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2014-08-15
财会学习 2014年2期
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出《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的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作出明确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大学科技园享受相同优惠政策。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