的份上,我早就和你离婚了”,事实上夫妻一方说出这种话的时候,往往是为孩子考虑,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由此可见,子女是夫妻关系的“安全阀”。然而,凡事皆有两面性,子女也可能是摧毁家庭的“爆发点”,尤其对曾经拥有孩子的失独父母而言,由于经历了子女“从有到无”的过程,他们在心理上会产生相对被剥夺感,轻则影响夫妻关系的和谐,重则影响家庭稳定,甚至导致家庭解体。由此可见,独生子女死亡对夫妻关系和家庭稳定会产生巨大影响。鉴于此,笔者将探讨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影响。由于本文研究对象特殊,笔者进行两项限定:第一,本文讨论对象限定在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关系没有解除的失独父母,因为对于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关系已经解除的父母而言,他们之间已经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就不存在独生子女死亡对夫妻关系的影响;第二,本文的经验现象和理论提升适用于大部分失独父母,但是笔者不排除一些失独父母在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关系会更加亲密,但是从实地调研状况来看,这种情况相对少见,因此也不是笔者的研究对象——特此说明。
在本研究中,独生子女死亡给失独父母带来巨大的打击,给失独父母留下了长期的难以逆转的影响。本文通过个案,研究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影响其实是一种本质性个案(intrinsic case)研究,鉴于失独父母问题的特殊性,这种本质性的个案研究设计,在方法论上很容易受到质疑,〔1〕有些人认为有关特殊性个案(extreme case)的本质性研究的成果不具有普遍性,〔2〕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对特殊事例的研究,只要它有助于理解和解释重大问题就有其合理性, 〔3〕而且,本质性个案不管它多么特殊,对这样的个案研究本身就有重要意义。〔4〕通俗地讲,部分失独父母在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可能会携手共度难关,其关系反而更加紧密,他们的婚姻家庭关系勿需干预,因此,这部分失独父母不在本文的研究范畴内。本文关注的是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关系恶化的案例,因为对该群体的研究不仅仅有利于解读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影响逻辑,而且能够体现出应有的社会关怀。
一、从亲子关系到夫妻关系:家庭主轴的演变
家庭主轴就是家庭内部的主要关系类型,传统家庭中的主轴为亲子关系,然而随着家庭结构的变迁,现代家庭起主轴作用的是夫妻关系。就传统社会而言,费孝通教授从“家庭延续性”的角度提出传统社会的家庭主轴是亲子关系,他指出:“我们的家庭是绵续性的事业社群,其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婆媳之间,是纵的,夫妇是横的,成了配轴,因为夫妻仅仅是维系家族、传宗接代的手段。”〔5〕言心哲则从“家庭制度”的角度提出传统家庭的主轴是亲子关系,他认为传统家庭是“大家庭”制度,从纵的方面来看,上有祖父母、父母,下有子女、孙子女等;从横的方面来看,有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妯娌等等,〔6〕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多重的复杂关系,其中家庭关系的主轴是亲子关系,配轴是夫妻关系。由此可见,学界几乎都认同这一结论:在传统社会中,家族价值大于个人价值,维系家庭的不是夫妻感情,而是生育事业,不是彼此相爱,而是责任义务。〔7〕换句话说,传统家庭的主轴是亲子关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家庭关系在数量和结构上发生了变迁:一方面,家庭关系数量减少。这是因为随着家庭规模的小型化,这里的小型化趋势是相对于传统家庭而言,虽然学界就传统家庭是否为大家庭仍然存在争议,但我们暂且搁置这一争议。仅仅从家庭人口上看,传统的家庭规模比现在的家庭规模要大很多,所以说目前的家庭存在小型化趋势。参见潘允康《社会变迁中的家庭——家庭社会学》,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40页。尤其是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普遍存在,传统社会中联合家庭为主的局面已经演变为现代社会中核心家庭为主的局面,因此联合家庭所拥有的兄弟关系、姐妹关系、妯娌关系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相反核心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最多还有祖孙关系是最常见的家庭关系。另一方面,家庭关系内部结构演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子女数量减少,生育时期大大缩短,妻子可以从照料子女的繁琐工作中解脱出来,不再把传宗接代、养育子女看成自己人生的唯一目标,他们开始注重自我价值的其他实现方式,这一转变无疑提升了妇女的家庭地位。此外,在现代教育体系下,子女往往在十几岁就要赴外地读书,夫妻更多的是在经济上资助子女完成学业,子女已经从夫妻日常生活中脱嵌,换句话说,日常生活中一般只有夫妻二人在场(无论是分居或同居),这种转变更加有利于夫妻感情的巩固和发展,并最终导致家庭关系发生了结构性的变化——以父子为主轴的家长制家庭逐渐转向以夫妻为主轴的民主平等家庭。〔8〕经过这种变迁,夫妻关系已成为现代家庭关系中的枢纽,一切关系都以夫妻关系为中心而展开。正如很多研究指出,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家庭已实现“由亲子关系为轴心向以夫妻关系为轴心”的转变。〔9〕
二、从两性分工到权力意识:失独对夫妻关系的多重影响
随着社会的演变,夫妻关系成了家庭的主轴,然而独生子女死亡,夫妻关系遭受了前所未有的创伤。随着人本主义等价值观的传播,现在的婚姻已不单单是为满足性需要、养育儿女以及经济需要,而今的夫妻更追求心理满足、感情支持以及平等的权利和义务。鉴于此,笔者从婚姻生活中两性分工、感情和性、权力本文中所说的权力既不是一个政治概念——并非为了强调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力,也区别于法律上的权利概念,而是指家庭地位高低,通俗地讲就是在家里“谁说了算”——特此说明。意识等三个方面来研究独生子女死亡对夫妻关系的影响。
(一)独生子女死亡导致失独父母两性分工消失
性别分工是指男女依据性别特征不同而在某些活动上的专门化,以发挥不同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最初的分工是男女之间为了生育子女而发生的分工,这种基于性别的劳动分工,起码和人类社会劳动分工的历史一样古老。〔10〕研究发现两性分工几乎无处不在,单就家庭两性分工而言,它维系了家庭的经济功能和抚育功能。首先,经济功能维系。家庭的经济功能直接影响着生活资料的获取,夫妻之间经济上的密切配合,为家庭的正常运转和夫妻关系的维系提供了物质基础,如狩猎社会的“男子狩猎,女子采集”,农业社会的“男子耕种,女子纺织”,工业社会的“男主外,女主内”;其次抚育功能维系。夫妻在子女的成长历程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费孝通在《生育制度》一书中指出“长期的夫妇关系是抚育子女所必须的条件……为了保障孩子们能得到必须的抚育,社会用婚姻来把男女结成夫妇,要他们共同负责担任这些工作中主要的事务。”〔11〕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严母慈父(针对女儿)和严父慈母(针对儿子)”就是佐证。由此可见,家庭两性分工几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然而具体到失独家庭而言,它们的两性分工又呈现出另外一番景象。
失独家庭内部子女抚育中两性分工的消失。子女抚育中的两性分工,是基于两性之间的生理差异,并通过长时间进化,最后通过社会化过程加以固定的。这种两性分工既提高了子女抚育的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子女抚育的效率。材料1就是独生子女死亡前家庭子女抚育中的两性分工状况。
材料1:以前女儿还在的时候,上学离家比较远,她的成绩一直出类拔萃,为了更好地照顾她,我在学校边上租了个房子,照顾她的生活起居,洗洗衣服,做做饭,给孩子加强营养……她爸爸就在外面打工,那时候工资也不高,挣的钱刚好够过日子。(20101025LXH)本文中收集的语音材料均来自于2010至2012年笔者在完成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课题《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机制研究》和笔者博士论文调研中的访谈资料,访谈录音的编码方式为:20101025XXX,其中20101025代表时间,XXX代表受访者姓名的首字母——特此说明。
从上述个案中可以发现,该个案中的独生女儿处于上学阶段,为了供女儿上学,父母进行了分工:父亲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糊口——供应妻子和女儿的生活费、学费、家庭日用开支,妻子则负责照顾女儿的生活学习。这表明在LXH的家中也存在一定的分工,即“男性外出打工、挣钱养家糊口,女性照料家庭照顾孩子。” 然而独生子女死亡后,他们的家庭分工状况变化了。
材料2:女儿走了以后,我彻底傻了,大脑转不动了,说话的时候嘴都在哆嗦,手也发抖,到现在都不知道怎么过来,就和她爸爸在一起哭……孩子的后事都是她叔叔婶婶、我的弟弟弟媳操办的……从那以后,她爸爸就不上班,不是不想上,是上不了,孩子的事对他打击太大了(20101025LXH)
从材料2可以知道,女儿去世后,LXH由于遭受巨大的精神打击,没有办法从痛苦中解放出来,言语行为都受到极大的限制,甚至失去沟通能力、思维能力。而其丈夫没有办法继续工作,只能回到家里和妻子一起赋闲,这样原先在子女抚育中“男子外出打工,女子照料家庭”的两性分工消失了。
通过上述材料可以发现,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并没有遵照以前的女性为主的两性分工模式,而是出现自由化分工的状态,双方或是本着志愿的原则,或是情势所迫……总之,他们已经不重视从前的分工,而且很自然地打破了从前的分工,由此可见,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在生活资料生产中的两性分工趋于淡化。
(二)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感情和性的阻碍
一般而言,传统家庭的夫妻感情较为淡薄,这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建立并非基于感情,结婚后也不太重视夫妻间感情的培养与交流,另一方面是因为传统社会的亲子关系是家庭中的主要关系,夫妻关系处于次要地位,因此家庭中的重点是子女的抚育和培养,夫妻感情建立和培育被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然而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化大分工的开始,家庭生活的中心既不是家庭经济和生产,也不再是孩子的哺育和培养,这样夫妻有更多的时间、精力和兴趣放到两人情感世界的营造中——有学者如是总结这种变化:“随着物质生活条件改善,经济发展程度提高,夫妻感情关系在家庭中越被人们所重视,家庭作为满足两性感情需求的功能也就越凸显。”这表明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思想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爱情关系已在夫妻生活中由“从属位置”上升为“首要位置”,并成为婚姻的基础,这表明当前的夫妻感情步入高情感阶段。“高情感”阶段指的是一个允许人们把自己多样化与多层次的情感表现出来、发泄出来,这意味着高情感不仅在内涵上是一种高层次的情感,也是一种能充分宣泄和表达的情感。参见潘鸿雁《国家与家庭互构——河北翟城村的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82页。然而,即使在这个“强调人性”“强调自由”的时代,独生子女的死亡也能在顷刻间扭转夫妻对感情的膜拜。这说明独生子女死亡的影响超越了现代化对人性自由的鼓吹,导致失独父母情感的疏远。
材料3:女儿去世后,我快疯了。我不仅数落他照顾女儿时候的过失,而且也数落他现在的沉默寡言。对他的表现我十分恼火,甚至我都在想当初我为什么要嫁给他呀。(20101208XHZ)。
材料4:他这样的人还是蛮多,蛮无聊。蛮无聊,然后就发泄,两个人就扯皮,然后是冷战,然后就是十天半月的不讲一句话,谁也不理谁。(20101225SXR)
从材料3中可以发现,独生子女死亡后,很多失独父母会不由自主地进行归因,如果是自我归因的话,他们就会表现为自责,这时候如果另一方也赞同这种归因且不加以安慰,归因就渐渐演变为责备,夫妻之间的感情交流也会逐渐被“自责和责备”所取代;相反,如果一方不是自我归因,而是归因为另一方,那么这种家庭甚至在独生子女出现变故后就会充满责备的氛围,夫妻之间可能会产生纠纷、矛盾,甚至是家庭暴力,这时感情交流便会戛然而止。
“性”是感情的升华和延续。有研究者指出:“性生活和谐融洽会使得夫妻感情得到升华,产生一种特别的亲密感和信任感;反之,如果性生活不和谐,双方得不到快感,会使得感情发生隔阂,产生矛盾甚至冲突,甚至会导致婚姻破裂。”〔12〕由此可见,性满足是夫妻间亲密感情的基础和前提,也是美好性生活的必然结果。然而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夫妻之间最明显的变化就是性生活质量下降。Lang & Gottlieb(1991,1993)通过研究发现失独父母在子女夭亡后的性生活明显减少。〔13〕同时很多西方研究也指出子女死亡对父母的性生活存在极大的影响。Oliver,L.E.(1999)发现独生子女的死亡对夫妻性生活产生极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性生活的质量下降、频次降低,甚至没有性生活。〔14〕Johnson (1984-85)通过访谈14个子女去世一年的父母发现,竟然有12对夫妻在子女去世后一段时期内都没有性生活,这个时期有长有短,短的有几个月,长的延续至今。〔15〕Fish(1986)通过研究指出,失独父母中60%的母亲和40%的丈夫在独生子女死亡后,存在严重的“性压力”,妻子因为抱怨而缺乏“性趣”,丈夫则抱怨性关系减少。〔16〕
材料5:不瞒你说,这事情都快过去四年了,我们都未过夫妻生活,为什么?因为根本没有心情,你想想,他有时候想做,但是我马上就会想起MW,到最后也只好不了了之。(资料来源:杨晓升《只有一个孩子——中国独生子女意外伤害悲情报告》,未出版,第31页)
材料6:儿子去世后一年多的时间里,老公都没有睡到床上过,天天蜷在沙发上睡觉(你看,一米八的个子缩在那么小的沙发睡觉多难受呀)……那事(性生活)……根本没有,他每天借酒消愁,哪有那份心情呀。(20110111ZLX)
材料5和材料6反映了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性生活中断的现状。同时西方相关研究也表明,夫妻性生活中断必然会在婚姻其他方面产生压力,〔17〕如婚姻压力提高,沟通障碍等等。在访谈过程中,一位丈夫这样描述自己的经历,“女儿去世后,我们的性生活完全中断了,我感到夫妻关系已经逐渐趋向封闭并被束之高阁”,这种影响会产生反作用,最终会延长夫妻性生活中断的时间,陷入恶性循环的怪圈。综上所述,丧失独生子女后,夫妻双方的悲痛情绪,以及不同向度的归因,导致了夫妻之间交流的中断,进而冲淡了失独父母的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的疏远,甚至荡然无存,使得失独父母仿佛成为生活在两个世界的人。 〔18〕
(三)独生子女死亡导致失独父母权力意识淡薄
权力意识是行动主体对社会权力系统的主观理性把握,是权力体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它既体现为人们对权力现象的理性探索,又包括人们对权力的社会规范意义范围和实现手段的认知。〔19〕就家庭社会学而言,家庭权力意识体现在丈夫和妻子对家庭权力地位的关注以及彼此之间权力地位的演变——在传统社会中家庭的权力格局一般遵循“男尊女卑”性别权力地位;然而随着女权主义的发展,妇女的家庭地位获得一定程度的提升,甚至有些家庭中女性的权力超过男性——对于夫妻权力地位的演变,学界使用权力资源理论和权力规范理论〔20〕进行解释和分析,这表明,无论是世俗社会还是理论研究,都肯定夫妻之间存在权力意识的事实。然而对失独父母而言,丈夫不再专注于家庭发展大计,妻子也不再顾及家庭生活琐事,呈现出夫妻权力意识淡薄化趋势。具体而言,权力意识的淡薄化趋势可以归纳为:“权力控制范围的让渡”和“权力实现方式的放任”。
一方面,失独父母权力控制范围的让渡。权力意识的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主体划定自己权力的范围,在这个范围内,可以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行为,也可要求他人做出或抑制某种行为。〔21〕我国的婚姻法指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故夫妻间互有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权指夫妻有权在同一住所共同生活,且含性生活内容,并负有贞操义务。夫妻间应当相互忠贞,不得与第三人非法同居。由此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出轨者以维护自己的权利。然而对失独父母而言,他(她)们虽然知道自己拥有要求对方忠贞的权利,但当面对配偶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甚至结婚生子的事实时,仍然不倾向于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这表明失独父母让渡了核心的权力控制范围。见材料7。
材料7:他出去找(年轻配偶),你能说什么,说得不好还要离婚,那么这个家就彻底完了……有本事你也给他生一个呀……(我)不能生,那还说什么,还不让他想办法生……算了都这么一大把年纪了,只要他不带到家里来就行……如果他们真的带一个孩子回来,还会帮他照顾的(资料来源:20120607SXR)
由此可见,失独父母放弃了婚姻法赋予其要求对方忠贞的权利,转而采取忍让、退步的方式,不仅仅容忍第三者的存在,而且容忍第三者与丈夫结婚生子,甚至愿意代其抚育丈夫的“非婚生子女”,这种“无奈和退让”表明失独父母的权力意识存在淡薄化的趋势。
①家庭权力结构是家庭权利研究的一个最常见的视角,从拥有家庭事务决策权的角度衡量妻子家庭地位高低,潘允康、徐安琪等都有相关论述。参见徐安琪《夫妻权力和妇女家庭地位的评价指标:反思与检讨》,《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②“经常性管理权重说”认为妻子拥有更多的家庭实权,在经常性管理中说了算的更多,而丈夫仅在住房选择、盖房及子女的升学、择业等“一次性决策”中出任主角,因此推论为妇女地位上升,参见徐安琪,1992;“重大家庭事务决定说”认为从事何种生产、住房的选择或盖房、购买高档商品或大型生产工具、投资或贷款等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权才是家庭实权的象征和真正体现,拥有这种权力就意味着对家庭资源的控制和在家庭中的权威地位(陶春芳、蒋永萍主编,1993;张永,1994);“受访者客观认同说”改变以往由研究者事先主观选取重要决策事项的方法,以被访者选取最多的家庭中的最重要决策或采用最重要决定权排序前两位的项目作为夫妻权力这一多面向概念及评估妇女家庭地位的具体指标(陈玉华等,2000);“多元指标综合说” 将家庭重大事务、日常事务和子女事务决定权等多元指标作为夫妻权力结构的度量指标(雷洁琼主编,1994);“家庭实权测量说”指的是在夫妻权力指标体系中纳入“谁拥有更多家庭实权”变量并用作主要的评价指标(徐安琪,1992;沈崇麟、杨善华主编,1995)。
另一方面,失独父母权力实现方式的放任。国内对于家庭权力的研究,一般将是否拥有家庭事务决定权作为衡量家庭地位高低的主要指标,同样妻子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也被视作女性家庭地位较低的指标。①概言之,对家庭权力的度量和评价有如下几种模式:“经常性管理权重说”,“重大家庭事务决定说”,“受访者客观认同说”,“多元指标综合说”,“家庭实权测量说”。②本文无意于探讨哪一个命题比较接近实际,笔者列出这几种命题仅仅想从侧面反映出家庭权力的变迁、实现方式及其测量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对于失独父母而言,他们家庭权力的实现呈现出另外一番萧条、凄凉、落魄的场景。
材料8:现在孩子都没有了,我们要那么多钱干什么呀?我要管钱干吗?我留给谁呀?(20110112CDB)
材料9:我现在每天就这样稀里糊涂的混日子,不知道要干什么,每天这里晃一下那里晃一下……现在谁也不管谁,我也不想说他,随便他……(20101024SXR)
对家庭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和支配权是家庭权力实现手段的主要表现,然而材料8中,该家庭中的夫妻已经放弃对家庭经济的控制权;材料9也表明失独父母采取了“两不管”的态度,这也同样表明失独父母对权力实现方式的放任。综上所述,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对权力的认知存在两种倾向,即权力控制范围的无节制让渡和权力实现方式的放任,这两种态度凸显了失独父母权力意识的淡薄化趋势。
三、从失望到婚姻解体:夫妻关系形式化的后果分析
(一)形式化: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客观状态
家庭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它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等等,每一种关系都相互影响,相互型塑,构成家庭内部一幅幅温馨、温暖、幸福的图景。然而独生子女死亡给曾经的幸福家庭注射了一剂“氰化钾”。虽然本文罗列出来的影响只有区区三点,正如前文所述,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的夫妻关系主要呈现出三种变迁趋势:第一,两性分工消失;第二,失独父母的感情和性的阻碍;第三,夫妻权力意识的淡薄化。但这些影响涵盖了失独父母的物质层面、精神层面,乃至未来发展层面。这些变迁表明失独父母之间夫妻关系的核心要领已然缺失,并导致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形式化”。从表面上看,失独父母并没有离婚,在法律意义上,他们仍然是一对合法夫妻,可以合法同居,并依法享有共同财产平等处置权、遗产继承权等婚姻法赋予的权利;从实质上来看,除了婚姻法规定的那些落在纸上的权利和义务能够显示出他们之间的关系外,似乎他们之间并没有太多的交集——虽然有夫妻关系的“名义”,但是夫妻关系的“实质”已经荡然无存,两个准独立个体还能够在一起生活,勉强维持了一个并不算完整的家,无非就是凑合着过日子而已,彼此之间失去了情感和依恋。
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形式化,并不仅仅意味他们之间关系的非正常状态,事实上,在日常生活中,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形式化既导致失独父母个体原子化,又给家庭稳定带来严重的影响。
(二)失望型的家庭价值观形成
家庭价值观可以说是个人对于家庭事务所抱有的一种观点、态度或信念,影响着个人经营家庭生活与家庭相关事务的决定。在婚姻建立的初期,新婚夫妇一般都会百般努力,力求建立美满的婚姻生活,对婚姻家庭生活有很高的期待,他们日复一日、年复一年地辛勤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目的就是为了看到儿女成人的那一天。如果从马斯洛的需求层面理论来看,独生子女死亡前,父母的需求是最高层次的需求,即“自我实现的需要”,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为了实现个人理想、抱负,努力激发自己的潜能,使自己越来越成为自己所期望的人物。
俗话说“希望越大、失望就越大”。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的需求层次急剧下降,从“自我实现需求”一路下降到“生理层次需求”,产生失望型的家庭价值观。首先,自我实现需求消失。独生子女死亡后,家庭仅有的希望不复存在,建构在其上的期待和憧憬荡然无存,他们为之奋斗了多年的努力也瞬间化为泡影。其次,尊重的需求消失。由于我国传统文化中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道德伦理观,失独父母背负伦理负担,也没有了“尊重的需求”。再次,情感和归属的需求消失。失独父母之间感情和性的中断表明他们对情感需求的缺失,同时,离婚率、婚外情和非婚生子现象发生,表明他们对归属需求的缺失。最后,安全上需求的消失。失独父母的“高自杀率” 〔22〕、“高退休率”〔23〕以及家庭权力意识的淡薄,表明他们对人身安全、职业保障、财产安全需求的缺失。刨去这四项高层次需求,可以发现失独父母仅仅剩下最低层次的需求,即“生理层次的需求”。需求层次的急剧下降表明,失独父母对当前生活状态和未来预期的失望,容易产生失望型的家庭价值观。
(三)失独父母的原子化趋势
社会原子化是指由于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社会联结机制——中间组织(intermediate group)的解体或缺失而产生的个体孤独、无序互动状态和道德解体、人际疏离、社会失范等社会危机。田毅鹏教授在《中国社会后单位时代来临?》一文中指出社会原子化主要表现为个人之间联系的弱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以及由此而衍生出来的个人与国家距离变远、道德规范失灵等一些基本的社会联结被破坏的现象。〔24〕一般说来,社会原子化的表现有人际关系疏离化、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等。
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形式化导致他们出现原子化趋势。具体而言,一方面,人际关系疏离化。独生子女死亡后,家庭作为纽带将夫妻捆绑在一起的效果出现松弛,“失独父母”易于分别从“失独家庭”的这一共同体中“跳跃”出来成为一个个独立的社会个体,从而导致失独父母的人际关系开始疏离,逐渐走向原子化;另一方面,个人与公共世界的疏离。任何一种成熟的文明社会都是建立在一些基本的、真实的社会联结基础之上的,其中最为重要的联结应是介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社会初级群体及其相应的组织团体,如家庭和单位等。〔25〕然而独生子女死亡后,家庭出现形式化的现象,无法充当个人和社会的联结纽带,失独父母与家庭的联系也逐渐下降;此外,失独父母往往为逃避现实而无心工作,离开工作岗位,从而和单位失去了联系。由此可见,走向原子化的失独父母破坏了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基本联结,使个人直接面对社会,在表达利益诉求、维护个人权益时,往往以原子化的个人去面对政府和社会。此种现象的危险性在于,通过常规的途径,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无法上达,因此催生失独父母通过非常规手段进行诉求的现象,这种现象极大地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
(四)失独父母的婚姻解体率升高
婚姻解体即离婚,离婚率的增加反映了部分人婚姻观念和法律观念的淡薄以及伦理道德的沉沦,离婚率的增加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如果任其发展,社会将会变成一个风气散乱、秩序动乱的“大家庭”。就我国而言,在过去的30年中,我国的离婚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截至目前,离婚率最高的年份是2012年(2013年尚未公布),达到2.29%;〔26〕相比之下,失独父母的离婚率竟高达30%。〔27〕由此可见,离婚率的畸高已经成为失独父母间存在的主要问题,这表明婚姻解体率提高是独生子女死亡的直接后果。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这是对夫妻关系遭遇重大社会变故时的经典描述。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在重新梳理人际关系时,夫妻关系很容易发生变故,其原因有两点。第一,婚姻关系具有易解除性。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个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以婚姻为要件,而婚姻是男娶女嫁(或男嫁女娶,俗称“倒插门”)的过程,夫妻关系形成后再通过“孩子”加以固定。然而,对于失独父母而言,独生子女死亡,固定夫妻关系的“孩子”没有了,这时候夫妻二人就像断了线的风筝,如果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容易分道扬镳。此外,在市场经济的巨大浪潮冲击下,传统家庭价值观受到强烈冲击,离婚者不再背负沉重的道德负担,这种文化约束机制的缺失也降低了失独父母解除婚姻的成本。第二,婚姻关系的高替代性。由于男性在婚姻解除后,可以重新寻找年轻的配偶,进而可以生儿育女,延续血脉。因此独生子女死亡后,男性配偶替代性选择的比较水平(CLALT)替代选择的比较水平是指脱离目前的关系,转向可以得到更好的更为满意的替代对象。CLALT和当前关系的结果决定了目前关系结构的稳定性,如果CLALT高于当前结果,则现在的关系就不太稳定;反之,现在的状态就比较稳定。参见莎伦·布雷姆《亲密关系》,郭辉等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5年,145页。较高。因此在高收益低成本的权衡下,失独父亲在亲属关系选择过程中会倾向于放弃原有的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独生子女死亡后,婚姻关系的易解除性和高替代性导致失独父母离婚率的升高。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关系调整的干预路径
夫妻关系是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家庭结构存在、失独父母能够维系在一起的关键纽带。为了降低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影响,维护失独家庭的稳定性,本文提出如下干预路径:
(一)促进失独父母的自我认知调整和社会认同改变
自我认知(Self-recognition)也叫自我意识认知成分,指的是自我调节控制的心理基础,是个体对自己存在的觉察,包括对心理状态认知和自我行为的认知。为了降低独生子女死亡对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影响,需要促进失独父母心理状态和自我行为的“双重调整”。具体而言,一方面,促进失独父母调整自己的心理状态,正确地看待死亡这一自然过程,不要盲目、迷信地进行自我归因,徒增自己和配偶的心理压力,进而增加失独父母之间沟通的难度,造成失独父母感情交流中断和性生活的减少;另一方面,促进失独父母调整自我行为,避免自暴自弃、不加约束和放任不羁行为的存在,这主要是针对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角色中断后带来的角色不清,角色不清指的是个体对其扮演的角色认识不清楚,或者公众对社会变迁期间出现的新角色认识不清,还未能形成对这一新角色的社会期待。本文中失独父母的角色不清是由于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刚刚成为他们的新角色,在这种角色转变的过程中,失独父母对新角色认识不清,因而出现影响夫妻关系的行为。进而产生影响夫妻关系的行为,因此需要在心理状态调整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自我行为调整,从而恢复家庭的秩序,如两性分工或权力分配等。
除此以外,失独父母还需要进行社会认同(social identity)改变。社会认同指的是个体认识到他属于特定的社会群体,同时也认识到作为群体成员带给他的情感和价值意义。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的社会认同已经从“单位人”、“社区人”转向“同命人”,〔28〕这种社会认同的调整促使失独父母逐渐有意识地疏远一般人群,同时有意识地亲近其他失独父母(即同命人)。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聚集成群的人,他们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转到同一个方向,他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集体心理。”〔29〕同样失独父母的自我认同转向同命人之后,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可能变得极端,且都集中在独生子女死亡的体验上,这就导致失独父母难以走出失独阴霾,从而给夫妻关系埋下不稳定的隐患,因此需要促使失独父母进行社会认同转向,从“同命人”重新转向“单位人”或“社区人”。
(二)重新寻找失独父母之间的交集,加强沟通和交流
人生就像平行线,因为共同的经历、兴趣或爱好,我们与其他人产生了交集,因而形成了业缘关系和趣缘关系;因为婚姻,两个年轻人走到一起,结婚生子形成姻缘关系;因为子女,两个成年人之间有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和奋斗的目标,从这一点来看,子女就是夫妻之间的“交集”,在这个基础上了形成了血缘关系;然而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之间的交集消失,同时建立在子女基础上的血缘关系也不复存在,夫妻之间仅剩下的姻缘关系。纵然悲哀至此,仅存的姻缘关系依然会受到独生子女死亡的多重影响,摇摇欲坠。鉴于此,为了维护失独父母婚姻家庭的稳定性,需要重新寻找失独父母之间的交集,建构失独父母感情交流和沟通的平台。
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之间的交集可以由共同的兴趣、爱好构成。有了这些,失独父母就可以在语言和行为中产生更多的交集,沟通和交流的机会也会随之增加,这既可以促进情感,也可避免分歧。形成交集的方法应该是充分沟通,夫妻双方将各自的想法充分表达出来,在沟通中达成共识,引起共鸣,即使是对子女的悲痛表达也可以同时进行;与此同时,失独父母在交流时要注意,性格内向的人有时候不愿意或不会直接表达自己的想法,这就需要一方透过现象看本质,慢慢地引导对方讲出自己的真实意图,并且双方尽量妥协,尽快形成新的交集,从而转移独生子女死亡后夫妻双方的注意力。
(三)培育失独父母自组织,化解失独父母的原子化困境
虽说夫妻关系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矛盾,失独父母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应该属于次要矛盾,然而《矛盾论》指出“次要矛盾的解决也影响着主要矛盾的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培育失独父母的社会组织,引导失独父母走出家庭,适当参加组织活动也是转移失独父母注意力的可行策略。同时,正如前文所述,独生子女死亡后,失独父母可能出现原子化倾向,这种趋势使得个人直接面对政府和社会,在表达利益诉求,维护个人权益时,往往以原子化个人的特定行为方式去面对政府和社会,这会增加社会治理的难度。
就失独父母而言,自组织就是失独父母自己筹建、自我管理的组织,如武汉市温馨港湾、连心家园、遥望QQ群等。通过培育失独父母的自组织,鼓励失独父母参与组织活动,其优势很明显:首先,由于组织成员身份相同,可以有效地提高失独父母的组织参与率;其次,由于失独父母组织具有一种解除别人痛苦,避免新出现失独父母重蹈失独后不利影响的覆辙的作用,因此失独父母容易产生极强的责任感,这又从客观上增加了失独父母的组织融入程度;最后,由于相同的经历、相似命运,共同的话题、共同的情感,失独父母在自组织中得到有效的精神慰藉,这是自组织的突出优势。失独父母组织有别于其他组织的最大特征是成员的特殊性,即成员都是“失独父母”,这些会员具有相同的经历、相似命运,因此他们之间拥有共同的话题,共同的情感,因此自组织对失独父母的精神慰藉效果要超过一般组织对失独父母的精神慰藉效果。参见张必春《丧失独生子女父母的人际关系变迁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综上所述,通过失独父母的自组织过程,可以改变失独父母的原子化困境,使得他们不必以个人的身份直面政府和社会,避免其挫折感的形成;同时,促使失独父母重新寻找个人价值,有效转移失独父母的注意力,从而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一定程度上也起到维护失独父母夫妻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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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中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