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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规定

2014-08-15

财会学习 2014年2期
关键词:单笔国家税务总局存货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公告将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公告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还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可以采取清单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企业需出具损失情况的分析报告;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多种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公告还对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金额较大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对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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