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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校”职能发挥研究

2014-08-15张延昭

绥化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市属中心校市级

张延昭

(郑州师范学院特殊教育学院 河南郑州 450044)

近年来特别是“十二五”以来,我国基层特殊教育学校数量急剧增加,地级市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在地级市所辖县、区也大都建立了特殊教育学校。这样,在一般的地级市里,市和县(区)级的特殊学校便有十余所。这些特殊学校的建立,使特殊群体的教育需求获得一定程度的满足,是区域特殊教育获得发展的重要标志,固然是值得肯定的。然而,经过调研,笔者发现,不少地方除了个别市属学校之间有所往来之外,市属与县属特殊学校之间平素几乎没有什么业务联系,各自为政、相互封闭,有时甚至还会因为生源、上级行政部门的项目经费分配等问题闹矛盾。虽然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并非仅在于市属特殊学校(中心)自身,但无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区域特殊教育的发展。鉴于此,加强区域特殊教育学校之间的联系,建立以特殊学校(中心)为核心的特殊教育网络,充分发挥其特殊教育“中心校”的辐射作用,就显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市属特殊学校应该发挥“中心校”的作用

所谓“中心校”,原本是就普通教育而言的,一般是指位于乡镇所在地的中心小学,它对整个乡镇的小学教育起着行政上的领导作用、业务上的引领作用,一般作为区域小学教育的办学方向、办学目标等多方面的榜样和示范而存在[1]。对于特殊教育来说,由于每个县仅有一所特殊学校,所以只能将位于地级市的市属特殊学校作为“中心校”,来引领其他特殊学校。事实上,有不少市属特殊学校原本就以“××市特殊教育中心(校)”命名,也有着以之作为市域特殊教育“中心校”的意味。

市属特殊学校一般都在所在地级市甚至省城之中,由相应市级财政拨款建设,日常办学经费也由市级财政拨付,所以一般都具有以下特点:

(一)区位优势明显

市属特殊教育学校(中心)一般位于所在区域的地市级城市,有的甚至位于省城,这些城市常常是区域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其他城市所不具备的各种优势,这些优势是市属特殊学校(中心)的成为区域特殊教育“中心校”的必要条件。

(二)规模较大,综合性强

市属特殊学校一般都由视障、听障等学生构成,也有一部分具有培智生,学生人数在百名以上甚至更多;而县级也就是基层特殊教育学校则由于生源有限,不但学生数目大都限制在几十名,而且大都以培智为主,也有少数有听障儿童的,办学规模较小。

(三)设备齐全,设施完善

市属特殊学校由于是市级财政拨付,经费来源充足,且由于所处城市为地级市,规模较大,获得预算外资金如社会捐助等渠道较多,再加上与省市级教育行政机构联系较多,获得各种资金项目资助的资源较多,所以学校经费充足,办学设施较为完善,各种设备比较齐全;而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则由于所处县级所在地,办学经费有限,获取预算外资金的渠道较少,因此办学经费大都是仅能维持现状,所获设备也大都来自各种特定项目,提升空间较大。

(四)师资条件较好

市级特殊学校由于地处地市级大中城市,对教师的吸引力较强,所以容易吸引优秀师资前来任教;且由于资金雄厚,所以教师获得各级各类培训的机会较多,教师的业务发展空间较大,所以师资条件较好;而县级特殊学校由于处在县城,吸引力较弱,且由于学校资金条件受限,教师接受各种培训的机会也就较少,教师业务发展空间也因此受限,所以师资条件提升的空间也就有限。

(五)办学历史较长

相对于县级特殊教育学校,市级特殊教育学校(中心)一般具有较长的办学历史,具有较为深厚的文化积淀,办学经验较为丰富,这些也是它们成为区域特殊教育“中心校”的一种得天独厚的优势。

在这种情势下,市属特殊学校(中心)发挥“中心校”作用,不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这不仅对于建立高效、稳定的特殊教育网络,增强基层特殊教育学校之间的联系,提高县属特殊学校的办学水平,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市属特殊学校自身管理、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市属特殊学校怎样发挥“中心校”的作用

(一)办学示范

市属特殊教育学校由于规模较大、综合性强,大都历史较长,在长期的办学过程中,无论是办学的指导思想、学校机构建设,还是日常教学管理以及学校发展规划、课程改革等方面,都积累有不少的经验,形成了办学特色,值得县属特殊教育学校借鉴。而县属特殊学校大都办学时间不长、规模有限,在办学的指导思想方面尚有待探讨,在办学理念、办学目的和学校长远规划等方面不知所措,有不少是拿着普通学校的做法来办理特殊学校,但又不能与之进行各方面的交流与评比,仅只是能够维持日常运转,得过且过。在这方面市属特殊学校由于办学历史较长,积淀较为深厚,且由于地处地级以上城市,与外界联系较县级特殊学校要多得多,恰好具有不少“其他学校没有或欠缺的,同时又是其他学校能够学习、借鉴而转化为自身发展动力和资源的那些东西”[2],可以为它们提供样板,可供借鉴,起这方面的示范作用。

(二)资源中心

所谓“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教育实施的过程中,能够被利用的“以人力、物力维表现形态的物质存在”,主要包括一定的场地、设备、师资以及与之相关的各种可利用的物质或其他可供利用的物质要素[3]。市域特殊学校由于资金较为充裕,并且由于较为接近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所以无论是师资力量,还是教学设备、政策了解与人脉关系方面,与县域特殊学校相比,都具有较大优势。虽然近几年由于国家对于特殊教育支持的力度在不断加大,县域特校的设备与师资有所加强,但与市域特殊学校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因此市级特教育学校无论在设备,还是在师资,以及其他方面的资源,都可以成为区域内的资源中心,为县域特殊学校的发展提供所需资源,甚至像上海市特殊教育中心那样成为“成为政府有关特殊教育政策的智囊团、特教教师的专业指导中心、特殊儿童及其家长的‘救助’咨询站”[4],真正成为区域特殊教育的资源中心。

(三)业务管理

市属特殊教育学校一般归所在地级市的教育行政机构直接管辖,无论是业务还是行政,都对其相应部门负责;县区级学校一般都由县区教育行政机构管理,业务、行政也都对县区级的教育行政机构中的相应部门负责。因此,由于所受管辖的教育行政机构不同,其所负责的对象也就不同。然而,不要说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常常没有专人负责特殊教育业务,就是地级市的教育行政部门也常常没有专人负责特殊教育业务,这样,就造成各级特殊教育学校只是自己负责业务的现状,从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地级市特殊学校由于各种优势,自然可以在业务上对其县属的特殊教育质量进行管理;这里所说的“业务”,包括办学质量、教学质量的评估与验收,教师水平的提升等多个方面。

(四)科研引领

市属特殊学校由于办学历史较长,学校综合性强,师资、设备雄厚,因并且由于大都处于较大城市,有一定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作为依托,因此在科研方面具有其他地方特殊学校无可替代的优势。因此,市属特殊学校应该成为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的科研引领,应该有意识对于本区域内特殊教育方面的问题,组织所属地域的县属特殊学校进行科研工作,以成为当地特殊教育科研工作的组织者、引领者,为提高区域特殊教育的科研水平作出贡献。

(五)活动组织

特殊学校由于每个县(区)只有一所,无法进行各种校外评比与竞赛,而市域内的十几所特殊学校又很少举行活动,甚至因为生源等问题闹矛盾,老死不相往来,封闭办学;相关行政机构常常把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放置在一个部门,其工作重心又常常在普通教育,而对特殊教育的相关活动如教师优质课评比、优秀论文评选以及学生竞赛等组织甚少,对于教师的业务成长、教育质量的提高都是不利因素。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县市级特殊教育学校规模较小,数量较少,没有必要设置专门机构来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市级特殊学校应该担负起组织相关活动的重任,充分发挥自己的主导作用,利用各种优势,将所在辖区的县区级特殊学校组织起来,结合相关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诸如优质课评比、优秀科研论文评比、学生技能竞赛等,这样既有助于教师成长,提升特殊教育质量,也有利于自己加强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兄弟特殊学校的联系,是一件双赢的事情。

(六)课改先行

长期以来,特殊教育领域对于课程改革不太关注,认为那是普通教育的事情,因此特殊教育领域进行课程改革的非常少。随着课程改革的逐步深入,特殊教育领域也不能不受影响。然而,为何改、如何改、谁来改、改到何种程度等问题很少有人来探讨,更少有学校主动来承担课程改革的先行者的任务。职是之故,市域特殊学校应该承担起课改先行者的重任,要主动探讨特殊教育领域进行课程改革的必要性、可行性等理论问题,并在课程设置、教材编写、教学模式以及考查方式等方面进行摸索,探究出一条特殊教育领域的课改之路,为其他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改革提供示范和样板,当然也包括经验和教训,从而为区域内特殊教育领域内的课程改革作出先行。

应该看到的是,成为“中心校”,只是市属特殊学校在目前情势下(详见下文)发挥自己辐射作用的一种可能选择;从长远来看,要完全发挥其辐射作用,充分实现其以上所列之各方面作用,应是将各县域特殊学校与之形成一个以之为中心,行政上受其管辖、业务上受其指导、资源上接受其统一配置的以地级市所辖区域为单位的特殊学校网络,这样既能充分发挥其中心功能,又能使区域特殊教育资源利用达到最大化。早在七十余年前,陈鹤琴先生就指出:“(特殊)学校设立的地点以都市或适中的地点为宜,因为都市是网状的线的交错点,在它附近范围之内的县、市、乡都可以把特殊儿童送到特殊儿童学校里,这样才可以把人才集中,效率扩大,而在经济方面却节省得多。”[5]陈先生的观点是从当时经济极度落后的情况而言的,有一定的时代特点;现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了,除了少数地方外,市、县都办起了特殊教育学校,却存在着在资源配置、生源分配等诸多方面不合理的情况,严重制约了区域特殊教育的质量和效率。结合陈先生的建议,笔者认为,市属特殊学校正是出于这样的“都市或适中的地点”,在区位上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具有成为区域特殊教育“中心校”的先天条件。因此,建立起以市属特殊教育学校为中心学校的特殊教育网络,是从事特殊教育行政管理的人员应该充分考虑到的,也是区域特殊教育获得发展的必要条件。

三、市属特殊学校发挥“中心校”作用的限制因素及其消解

(一)行政壁垒森严

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那样,市级特殊学校只归市级教育行政机构管辖,并对之负责,县级特殊学校只受县级教育行政机构管辖并对之负责;这样的“行政壁垒”使得本来应该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各级特殊学校之间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画地为牢,资源配置严重不合理,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的提升。

(二)职能赋予缺乏

事实上,有不少市属特殊学校径以“××市特殊教育中心(校)”来命名,然而对于它具有哪些“中心校”的职能,以及应该怎样使之行使这些职能,在区域特殊教育中发挥“中心校”的作用,上级并未赋予,导致绝大部分市级特殊学校(中心)有其名,无其实,关门办自己的学,对于区域内其他特殊学校的办学情况漠然视之,不管不问。当然,也有些市属特殊学校也想发挥一些自己对于县属特殊学校的“中心校”作用,如在生源与资源调配等方面进行整合,举办如论文大奖赛、优质课比赛及其他一些能够促进区域特殊教育发展的活动,进行课题研究、师资交流等,但这些并没有得到所归属的主管教育部门的“赋权”,所以常常只是空有想法,行动阙如;有一些市属特殊学校自发过这些活动,然而只是其办学职责之外的事情,缺乏制度上的规定,又牵涉到诸如经费、场地、其他兄弟特殊学校支持与否等举办过程中所出现的诸多具体问题,所以常常是举办一次两次之后,对于再行举办这些事情缺乏热情,或者因为领导调动,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不能将活动持续不断地开展下去。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大胆进行改革,勇于打破行政壁垒,将县属特殊学校的业务指导权交给市属特殊学校,或者干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将之作为后者的垂直管理单位和“分校”,建立起以市属特殊学校为中心、以县属特殊学校为终端的区域特殊教育网络,从而实现区域特殊教育资源的整合与有效利用,提升特殊教育办学质量,促进区域内特殊教育的发展。然而,这样做势必要将会引起学校主管部门的变动以及相关资源的调配,势必会牵涉到一部分行政单位的行政管辖权限,势必牵涉到一部分学校的利益,包括财、权、人、物等方面的使用,也会牵涉到某些人员的利益。它们纠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改革阻力。这就要求各方利益主体,要有提升区域特殊教育质量的大局意识,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打破分割局面,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不断提高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相关利益主体所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更应该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大胆改革,将业务指导权限赋予市属特殊学校,将县属特殊学校变成市属特殊学校的分校,或者干脆成为其在所在县域的派出机构,从而切切实实地建立起区域特殊教育网络,使区域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有明显的提升。

[1]余维文.试论新体制下乡镇中心校的职能与定位[J].基础教育研究,2004(1-2):5-7.

[2]李正涛.示范校示范什么[J].中小学管理,2005(4):4-5.

[3]杨秀芹.教育资源利用效率与教育制度安排——一种新制度经济学分析的视角[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1.

[4]达理.上海成立特殊教育资源中心[J].现代特殊教育,2010(1):12.

[5]陈鹤琴.陈鹤琴全集(第四卷)[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5:406-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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