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2014-08-15王祥修
王祥修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2011年,教育部会同中央政法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今后改革和发展的方向,对法学高等教育面向社会需求培养人才,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而作为卓越法律人才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更是摆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面前的现实而紧迫的任务。
一、什么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首先,“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法律”人才。该人才的培养一定要坚持“以法为本”,凸显其法律人才属性,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缜密的法治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以及毕生致力于国家的法治事业、维护法律尊严,公平、正义的理想和决心。
其次,“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卓越”法律人才,也就是“精英”人才。一般认为,精英者,必须具备两大基本或核心要素。其一是具有非凡的潜能。也就是说,其基本素质、理解能力、知识广度和深度、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能力和交流能力要超出一般人。其二是具有公共意识,精英人才应具有致力于为国家、社会、人民大众甚至全人类利益服务的信仰、理念和决心。
最后,“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也就是“国际化”的法律人才。这类人才除了具备“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要素之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①精通中国的涉外法律、国际法律和世界上主要法系或国家的法律,并能准确地运用这些法律分析和解决中国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各种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②具有广泛的国际政治、国际关系、国际经济、国际军事等方面的知识和处理国际事务的高超能力;③至少掌握两门外语,并且至少能娴熟地运用一门外语。
总之,在当今的时代背景下,一名“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国际化的视角、国际化的知识体系和国际化的思维模式,换言之,一名高端的“涉外法律人才”一定是一名“国际化的法律人才”。[1]
二、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
(一)法治信仰
法治信仰应该是每一位法科学生必备的基本素养。在这个国家走向强盛、社会急剧转型、思想多元化碰撞的伟大时代,我们的学生应当深刻地认识到,走法治的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是中国社会的必然发展之路,也是解决当前中国社会面临问题的唯一正确出路。法治信仰不仅仅是一种理念、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要落实到行动上。这就要求我们培养的学生,未来在成为政府公务员以后,要学会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作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应当恪尽法律操守,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作为普通公民,应当依法理性表达法律诉求,依法解决面临的矛盾纠纷。
(二)国际视野
国际视野就是说不能做井底之蛙,要多了解国际的发展情况,取彼之长,为我所用。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眼界不能局限于当下和眼前,而要开阔长远、开放包容;不能局限于国内,而是要具有立足本国、放眼世界、审视全球的国际视野。随着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将需要更多高层次涉外法律人才进入各种国际机构和组织,参与全球治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法律规则进入国内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在处理传统意义上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本土法律问题时,越来越需要充分关注国际规则。这两种情形,都要求参与国际政治、经济和其他国际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必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视野亦即全球化思维,即将法律问题置于全球范围而不局限于本国或地方加以考量的思维习惯和传统,是在具体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能够运用外国法提供的有益借鉴,进行比较,充分尊重和考量国际规则并兼顾法律问题处理。
(三)专业素养
专业素养是指法律专业知识及其运用能力,是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基本素养。包括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掌握深广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高尚的法律职业伦理、良好的法律思维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不仅应具备这些条件,而且在某些条件上的要求更高。例如,掌握深广的法律专业知识包括掌握本国法、国际法、各法系主要国家法律;法律职业技能上应具有良好的处理涉外或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包括良好的外语表达与沟通、谈判策略与技巧、涉外法律文书写作制作、分析运用各种信息、准确把握具体问题及其症结、提出解决具体问题的各种依据与不同方案等能力。
(四)外语水平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是适应全球化需要、着眼国际法律事务的高级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水平的基础外语和专业外语。换言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该在外语和法律两个领域具备跨学科的外语素养。其外语水平应达到相应层次的外语专业毕业生水平,除掌握听、说、读、写、译等基础外语能力外,还能够在实践工作中熟练运用法律专业外语。只有外语水平高和知识结构优秀的卓越法律人才才能参与法律全球化进程,参与各种国际规则的制定,才能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取得更多主动性与话语权,展现我国在建立和维护国际新秩序中的主体性。
(五)人文底蕴
宽厚的人文底蕴是一般法律人才都应该具备的素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植根于生活,与社会各方面有密切联系。一位优秀的涉外法律人才不可能只具备法律知识,还要能够洞明世事和人情。因此,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知识结构必然是开放性的,既要掌握法律专业知识,又要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及其背后所存在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政治、经济、科技、历史、文化、社会、道德、伦理和传统等背景。在中国社会特殊条件下,“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2]
三、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从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来看,卓越法律人才主要指法律职业人才。那么,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应定位为培养“厚基础、宽口径、应用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为此,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关键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法学课程设置应当以培养高素质的各类法律职业人才必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为指引,即根据应具备的知识、素质和能力设置相应的课程体系。”[3]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为了“适应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国家对外开放的需要,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不能简单地认为多开设一些“法律英语”或“国际法”课程就万事大吉了。而首先应当认真研究能够在国际法律舞台上担当主角的涉外法律人才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素质和能力,比如熟练运用外语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国际法或外国法律知识的深入把握和运用能力、国际形势的综合视野和分析能力以及国际法律事务所需要的独特法律思维能力。其次根据这些素质和能力要求设计其课程体系。同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也必须对我国法律有较为全面和精深的把握。
具体说来,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课程体系,除了法学本科规定的核心(或主干)课程外,必须强化以下三类课程:一是国际法律课程,主要课程有当代国际公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经济法与中国、当代国际私法与中国、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与国际法治、国际司法与国际仲裁;二是交叉学科课程,主要课程有世界历史、国际经济、国际政治、国际事务、当代外交、外语法律写作、外语模拟法庭;三是外国法与比较法课程,主要课程有欧洲大陆法系概论、欧洲联盟法概论、英美普通法系概论、新兴国家(经济转型国家)法概论、比较法概论。此外,在基本课程体系之外,各个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和培养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特点设立若干选修课程。
(二)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
在培养机制方面,“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一个重点任务是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均定位于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职业培训及实习两至三部分组成,后一两个阶段重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训练。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的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在我国,社会一般意义上认为大学毕业就应当是法律人才培养过程的思想已经终结,法学院培养的应当是完全的职业法律人,而不是准法律人,所以,大学担负起了实践教学的责任。事实上,法学院既不具备对学生进行全真的法律职业体验教育的环境,同时也缺乏兼具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的高水平师资队伍。由法学院系单独承担系统的法律职业技能训练任务显然是难以保障教学质量的。因此,要建立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4]
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是实现实务部门与学校共同制定培养目标、共同设计课程体系、共同开发优质教材、共同组建教学团队、共同建设实践平台等的人才培养环节,以共同培养涉外卓越法律人才。
(三)强化国内与海外合作培养
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强化国内与海外合作培养机制。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一定要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种教育资源,提高教育交流合作水平。一是开辟国际化培养途径,构建多元合作办学模式。与境外著名高校建立学生长期互换机制,开展多种模式的互换合作,鼓励法科学生到境外著名高校学习深造,如“3+1”、“2+2”或“1+3”等合作办学模式,使学生在国内和国外分阶段接受高等教育;建立国(境)内、外本硕连读模式;建立以实训和科研为主的交流合作项目,互派学生参加实训或毕业设计、学位论文调研、短期考察培训。随着跨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授权办学、海外分校、姊妹计划、项目合作等模式发展迅速,为我国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提供了国际化培养新途径。二是建立健全境内、外学分互认机制,打破国际化发展的机制障碍。要充分利用学分制的灵活学习机制,相互认可对方学生在己方的学习成绩。三是兼聘或引进境外相关领域的优秀教师,引进先进的教材、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以在素质、知识、能力、外语等方面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律人才。四是借鉴发达国家的办学经验,在办学模式、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方法、质量保证手段等方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五是与国际组织和境外著名国际法学术机构建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交流提升机制。该机制可重点考虑在读法科学生到这些机构或组织学习、实习、考察调研,涉外法律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人员到这些机构或组织挂职锻炼,从事相关实务或科研工作。
总之,涉外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该工程的有效实施,需要各个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和培养单位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但当务之急,必须下大功夫设置科学的课程体系、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强化国内与海外的合作培养。
[1]曾令良.卓越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卓越”要素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1).
[2]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5.
[3]王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实施——法学教育目标设定、课程设计与教学安排刍议[J].中国大学教学,2013,(3).
[4]黄进.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观念、模式与机制[J].法学教育研究,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