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2014-08-15徐芳
徐 芳
(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山西 030012)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现状
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环境污染情况日益严重,由此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频发。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十八大新闻中心举办的第四场记者招待会上表示,我国经济社会事业已经大为发展,在环境方面正处在敏感时期。据资料显示,我国环境群体性事件从1996年以来,一直保持年均29%的增长速度。2005年以来环保部直接接报并处置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一共有927起,重特大事件72起。2011年我国环境重大事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20%,其中特别是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2012年以来又陆续发生了多起影响、规模都很大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如,2012年的四川什邡钼铜项目、江苏启东排污入海工程、宁波镇海PX项目,2013年的云南昆明PX项目、上海松江新能源电池加工项目、广东江门鹤山核燃料加工项目,以及2014年的茂名市PX项目、杭州“5.10”的垃圾焚烧项目等。高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民众对政府信任。环保部在今年六月份的国新办新闻会上也表示,已经对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作为重要问题予以关注。因此研究环境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和对策迫在眉睫。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成因
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是指因环境污染导致当地居民的生活环境恶化,在与当地政府、污染企业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相当数量的民众采取集体上访、静坐请愿、游行示威、围堵政府机关、阻塞交通、聚众闹事等形式进行民众抗议、抗争。简而言之,环境纠纷和环境矛盾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地域性、规模性的特点。分析其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
尽管中央政府多次表示不再以GDP论英雄,但目前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仍然片面追求GDP增长,重视眼前利益,忽视环境保护。甚至胡乱引入一些重污染项目来换取短期经济效益,对污染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或者处置力度不到位,从而导致环境污染严重,爆发环境群体性事件。
(二)企业追逐利润,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欠缺
企业为了追逐利润,降低企业成本,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一些企业不按照审批要求建设环保治理设施,或者即使建了环保治理设施也关闭不使用,而有的企业就不建,干脆直排和偷排。这必将严重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居民的环境权,引发群体性事件。另外目前对于土壤、水域等方面的污染治理工作主要通过政府资金投入来完成,从而造成企业排放污染后赚钱走人,政府在后面掏腰包买单,企业不承担或忽视社会责任。
(三)公众参与和利益诉求机制缺失
我国民众参与环境权利保护大多都是事后参与,事前的参与不够。甚至有些建设项未经民众参与就悄悄上马,等到资源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民众才有所参与。而民众在参与过程中,利益诉求渠道又不通畅。当因环境问题受到损害的民众在举报、信访、投诉等方式的诉求渠道下,没有得到地方政府和企业有效、及时的回应,诉求无法解决,不满情绪长期积累,最终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分析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当中,正式拓展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我国要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优势,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降至最低。
(一)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完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就要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我国的环境群体性事件很多都是由于过度追求GDP,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方式导致的。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需要实现由依靠自然资源、资金支撑的经济增长向依靠科技进步、高素质劳动力和人力资本投入支撑的经济增长转变,通过科技创新优化产业结构,加速产业结构的升级,着力发展环境友好型产品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增强资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倡导和推广生态、环保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形成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增长方式,最终达到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6月28日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改进考核的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率来论英雄了。因此完善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到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当中。把“低碳经济”、“循环经济”、污染排放指标等都列入政绩考核体系中,对于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领导干部,终身追究其责任。
(二)明确企业社会责任,强化企业环保意识
一方面,企业要增强自律,把环境保护的意识渗透到企业文化中。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企业要充分考虑社会、居民的利益和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环保的管理理念,明确社会责任,增加污染治理的投入,确保污染物排放量达标,努力塑造良好的环保企业形象,减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利用制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的自觉性。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业污染了环境,就要予以重罚,使其承担污染损害赔偿和污染治理的全部费用,掏出足额的真金白银,污染严重的还要判刑,从而使污染企业意识到违法成本高,不敢污染环境。
(三)畅通环保利益诉求渠道,真正实现民众参与环保
一要建立健全民众事前参与机制,在制度上保证民众能够参与政府日常运作,如听证权利、环评公众参与制度等。让民众能够真正知道环境情况,切实参与到环境保护中。二要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一旦发生环境污染或环境纠纷,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诉讼,畅通民众参与环保的渠道,最大程度阻止环境冲突发生。三要要加强信访工作。对于民众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信访部门必须全面、认真、快速地做好排查工作,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促进纵向和横向沟通缓解社会情绪、避免社会冲突。第四,积极支持环保类社会组织的发展。环保类社会组织在政府和民众之间不仅可以缓解矛盾,充当桥梁,还能加强民众参与的专业性,同时还能对企业、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应该科学引导和鼓励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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