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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杂居回族在小聚居区婚育状况调研:以河北省藁城市九门乡九门回族村为例

2014-08-15靳梦露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九门婚育伊斯兰教

靳梦露

(兰州大学 民族学研究院,甘肃 兰州 730000)

回族是我国少数民族的重要一员,主要聚居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在新疆、青海等17个省市自治区也有不少聚居区.回族生活及风俗习惯受伊斯兰教的影响,其婚姻观念也被本族民众普遍接受,成为其习惯法.回族人口众多,但大多属于散杂居形式.虽有宗教信仰作为标准和约束,但在生活习惯上或多或少会受到其他民族的影响,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散居地区回族婚姻家庭观也产生了一定的变化.本文以河北省藁城市九门回族村为例进行探究.

1 调研点的选定

1.1 九门回族村概况

九门乡位于河北省藁城市,是该县级市唯一的民族乡,全乡辖区内共13个行政村,总面积46.6 km2,人口5万多,其中回族聚居于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九门回族村,人口7000多,约占该乡总人口的八分之一.九门历史悠久,文化蕴涵丰富.据《史记·赵世家》记载,“二十八年,蔺相如伐齐,至平邑.置城北九门大城.”因城池设有九个城门,故得名九门,这座古城距今已有2300多年的历史.期间,九门几经演变,元、明以后从名城大邑降为村落.明朝燕王扫北后,一部分回民由山西洪洞县老鸹窝迁至九门居住,此后相继修建了南清真寺(“文革”中被毁,1997年重修)和北清真寺(清真寺建筑考究,辉煌华丽.大殿一卷一脊,后有一圈门,大殿后是六角窑殿,全是琉璃瓦盖顶.另有南北讲堂、东西厅及明清风格的“万岁楼”等建筑[1]).该村主要为回族居住的地方村庄,九门一名沿用至今.

1.2 选取九门村为调研点的原因

首先,九门村位于回族相对散居的河北省,符合回族散杂居整体现状,具有一定代表性.其次,九门村7000余人,回汉比例约为4∶1,回族村民占全村人口的五分之四,人数众多,属于散杂居中的小聚居[2].在这种情况下,虽有其他民族的影响,但与散居的回族相比,仍能相对完整地保留本民族习惯及回族习俗的独特性.再次,调研地点与河北省省会石家庄市距离较近,交通便利.九门村,注重对外交流和外界支持,对社会调研等相关活动比较欢迎,这也为调研提供了便利.最后,调研者居住地距离当地较近,加之对当地情况相对熟悉,为查阅资料和访谈提供了便利.

2 调研方法和内容

2.1 调研方法

此次调研选取查阅资料和访谈相结合的方法,资料来源于当地计生部门,访谈对象包括当地计生部门人员和当地部分回族村民.调研的相关资料来源于当地计生部门的资料和婚育方面的政策.而走访则是在阅读资料的基础上,了解了当地大致婚育情况之后,有针对性地与当地回族村民进行了几次谈话,力求保证所获取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也弥补原有资料的不足.

2.2 调研主要内容

此次调研,除了收集资料,主要对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访谈.首先是针对当地计生部门,内容包括当地回汉人口比例、计生部门工作概况、九门村基本婚育概况.其次,在村民的随机访谈中,主要针对其家庭基本状况、结婚年龄、婚姻状况、生育状况、受教育程度、工作地点及性质、择偶观念、对回族婚育习俗的看法等方面进行问询.

3 九门回族村回族民众婚育状况

3.1 受回族传统婚姻习惯法影响的婚育观

伊斯兰教对回族的影响是深远的,明显表现在回族民众的婚姻制度上,可以说回族婚姻习惯是伊斯兰教法在穆斯林民众心目中长期积淀的结果.穆罕默德说:“结婚是我定制,背弃我的定制,不是我的教生.”伊斯兰教作为普世性的宗教,关注人生与社会,对其信众的婚姻十分重视.回族民众婚姻遵循伊斯兰教的规定,认为婚姻不仅合乎人类的天性,也符合人类发展的基本规律,将结婚视为天命和圣行.被伊斯兰教奉为圣典的《古兰经》中,对穆斯林男女两性婚姻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在传统的回族婚姻观念中,有以下几点内容:第一,反对独身,鼓励结婚.在伊斯兰教中,结婚是“瓦直卜”(当然),是“逊奈”(圣行),是教徒的一项义务.“你们中未婚的男女和你们的善良的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3]第二,提倡一夫一妻,注重婚姻道德.虽然并未禁止一夫多妻情况的存在,但《古兰经》中提出应遵循公平的原则,“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待遇她们,那么,你们只可以各娶一妻”[4].第三,禁止近亲、血亲之间的婚姻.“真主严禁你们娶你们的母亲、女儿、姐妹、姑母、姨母、侄女、外甥女、乳母、同乳姐妹、岳母以及你们所抚育的继女,即你们曾与她们的母亲同房的,如果你们与她们的母亲没有同房,那么,你们无妨娶她们.真主还严禁你们娶你们亲生儿子的媳妇,和同时娶两姐妹,但已往的不受惩罚.”5第四,谨慎离婚.伊斯兰教将婚姻视为神圣的契约,并认为婚姻是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6].应对婚姻持严谨、慎重的态度,若确定无法共同生活,也要遵守“待婚期”的规定,由男方交付一定的补偿,并允许女方再嫁,最大限度保证女方权利.第五,禁人淫乱.伊斯兰教规强调穆斯林婚前婚后要保持贞操.《古兰经》中,对不同地位的女性违背这一规定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除此之外,在回族传统的婚姻观念中还有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实行内婚制,坚持“女子不嫁外”.这里的内外指的是教内外,即不限于本民族,若有共同的伊斯兰教信仰,是可以通婚的.随着民族融合和伊斯兰教自身的发展,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通婚是不可避免的.《古兰经》中早有灵活规定,若婚姻关系中非穆斯林的一方自愿皈依伊斯兰信仰,那么这段婚姻关系也是被允许的[7].第二,缔结婚约时,男方需向女方馈赠聘礼,女方接受之后便不能随意解除婚约,意在巩固双方的结合.聘礼一旦送出,即归妻子所私有,不得取回,这是对女性权利的承认和尊重.第三,只要身心成熟、理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均可结婚.而伊斯兰教中女孩9岁、男孩12岁即应“出幼”,履行相应宗教及社会义务.第四,缔结婚姻程序和仪式保留了伊斯兰教的特色,需要念尼卡哈,撒喜果.婚姻须遵循男女双方的意愿(尤其是女性自主权),在自愿的原则下,经男方施以聘礼,合乎教规手续,才能举行婚礼.

九门村虽为回汉混居,长期散杂居于汉民族大环境中,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回族婚姻习惯法.第一,从结婚年龄上来看,回族民众初次结婚年龄一般在十七八岁到二十周岁不等①.这种做法应该是受伊斯兰教中“身心成熟、理智健全的穆斯林即可结婚原则”的影响,而在伊斯兰教义中存在女孩9岁、男孩12岁“出幼”即可承担宗教义务这一传统.故此,九门村中大部分回族村民结婚偏早.第二,“回女不嫁外”原则,基本上还是通行于九门村的回族村民中.九门村回族婚姻的主要形式是本民族穆斯林自相嫁娶和与异族穆斯林之间通婚,基本不与非穆斯林通婚.很少例外也多是汉女嫁回男,而绝少有回女外嫁,这主要与我国长久以来传统的婚嫁生活习惯有关.一般来说,女方嫁入夫家后会以夫家生活习惯为准,与夫家共同生活,所以同样的婚姻,在对方皈依伊斯兰教的前提下,汉女嫁入回族家庭能更好地融入夫家信仰,而回女即使配偶有同样信仰也势必会受到大家庭生活(尤其在农村地区)的影响,保持穆斯林生活习惯相对困难.以上几点虽是大部分家庭的情况,但也有一些例外,即学历和工作对习俗的影响.一般来说,求学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到结婚年龄,学历越高,结婚会相对较晚,离婚率也较低.而在外求学、工作的一些回族民众,则对配偶的民族信仰要求较少(这与城市生活小家庭模式有一定关系).

虽然九门回族民众受到信仰影响,其婚姻基本遵从习惯法,但是也因为客观条件与其规定和原则相违背.《古兰经》中视婚姻为一种神圣的社会契约,讨厌穆斯林轻言离婚,而是希望和解.“圣人曰:‘妇有过,善言以教之,勿轻去.’”[8]而在九门村,由于整体普遍早婚,由此产生的弊端显而易见,集中体现在回族村民离婚率上.一部分人结婚过早,心理上还没有完全成熟,不能很好地承担婚姻义务,又因 “结婚”时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没有进行结婚登记,实际上是“无效”婚姻,缺少法律约束,故有的人在结婚一段时间后,甚至还未到法定结婚年龄时就选择“分手”(或称之为“离婚”),所以当地回族民众离婚率相对较高,部分依照民俗结婚的民众在依法登记前已离婚.

3.2 与当地汉民习惯的异同

由于九门村回族人口较多,形成了民族的小聚居,回族传统婚育观念和风俗保留比较完整,与汉族所遵循婚姻法条例不同,与周围汉民习惯风俗也有所不同.但是由于其分散性较强的散杂居形式,受汉民族生活习惯的影响,婚育状况也发生了一定变化,产生了一些相似性.首先,就其结婚年龄来看,回族村民结婚普遍较早,而汉民多为20~22岁,基本与汉族所遵循婚姻法一致.但随着教育的普及,回族村民的初婚年龄有所升高,与汉民初婚年龄的差距逐渐缩小.其次,在缔结婚约仪式上,逐渐向周围汉族风俗靠拢,在整个九门村范围内基本形成了统一的仪式和程序.婚姻的缔结一般要经过相看、选定吉日订婚、正式婚礼仪式等流程,并且遵循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行婚姻登记.在婚姻道德方面,一夫一妻制、禁止近血亲结婚、禁人淫乱是伊斯兰教和现代汉族婚姻道德中共同提倡的,也受到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保护.第三,当地回汉两族生育状况有所不同,这是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九门村计生部门提供的生育政策显示,回族村民可以生育二胎而不受第一胎性别限制,汉族村民按照相关政策则只有在第一胎为女孩时才可以生育二胎.但在农村地区,由于政策的松弛性②,一般不论汉族还是回族都有隐瞒婚姻生育状况、拖欠超生罚款的现象,计生工作的繁琐和人员的不足也导致管理工作出现疏漏之处,经过走访得出的结论是,回族家庭平均每家育有2~3子女,汉族家庭平均每家育有子女1~2个.轻微的重男轻女思想则是两族人民的共同点,没有太大不同.

4 结语

九门村作为一个五分之四人口为回族的民族村,因为有大量本民族村民小范围聚居,回族村民比较重视其原始民族风俗,故九门村的回族村民在其婚育习惯上的保持仍有很大的完整性.但在社会发展的推动下,由于散杂居的分散性,回族村民受周围非穆斯林大环境的影响,在不违背穆斯林准则和伊斯兰教义的前提下,一些生活习惯方面逐渐向汉民族靠拢.回族村民的思想变化,导致曾经的风俗保持有减弱的趋势,民族之间的融合加快.对于民族习俗的留存,以及引导散杂居回族适应社会发展等问题,需要相关部门关注和思考.

另外,调研中尚有不足之处,需要改进.首先,是现有的信息收集和数据的来源.由于当地计生部门规模较小以及相关调研工作复杂繁琐,收集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度有待提高,虽在其后对村民访谈中有所弥补,但还是留有些许缺憾,所得资料权威性不高.其次,对村民的访谈集中于回族村民,仅依据回族村民的访谈资料和计生部门提供的数据,材料准确性有待提高.在访谈中若能有更充分的准备,与汉族村民也进行交流,得出的结论会更有比对价值.再次,在调研方法的选取上,仅采取了观察收集数据、随机访谈的方法,如果再有问卷调查的方式,整体调研水平会有很大提升.另外,调研点过于集中.河北省是一个散杂居回族民众较多的省份,而本次调研只选取了九门村,具有典型性可是代表性不足.若能在后续调研中将调研点平铺展开,将从各个典型的回族村、回族县取得的材料和数据进行对比,由点及面,综合分析,对汉族集中地区散杂居回族婚姻状况的了解和分析会更有价值和意义.

注释:

① 当地计生部门记录年龄均为20~22岁,即国家法定结婚年龄,但实际上大部分人之前已经按照当地婚俗约定结婚,并未到相关部门登记,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到民政部门补办证件,所以没有确切数据,此结论由对村民访谈所得.

② 统计数据来源主要为妇女主任对村里新婚、怀孕、生育、死亡、避孕措施等几项的汇报,其严谨性和准确性相对较低.

[1](政区)你了解九门村的历史变迁吗?[EB/OL].(2010-08-03)[2014-06-30].http://www.gc.gov.cn/Web/htm/201008/03/592798a9 - d8b4 - 43e1 - 8726 -13ef5cde6baa.htm.

[2]乡镇(区)、村概况:九门回族乡所属各村概况(1)[EB/OL].(2011-11-01)[2014-06-30].http://www.gc.gov.cn/Web/htm/201111/01/43b5254d- 7a16 - 4ef2 - 9b39 -4dc811f67e12.htm.

[3]汪平秀.论《古兰经》的婚姻观 [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4(4):65-67.

[4]王银梅.回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 [J].宁夏社会科学,2008(5):92-93.

[5]马坚,译.古兰经 [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57-58.

[6]姜歆.试论回族婚姻制度及其社会现实意义 [J].回族研究,2003(4):93-96.

[7]王晓燕.论回族婚姻及“女子不嫁外”婚俗 [J].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57-62.

[8]刘智.天方典礼 [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88: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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