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2014-08-15孙琦
孙 琦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000)
和谐社会是建立在各种社会关系有机协调基础之上的,而法律的一项重要社会功能就是通过制定调整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来保证社会关系的协调和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制建设,这已为实践所证明。法制建设必须适应我国国情,必须不断的加以健全和完善,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一、法制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梦寐以求的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的奋斗目标。法律制度的完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要首先弄清楚法制建设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一)加强法制建设是民主发展的要求
民主与法治是密不可分的,民主是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法治是对民主的保障。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法治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因此,法治的实现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健全、完善的基础上的。对于法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这意味着只有法律制度不断得到充实和完善,依法治国才能够得以更好的落实。2005年,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胡锦涛同志指出:“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之一就是切实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而依法治国对法制建设最主要的要求就是有法可依。”[2]
(二)加强法制建设是对公平正义的维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早已深入人心。但是,法律不仅仅是提供形式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我们要追求的是通过法律设计出一个“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和谐社会。[3]这要求法律体现出对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关照,既要保证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也要确保可以共同富裕,并且不能使贫富差距过大。这就需要完善我国社会保障法律体制,使所有人的生活都可以得到保障。此外,还应完善相关的行政、刑法以及诉讼法律制度,以确保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有力的纠正、惩罚,从而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的保障。
(三)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安定有序的保障
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基本要求,离开了社会的安定有序,一切工作将无从入手。社会安定有序需要的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支持,而不仅仅只是法律制度的某一方面。当前,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确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通过法律制度维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运转,而这离不开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四)加强法制建设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保障
人类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自然资源是人类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制约人类发展的因素。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类的经济发展已经成为全球共识。当人类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经济发展时,自然环境遭到破坏,人类将失去发展的保障。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不能仅仅是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目标。因此,保护自然环境不能局限于个别国家,而应该致力于全人类的共同行动。我国不仅要积极参加国际环保组织,签署相关的公约,还应该积极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起草,用法制意识和法制手段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法制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以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提出来的。这既是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对执政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毛泽东同志在1956年和1957年先后发表了《论十大关系》和《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达到人们的预期效果。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经历,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法制建设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性。离开法制保障,整个社会将处于无序混乱状态,和谐社会的建设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以后的历届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反复强调法制建设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因此,只有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和谐社会才能得到维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措施才能真正得以落实。
法制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的重要原则和手段。因此,只有加强法制建设,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法治”成为构建社会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成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但是,时代在发展,社会在进步,我国的法制建设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
1.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法制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显著特点。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集中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从而建立起符合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同时,我国的法制建设是由政府自上而下主导推进的,过去的实践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因此,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健全法制,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而今,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已经比较健全。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根本保证。历史和现实证明,如果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我国的法制建设就会面临困境。
2.必须坚持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
法制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因此,在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时,要充分立足我国的国情,做到既不能超越当前实际,也不能滞后于社会需要。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了以1954年《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党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实际情况,不断推进法制建设。因此,进行法制建设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国情,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我国的国情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
在立足我国的国情的同时,我们也要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通过大胆吸收,多渠道试行,在实践中保留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用的法律成果,抛弃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律部分,努力建设符合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4]
(二)完善我国法制建设的对策
1.坚持法制建设的整体性
法制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所有法律的总和,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判断一个国家法制建设的好坏,必须以整个法律体系作为标准。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法制建设的整体性,才能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制建设主要从立法入手,但也离不开守法、执法和司法。立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问题,守法解决的是有法必依问题,执法解决的是执法必严问题,司法解决的是违法必究问题。因此,必须把法制建设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看待,在加强立法工作的时候,不能忽视守法、执法和司法等工作对立法工作的影响,必须将其统一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回顾过去60多年,我国的法制建设既有着建国初期百废待兴的良好开端,也经历过曲折中停滞与“十年动乱”的“无法无天”。在1957年之后的20年时间里,由于过分强调阶级斗争而忽视了法制建设,造成了我国法制建设整体上停滞不前的局面。1979年我国提出了法制建设必须遵循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由此法制建设开始步入良性轨道,呈现出全面发展的良好态势。
2.突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都体现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因此法制建设必须围绕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展开。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致力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须围绕着为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这一中心任务进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宪法为依据,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只有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法治”才能真正起到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保驾护航的作用。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2]胡锦涛.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 [EB/OL].人民日报,2005-02-20.
[3][4]王立民.法文化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