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禁用“驰名商标”字样做宣传
2014-08-15□成商
四川农业科技 2014年6期
□成 商
2013年8月30日,新修订的《商标法》正式通过,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保护是一项国际义务,我国自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以来就开始履行。2001年我国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二次修改过程中,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问题。
一、保护
驰名商标制度的本意是在发生商标争议时,对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提供特殊保护。
二、误导
近年来,有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新规
新《商标法》5月1日起实施,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包装或宣传。
四、处罚
5月1日之后,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五、权威解读
为了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对于已经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暂不处理。2014年5月1日之后,违反这一规定的,将由地方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四川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应当充分利用驰名商标制度获取更多的法律保护,防止“傍名牌”等违法行为的侵害。同时,也应该正确理解“2014年5月1日前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政策,尽可能收集保留好经销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据。
(通联:成都61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