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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的困境及建议

2014-08-15顾琤琮张卫星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刑罚矫正专业化

张 宇,顾琤琮,张卫星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200135;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137)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等刑罚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及有关监管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除去没有空间概念限制的刑罚种类如财产刑、资格刑外,按照是否在监管场所执行,可将刑罚执行监督分为监管场所内的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场所外的刑罚执行监督。监管场所外的刑罚执行监督以对社区矫正活动的法律监督为主,监管场所内刑罚执行监督是指在监狱、看守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等监管场所进行的法律监督。基于未成年犯的特殊性,目前对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主要包括对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和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法律监督。上海未成年犯刑事案件检察(以下简称“未检”)工作在“捕、诉、防”工作中的全程法律监督(“监”)高度一体化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充“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中“监”字的内涵,将未检的法律监督向后延伸到未成年犯刑罚执行阶段。本文将结合上海检察机关关于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情况,探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制度的完善构想。

一、应然分析: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

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与成年人刑罚执行相比,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对两者不加区分,采用简单划一的教育改造方式,违背刑罚基本理论,不适应未成年犯身心发展特点,不符合世界通行及我国现行的各项法律、政策之规定。在监督重点上除了通过监督推动未成年犯执行机构与人员专业化外,在具体工作中,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的重点应该放在以下方面:

(一)监督“分开执行”原则的落实

“分开执行”原则,即关于“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开执行刑罚”的原则,是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监督中,应当始终高度重视“分开执行”原则落实情况的监督。一是在监内检察中,通过及时巡监检察,查阅罪犯名册及出入监法律文书,对罪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等方式主动了解情况,监督执行机关是否按规定、依未成年犯特殊情况进行“分押、分管”。二是社区矫正中的“分开执行”。社区矫正不像监内执行那样可以将成年人与未成年犯分别关押在不同监狱、不同监区,社区矫正人员去司法所报到、参加公益服务、参加教育活动等过程中,偶尔仍会发生成年人、未成年犯同时参加服务、活动等情况。对于这些情况,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通过日常访查、信息反馈、个别谈话教育等各种渠道及时发现、及时运用监督措施予以纠正。

(二)监督纠正对未成年犯受教育权、就业权的侵害行为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始终是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原则,在刑罚执行阶段亦不例外。保障未成年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受教育权和就业权不受侵害十分重要。

1 .保障“受教育权”的监督重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是列入当地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的,刑罚执行机关不仅应当在矫正过程中,不断提供有利于未成年犯健康成长、增强自尊心与责任感、提高生存技能等方面的课程和活动,更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一些学校劝退甚至开除涉案学生的情况,对于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剥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等各种行为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信息反馈、谈话教育、走访调查等方式发现和核实,及时纠正。

2 .保障“就业权”的监督重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根本目的是通过矫正,帮助其更好地回归社会。就业率与重犯率两个数据之间有一定的关联,实践证明,刑罚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如果就业安置情况不理想,重新犯罪可能性就相对较高。因此,执行机关在矫正过程中应当有针对性地帮助未成年犯提高就业技能,同时,还应进一步结合社会各方面资源,为即将执行完毕的未成年犯提供就业咨询、提供就业机会等。检察机关除了监督执行机关做好以上方面工作,对歧视刑满释放、解除羁押的未成年犯的行为,也应当及时监督纠正。

(三)监督纠正违法披露未成年犯犯罪记录和隐私的行为

未成年犯案件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降低犯罪对未成年犯的影响。从监督实践看,检察机关在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中应当高度关注以下措施的具体落实。一是通过日常巡监检察、罪犯个别谈话教育、出入监检察等各个环节,监督执行机关是否严格管理未成年犯的档案。二是及时纠正向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泄露犯罪情况的行为。三是重点审查对未成年案件的报道,坚决防止采访报道中披露未成年犯的姓名、住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犯的资料等行为。四是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督促各方面严格落实保护未成年犯隐私的相关规定。

(四)监督维护未成年犯获得各种特殊优待的权利

基于未成年犯自身生理与心理问题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应重视监督维护未成年犯获得各种特殊优待的权利,如检察监督未成年犯的劳动改造时间之规定;检察监督未成年犯的会见时间和次数是否比照成年犯进行了适当放宽;对改造表现突出的,是否准许其与家属一同用餐或者延长会见时间;是否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开展社会教育,让其参加公益劳动;对于未成年犯特殊的开放性处遇制度是否严格落实;对于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是否及时给予外出归假待遇;是否设立了开放式或半开放式监区,适用开放性处遇的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等。通过对落实未成年犯特殊优待措施情况的监督,突出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刑罚执行的差异,更有助于取得促进未成年犯早日回归社会的良好效果。

(五)监督落实未成年犯刑罚执行变更的宽缓政策

刑罚执行变更是刑罚执行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未成年犯的刑罚执行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6年1月23日正式颁布了《关于审理未成年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未成年犯相对宽缓的政策。例如,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检察机关在这一环节的监督应注重事中监督。

二、实然剖析: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的不足

近年来,国家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刑罚的执行以及执行监督均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不能忽视的是,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仍面临着很多问题,如对未成年犯与成年犯难以实现彻底的“分开执行”;矫正方案专业化、个性化水平难以满足未成年犯改造的需要;对未成年犯教育权、就业权保障存在不足;在执行过程中对未成年犯犯罪记录和隐私的保护有欠缺等。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未成年犯刑罚执行以及执行监督工作的专业化程度不够是其主要原因。具体表现为:

(一)执行机构的专业化程度不够,致使监督实效不明显

1 .监内执行成年化管理模式明显。在机构职能上,虽然已由专门改造未成年犯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承担矫正职责,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对未成年犯使用成年化管理模式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监狱管理设施“成年化”、监所管理措施“成年化”、民警管理构成“成年化”等三个方面。以某市为例,该市监狱局目前下设有十三所监狱,只有一所未成年犯管教所,押犯量在400左右,占全市押犯总数比例不到2%。相关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很少单独考虑未成年犯,在监舍和监狱布局方面,在管理规定、管理措施方面,如罪犯的计分考评、处遇等级等,未成年犯管教所都与其他监狱几乎无异。同时,有教育类相关专业背景的民警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全所民警中所占比重也很低,普遍缺乏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和方法,多直接延用管理成年罪犯的方法管理未成年犯。

2 .社区矫正专业化、个性化不足。一是缺乏专业矫正人员。虽然《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但具体实践中,大多数地方非但没有专业机构甚至没有配备专业的矫正人员。二是矫正方案缺乏针对性,个性化不足。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主要项目有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技能培训、心理矫正以及就业指导、生活指导等。这些项目虽然在矫治未成年犯罪人,预防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犯罪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效用,但由于缺乏对于特殊矫正对象的针对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有效约束未成年矫正对象,影响矫正效果的实现。

(二)监督机构专业化程度不够,致使监督力度有限

作为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监督也存在专业化不足的问题。长期以来,刑罚执行监督的职能主要是由各地、各级监所检察部门承担,各级检察机关普遍未能建立起相对独立的机构或专业的队伍,来实现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监督。以上海为例,地处松江区泗泾镇的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法律监督职责是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履行。目前,驻所检察室由4名检察干部组成,且这些干部采取全市轮岗方式,他们来自不同的区(县)人民检察院、不同的部门,其中了解、熟悉未成年犯工作特点或者长期从事监所检察工作的较少。而当他们通过一段时间的实务工作,专业化水平有所提升后,往往接近轮换期满。这种轮岗制的方式虽然有利于各区(县)的监所检察工作的交流和发展,但也导致了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监所检察工作长期处于“驻所检察人员实务经验缺乏、专业化和稳定性不足”的状态。

对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监督,目前主要由社区检察室承担,社区检察室存在人员少、老龄化严重等问题,且没有专门从事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监督的人员,也未能形成针对未成年犯特点的系统的工作方式,未能充分体现出成年人和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的差异。

三、对策建议: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监督模式

正人先要正己,刑罚执行机关在短期无法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快速提高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的专业化水平就是提高未成年犯刑罚执行水平的必由之路。笔者建议,可以尝试将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业务划归未检部门,将未检工作职责向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延伸,构建“捕诉监防”一体化模式。

(一)未检部门归口负责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的必要性

专业化的机构和人才队伍,是工作专业化发展的基本保障。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进行专业化的监督,需要具有以下条件:一是熟知未成年犯心理特性,如未成年犯可塑性较强、对外界认知较为简单、渴望成长、渴望社会认同等;二是熟悉未成年犯犯罪、诉讼和刑罚执行的特殊性;三是熟知未成年犯矫正改造的特性,具有一定矫正能力。只有满足上述三个基本要求,才能确保刑罚顺利执行和监督的有效性。未检部门具有较强的法律理论和实务工作背景,专业能力较强,且工作对象主要是未成年犯,熟悉未成年犯特性。由未检部门承担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不仅能够适应未成年犯身心发展特点以及教育改造的需要,还能有效整合办理未成年犯犯罪案件的司法资源,对于遏制未成年犯重新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未检部门归口负责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的可行性分析

1 .从机构设置上,未检部门开展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条件相对成熟。从上海情况看,未检部门已经具有独立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基础和条件,必要时可以与社区检察部门分工协作开展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对未成年犯监内执行的监督,虽然因客观条件所限,目前独立开展工作的条件尚不成熟,但未检部门可以与监所检察部门联合起来,一方面充分发挥未检部门熟悉未成年犯特点、善于与未成年犯沟通、善于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挽救的优势,另一方面也能借鉴监所检察部门对监内刑罚执行监督的实务工作经验,通过对未检工作司法资源的整合,实现对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的有效监督。

2 .从人员构成上,未检干警开展未成年犯工作的专业化水平较高。相比检察机关其他部门,未检部门在选派干警时已充分考虑其是否适合与未成年犯沟通,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和技能。而且在长期工作实践和岗位业务培训中,未检部门始终强调以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犯罪的特殊性为前提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和培训,这使得未检干警在办理未成年犯案件方面拥有更高的专业化程度、更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更强的业务能力。

3 .从刑罚执行效果上,由未检部门归口负责未成年犯刑罚执行监督,有利于提高工作的整体性和延续性。在未成年犯案件诉讼过程中,未检干警承担批捕、审查起诉,以及全程法律监督职责,他们不仅熟悉案情,而且对未成年犯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和心理特性等方面都掌握了翔实的第一手资料,与相关矫正机构也有了一定的先期接触,这对制定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有效提升刑罚执行的效果大有益处。这相比在刑罚执行阶段才开始与未成年犯接触的监所检察人员或其他检察人员,未成年犯显然对未检干警更容易产生心理认同感,这是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良好基础,有利于强化工作的整体性和延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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