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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帮工友顶班时致残能否按工伤论处

2014-08-15颜东岳

四川农业科技 2014年1期
关键词:钟某工伤保险工伤

□颜东岳

编辑同志:

我与钟某系同一家公司的机床师傅。三个月前,钟某因家中有急事,而又不想由于缺勤被扣工资,便打电话给在家休假、工作内容和其一样的我,请求帮他顶一天班。我出于好心,加之员工中以往也有类似先例,遂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便答应了下来。车间负责人见我顶班后,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不料,我在搬运成品时,被刹车失灵的运货车撞伤,不仅花费25 600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10级伤残。鉴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导致我不能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我只好向公司索要赔偿,但遭公司拒绝,理由是我擅自顶班,不能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佳媛

李佳媛读者: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必须对你按工伤处理。

首先,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只是将遭遇意外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限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三个要件,并没有将员工之间的私自顶班作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除外情形。鉴于你所受损害,是源于运货车刹车失灵所致,且出乎你乃至大家意料,当属“意外伤害”的情况下,你究竟能否认定为工伤,关键得要看是否符合三个要件,而事实上是与之吻合的:一方面,你是在公司正常生产的时间段内受伤,即属于工作时间。另一方面,你是在公司的工作场所内受伤。即你受伤的地点在公司车间,该车间无疑属于公司的工作场所。再一方面,你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意外伤害。虽然你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顶班,但这并不排除你也具有公司员工的身份,更何况车间负责人明知却未提出异议,甚至继续让你从事工作,本身就是作为具体管理者代表公司对你顶班行为的认可。同时,因你在公司的工作内容与钟某和一样,表明你完全胜任该项工作,你是通过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来保证生产的运行,最终受益者仍然是公司。其次,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正因为公司没有履行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决定了公司只能照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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