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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探讨

2014-08-15

衡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代扣代缴薪金报酬

罗 军

(衡阳师范学院 计划财务处,湖南 衡阳 421002)

据国家税务局的数据,1994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为72.7亿元,2004年达到1737.05亿元,10年提高了约24倍,占中国税收总收入比重也从1994年的1.4%,迅速提升到2004年的6.75%,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和中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来源[1]。201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6531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4092亿元,工薪阶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到了65%。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对教育经费投入,高校教师收入不断提高,高校教职工已成为工薪阶层中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力,2005年,高校已被税务部门列为重点税源控制行业之一,高校教师列入高收入群体,被纳入重点纳税人管理范围。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从源泉扣税的角度,高校是扣缴义务人,对教职工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义务,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引起高校领导足够的重视,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一、高校代扣代缴工作中几个突出的问题

(一)纳税意识不强

说起个人所得税,一般人都认为应该交,但哪些项目要交,具体为什么要交,怎么计算缴税,应缴多少心里并不清楚,只有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并具体经办的会计人员才知道,从而形成了部分高校纳税意识不是很强,认识高度不够,未深刻认识到依法代扣代缴税是法定的义务;甚至还有会计人员认为:代扣代缴税是替税务局办事,增加了自己的工作量,反正是代扣代缴,用不着精确计算,数额小的评审费、劳务费、加班费、阅卷费、监考费等等,就没有必要扣税。而实际上高校代扣代缴的收入项目不但包括工资、薪金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监考费、讲课费、评审费、科研酬金、年终双薪等。

(二)扣税不太规范

部分高校图省事,在发放货币等福利费时,每个教职工的代扣税额都相同,这显然不符合实情。在发加班费、监考费等非等额工资事项时扣税都是一个比例扣税,这就存在一个扣税不准确、不公平现象。那些职称低的年轻老师,本来工资就低,甚至有些年轻老师即使加上工资以外所得也是不需要交税的,而那些职称高、工资高的老师加上工资以外所得可能就是适用高一档的税率了,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体现不了纳税公平的原则。例如:学院某职能部门共1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5人,中级职称6人,初级职称4人,造表每人发500元的加班费,若统一税率按最低3%扣税,则每人扣税15元,共扣税500*5*3%+500*6*3%+500*4*3%=225元。而实际上是副高以上适用税率10%,中级适用税率3%,初级工资未达扣税标准,适用税率0%,如果按三者适用税率计算,则应纳税所得额=500*5*10%+500*6*3%+500*4*0%=340元,从中可以看出副高以上每人少交35元税,而初级每个多交15元的税,存在不合理纳税。

(三)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项目扣税混淆不清

部分高校财务人员不能很好的理解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的税收区别,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同,统一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殊不知这两种收入的纳税项目是不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该个人并不在其中任职,只是提供专业服务或是临时性的劳务。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将劳务报酬所得同工资薪金所得扣税率混淆一体,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用超累进税率扣税,势必造成少扣税。我国税务局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奇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即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因为计算方法不对,造成代扣税金减少,造成个人所得税税源部分流失。例如,某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外聘某专家讲课一周,支付给专家授课课时费5,000元,若按工资、薪金形式代扣个人所得税则少扣了税。因为外聘专家并不是本校员工,而是外聘的临时授课人员,他们的工资是在高校取得,因而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支付给他们的报酬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本例中,该培训部支付的专家报酬按工资、薪金所得扣税明显低于劳务报酬所得扣税数额,按工资薪金扣税5000~3500=1500*3%=45元,按劳务报酬扣税为5000(1~20%)*20%=4000*20%=800元,通过计算得出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少代扣代缴税款755元,若税务局一经查出,肯定要补交税款并罚以滞纳金,无形中加大了学院税务风险。

(四)没有代扣缴税证明

高校统一代扣代缴了税金,却没有缴税证明给老师,造成老师心存疑惑,担心财务截留税款或者根本没有上缴而挪做他用。再者,目前在个人从事有关经济活动时,比如房贷、车贷时都要提供缴税证明,来证明其财力和作为公民应履行义务的诚信度。

二、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宣传力度,增强纳税意识

高校要请税务部门来校普及个人所得税的相关知识,或者将最新税收政策挂在校园网上广泛宣传。让高校员工达成共识,认识到依法纳税,依法代扣代缴税是法定的义务,高校财务部门要多做税收解释工作,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严格按税法扣税,推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完善个税扣缴工作

严格按 《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职人员的工资严格按照七级累进税率计税;利用工资系统的人员编码、职工姓名、扣除 “三金”后的应发工资等资料,将工资系统的数据作为标准数据导入到专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中,并依据人员编码建立职工个人台账,发放工资以外的津贴、课酬、加班费、监考费、评审费等较少的临时性各种所得时,不能怕麻烦,图省事,按一个比例扣税,而应由专职或兼职的财务办税人员根据已签好字并合符审批程序的发放表,将每人所得录入到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中与工资合并,再由系统按照税法规定自动累计计算个人所得税。当然,这中间数据格式转换,录入数据等工作量较大,最好由高校自行开发适合自己操作的个税扣缴系统,才能既减少人工录入计算的误差,又将财务人员从繁杂的工作中解脱出来。

(三)加强税务业务学习,做好纳税筹划

高校财务人员要不断更新自己的业务知识,平时多看看税务专业的书,了解最新财税政策的变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开动脑筋,制定税收筹划方案,为教职工合理避税。比如,在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课时费时,要与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协商,尽量做到提早预算,将津贴、课时费等平摊在每月里,年末多退少补,这样可以合理节税。目前,高校普遍采用课时费、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学期末或年终集中发放,这样做会使教师各月收入不均衡。课时费或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集中的月份适用税率高,不发课时费的月份适用税率低,有的甚至不能足额抵用免征额,教师各月收入不均衡必然导致他们的税收负担增加。建议高校可通过提高职工福利待遇,少发货币性收入,降低名义工资,合理降低应税收入,从而合理节税,维护教职工实得利益。

(四)提供完税证明

目前,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广泛应用于信贷、购房、购车、出国资格审核等方面,并且完税证明还能培养公民依法纳税的责任感和自豪感。高校在实行个人所得税扣缴系统后,完全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完整的个人缴税明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试行税务机关向扣缴义务人实行明细申报后的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通知》(国税发 [2005]8号)要求,税务机关应该向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并负责邮寄到每位缴税人手中,以满足纳税人税收知情权,并严格保守秘密,确保完税证明涉税信息不外泄。

总之,高校财务部门相关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对于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多与税务部门沟通,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业务能力,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当好教职员工纳税筹划的好参谋,既保证员工依法纳税,又能获得应当的最大合理收益。

[1]谢海蓉.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改革方向[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9 (2):72-74.

[2]弋红.高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探讨[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8 (6):66-67.

[3]杨多萍等.完善高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探讨[J].审计月刊,2008 (12):46-47.

[4]巫冬涛.浅析高校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 (6):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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