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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中途宿舍的发展及其启示

2014-08-15魏雪寒雷江华

绥化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残疾人矫正宿舍

魏雪寒 雷江华

(1.中州大学特殊教育学院 河南郑州 450044;2.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9)

一、中途宿舍的概念

中途宿舍又称中途之家(halfway house),也称社区矫正中心(community correctional center)。我国残联文件中一般称为托养中心,具有养护性质,主要是为青少年、刑满释放人员、精神病康复者、成年智障者等临时安置的生活场所。[1]从历史上来看,中途宿舍是为稍微调整的人准备的治疗场所,他们虽然没有做好独立社区生活的准备,但能够在机构外面活动。[2]据大卫·克拉克(David H.Clark)在1967年4月发表的《精神病中途宿舍》(Psychiatric Halfway House),最早提出“中途宿舍”的是牧师亨利·霍金斯 (Rev.Henry Hawkins)1871年发表于《心理科学》(《Journal of Mental Science》)的文章《为精神病人建立与庇护所相关康复宿舍的诉求》(《Plea for Convalescent Homes in Connection with Asylumsfor the Insane Poor》),在描述康复宿舍时说“它们可能是庇护所和社会间的一种中途宿舍形式”[3]。而根据瓦什(Raush,1968)的论述,“中途宿舍”作为一个设施名称最早提出和讨论是在赖克(Reik)于1953年的一篇文章:“精神病院,强调疾病和精神病理学,对于疾病的研究和护理很合适,但是对于具有健康生活潜力的人来说,正如尤金布鲁勒(Eugen Bleuler)很久之前说的,它可能培养病人依赖性,并带来不良影响。中途宿舍,从一方面讲,强调健康而不是疾病,可能提供某个特定类型的病人,而不是医院的病人或可康复居家生活者,是测评和实现健康潜力的最适宜的环境。”[4]这里,赖克将中途宿舍描述为一个为病人准备的“合适选择”的环境,这些病人从受限制的依赖性的精神病院转到独立生活的中途宿舍,为重归社区做好充分的准备。[5]1958年,布雷特(Brete)认为中途宿舍对精神障碍者有利无害,尤其是与那个时代的精神病院相比较,讨论了开创它们的问题、员工的需要和居住选择的困难,并在文章中探讨“中途宿舍是什么”[3],她认为中途宿舍是“医院和社区过渡期间的临时住所,提供部分专业形式的监管和帮助,比精神病院有更多的自由和责任。”[6]

二、美国中途宿舍的发展

(一)美国中途宿舍的起源

1960年,美国新泽西州高地开始使用这一概念。选定的年轻罪犯在入狱之前作为缓刑的条件获准进入高地(Highlands)项目,只有那些在这一项目失败的人才重新回到法院接受机构的宣判。因此,高地项目成为许多意图在社区中管理控制青少年罪犯的居住项目的原型。[7]后来,在红翼成立的明尼苏达州培训学校成为最先进、最大的社区设施场所。

后来的一个项目证明了中途宿舍项目实施的诸多可能性。1970年,约翰·马赫(John Maher)使用高利贷借来的1000美元在旧金山最富有的居住区中心成立德西兰街道基金会(Delancy Street Foundation)。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德西兰街道基金会增值百亿,并为300多位戒毒者、释囚建立跨种族的社区,让他们过上无毒的、非暴力的、守法的、高效率就业的生活,因此成为“头版轰动”新闻。马赫于1974年组建连锁产业,让其舍员投入工作,获利150万美元:一个屋顶公司、一家汽车修理厂、建筑和水管业务、搬家公司、广告专业销售队伍、花店和盆景业务、在城市最时尚购物区的优雅餐厅和酒吧。[8]德西兰街道基金会,同时作为一所中学,也得到认可,经营一所职业学院培训房地产经纪人、计算机技术人员及秘书。为了给德西兰里的居民提供住所和工作,马赫购买了3处精选的房地产租约了6栋楼房,大多数在比较受尊敬的社区内,并慢慢扩大接收对象,延伸至精神病患者等残疾人。

(二)美国中途宿舍立法的发展

美国矫正协会是矫正领域首要专业的组织,在俄亥俄州辛辛那提市第一次开会,即监狱和改革惩罚国民大会。协会在多次年会中讨论监狱体系问题,直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市民参与到矫正领域中,就是现在所进行的社区矫正。实际上,到1966年,这些议程有过自己独立的“市民参与”部分。1963年,一小群工作人员及其他参加为释囚经营中途宿舍的人在芝加哥聚集,组织国际中途宿舍协会(就是后来的International Halfway Houses Association,IHHA),通过市民参与满足多种监狱改革的需要。

为紧跟社区改革国际发展的潮流,执法及司法总统委员会(President's Commission on Law Enforcement and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于1965年在美国成立,以期找到改善刑事司法体系的方法。同年,法律执行及管理法案提供了实验的方法及代替入狱的措施。在1965年《改革法案》的基础上,矫正人力及训练联合委员会研究了矫正计划中的人员问题,有利于说服联邦政府提供可用于多种项目的数亿美元资金。1965年的《联邦囚犯康复法案》使政府有可能提供社区矫正支持,并参与工作释放项目、中途宿舍及其他相关的项目中。[9]

美国总统委员会经过两年的研究于1967年提出一份厚重的报告,提出许多以适应体系改善需要变化的有益建议。结果之一就是1967年的《刑事宣判法案》,州惩教机构监狱长可以将人员转到工作释放项目中去,居住人员支付住宿、膳食及其他具体费用。[10]同时,在迈阿密海滩举办的第97次矫正年会的议程将“公民参与”部分改变为“社区服务和公民参与”,包括社区服务、中途宿舍、社区心理健康中心、志愿者及康复人员配置等。1968年,旧金山举办第98次矫正年会,议程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社区治疗”,包括社区治疗中心概念、中途宿舍、社区治疗设施场所、志愿者代理及工作释放。[11]

同年春天,IHHA作为美国矫正协会的隶属机构,目的是提供信息交流的一个论坛,建立改善中途宿舍的运转标准,促进项目的发展。1969年,明尼阿波利斯市举办了第99次矫正年会,去掉“市民参与”这一部分,“社区治疗”提上章程。1973年5月,美国司法部门公布《中途宿舍及社区治疗中心建立规范和标准》。尽管市民参与到矫正过程中是一个惯例,但是由于税收支持公共项目的融合,变化也在发生。

美国关于矫正机构立法的发展比较慢、随意,缺乏目的性和计划性。每一次革新都是对前期改革中严重问题的反应。伴随每一次的改革,促进更多的机构和单独的项目成立。结果是:综合的社区矫正体系没有发展,各种单独处理罪犯的项目和机构得到了发展。[12]但是,社区矫正体系提供了更人性化、更经济的处理方式,取代罪犯社会融合或重新融合的可疑假说,即人们可以脱离社会生活,因此成为美国矫正一个完整的正式的部分。

(三)美国中途宿舍的发展

在美国20世纪五六十年代开启的社区精神卫生运动中,建立了包括日间门诊、中途宿舍、庇护工场、康复中心等的一整套帮助康复者在社区中治疗、康复和重新社会化体系。

中途宿舍在美国的第一次尝试是在19世纪早期的纽约、宾夕法尼亚州和马萨诸塞州,这些地区建立了中途宿舍等相关设施、配置了相关人员。[13]尽管有证据表明一些政府机构表现出对中途宿舍的兴趣(马萨诸塞州委员会推荐的1820年建立的这些设施),但是运动的主要推动力来自宗教及私人志愿者团队。两种组织都由理想主义的、勤奋的、人道主义的极高度奉献的人组成,但基本上缺乏管理一个机构或提供治疗项目的必要技能。他们有效达到的目的是提供服务如暂时居住场所、食物、衣服、有益意见,努力帮助释囚获得工作的机会。公众犯罪者通常在从机构释放出来没有上述的这些服务。另外,他们帮助缓和从机构释放到开放的社会上的冲力,尽管没有明确的数据(矫正方面比较长期的问题),但确定他们对客户的有益作用是合理的。[14]

早期中途宿舍都是独立的,与提供给他们的矫正员工和设施相对隔离。这可能是导致他们作为矫正体系永久部分最终没能生存的众多因素之一。马萨诸塞州委员会推荐之后的40多年,为从机构中释放出来的女性开设的中途宿舍于1864年在波士顿成立,存在了20多年。在公众的冷漠和敌意中,一群贵格会教徒在纽约开办了一所中途宿舍,就是延续至今的艾萨克·霍珀宿舍。1889年建立在宾夕法尼亚州费城的工业宿舍也继续接受从宾夕法尼亚州监狱的假释犯。[15]

尽管19世纪早期及中期已经有建立了许多中途宿舍的例子,但直到19世纪末期,才建立了足够的设施以帮助大量释囚。19世纪中途宿舍的建立者是社区治疗中心真正的开拓者,但是他们经常被专业的矫正人员所轻蔑或者至多来说,是被忽视的。他们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从刑事机构中释放出来的犯人,但他们遭到公共和官方的敌意或者冷漠。他们播撒种子建立根基,使几十年后追随他们的其他人去收割和依赖。[16]

1963年,美国总统肯尼迪签署《社区精神卫生法》要求将精神病人从长期隔离的处境中解救出来,在社区中康复;同时立法赋予病人“治疗决定权”和“治疗拒绝权”。这一行动下,全美住院精神病人的总数由1954年的634000人减少为1983年的150000人。1964年,美国芝加哥成立了国际中途宿舍协会。1987年,北美有1300个这样的项目,许多是国家中途宿舍协会的成员。

国际中途宿舍协会名单第一次出版是在1966年,美国和加拿大大约有40所中途宿舍。1971年和1972年的版本,列举了250多家中途宿舍和社区中心(居住人员包括释囚、酗酒者、吸毒者、青少年、缓刑犯、假释犯、心理疾病者)。1974年目录列举了大约1300个项目,据最新IHHA目录的统计,美国有1700多家中途宿舍会员。但是,这个名单只包括会员机构,没有将非会员运转机构包括进去。

三、启示与借鉴

(一)政府重视及管理

政府的高度重视是中途宿舍发展的前提条件。美国中途宿舍的管理比较合理:州县联合。每一个中途宿舍项目都建立社区矫正董事会等。我国应规划专门部门负责中途宿舍的建设,并规定宿舍服务对象。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司法部门应在各司其职的基础展开联合,合理圈定各自的服务对象和工作职责。将中途宿舍作为特殊需要人群安置的重要途径来看待,并负责管理中途宿舍的运行和工作人员分配,发展公立中途宿舍,鼓励民间中途宿舍。

(二)宿舍地位合法化

美国注重立法发展,并成立专门立法机构,为中途宿舍制定相关法律。我国政府应当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肢体障碍者等残疾人也是中途宿舍的接收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提出“地方各级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人抚养或者抚养人不具有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虽然法律中保障残疾人可以得到托养,但政府还应当确定中途宿舍等托养机构的合法地位,并在法律中为中途宿舍定位。[1]对于不同类型的接收对象在接收程序和管理方式上要有所区别,并要有法可依。只有将中途宿舍的地位合法化后,才能引起社会的重视和残疾人等群体的关注,更好地促进中途宿舍的发展。

(三)宿舍规模合理化

中途宿舍的规模是指中途宿舍的空间大小和人员容量。美国包括香港中途宿舍的规模比较小,是因为中途宿舍数量比较多,于自然社区内形成。但就目前我国中途宿舍的规模应该根据目前的需要、未来的趋势及其他有关情况如财力、人力等确定。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06年4月1日全国各类残疾人总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6.34%,社工机构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许多师范院校也在紧锣密锣地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所以目前的需求、未来的趋势决定我国中途宿舍的规模需要合理化。中途宿舍规模合理化有三个优势:一是容易融入社区,增强与社区的互动,而规模过大势必高墙环抱,给人一种“被隔离”的感觉,影响“过渡性教育”效果;二是节省财政投入,规模合理则维持其运转的投入就比较理性,节省财政开支,同时,便于工作人员之间调配,提高中途宿舍利用率,降低空置率;三是有利于对服务对象的分类管理,将服务对象根据不同类型分配到不同中途宿舍,避免不良行为的传习,增强针对性,益于提高工作者对某类人员实施矫正的专业化水平。[17]

(四)培育民间力量

美国科罗拉多州19个社区矫正项目(其中16个是中途宿舍),有8个是私人管理的非政府机构项目。私立宿舍比较灵活,能设计出社会自主自律的生活环境。另外,中途宿舍的最终目的是使残疾人融入社会,这就离不开社会及社会人员的支持,需要培育民间力量,获得广大社会的支持。沃芬斯伯(Wolfensberger)指出:“在标准化概念里,应该强调残疾人与普通人的相似,而不是差异”,奥尔波特(Allport)认为:“精神障碍者和社区人员间常规化、有意义的互动可能是解决公众对精神障碍者恐惧和排斥的最好途径,精神障碍服务的专业人员应该组织项目强调精神障碍者对社区的贡献。通过有意义的经验,公众能够懂得精神障碍者的特殊优点,促进其重新融入社区。”[18]因此,需要广泛宣传社区康复工作,让社区居民了解、理解和积极参与社区康复工作,同时应当积极培育相关的民间组织,如志愿者组织、基金会、企业家联合会、大学生社团、妇女社团、社区各种爱心社团等,形成社区康复的民间支持网络,与社区中途宿舍协作,营造出良好的社区康复环境。同时,为了残疾人能达到更好的社会融合,有必要在有残疾人康复服务的各种地区进行社区发展,增强残疾人与社区人员间规范化互动。[1]

[1]魏雪寒,李伦,雷江华.我国中途宿舍的发展历程、问题及对策研究 [J].绥化学院学报,2014,34(2):6,8,9.

[2]Wilder J.F,Kessel M.,Caulfield S.C.Followup of a “High-Expectations”Halfway House[J].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1968(128):103-109.

[3]Clark D.H.Psychiatric Halfway House[D].Doctor of Medicineof Edinburgh University,1976(4):4-6.

[4]Reik L.E.The Halfway House:The Role of Laymen’s Organizations in the Rehabilitation of the Mentally Ill[J].Mental Hygiene,1953(10):615-618.

[5]Raush H.L,Raush C.T.The Halfway House Movement:A Search For Sanity [R].New York:Appleton-Century-Crofts,1968:616.

[6]Huseth B.What is a Halfway House’Functions and Types[J].Mental Hygiene,1961,45:116-121.

[7]Collins G.A,Richmond M.S.The Residential Center:Correctionsin the Community[M].Wash D.C:Printing Office,U.S.Bureauof Prisons,1972:ii.

[8]Carney L.P.Correctionsand the Community[M].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Inc.,1977:138.

[9]FoxV.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M].Englewood Cliffs:Prentice-Hall,Inc.,1977:13.

[10]Jones K.S.Evaluationof Three Experimental Community Corrections Programs[D].Denver,Colo:Research&Planning,DivisionofCorrectionalServices,Deptof Institutions,1975:1.

[11]AmericanCorrectionalAssociation.Proceedings of the Ninety-Seventh Annual Congress of Corrections of the American Correctional Association[R].Miami Beach,Wash.D.C.,1968:45-63.

[12]Gray N.Colorado Comprehensive Community Corrections Plan[J].Division of Criminal Justice,Dept.of Local Affairs1978,2:1.

[13]Oliver,J,Benedict,S.,Alper,D.C.Halfway Houses:Community -Centered Corrections and Treatment [M].Berkeley,Calif:Press of California University,1965:275.

[14]Robert H.V,Frank J.F.Halfway Issues for Reformatory Releasers[J].Crime and Delinquency,1970,7:293.

[15]Keller A.Also see “Halfway Houses:A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J].American Journal of Corrections,1959(7-8):3-5.

[16]John M.M,Thomas J.M.Guidelines and Standards for Halfway Houses and Community Treatment Centers[M].U.S.Department of Justice,Law Enforcement Assistance Administration,1973:4.

[17]张荆.日本社区矫正“中途之家”建设及对我们的启示[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1):57-63.

[18]Yip K.An Analysis of the Anti-Psychiatric HalfwayHouseMovementinHongKong[J].Administrationand Policyin Mental Health,2003,30(6):53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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