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系列性案件侦查理论三:有限空间理论

2014-08-15姚丙育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同心圆作案犯罪人

姚丙育

(河南省公安厅,河南郑州450003)

有限空间理论是根据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主体跨区域、大范围、跳跃式作案的特点,以案件自身的发展规律为依据,预测犯罪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地点,进行预警和围追堵截,最终将犯罪人抓获归案的理论。有限空间理论是建立在信息源理论、同心圆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一、系列性案件有限空间理论提出的根据

(一)有限空间理论

在物理学研究中有一个极限控制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只有当被限定的给定过程变量超越预定极限时才起作用的控制称为极限控制。这种极限控制理论在系列性案件侦查有限空间理论中有着积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侦查机关对可能发生系列性案件的区域已经穷尽了可控制的范围,使犯罪人无处可以继续作案和藏身;二是犯罪人实施作案的区域和环境已经穷尽了自己的心里安全范围,继续作案和藏身只能在原有作案的区域内重复进行。在这两种情况下,极限控制理论才能发挥作用。

同样,回波理论在系列性案件中也有着积极的作用。回波理论认为,信息中心(或者叫做基地)会对分布在各地的传感器所感受到的、因各种环境变化所产生的回波(即是因环境变化所产生的能量和信息)实施监控、比对和分析,并由此对环境和其他信息的变化程度做出自己的判断,并据此对决策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回波的能量来源是传感器对环境变化所产生的能量的接收,比如火山爆发所产生的热能。这种接收因环境自身变化所产生的能量的理论就叫回波理论。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各地公安机关在同心圆中对犯罪信息源区信息点的搜集实际上就是对犯罪人所产生的犯罪能量的采集,这些采集的信息对公安指挥机关而言就是回波。而对回波信息和能量所进行的犯罪数据分析就是决策的依据。然后,公安指挥部门把这些信息分发到各地,使各地的侦查机关结合各地的实际对可能产生犯罪的场所进行控制和对犯罪人进行抓捕。

极限控制理论和回波理论针对的都是有限空间,尤其是对系列性案件而言,这种理论有着广泛的基础。

1.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

在客观世界中,任何物质的运动都是在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因此,时间和空间是无限的。对物质这种存在形式而言,物质在时空中的运动是无限的。但对具体的物质而言,其在时空中的存在却是有限的。时空的无限性和具体物质存在形式的有限性构成了物质运动的规律性。

第一,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任何案件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时空环境,这个时空环境就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社会与自然环境。在这个时空环境中,由于犯罪是人类社会的伴生现象,即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犯罪这种现象就会永远相伴其中。所以,系列性案件作为人类社会犯罪现象的一种具体的犯罪形式,在人类社会的任何时空环境中都有可能发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第二,系列性案件作为一种犯罪的存在形式并非一个集合概念,而是一个非集合概念。对每个系列性案件而言,都是由具体的人来实施的,因此,其存在的时空是有限的。其原因在于,每个系列性案件无论是由多少个案构成的,但受犯罪人、犯罪环境、犯罪区域等因素的制约,所存在的时空环境不可能是无限的。从这个意义上讲,系列性案件是由具体的犯罪人、在一定的时空环境内所连续实施的、具有相同和相似形态的犯罪活动。既然是由具体的人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其犯罪的时空环境就不可能是无限的。

第三,社会对系列性案件的容忍度是有限的。系列性案件由于自身的性质所决定,在社会上所产生的影响是极为恶劣的。因此,当每一个具体的案件连续发生数次之后,必然会引起民众的极大愤慨。无论在任何社会形态下,公众都会由对犯罪人的愤恨转向对警察部门不能很快破案的谴责。这种有限的社会容忍度,必然会促使警察部门对系列性案件的重视,会投入更多的警力和技术,以求对民众尽快地有个交待。社会布控和打击力度的加大,会对犯罪人产生极大的心理压力,其或者选择蛰伏以逃避打击,或者孤注一掷。无论采取哪种行动,根据案件的发展规律,对警察部门而言都是有利的。原因在于无论是蛰伏还是孤注一掷,都为侦查部门尽快破案创造了条件。极限控制理论和回波理论解答了这个问题,笔者在后面的内容中将会详细地阐释这个问题。虽然社会的容忍度从表面上看和空间理论没有多大的关系,但实质上也是这种理论的一种具体的反应。

系列性案件犯罪人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内进行犯罪的,因此所产生的影响范围只在其案发地影响最大,在信息极为发达的今天,尽管能迅速地将这种影响扩大到更多的地域,但影响的重灾区依然是在案发地。而案发地之间的联系也促成了这些地域之间侦查部门的联系和结合,使他们能够更多地进行信息交流和研判。这种不同地域侦查部门的有效结合与联系,反映的也是一种系列性案件的时空关系。

2.人类个体活动的空间范围是有限的

人类由于诸多因素的限制,其活动空间是极为有限的。对人类而言,尽管科学已经发展到可以将人类的活动范围扩展到外层空间,但对整个宇宙而言,其活动的空间范围仍然是极为有限的。对具体的人而言,不管是处在什么样的地位,只存在着活动范围的大小,但其活动的空间范围仍然是有限的。

第一,在系列性案件中,无论犯罪者是一个团伙或者是一个人,在生存的空间范围上都有自身的有限性。这种空间范围的有限性无不和自己的生活阅历和行为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人在探索新事物的同时也固化了自己的行为模式,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也是如此。当他们受到某种刺激而决定实施犯罪时,会选择自己能够驾轻就熟的方式和环境,而这种方式与环境对其有限的活动空间而言,选择的余地并不是无限的,甚至可以说是极为有限的。这种极为有限的犯罪空间是由于其作为正常人时的生活阅历所决定的。在进行作案空间选择时,自己熟悉的人文地域是不二选择。原因在于其作案的目的是企图通过自己的违法行为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而不是使自己陷入牢狱之灾。所以选择自己熟悉的地域作案安全系数高,自然成为首选。

第二,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其社会关系的有限性。人的社会交往和其活动的空间范围有着密切的关系,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除了选择自己熟悉的环境进行作案外,在案情发生后还会和自己熟悉的人建立某种联系,其目的一是为了更好地隐藏自身;二是预备下一次的犯罪。需要指出的是,人的活动空间的大小和其社会交往中认识人员的多少并无多大的关系,这和犯罪人自身的个性有关。但和认识人员分布的地域有着直接的关系。犯罪人活动范围广、生活阅历复杂,无论其属于什么样的个性,在不同的地域都会建立起社会关系,只不过是人员多少的问题。如果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能够确定犯罪人的话,为尽快将其抓获,寻找其社会关系是最好的突破点。

第三,既然系列性案件犯罪人的空间范围和社会关系都是有限的,这就奠定了侦查部门破获案件的基础。由此可以得知,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根据信息源理论和同心圆理论,能够尽快地确定犯罪人已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但是,如果不能尽快地确定犯罪人,根据人的活动空间,依然能够摸清犯罪人的行为规律,再根据规律来确定犯罪人也是一种有效的途径。

3.极限空间理论

在数学领域有一种极限理论,这种理论被称为整个微积分的理论基础,同时又是极限理论中的基本概念。极限理论是从初等数学到高等数学的重要转折;而极限概念描述的是变量在某一变化过程中的变化趋势,是从有限到无限、近似到精确、量变到质变过程。

极限的产生和应用可追溯到2000年前,根据极限的思想中国就已经能够计算出方形、圆形、圆柱等几何图形的面积和体积。到了公元3世纪,中国古代数学家刘徽所创立的割圆术实际上就是极限思想在数学中的具体应用。他认为,圆内接正多边形面积的极限是圆面积。并且,他通过这种思想近似地计算出圆周率P。他指出:割之弥细,所失弥少,割之又割,以至不可割,则与圆合体而无所失矣。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圆内多边形的边越多,与圆的重合度就越高。为了保证对圆周的计算的准确,正边形的边越多越好,直到达到切割的极限。这种早期的极限思想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到17世纪,由于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和需求的提高,促使数学家们研究物质的运动与变化,这种变化包括量的变化与形的变换,并由此产生了函数概念和无穷小分析,即现在的微积分,数学从此进入一个研究变量的新时代。

17世纪后半叶,牛顿和莱布尼茨分别从物理与几何的不同视角独立地建立了微积分学。这两位科学家建立微积分的出发点是直观的无穷小量,极限概念被明确提了出来。但问题是当时由于科学的局限性,科学家们并没有详细地将这个问题阐释清楚,给人以含糊不清的感觉。牛顿在发明微积分的时候曾设想:△t(三角形是指差量,就是末减初的变量,Δt是指变量T的变化)值越小,这个平均速度应当越接近物体在时刻t时的瞬时速度。这种新的数学方法在当时受到数学家和物理学家的广泛欢迎,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了大量过去无法问津的科技问题。所以,有人将18世纪称之为微积分的世纪。但是,由于它存在着逻辑上的问题,受到了哲学家们的非难与攻击:英国近代经验主义哲学家乔治·贝克莱主教(George Berkeley,1685~1753)的猛烈攻击。牛顿的微分把瞬时速度说成是无穷小时间内所走的无穷小的距离之比,即:时间微分与距离微分之比确实是一个含糊不清的表述。尽管他也曾在自己的著作中明确表述过:所谓最终的比不是最终的量的比,而是比所趋近的极限。但令人遗憾的是,在这个表述中他既没有清除另一些模糊不清的陈述,也没有严格界定极限的概念。包括德国数学家、物理学家和哲学家莱布尼兹(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1716)对微积分的最初发现也没有明确地阐释极限的意思。到19世纪初,经过数学家们的尝试与酝酿重建微积分的努力开始获得成效。在法国数学家柯西(A-L.Cauchy)、德国数学家魏尔·斯特拉斯(Karl Weier-strass)等人的努力下,随着实数理论的建立,才使极限理论有了严密的理论基础,至此极限理论才真正建立起来,微积分这门学科才得以严密化。

随着极限理论在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展,极限理论自身得到了较大的发展。近期,在数学领域较为热门的研究叫做概率统计极限的理论,这个理论是近年来数学研究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有学者将其称之为概率统计学科中的一个主要的分支,同时也是概率统计学科知识用于其他分支的重要支撑点。目前这种理论已经广泛地运用于生物信息学领域、计量经济学领域和金融经济学领域等,被称为一种工程技术所需要的非常重要的工具和理论基础。有的学者还将这种理论运用到研究无线传感网络中的覆盖概率问题,在两类空间的基础上,研究了泛函表示定理是如何有效地应用在估计金融风险问题、运用中心极限定理的研究,他指出如何在不同的意义下以收敛速度的角度作为切入点的问题,以及所涉及的收敛速度及相关应用问题等。

把极限理论运用到空间领域对研究系列性案件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同心圆理论中犯罪人实施作案的不同地域实际上就是一个其能够实施犯罪的空间领域。由于犯罪人自身因素的限制,其实施犯罪的极限空间就是同心圆的最大圆周之内。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第一,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极限空间就是犯罪人的心理安全空间。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总会选择自己认为是最为安全的犯罪场所进行犯罪,这种犯罪的场所对犯罪人而言并不绝对是安全的,但是,这种犯罪的安全感来自于犯罪人的内心世界。随着其犯罪行为的屡屡得手,这种心理上的安全空间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需要指出的是,犯罪人在进一步固化自己心理安全空间的同时,也限制了自己的犯罪场所,使自己的活动总是处在一种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之内。犯罪人的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给自己设置了犯罪的极限空间,也给侦查部门侦破案件提供了可控的范围。

第二,犯罪人的心理安全空间同犯罪人的生活阅历和社会关系密切相关。从哲学的角度讲,人的心理安全空间仅是一种相对的安全空间。如果两个人面对同一个空间,可能会出现一个人认为是安全的,而另一个人则认为是不安全的。原因在于人的生活阅历和社会交往对人所产生的影响不同,因而对安全的认知度也各不相同。对犯罪人而言,他想要通过犯罪改善自己的生存状态,实现其最终的追求(精神病犯罪者除外),所以,既能改变自己的生存状态又能逃避警察的打击是最明智的选择。在哪里犯罪,只有犯罪人自己认定是最为安全的地方才是最合适的。而这种最安全的地方也可能是被认为防范不严密的地方,也可能是防范最严密的地方,但对犯罪人而言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他自己认为是最安全的地方才行。犯罪人因心理安全所选择的地方有两个:一是自己最为熟悉的地方;二是自己认为社会关系较为密切的地方。最熟悉的地方犯罪不易被人发现,有社会关系的地方犯罪后容易躲藏。比如,从小在大城市长大的犯罪人所选择的藏身之地肯定是在城市里;而从小生活在农村的犯罪人所选择的藏身之地肯定是在农村或城郊之处。原因在于只有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之中才有安全感。

第三,犯罪人在心理安全空间内实施作案,但不排除其在运动场作案的可能性,但正常情况下在运动场作案的空间领域仍在同心圆之内。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对犯罪区域的选择除上述的两个区域外,还有可能选择同心圆内两个个案之间的运动区域。在运动区域进行作案的原因是由于犯罪人在寻找心理安全空间的同时,这些空间出现意外或者其他情况使其无从下手,因此在运动的过程中有机可乘,便偶尔为之。这种顺手牵羊的作案方式在系列性案件中也屡见不鲜。这种偶尔为之的犯罪空间并不是犯罪人的心理安全空间,因此,在作案时犯罪人为确保自己的安全,其犯罪手段极为凶残,甚至有时候会背离自己原有的行为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系列性案件中犯罪人往往会经过这样的犯罪使案件升级。原因在于这种运动中的犯罪可使犯罪人失去心理上的安全感,使其变得更加穷凶极恶。这种在运动场发生的案件并没有超出同心圆的范畴,但却是对其犯罪空间极限的超越。根据回波理论,其在运动场所实施的犯罪的信息并没有超出可控制的范围,因此仍可认定是在极限空间的范围之内。犯罪人在运动场实施的犯罪因没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已经超出了犯罪人的心理安全范围,因此暴露的几率较大。在现代科技高速发展的今天,很多犯罪人都是在运动场作案时被抓获或者被击毙的。因此,在正常情况下,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不会采取这种作案方式。

第四,极限理论在同心圆的犯罪空间之内,有利于侦查部门进一步地压缩犯罪人的犯罪空间和抓获犯罪人。极限理论在系列性案件中指的是犯罪人在犯罪同心圆中实施犯罪的区域极限,这种区域极限是由犯罪人的心理安全空间所决定的。任何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在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达到极限之后,一般会回到自己已经作过案的心理安全空间内再行作案。从犯罪心理的角度讲,犯罪人在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内实施犯罪之后,从心理上会认为原来已经作过案的地域会随着案发时间的逐渐延长,发案地的侦查部门会丧失原有的警惕,再回到这个地方作案也同样是安全的。由于这种侥幸心理作祟(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因而,在同心圆中原来发生个案的地区又出现此类案件。从这种意义上讲:一是可以认为犯罪人已经穷尽了自己的犯罪空间,因而选择在原有的地区重新作案。二是证明了在信息源区所获得的元信息并根据这些元信息、累加信息在同心圆中所标定的犯罪空间,并由此所设置的侦查范围是正确的。三是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有时候很快就能够确定犯罪人,有时候到案件告破时才能确定犯罪人。但是无论是哪种情况,根据犯罪人对犯罪空间的选择都能大致判定对心理安全空间的选择途径,即便是在不能确定犯罪人的情况下。但有一个重要的标志可以基本确定其犯罪的极限空间,记载已经发生案件的同心圆个案发生区域内又重复地发生了两起以上的案件。

4.有限空间理论

从宏观角度讲,无论现代科技如何发达,人类的视角所能触及的空间范围都是有限的。有限空间理论指的是人类的科技视野空间、生存空间和活动空间,在这个三维空间内,人类可以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将自己的活动领域扩展到太空和外太空,但就整个宇宙而言,这种扩展远远还没有达到无限的程度,至今连太阳系也没有走出。从人类已知的世界,人类的生存空间还仅限于地球村这个人类的家园,在探索宇宙空间的过程中,尽管科学家绞尽脑汁企图为人找到能够适应自己生存的第二个地球村,但依然是征途漫漫,杳无音讯。而在地球村这个家园中,人类的活动空间也是极为有限的。地球上很多地域由于极为恶劣的气候环境,使人望而却步,至今无人问津。相对于人类而言,空间环境的有限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类探索的脚步并对人的思维方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空间活动的有限性也决定了人类思维方式的有限性。在现实世界中,当某种事物远远超出了人类的思维能力的时候,对人所产生的震撼是不言而喻的。

有限空间理论不仅适用于人类社会,同样也适用于人类个体。在人类个体短暂的生命历程中,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其思维空间和活动空间是极为有限的。这种有限性表现为每个人的人生阅历和社会交往情况,这种阅历和社会交往情况又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使每个人的生活圈子又被限制地格外狭小。这种生活圈子的狭小性使每个人的一生都显得格外苍白,并且很容易被他人所认识。所以任何事情的发生和发展都可以成为被人了解和掌握的轨迹。这种人生的轨迹也对人类个体的行为模式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成为区分彼此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人类个体活动的空间范围。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极限空间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理论空间地域,即根据犯罪人的生活阅历和人际关系能够保证其心理安全的所有犯罪区域。而有限空间理论则是指犯罪人的活动领域。活动空间与极限空间的最大不同点在于其根据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穷尽了犯罪的所有地域,而有限空间则是犯罪人活动范围能够达到的所有地域。这个空间范围包含了犯罪人能够进行犯罪的极限空间,但并不等于犯罪极限空间。把有限空间理论引入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并将其作为对系列性案件犯罪人的犯罪区域认定的理论依据之一,是和人的行为规律相联系的。这不仅仅是一个犯罪侦查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哲学和心理学问题。

(1)人的行为是有规律可循的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因其受到的各种现实和理论灌输,在潜移默化之中不自觉地形成了自己处事和行为的规律性与习惯性。这种规律和习惯是自己能够区分于其他不同的人类个体并成为自身的标志,也使他人能够将自己和别人区分开来。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侦查部门之所以能够将犯罪人同其他人区别开来,除通过科技手段获取指纹等生物因素之外,在没有获取这些生物因素的情况下,更多的是通过犯罪人的行为模式对其犯罪的规律性判断,这也是区别不同的人类个体的重要途径之一。人长期从事某一种职业,会根据自身的优势形成某种固定的行为模式,这种行为模式无论他人如何模仿,都只能是一些皮毛而已。因为这不仅仅是一种固化了的行为模式,而是自身的遗传、教育、文化、个性以及职业习惯的综合体。所以单靠模仿是不能获得真谛的。这种固化了的行为模式对人而言是优势,同时又是缺陷。所谓的优势是对正常人而言的,所谓的缺陷是对犯罪人而言的。当某个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无论其如何想掩盖自己的这些行为模式,都是徒劳的,很难不留下自己的烙印。这种行为的规律性将会伴随着每个人的终生,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2)人的行为的规律性是由其心理活动的规律性所决定的

人的习惯性的行为或者说是规律性的行为,无不受其心理活动规律性的影响,只是在这些行为成为规律之后,人们很难感受到心理的支配过程。在现实生活中,人因生存的需要,从幼年期就会受到某种有意识的心理暗示,这种心理暗示在幼年时是父母对其期望值的有意引导,上学时受到老师和同学多种个体行为的激励,走向社会又会受到各种因素的示范作用。在人类个体成长的过程中受到这些因素有意或者无意的影响,会潜移默化地对其心理和行为起到效仿和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的作用。久而久之,这种作用就成了人类个体的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行为的规律性。任何一种行为如果形成规律或者习惯,对人而言,就很难将其克服,尤其是在受到惊吓或者进行某种非常规的行为时,这种习惯就会自然地流露出来。

(3)人的心理活动的规律和人的行为模式的影响也有着一定的关系

人的行为是受心理支配的,但同时这种行为又会反过来影响到人的心理,比如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人在对这些直接或者间接经验进行总结的时候,由于反复试验并不断地按照这种方式取得了成功之后,就会对人的认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促使其发生相应的改变。但这种改变只能是对心理活动的一种调整,并不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无论是在任何情况下,习惯,即便是恶习,都是很难改变的。

(4)系列性案件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性质、环境和时间都和他的空间范围有着直接的关系

从上述两个方面可以看出,人的行为的规律性是极为顽固的,因此无论人从事什么样的行为都会留下自身的痕迹。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进行什么样的犯罪、选择什么样的环境、时间和空间范围进行犯罪,都和自身的因素有着直接的关系,并且在犯罪现场所留下的任何信息点大都突出了自身的性格特征。如果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按照这些规律性的东西进行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就能发现和掌握犯罪人的这些规律和特点,这就是前面反复强调元信息的重要性和对信息源区实施有效保护的关键所在。

(5)有限空间理论是侦破案件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同心圆理论勾画出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各个不同的地域,并从中发现和把握了不同地域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些内在的联系是通过对信息的采集和分析比对发现的。而有限空间理论所反映的正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空间范围,这个空间范围不仅包含了所有的信息源区,也包含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场、运动场和侦查场。将这些场包含在有限的空间范围之内,是由于犯罪人的活动范围已经达到了一种极限的空间,不可能再出现一些新的空间。如果犯罪人跳出了这个空间范围,到一个新的地域实施作案或者藏匿,也无法隔断和这个有限空间的联系。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经常出现犯罪人消失得无影无踪,并且再没有发生新的案件,使案件侦查陷入绝境,但有经验的侦查人员只要盯住这个有限的空间范围,最终仍然使犯罪人落入法网。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限空间理论是系列性案件侦查的重要理论基石之一。

(二)犯罪安全空间

犯罪安全空间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所选择的心理安全空间。

1.犯罪空间

犯罪空间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空间。这个空间对不同的犯罪人可以做出不同的选择,因此,没有固定的界限和场合。从某种意义上讲,人类生存的空间都是犯罪空间。对具体的犯罪人而言,尽管他可以在任何地方的任何环境中犯罪,但除激情犯罪之外,犯罪人对犯罪空间的选择并非随意性的。在什么样的环境、实施什么样的犯罪,犯罪人都会经过精心的选择。任何犯罪的产生都源自犯罪人的需要,这种需要包括生存、生理、自尊以及各种通过正常的渠道不能满足的欲望。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人进行犯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是在满足需要的同时再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进行犯罪之前就已经规划好了自己逃避打击的各种途径。

犯罪人如何能够逃避打击对其个人而言是个十分现实的问题,这就涉及对犯罪空间的选择,即既能有效地实施犯罪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又能在犯罪后轻易地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这个空间必须具备适合自己犯罪的环境、有自己实施犯罪的对象、犯罪后能够迅速脱离现场的通道和能够躲避的场所。一般情况下,犯罪人无论实施犯罪的罪行大小,除激情犯罪之外都是经过精心设计的。

如果对犯罪空间进行定义的话,那么,犯罪空间应该是犯罪人根据自身需要所选择的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物质利益的场所。这个场所应该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具备犯罪人所熟悉的环境;二是具备犯罪人犯罪需求的被侵害对象;三是具备犯罪人犯罪后能够迅速逃离现场的通道;四是具备犯罪人犯罪后能够躲避的场所。这是犯罪空间应该具备的要件。侦查部门在侦查实践中根据犯罪信息源区所获得的信息点,可以对犯罪空间的这四个要件判定出犯罪人是本地人作案还是外地人作案。如果犯罪人对犯罪空间的选择符合这四个要件,就可以确定是本地人作案;如果大部分符合,说明犯罪人是熟悉当地情况的;如果部分符合,说明犯罪人对这里的情况不很了解,应该是在这里停留过一段时间,但并不十分熟悉,属于流窜作案;如果全部不符合,肯定是运动中所发生的作案行为,对系列性案件而言,属于运动场作案。

2.犯罪安全空间

人类的生存空间中,只要是实施犯罪就没有绝对的安全空间。犯罪人在犯罪前所选定的空间场所,其安全程度是犯罪人的心理认定所决定的。因此,犯罪安全空间是犯罪人的心理安全空间。这种空间对犯罪人而言只是根据自身的各种因素所做出的判断,所以只能是相对的犯罪安全空间,而不是绝对的安全空间。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首次犯罪的时候就被抓获,并不是其事前没有经过认真的策划和没有找到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而是这个心理安全空间的并不是绝对安全的,只是相对安全的。

对犯罪人而言,犯罪人的心理安全空间必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第一,犯罪环境。犯罪环境是犯罪人进行犯罪的具体场所。犯罪环境的构成要件:一是犯罪人对这个环境的熟悉程度对犯罪能否成功实施具有决定意义,所以犯罪人在犯罪前所寻找的都是自己最为熟悉的环境。二是不容易被人发现的立体视角,即具备在犯罪时不被人发现的空间条件,这个条件通过俯视、仰视和平视都不能被人监视到。三是具备迅速撤离的便捷通道。作案环境中有多条方便犯罪人逃离的道路。四是有作案的目标。对每个犯罪人而言,任何环境都存在有犯罪的空间,但对具体的犯罪人来讲,由于其实施犯罪的目的和目标不同,对环境的选择也各不相同。没有作案的对象,再安全的犯罪空间对犯罪人而言都没有意义。

第二,潜藏环境。犯罪人作案后逃离现场,必须有自己潜藏的场所,即使是迅速逃离出作案的区域,也应该有隐身的地方。这个场所包括家、居住地、工作或求学地、亲朋好友处等。犯罪人首次作案时都是选择自己最熟悉的地方,比如家、居住地、工作或求学地附近,而家和居住地一般是首选,其次才是工作或求学地附近,最后才是亲朋好友处。因为这些地方能够为自己提供相应的庇护,不管其他人是否知道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都会允许其在这里做短暂的停留。正常情况下,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在犯罪安全空间的选择上都不是盲目的,但在运动中遇突发事件或者是到穷途末路的时候也会进行犯罪。除此之外,都会选择自己熟悉和有相应社会关系的场所进行作案,这些都在自己心里安全的空间范围之内,起码可以找到自己短暂的潜藏场所。

第三,人文环境。人文环境也是犯罪人心理安全空间的选择。犯罪人在选择犯罪对象时是在综合了自身优势的基础上才作出决定的,即是说犯罪人是在充分了解当地人文环境的基础上,考虑了该如何发挥自己的优势才能使作案成功。在一些案件中,犯罪人往往被受害者制服,这种情况不仅仅是被害人自身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犯罪人对作案对象的评估存在着问题,即对心理安全空间的评估缺乏足够的了解,尽管在现实生活中这种现象很少发生。犯罪安全空间的人文环境包括:一是犯罪人对犯罪地域风土人情的了解;二是犯罪人对具体犯罪实施对象的了解;三是对作案环境中犯罪对象心理的了解。这三个方面,是犯罪安全空间人文环境的必要条件。

4.犯罪极限空间与有限空间

犯罪极限空间是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对心理安全空间的穷尽。在系列性案件中犯罪人能够进行犯罪的空间范围和他的生活阅历以及人际交往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生活阅历和人际交往的范围是其犯罪心理安全空间的标的物。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的作案范围不会超出其心理安全的范围,这个犯罪心理安全空间的范围实际上就是犯罪人的犯罪极限空间。但是,这种犯罪极限空间并不是绝对的,有时候也有例外情况的发生:一种情况是在运动过程中作案,一种是在极限空间范围之外的地域作案。第一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犯罪人在运动过程中遭遇心理安全的意外,比如疑心自己已经暴露或者担心被人发现了自己的行动轨迹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系列性案件本身是什么性质的案件,犯罪人都会变得穷凶极恶,十分残忍,被疑心的对象不是惨遭杀害,就是严重致残,系列性案件的后续发展将会更加严重。第二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犯罪人在进行了一系列的犯罪之后,为了逃避打击会选择自己未曾涉足、无人认识的地方进行藏匿,在这个地方停留一段时间之后,因自身需求会再次选择作案。而这个新的作案区域既不在同心圆的侦查范围之内,又超越了犯罪人实施作案的极限空间。需要指出的是,犯罪人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不会选择超越自己心理安全空间范围之外的地方作案,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怀疑自己暴露了;二是自己已经暴露了;三是挑战侦查部门的权威。如果没有这三种情况的存在,犯罪人仍然会选择在犯罪的极限空间内反复作案。如果犯罪人成功地跳出自己的犯罪极限空间的范围之外,并且找到了自己的隐身之地,也存在着几种情况:一是有了足够的、满足自己所需的物质保证;二是厌倦了这种生活方式,又不想尝试牢狱之苦,为自己选择一个栖身之地,从此恢复平静;三是以这个隐身之地作为大本营,选择到极限空间内作案之后再回到这里继续藏身。这三种情况都是作为一种可能性而存在,不具有必然性的结论。因此,对系列性案件的侦查重点仍然应该放在犯罪人的犯罪极限空间之内。

有限空间指的是人的活动范围的有限性。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如果不考虑其他的、以金钱和物质作为强大支撑的因素,这种有限的生命决定了人的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在现代社会,即使有强大的物质和金钱作为其活动的保障,也达不到人类生存空间的全部。即便是这样,作为匆匆的过客对某个地域的了解和对某个地域的熟悉和认知依然存在着极大的差别。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活动范围和人曾经到达的范围是不一样的。活动范围是人作为一个参与者在这个地域内经历了某个过程,比如成长、生活、求学、工作等,因此,活动范围包含了对这些地域的熟悉和认知程度。而到达每个地域只是作为一个旁观者而言的,其并没有参与其中,即便是到某个地域去考察,也只是对某个特别的领域有所了解。如果这样划分的话,在人的有限的生命中,其活动的空间范围确实是相当有限。对系列性案件犯罪人而言,活动范围应该是其心理的安全范围,而足迹能够到达的地域则不属于心理安全空间的范围。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有限空间理论具有重要的价值。如果将犯罪人的这些活动范围放在同心圆中,就等于圈定了犯罪人实施犯罪和可能实施犯罪的空间范围,其意义在于:

第一,能够有效地把握犯罪人可能再次实施犯罪的地域。如果侦查部门通过对信息源区信息点的把握,尤其是对元信息的把握能够确定犯罪人,并能够掌握其犯罪的特点,根据有限空间理论就能大致确定其作案的地点或者可能作案的地点。这种推论对预防和打击犯罪都极为有益。

第二,能够根据案件发生的地域确定犯罪人。前一种情况适时通过元信息得知犯罪人是谁,推定案件可能发生的地域。这种情况是在不知犯罪人的情况下,根据发生在不同地域的案件推定可能的犯罪人。比如,通过首案所掌握的元信息进行细致的排查并没有发现犯罪人,但在以后的案件中能发现诸多雷同的信息点。这时候就可以通过首案发现排查对象是否在首案发生时就在信息源区,而在以后发生的案件中首案的信息源区内的排查对象是否离开了那里,同时又在哪里出现,通过这种方式层层排查,就能确定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

第三,建立重点防控区域。对犯罪人和犯罪区域的了解,能够在有限的犯罪空间内建立起控制的犯罪预防体系。这种犯罪防控体系不仅是为了防止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更重要的一个功能还在于能够根据犯罪人侵害的对象对潜在的受害人进行警示提醒,以免受到不必要的伤害。这种提醒是最现实的犯罪预防措施,不利的影响是单一的、针对某种群体或者行业进行警示提醒可能造成某种程度的恐慌和民众对警察能力的质疑。但不管从哪个角度讲,打击和预防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减少民众的损失,因此,这种警示是很有必要的。

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有限空间理论对系列性案件的侦查、预防和节约警力资源等都极为有益。

(三)犯罪实施空间

犯罪实施空间是犯罪人根据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所选择的侵害特定人合法权益的犯罪环境。犯罪人对犯罪环境的选择是犯罪实施空间的基础,这里有几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1.犯罪实施空间——犯罪地域

犯罪实施空间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地域的选择

选择什么样的地域进行犯罪,对犯罪人而言,是个极为严肃的课题,这件事本身就是对犯罪人能力、阅历和社会交往程度的一种检视。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可以发现,首案的发生地一般都在犯罪人的居住地附近或者周围,有时候会集中地发生几起案件。而以后的案件会渐行渐远地脱离同心圆的核心圆区。还有的是在同心圆的核心圆区作案之后,会在同心圆的边缘区域连续发生几起案件。当警方的注意力集中在这个边缘区的时候,又会在核心圆区发生。这种具有跳跃性的案件是犯罪人在对犯罪地域进行反复权衡的结果,实际上并没有跳出其活动的有限空间范围,只是选择了他认为是除居住地之外的最为安全的地域。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为了避免在居住地附近作案,引起警方的注意;二是为了转移警方的视线,逃避打击;三是最重要的,选择新的地域作案也是他最为安全的心理空间。在系列性案件中,很多犯罪人为何会选择自己的居住地进行作案,其实这个道理是非常简单的。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对事物反映最敏感的区域就是发生在自己周围的人和事,和单独的个人没有联系的事物就不会对其产生某种过度的刺激,因此也不会引起过度的反应。比如物质、金钱、美女、仕途甚至是学术等等一系列的问题都会对人产生刺激,进而有可能引发某个有心人的过度反应。种种现象在这里不加赘述,但说明了系列性案件首案发生地的一般性规律。

(2)犯罪场所的选择

犯罪场所的选择实际上体现了犯罪人对犯罪环境的选择。在系列性案件中因案件的性质不同,犯罪人对犯罪环境的选择也不一样;但即使是相同的案件性质因犯罪人的不同,对犯罪环境的选择也不相同。这种选择很大程度上和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有很大的关系,同时也是其综合素质指标的一种体现。通过对系列性案件典型案例的综合考察可以发现,系列性案件犯罪人所选择的犯罪场所可称得上是千奇百怪,无所不有。其实,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都和犯罪人因自身的个性差异和综合能力指标所形成的心理安全空间有着直接的关系,将犯罪人抓获归案之后,这个问题就会非常明了了。

2.犯罪对象——犯罪需求的选择

在犯罪实施的空间内,必须有犯罪对象的存在,即犯罪目的物的存在,没有犯罪目的物,犯罪就不可能发生。在客观世界中任何存在着的事物都可以成为犯罪目的物,但并不天生就是犯罪目的物。犯罪目的物是犯罪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选择的,人或者物之所以成为犯罪目的物完全是一种偶然的现象。但这种偶然之中也存在着必然的因素,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因自己行为的不慎或者过分刺激他人、和人互遇中的碰撞、钱财或者衣着的过于暴露、出现在不该出现的环境、知道不该知道的事情等,都可能使自己成为犯罪的目的物,这种偶然的现象除了犯罪人对侵害主体的选择之外,也不能排除受害者自身的因素。所以犯罪对象应该说是偶然加必然的产物。

犯罪人选择犯罪对象和自身所受到的刺激与需求是密切相关的。排除犯罪人的精神因素,其对犯罪对象的选择无不体现出犯罪人对人或者物的潜在需求,或者说对自己生存状态的不满足。这种潜在欲望决定了犯罪人对犯罪侵害对象选择的方向。诸如系列性入室盗窃案、系列性强奸杀人案、系列性杀害妓女案、系列性枪击银行案等等一系列的案件,表面上看起来还像犯罪人进行了专业化的分工,实际上这种恰似分工的案件是对犯罪人自身需求的一种客观反映,这种需求通过犯罪一旦获得实现,犯罪人在被抓获之前,会一直沿着这个方向走下去。根据系列性案件的这些特点,包括犯罪人所确定的犯罪性质、犯罪环境、犯罪地域和犯罪目的物等,如果谁符合这些条件,谁就可能成为犯罪的侵害对象。

3.犯罪环境——心理环境的参照系

犯罪环境是犯罪人所熟知的心理安全的空间环境。犯罪人选择什么样的环境作案,首次作案的环境是最基本的参照系。但是无论犯罪人多么的精细,在客观世界中都不可能找到两个完全相似的环境。因此,这种环境只能是犯罪人存在于心的环境,往往这个存在于心的环境都是以首次作案的环境为参照的。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对犯罪环境的描述也是一种近似性的描述,并没有将发案现场的各个信息点准确地表示出来,原因在于系列性案件发案现场的不可复制性,但却存在着近似性。比如发生在玉米地的强奸案,犯罪人实施下次强奸的时候,如果过了季节,不可能等到玉米长出来的时候再实施下次的强奸犯罪,这种犯罪也可能发生在高粱地、林地等具有青纱遮掩的地方。发生在城市的案件环境和发生在农村的案件环境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入室盗窃案。如果犯罪人是在城市生活工作了很长一段时间,在城市里连续入室盗窃了多家之后,回到自己从小长到大的地方进行躲避或者作案,就完全不可能找到与城市一样的犯罪环境,除非他再回到自己熟悉的城市中作案。所以,系列性案件犯罪人对犯罪环境的选择,只是一种心理上的安全环境,而不是现实的环境。

作为系列性案件的侦查部门向协查方通报情况时只能是一种近似的作案环境描述。尽管如此,仍然有很多不能忽视的信息点:一是在这种环境中作案对时间的选择;二是对侵害目的物特点的选择;三是对周边环境参照物的选择;四是对作案工具的选择。这四个方面能够使协查方对犯罪环境形成一个较为立体的印象,并对这种近似环境做出较为准确的判断。

4.犯罪时间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运动的存在形式,因此,在犯罪实施的空间内犯罪时间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一般情况下犯罪人对犯罪时间的选择都和犯罪空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系列性入室盗窃案中,犯罪人往往选择地点较为隐蔽、受害人家中无人的时间作案。系列性抢劫银行案,犯罪人除选择不易被人关注、有多条逃跑线路的环境之外,还要考虑人们警惕性放松、情绪懈怠的时间作案。发生在农村的系列性盗窃耕牛案、盗窃农用机械案、盗窃电力设施案等,除了对环境的选择外,对犯罪时间的选择也极为重要。因此,将犯罪时间纳入到犯罪空间环境的考量之中,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

犯罪时间尽管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对犯罪环境有着重要作用,但在这里依然是一种参考因素。有时候犯罪人在这方面的随机性很大,只要犯罪环境的其他因素具备,犯罪时间基本上可以忽略。

5.犯罪工具——行为环境的参照系

犯罪工具看起来和犯罪空间的选择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如果将其作为一个行为环境来考量的话,也和其有着密切的关系。行为环境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行为方式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通过对犯罪人行为环境的分析可把握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性,比如是有意识地进行犯罪还是被动地进行犯罪、是有计划的犯罪还是受到某种刺激而产生的激情犯罪、是初次犯罪还是多次犯罪等等,都可通过这种行为环境进行有意义的分析。

在某种情况下,行为环境还可对犯罪人的职业特征、是内部人作案还是外部人作案等情况作出判断。比如橇门盗窃,犯罪人如果是惯犯,会随身携带轻便实用的作案工具;如果是初犯则会选择在现场寻找随手可用的工具。但如果是内部人作案则对工具的选择是十分讲究的。比如,临时起意作案同样会选择随手可用的工具,如果是有预谋的作案则会选择顺手且恰到好处的作案工具。这种对行为环境的分析,同样适合于其他案件。所以,将行为环境放到实施犯罪的空间环境中进行有效的分析比对,对系列性案件的侦破同样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的有限空间理论

(一)构建有限空间理论的基础是信息源理论和同心圆理论

有限空间理论是系列性案件侦查三大理论基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信息源和同心圆理论的提出,为有限空间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信息源理论的提出为有限空间理论奠定了深厚的信息基础

信息源理论是有限空间理论的信息支撑。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犯罪人在信息源区留下的元信息和累加信息,侦查部门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分析比对,可有效地把握犯罪人进行犯罪活动的极限空间,并通过极限空间反射过来的回波,对犯罪人的行为进行预测和判断。系列性案件犯罪人活动的空间极限性,证明了其犯罪空间的有限性。极限空间理论证明了系列性案件犯罪人犯罪地域的有限性,证明了在有限的犯罪空间对系列性犯罪进行控制的可能性。

就信息源理论而言,有限空间理论包含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有限空间的设定是以信息源为基础的。系列性案件的信息源产生于系列性案件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场所和以往犯罪信息的搜集,侦查部门通过对这些信息的采集和分析比对,不仅可以详细地把握案件的性质、类别,还能够对犯罪人的信息做出较为详尽的解释。通过这些分析比对出来的数据,对确定犯罪人、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和犯罪人的生活阅历大有裨益。如果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掌握了这些信息,就可基本确定犯罪人活动的极限空间,有了犯罪人活动的极限空间,就能大致判断出侦查破案的大概空间范围,这个大概的空间范围就是系列性案件侦查的有限空间。所以,有限空间的设定是以信息源理论为基础的。

第二,对信息把握的程度决定了有限空间的准确度。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关键体现在对信息采集得准确度上。如果整个案件的元信息、累加信息和犯罪场信息采集的较为完整,对犯罪人活动的极限空间把握得就比较准确;如果上述信息搜集得不够完善,对犯罪人犯罪的极限信息的把握就很难准确,因此,侦查的有限空间就很难设定。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有限空间的设定和信息的准确度关系极大。

第三,能否有效地把握犯罪人在有限空间内的动态,对回波的接受和处理至关重要。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当确定了侦查的有限空间之后,并不意味着犯罪人就成为瓮中之鳖,因为在有限的空间之内,犯罪人会在其作案的极限空间中重复地在不同的地域犯罪。根据回波理论,原有的发生个案的地区,必须及时地将信息回馈给侦查指挥部门,以供分析查证,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把握犯罪人的活动,在关键时刻将其抓获归案。

第四,摸清犯罪人活动的极限空间才能准确把握有限空间(极限空间包含在有限空间之中)。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信息源理论的基础上,只有详细地把握犯罪人的信息,才能判定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极限空间。而只有把握了犯罪人犯罪的极限空间,才能确立侦查破案的有限空间范围。

2.同心圆理论为有限空间理论提供了逻辑依据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同心圆理论提供了一个平面的犯罪态势图,这种平面的犯罪态势图,为有限空间理论的建立奠定了现实的依据。在同心圆理论中,同心圆的圆周是随着犯罪人犯罪范围的不断扩大而扩大的,但这种扩大的范围并没有说明其是否穷尽了自己的犯罪空间,即极限空间。原因在于犯罪人在选择自己作案的心理安全空间时可能会跳跃到这种心理安全空间的最远地域,这种最远地域也可能是其最为熟悉的地域,然后再回到同心圆最大的圆周内再行作案。这种选择地域次序的方式可能是先由最为熟悉然后向次熟悉的地域逐渐过渡,或者是为了逃避打击在这些熟悉的地域进行跳跃式的作案。所以,在同心圆理论中,最大的圆周并不是犯罪人犯罪的极限空间。极限空间是在犯罪人穷进了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时,才可称之为极限空间。在没有确定极限空间的形势下,不能说同心圆最大的圆周内就是犯罪侦查的有限空间,如果非要对此作出判定的话,只能说是侦查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同心圆最大的圆周在犯罪人的犯罪地域达到极限空间时,这种极限可能就是同心圆的最大圆周,当然也就成为系列性案件侦查的有限空间范围。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有限空间理论和同心圆理论之间的关系:

第一,同心圆理论是有限空间理论建立的基础。同心圆理论是系列性案件犯罪人进行犯罪的平面态势图,反映的是已经发生了的案件。这些案件可能发生在同一地域,也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地域。通过同心圆理论可以将系列性案件犯罪人的犯罪态势明确地标示出来,并且通过这种平面的展示,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出犯罪人同这些地域之间的关系。通过对这些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够逐步摸清犯罪人是否达到了自己犯罪的极限空间,进而侦查部门可以根据这些分析、判断部署下一步的行动。如果犯罪人已经达到了自己犯罪的极限空间,也就确定了侦查的有限空间范围。根据这个有限空间范围可以确定犯罪人可能朝哪个方向运动、在哪些地方出现、在运动中可能会出现哪些意外等,进而进行有效的防控和围堵。由此可见,同心圆理论对有限空间理论的建立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二,同心圆的最大圆周并不等于有限空间的范围。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人们有时候会对这两个理论产生某种困惑,这里需要作出进一步的说明:一是同心圆的最大圆周范围并不等于有限空间的范围。二是有限空间的范围有时候和同心圆的最大圆周是重叠的。三是同心圆理论讲的是已经发生了的系列性案件的平面态势图,反映的是犯罪人的犯罪地域和案件之间的相互关系;有限空间理论讲的是犯罪人可能的运动范围以及对防范、抓捕行动的部署,主要指的是侦查部门的主动出击和不同地域警方之间的配合与联动。

第三,极限空间的最终确定才是有限空间成立的根本。极限空间讲的是系列性案件犯罪人对犯罪地域选择的心理安全空间。确定犯罪人是否已经达到了其犯罪地域的心理安全空间,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要对这个问题作出判断,应该把握四个方面:一是犯罪人作案地域选择的特点。在系列性案件中,任何犯罪人对犯罪地域的选择都是依据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来确定的,这种心理安全空间实际上体现了犯罪人对犯罪地域熟悉程度的把握。对犯罪人而言,这种熟悉程度得益于犯罪人的社会关系和犯罪人的生活阅历。通常情况下,犯罪人会优先选择自己的生活里程所能达到的地域,即曾经工作、生活和求学的地方。这些地方往往能够使犯罪人在成长的历程中有过较长时间的滞留,因此,对这些地域的环境和风土人情较为熟悉,犯罪时易于隐蔽和脱逃。如果犯罪人的生活阅历较为简单,在成长过程中很少到外地发展,那么借助于亲朋好友或者同学和战友的关系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再就是在进行这两种选择后,运动过程中也可能因意外事件和刺激捎带着进行作案。侦查人员只要根据上述情况,对犯罪人选择犯罪地域的特点做出准确判断,就能大致推断出其犯罪的极限空间。二是对犯罪人在相同地域重复作案次数的判断。如果第一种方式不能确定犯罪人的犯罪空间是否达到了极限,根据犯罪人在相同地域反复作案的次数也可进行判断。但这个问题的不确定性在于,犯罪人可能会选择交叉型的作案方式来迷惑警方的视野,因此只能作为一个相对的判断标准。三是对犯罪人社会关系和生活阅历的把握。这种标准的判定较为普遍,但对犯罪人社会关系和生活阅历的把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在人员流动较为频繁,而社会管理又处于较为无序的状态下,很难掌握人的社会关系和阅历。四是注重回波的作用。在同心圆中,系列性案件的各个发案地域都和公安指挥机关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在此所产生的各个信息当地警方都会及时地反馈到指挥机关,对这些信息的处理是侦查指挥机关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将这四个方面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是非常明智的。根据有限空间理论和人的行为特点,在信息高度发展的今天,侦查人员是完全可以做到的。没有极限空间的确定,有限空间只能是一个理论。

第四,有限空间涵盖了同心圆的全部圆圈。在有限空间理论中,涵盖了同心圆所涉及的所有案件内容,即全部的圆周。同心圆只是标明了案件发生的位置以及由此所表现出的犯罪人同这些地域的关系,因而是一种静态的展示,反映的只是有限空间范围内不同的点和点与点之间的关系。而有限空间理论反映的是系列性案件犯罪人的动态过程和侦查人员与犯罪人之间的互动。因此,它不仅包含了同心圆的全部圆周内的点(犯罪个案),也体现了犯罪人、警方之间的相互活动,反映的是典型的猫鼠游戏。

3.信息源理论、同心圆理论和有限空间理论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是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信息源理论是这三大理论基石的起始。按照案件侦破的一般性规律,从刑事案件发案的信息源区所获得的信息和从犯罪场搜集到的信息是案件侦查的开始,在案件没有侦破的情况下,又接连发生一起或者几起案件。侦查部门针对相继发生的几起案件进行分析比对,进而确定是否为系列性案件。如果是系列性案件,那么即可暂时将第一起案件现场所获得的信息确定为元信息,后续案件所获得的信息确定为累加信息。为什么不将第一起案件所获得的信息直接确定为首案信息源区的元信息,原因在于,尽管在这个区域发生了数起案件,但在犯罪场还没有发现存在有与之相似的案件,或者说已经发现了类似的案件,但并不能确定那个案件就是首案,因此,需要侦查部门进行更加深入细致的工作才能最终确定。有经验的侦查部门通过案件信息源区的信息点的多少和程度就能确定是否为首案发生地。但这仍然是主观上的判断,需要有进一步的事实加以认定。在侦查实践中,有很多系列性案件陷入盲区,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不能发现首案的信息源区,因而,产生了很多困惑。但并不是说在首案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案件就不能展开侦破工作。在深入查证首案的情况下,其他工作亦可紧锣密鼓地进行。

前面讲过,系列性案件是在首案没有侦破的情况下形成的。因此,同心圆理论只有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才能发挥巨大的作用。利用同心圆理论可以制作出平面的同心圆沙盘,将已经发生的系列性案件在沙盘中明确地标示出来。同心圆中首案为同心圆的核心,其他个案以每一个个案按发生地域的远近画出一个个的圆圈,并标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和相关情况。通过沙盘推演从中可以发现个案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犯罪人的行为规律,并可确定大致的侦查范围,形成一个统一的侦查指挥机构。

统一的侦查指挥机构的建立加大了侦破案件的力度。无论是确定犯罪人或者是没有确定犯罪人,根据案犯的活动规律都可对其犯罪的极限空间进行判定,进而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进行大规模的预防、侦查和围捕,直至犯罪人落网。

这三个方面环环相扣,步步为营,使犯罪人无处逃匿。但有时候,犯罪人为了逃避打击,跳出了警方设置的侦查圈,使侦查人员无从查找,失去了侦查的方向。实际上这种情况并没有跳出有限的空间范围,原因在于这种有限空间范围不仅仅是对犯罪人的控制,也是对犯罪人各种社会关系的一种控制。对社会关系的控制是建立在对犯罪危害程度和法律尊严的基础之上的,形成了在极限空间内的隐形包围圈,这种隐形的包围圈是通过回波理论实现的。无论何种人在其活动的区域都会有自己的“牵挂”,犯罪人在躲避打击的同时会通过各种方式和自己的“牵挂”进行联系,以打探风声,已确定自己的后续行动。所以说犯罪人不在这个有限的空间范围之内,实际上其心仍在这个有限空间范围之内。这就如同风筝一样,无论起飞的多远,放飞它的绳子还在牵着它。从这个角度讲,犯罪人并没有跳出这个有限的侦查范围,这应该成为系列性案件侦查的“风筝理论”。

(二)有限空间理论的基本架构

从根本上讲,有限空间理论涵盖了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的信息源理论、同心圆理论的所有内容,是系列性案件侦查的大情报、大格局架构。

1.根据信息源所获得的信息建构大情报网络

在信息源理论中讲到了元信息、累加信息,提出了犯罪场、运动场和侦查场的概念,这些概念无不对有限空间理论的建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限空间理论中涉及的回波理论和极限空间理论实际上都是对信息源理论的一种升华和应用。系列性案件是在首案没有侦破的情况下产生的,而在每一起系列性案件的个案中都有着不同地域、不同时间的信息源区。随着犯罪人作案手段和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这种信息源区所留下的信息点会逐渐减少。因此,在信息源理论中强调首案信息源区所获取的元信息的重要性,其目的在于能够在首案发生后就能够将犯罪人抓获而不使其形成系列性案件。但是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有很多因素制约了案件的侦破,使案件最终形成系列性案件。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元信息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在首案发生地能够更多地获得犯罪人的信息;二是元信息的信息量较为集中;三是元信息对系列性案件的认定有着重要的指标性意义;四是根据上面讲到的“风筝理论”,是牵引风筝的地方。

不同个案的发生地域实际上就是有限空间理论所讲到的回波理论的监控点(或者叫做犯罪能量的反馈点),在这里,这种监控点是指系列性案件个案发生地的侦查机关对案后犯罪信息的监控与回馈,而接受、分析、比对基地则是指系列性案件的侦查指挥机构。通过回波理论所得到的信息可以做出如下几个方面的判断:一是犯罪人的犯罪动向;二是对犯罪人犯罪空间的掌控;三是确定犯罪人是否已经达到了自己犯罪的极限空间;四是能够确立犯罪有限空间的“信息范围”,这个信息范围指的是犯罪有限空间信息来源的范围。

犯罪极限空间的反复出现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字游戏,而是对犯罪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和生活阅历的一个高度概括。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犯罪人的社会交往情况和生活阅历决定了案件发生的地域和方向。它包含着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应该说明的是,这种社会关系和生活阅历排除了激情犯罪和生物学意义上的犯罪,指的是通过犯罪满足自己需求的行为。这种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因为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所以在犯罪后首要的是逃避打击,而不是受到惩罚。因此,犯罪人必须对自己的犯罪地域和犯罪方向做出明确的选择。二是犯罪地域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方,包括对犯罪地区和犯罪环境的选择。犯罪方向指的是案件的发展方向:作大案还是作小案;选择自己的工作地、生活地、学习地等熟悉的地区进行作案还是选择亲朋好友的所在地进行作案;选择满足自己需求后就收手还是无止境地继续做下去等等。三是犯罪人对作案地的选择有多这方式,这和犯罪人的狡诈程度与个性有关。有的犯罪人选择按部就班地、根据自己对作案地和亲朋好友熟悉的程度,选择由近而疏的过程作案;有的犯罪人选择跳跃性地作案,忽远忽近,在一个熟悉的地方连着作几起案件,然后再到其次熟悉的地方去;还有的是选择在自己曾经工作、生活和学习的地方做几起案子,再到亲朋好友的居住地作案,这样交叉着犯罪等等。但是不管犯罪人选择什么方式、在什么地域作案,都和他自身的社会交往和社会阅历有着密切的关系,最终的目的在于既满足了自己的贪婪需求,又能较好地保护自己。这些犯罪的场所都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空间,但不能说是极限空间。极限空间是犯罪人穷尽了上述犯罪时的空间,如果犯罪人还没有在自己的人生阅历地和亲朋好友的生活地都进行过作案,就不能认定其达到了犯罪的极限空间。

犯罪的有限空间是在犯罪人达到犯罪的极限空间之后才能确定的空间。既然是犯罪极限空间确定后才能确定有限空间,那么,极限空间是否就是有限空间呢?回答是否定的。这两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一是极限空间指的是犯罪人的犯罪空间;有限空间指的是警方侦查、监控和围捕犯罪人的空间。二是极限空间是犯罪人实施犯罪的空间,存在着某种数量上的关系;有限空间不仅包含了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极限空间,也包含了由这些空间连接起来所形成的整个空间范围,体现了整体与个体的关系。三是极限空间反映的是静态的犯罪人的活动地域;有限空间反映的是动态的侦查部门与犯罪人互动的关系。四是极限空间是信息发射单位,有限空间是信息接收和监控单位。五是犯罪人为逃避打击可能会跳出极限空间;侦查人员则始终在有限空间范围内活动(根据风筝理论,犯罪人的活动信息永远不会跳出有限空间范围之外)。六是犯罪人在极限空间内的活动可能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侦查部门在抓到犯罪人之前会永远在监控和接受着极限空间的回波。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息源理论对有限空间理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限空间是在充分搜集、整理和把握信息的基础上,根据犯罪人活动的极限空间、并将这些空间中所发生的地域连接起来所形成的。在有限空间内,形成了一个既有信息(犯罪场信息)和回波基地信息组成的庞大而又详尽的信息网络。这个信息网络包括信息源的元信息、个案发生地的源信息、犯罪场信息和个案发生地后续的回波信息等累加信息,为系列性案件侦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根据同心圆所形成的侦查范围建构大刑侦格局

同心圆理论是根据信息源理论所形成的,它是一个由系列性案件个案发生地所形成的不同的圆圈构成的犯罪平面态势图。在这个平面态势图中也可进行系列性案件侦查的沙盘推演和关系推定。有限空间理论和同心圆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在:

第一,推定有限空间范围内的地域关系。系列性案件的个案在哪个区域发生都不是偶然的,这里面存在着多种因素,而且这些因素都和犯罪人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同心圆内根据案件发生的不同区域,可以发现个案之间的内在联系。这种内在联系除可认定与犯罪人有关的信息之外,还可发现犯罪人与这个地域的关系。通过这些关系就可以发现犯罪人犯罪空间的大小,是否达到了极限空间,进而推定出犯罪侦查的有限空间的范围。这里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对犯罪信息把握的精准程度对同心圆的产生极为重要;二是同心圆之间关系的认定必须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三是同心圆的最大圆周不等于是犯罪人犯罪的极限空间,而说明的是这个案件与首案之间距离的远近;四是被认定的首案是否是真正的首案。这四个方面的认定才能最终确定系列性案件侦查的有限空间范围。

第二,推定有限空间内犯罪人的人际关系。在同心圆中根据案件发生的不同地域可以对犯罪人的人际关系进行判断。往往犯罪人在进行系列性犯罪时,除依靠自己对当地情况的熟悉程度外,还会考虑自己在当地的人际关系,以便在作案后能够迅速地找到藏身之地。因此,犯罪人的人际关系也是有限空间建立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同心圆中的不同个案对犯罪人的人际关系进行判定和调查,不仅对有限空间的建立意义重大,而且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找犯罪人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因此,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同心圆中的任何个案都对有限空间的建立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推定有限空间内犯罪的极限空间。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可以根据已经发生的案件设置虚拟的空间,比如将几个个案联系起来就可以构成一个虚拟空间,在这个虚拟空间中推定犯罪人是否已经达到了自己犯罪的极限空间。这种推定可能有些荒谬,但是如果将其设定为开放的空间,就显得很有意义了。通过虚拟空间推定极限空间实际上是有限空间上的论证,在论证的过程中运用逻辑的方法,对最终确认有限空间很有帮助。虚拟空间的设置是在个案多发的情况下才能完成,对简单的一两起案件设置虚拟空间,精确的概率很低,所以,不宜采取这种方法。

第四,推定有限空间内犯罪人的运动过程。在同心圆内,犯罪的个案现场尽管是作为N个静态的点存在的,但反映的却是犯罪人动态的运动过程。犯罪人的运动是在有限空间内的运动,而不是同心圆的点的运动。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同心圆内个案都是同心圆各个圆周上的一个点,这个点代表了已经发生的案件。通过点与点之间的不同地域可以发现其中的内在联系,但这种内在联系在上面的分析中表明它只是犯罪人和这些点之间存在的地域和人际关系,反映的是犯罪人的人生阅历和社会关系。但是作为有限空间理论,讲的却是犯罪人在这个有限空间范围内的运动,是动态的关系。所以,在有限空间范围内,侦查人员通过极限空间理论、回波理论和风筝理论,可以发现和把握犯罪人在有限空间内的活动情况。把握犯罪人在有限空间范围内的活动情况是侦破系列性案件的关键,也是压缩犯罪人活动空间,减少侦查成本的重要一环。侦查实践告诉我们,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只要确定了犯罪人的活动范围和活动情况,就等于出现了案件侦破的曙光。

第五,推定重点监控和打击的区域等。在有限空间内,根据同心圆内各个个案发生的区域和对犯罪人犯罪的极限空间的把握情况,以及对回波信息的掌握,就能有效地对犯罪人的后续犯罪作出预测,进而推定预防、监控和打击区域,有效地减少因犯罪人继续犯罪所造成的物质、人员和精神损失。

3.根据犯罪人的行为规律制定侦查方案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既然知道了其活动的极限空间,并据此划定了侦查破案的有限空间,那么,再回来探讨一下犯罪人的行为规律就显得更加有益了。在前面的诸多之处都探讨过这个问题,人的行为是受其长期的行为模式所支配的,这种行为模式在表现上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而任何事情一旦成为规律,无论其如何掩饰都不能从根本上加以改变,或多或少地都能表现出来,犯罪人也是如此。

作为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必然会带有自身的特点。比如心理安全空间问题:在城市长大的人犯罪后会认为躲藏在城市才是最安全的;而在农村长大的人犯罪后则会认为最安全的地方是在农村。这种行为的规律性很难发生改变,也正是由于这种规律性,使侦查部门对犯罪人的行为才有迹可循。所以,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要尽量通过信息源去寻找和发现犯罪人的行为规律。犯罪人的行为规律更多地体现在元信息上,后续的累加信息会随着犯罪人反侦查能力的提高,这些较为明显的规律会逐渐减少,但不会从根本上消失。原因在于人的心理安全空间是不会改变的,所变的只是安全程度的大小而已。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做进一步的说明,就是思维定势问题。人一旦通过某种方式取得成功而且屡试不爽,就会形成一种固定的思维定式。思维定势和行为规律有着密切的关系。思维定势是人的心理过程,行为模式是人的行为过程。人的行为规律是受思维定势支配的,实际上对犯罪人行为规律的把握也是对其思维定势的认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讲的就是人只要有违法犯罪行为,就很难逃脱法律的制裁。原因就在于思维定势支配下的行为规律,对犯罪人而言很难更改,对侦查人员而言只要有决心、有智慧就能有效地把握其行为的规律性,将其绳之以法。

4.风筝理论

“风筝理论”是根据系列性案件的侦查实践提出来的。犯罪人为躲避打击跳出了犯罪侦查的有限空间,远远地脱离了侦查范围,但对犯罪人而言是人跳出了有限空间的侦查范围,而心和影子并没有跳出有限空间的侦查范围,这里面有两层意思:一是犯罪人本身也是人,无论其在作案时多么残忍,但是也有自己的弱点。比如对亲属的思念、儿女情长等等,这就是前面所讲的“牵挂”,无论犯罪人藏匿在什么地方,这种弱点都无法克服,而且时间越长这种牵挂就会越甚。二是犯罪人有很多远近不同的人事关系,这些人事关系可能和犯罪人仅仅是认识或者是几面之交,就会成为对犯罪人自觉或不自觉的监控对象,这是警方的隐形线人。即使犯罪人躲在天涯海角,只要是被熟人发现,同样会被回波基地接受。这两种现象就是风筝理论的最基本表现,如果给风筝理论下一个定义,应该是:风筝理论是对人的心理的隐形牵挂和识别。

根据风筝理论,可以看出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根据回波理论的原理,只要在有限的空间范围内,侦查人员对信息源区进行有效的监控,都能搜集到犯罪人的活动信息,只是时间的长短问题。回波产生的重点区域是犯罪人亲朋好友的所在地。侦查机关对回波的接受和辨识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犯罪人肯定会进行反侦查的掩饰:化妆潜回、通过他人进行联系、使用变声电话或以其他方式联系。这是对侦查机关能力的一种考验,无论技术手段多么先进,关键的因素还是在人和人的能力。

风筝理论是对有限空间理论的一种补充,或者说是对其内涵的一种延伸解释,说明有限空间理论是一个金钟罩,无论犯罪人多么狡猾,都无法逃出警方的视野。

(三)有限空间理论的理论概括

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有限空间理论是建立在信息源、同心圆理论基础之上并对其进行深化的一种理论。它根据信息源理论获得的信息、根据同心圆理论获得的平面犯罪态势,建构了一个防控和围歼犯罪人的有限空间,形成了对犯罪人的合围态势,并最终在有限空间内将其抓获归案。

在有限空间理论中,涉及极限空间理论的问题,极限空间是犯罪人能够实施犯罪的所有空间,即穷尽了犯罪地域的空间。犯罪人在犯罪时有一个心理安全空间,这个心理安全空间被犯罪人认为是能够实施犯罪,又能够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空间。在心理安全空间内实施犯罪,犯罪人认为是最安全的;超越了这个空间就是不安全的。因此,当犯罪人在犯罪时穷尽了自己的心理安全空间地域,就达到了犯罪的极限空间。犯罪的极限空间并不等于有限空间,这个问题在前面已有详细的论述。

同时,在有限空间理论中,还涉及一个回波理论。回波是对监控现场能量的一种反应,这种反应不管其产生的能量大小都会将回波及时地传回回波基地,以供人们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做出自己的判断,然后再指挥回波发生地的人们对这些能量进行有效的处理。在系列性案件侦查的有限空间中运用回波理论,能够及时地掌握犯罪人的犯罪动态并迅速地采取行动,是回波理论在系列性案件侦查中的价值所在。

有限空间理论是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动态的侦查控制范围,它区别于信息源区的侦查场和同心圆中取得的侦查范围。信息源区的侦查场是真对个案而言的,强调的是对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同心圆中的侦查范围是针对最大的圆周范围而言的,注重的是对犯罪人的和个案间的内在联系的认定。而有限空间理论则反映的是动态的立体侦查过程,重点在于通过对信息源、同心圆中获得的各种讯息,对整个系列性案件的侦破起到收官作用。

有限空间理论对系列性案件侦查的实践意义:它解决了信息源、同心圆和有限空间三大理论基石在系列性案件中的关系问题;还厘清了系列性案件中首案与个案、个案与个案之间的关系问题;解决了系列性案件侦查中对犯罪人的动态控制和静态防御的问题;最终实现了在有限空间范围内对案件的侦破。

猜你喜欢

同心圆作案犯罪人
窃贼是如何作案的
同心圆梦再出发
同心圆梦再出发
绣出里下河畔最美“同心圆”
广州越秀区入室盗窃案件发展趋势及打防策略研究
完美“作案”
同心圆变变变
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
隐匿的作案痕迹
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制度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