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测速执法规范化问题探究
2014-08-15马鸿斌周德松
马鸿斌,周德松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一、电子警察测速的内涵
电子监控设备最早出现于欧洲,1988年首次从意大利进入我国。1996年5月初,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科研所在北京市西四路口试验第一台“抢红灯自动拍摄器”获得成功。自此拉开了“电子警察”进入我国的序幕。电子警察是公安机关利用测速仪、数码映录设备、道路监控系统设备等,对机动车超速行驶、闯红灯、乱停乱放、不按标志标线行驶、违章变道、摩托车驾驶人不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摄录取证、整理录入、依法处罚的交通管理系统。电子警察测速作为电子警察执法的一种类别,该类电子警察主要用于摄录机动车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材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电子警察测速具有获取数据的自动性、对电子设备的依赖性、对违法告知的滞后性。电子警察测速不同于传统警察测速执法,电子警察可以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摄录,自动获取违法行为数据。电子警察利用其自身设备,自动获取违法行为数据后,对获取的违法行为数据进行处理并将该存储数据发送至交管部门。电子警察测速对于电子设备的稳定性、准确性具有天生的依赖性。电子警察测速是通过电子设备获取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数据。机动车牌照的获取对电子警察的摄录系统、对牌照的抓拍率提出了严苛的要求,减少因天气原因对机动车牌照抓拍的清晰度、准确性产生影响;电子警察对处理数据的服务器也提出了更高效的运算要求;电子警察摄录的大量存储数据要求存储设备的安全性、稳定性。
二、电子警察测速之现状
(一)电子警察测速执法主体混乱
电子警察作为交管部门执法手段的一种,实际操作电子警察的人员应为交管部门的交通警察。现实执法主体非常混乱,具体执法主体并非只有交通警察,还有公安机关的交通协管员、电子警察生产厂商的技术人员等等。不适格的执法主体的非法执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执法活动,严重损害行政处罚权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各种不适格的执法主体违法操作电子警察获取机动车“违法”行为数据,为接下来交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埋下了违法隐患。
(二)电子警察测速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亟待转变
现实执法活动中,作为电子警察测速执法主体的交通警察存在“对违法行为摄录的目的是罚款”的执法理念。吉林公主岭交管部门将“对违法行为摄录的目的是罚款”执法理念,应用于行政管理之中的这一执法现状,反映出交管部门执法理念亟待转变。2006年2月以来,吉林公主岭公安局将罚款数额作为考核干警的重要依据,还规定将罚款的10%返还给个人,20%奖给执行罚款的单位,导致一些干警千方百计抓罚款,有个别干警因怕罚款数额小而被末位淘汰,甚至自己拿钱买罚款票据。这一执法理念是罚款经济腐蚀下的执法目的的扭曲和异化。
(三)电子警察测速执法隐蔽
英国的“电子警察”都安设在醒目地点,并配备统一的黄色标志。如果驾车人发现“电子眼”设在隐蔽处,可以向有关当局投诉。然而我国交管部门却将移动测速设备设置于路中的隔离带处、路边的大树后等隐蔽处。宁夏、江苏、广西等省交管部门就因隐蔽执法而被媒体曝光。部分省市交管部门交通警察操作移动测速设备并不按规定使用制式警车,而是非法使用民用车辆测速。移动测速点也没有测速警告标志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提醒。
(四)电子警察测速设置不合理
1.电子警察测速设备的设置位置不合理。在部分省级公路上,交管部门为了创收,公路途经的各个县区在其辖区内设置较多的固定测速点。作为交通主干道的省级公路,沿途被设置密集的固定测速点,汽车驾驶人为了避免超速违章不得不降低行驶速度。密集的固定测速点严重的影响了省道的通行效率,移动测速设备的设置位置较固定测速而言就更加混乱,并非将移动测速点设置于连续弯道、临江、隧道等事故易发路段,而是在国道、省道通行顺畅的路段随意设置移动测速点。现行法律、法规对交管部门设置移动测速点只是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交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这也为交管部门随意设置移动测速点提供了“便利”。
2.电子警察测速设备设置限速不合理。伊旗交管支队在双向六车道的一级阿大公路上设置最高限速每小时60公里的行为就明显不合理。交通部门未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地变更道路的最高限速,损害了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交管部门明知最高限速不合理,仍以此作为处罚依据的执法行为,更加严重的危害了行政执法权的公正性。现行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限制最高限速的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
(五)电子警察测速执法过程中忽视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
1.电子警察测速区域测速警告标志设置不完善。交管部门对于利用电子警察进行测速的区域并未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即使部分测速区域设置了测速警告标志,但设置的测速警告标志也存在设置位置不明显、不合理,测速警告标志老化、破损的现象。交管部门应定期对其设置的测速警告标志予以检查,对破损、老化的测速警告标志予以更换,对因道路拓宽改造最高限速发生变化的区域,应及时对相应的测速警告标志予以更换,充分尊重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
2.事后并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在电子警察测速执法过程中,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超速行驶行为予以摄录后,公安机关并未及时告知当事人其违法事实。当事人因无法及时获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因而会发生在同一违法行为地、因同一违法事实被多次处罚的情况。未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行为无法起到教育当事人、预防违法超速行驶再次发生的作用。交管部门也无法达到通过行政处罚权的运用达到“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预期执法目的。
三、多举措完善电子警察测速逐步向执法规范化转变
(一)树立依法、透明、公正的执法理念
1.电子警察测速中应严格规范执法主体。现实执法活动中存在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交通警察不执法、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交通协管员、电子警察测速设备技术人员乱执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行政执法权的公正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现行法律、法规对于交管部门和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电子警察测速主体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有法必依”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乱执法。
2.解决隐蔽执法的观念问题。交管部门电子警察测速的隐蔽执法一直为社会所诟病,交管部门将测速设备安放于隐蔽处,机动车驾驶人使用“电子狗”监测电子警察测速设备,这种“躲猫猫”式的你来我往,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行驶,影响交通安全。出现这样“躲猫猫”式的执法情况,对于交管部门来说:加强和完善交通管理,推进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既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也是一个观念层面的问题。交管部门应正确树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保证电子警察移动设备测速,不得人机分离、不得隐蔽摄录、不得使用民用车辆,应以合情、合理、合法的形式使用制式警车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超速行为进行取证、处罚。
3.建立依法公告测速点的位置、最高限速等信息的公示制度。交管部门对其设置的固定测速点位置、最高限速等信息应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尊重机动车驾驶人的知情权。同时要求发布信息的媒体应具有一定范围的影响力,足以令公众知晓测速信息。交管部门公布的信息应当保证其准确性,明确公示电子警察测速的种类、测速的地点、最高限速等信息。对于固定电子测速点必须提前在道路前方500米至1公里处竖立告示牌提前告知,并对告示牌实行统一式样、统一制作标准、统一安装要求。对执法主体提出更加具体的严格要求,有利于规制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事前风险预警、事中严格监督、事后责任追究全方位防控体系
交通警察作为电子警察测速执法主体,其自身具有执法权,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应加强对执法主体的执法监督。增强交通警察执法的规范意识,建立对交通警察执法的预警机制;增强交通警察执法的责任意识,建立岗位责任机制;增强交通警察执法的权责统一意识,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实行事前风险预警机制、事中严格监督、事后责任追究全方位防控体系,保证交管部门行政执法权的公平、公正行使。对行政处罚权进行有效规制,有利于保护机动车驾驶人的正当、合法利益,促进行政处罚权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三)撤销移动测速,保证固定测速效果,尝试区间测速
交管部门设立电子警察测速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道路设置电子警察测速必定会影响道路通行效率,若不设置电子警察测速会出现机动车驾驶人超速行驶的现象。电子警察是否设置、设置什么类型的设备以及设置的数量都要辩证的处理,做到保护人身安全的同时也不影响道路通行效率。根据我国公共交通道路建设状况以及汽车总量现状,道路设置电子警察是历史的必然,应全面清理移动测速点,撤销全部移动测速。与此同时,严格控制固定测速点的数量,保证固定测速的测速效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修订)》的规定,对固定测速点前设置测速警告标志的同时,也要对固定测速点的设置进行科学论证,保证固定测速点设置于连续弯道、临江、隧道等事故易发路段。对于高速公路,可以尝试使用区间测速技术,控制机动车驾驶人的行车速度。
(四)建立道路测速设置社会听证、违法行为告知制度
1.建立道路测速社会听证制度。江苏省江都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会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民意拟取消境内三处测速点,同时对一处道路的测速数据,由原来的时速60公里提高到时速70公里,江都警方在全省率先试行的“测速听证会”效果明显。据该队负责人介绍,2011年1月至4月份,大队受理的群众投诉较去年下降了41%,行政复议案件下降77%。江都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创新性的有益探索获得了群众的认可,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广价值。对于电子警察测速点的设置以及最高限速的变更这一重大事项,适用听证制度也是合法、合理的。
2.建立违法行为告知制度。现实生活中,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摄录后,交通部门并未及时告知当事人被处罚的事实,致使机动车驾驶人无法及时获知其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为了达到教育当事人的目的,应及时通过手机短信息、电子邮件等途径告知当事人其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及时告知当事人避免机动车驾驶人再次违法,有效地维护违法当事人的利益,使其免受同地点、同性质的行政处罚。以免再次发生类似“杜宝良万元罚单案”的天价罚单事件,影响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不利于树立行政权的公正性。
[1]陈 锋.鄂尔多斯阿大公路超速的秘密[N].华夏日报,2013-04-08.
[2]蒋 葳.试论电子警察[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