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视角”下的音乐能力研究
2014-08-15陈婧宜
陈婧宜
国外对于音乐才能的研究已经有较长的历史,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也为国内的研究提供了先鉴。然而,国内外诸多著作是从心理学的角度来阐释音乐才能的各个方面。随着此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人们对音乐才能的认识已逐步向更深更广的层面扩展。心理学研究的是人的认识、感情、意志等心理过程以及能力和性格等心理特征,它的研究对象是心理活动。虽然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界限越来越扩展,越来越模糊,以至于我们很难给予严格界定,而所有审美、心理、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包括音乐自身都是文化,也都被纳入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民族音乐学的研究范围已经告诉我们,心理学是其研究中所涉及的、也是不可缺少的一个领域。就此点而言,约翰·布莱金的深层解释已为民族音乐学与心理学做了恰当的阐释,即从人的思维、心理角度等方面去研究特定的音乐文化现象。因此,本研究将分别从音乐心理学和民族音乐学两个角度来探讨音乐才能的研究,希望能将音乐才能的研究更好地加以诠释。
在最近的文献中,多数学者从心理学的角度挖掘出大量研究音乐才能的成果,并分别从音乐才能的界定、测量、决定因素、培养等几个方面来研究。通过比较发现,有关音乐才能的测量和培养两个方面的文献居多,而其他方面的著作较少。同时,在心理科学领域,国外(尤其是西方)对于音乐才能研究的著述明显多于国内。在民族音乐学界中,有关音乐才能的研究常常被穿插于文化语境的研究当中。且相对于国内而言,国外民族音乐学家更为关注音乐能力的问题,尤其是在研究一些亚文化民族音乐的时候。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由于音乐能力这个概念本身就寓于音乐心理学的范畴,因而它在民族音乐学中可能很少被提及。但是否意味着要忽略民族音乐学中对于音乐才能的研究呢?以民族音乐学的视角研究音乐才能,无疑是将音乐置于文化语境中,这种研究将是非常有价值的。而在当代学科交叉的时代背景下,音乐能力的研究也常常应用于医学、护理学领域。现就以上相关理论综述如下。
1 音乐能力的界定
1.1 人的能力 能力是顺利完成某种活动的心理特征。人的活动是认知世界和主观世界反作用于客观世界的活动。人的一般能力的构成要素是由认知世界的能力和主观世界反作用于客观世界的能力这两大因素所组成。认知世界的能力是反映世界的能力。人的认知过程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过程。因而,人的认识能力表现为感知力、观察力、记忆力、想象力和思维力等,而在这些能力中,又各自包含着多种基本因素。如感觉能力主要包括各个分析器的绝对感受能力和差别感受能力等。主观世界反作用于客观世界的能力,即改造世界的能力。改造世界的过程,也就是变革现实的实践过程,包括由人的心理活动的指向到采取行动的全部过程,包括注意力、表现力、意志力和创造力等心理能力,并且它们各自又包含许多因素,如注意力,主要包括定向和探究能力,心理活动的集中、分配、转移能力等。
1.2 人的能力构成要素 诸多学派认为,人的能力的构成要素一般都是从能力的测量中,以不同的因素分析方法为基础,而提出能力的不同构成。总体来讲有两个主导学派,一是英国的斯皮尔曼提出的“两因素理论”,认为人的能力由一般因素和特殊因素所构成;二是美国的凯勒提出的“多因素理论”,认为人的能力由空间关系的操作、计数的速度、应用词语材料的速度、记忆能力和应用速度计算的能力这5个因素所构成。在他们之后,又有不少学者对能力的构成要素进行划分,提出了宝贵的见解。例如,有人认为能力既包括主体当前拥有的驾驭作业的水平,也包括其可能拥有的驾驭作业的水平。那么所谓“才能”则是包含于第二部分中,特指“潜能”。或许可以认为,“能力”这个概念在某种条件下是可以与“才能”等同的。上述目前有关能力的构成要素的研究都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但仍有其局限性。尽管可以抓住他们之间的共同特征,但不同民族所得出的结论必然会不同。究其原因,是由不同的文化语境所决定的。鉴于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导致人们的“文化观”不同。
1.3 音乐能力 所谓音乐能力绝非单一的一种能力。人们普遍认为,音乐能力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音乐能力往往是指个别音乐心理特征,如音乐感受的能力、音乐注意能力、音乐记忆能力等。而广义的音乐能力,又称为音乐才能,是一种集合了音乐创造力、音乐理解力等因素的综合能力。另外,许多学者还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来定义音乐才能,例如,从听赏的角度讲,音乐才能是人对音乐的感受、体验、悟解的能力。其中包括对音律——音程的感受,对节奏节拍的感受,对力度——强弱的感受,对音色——明暗的感受,对和声、复调的感受,对配器、织体的感受等[1]。从创作的角度讲,音乐才能是一种制作音乐作品的能力,即作曲能力。可见,以不同的侧重点来界定音乐才能,其结果会完全不同。倘若想准确界定音乐才能的话,那么势必不能脱离心理学的理论依据。
2 音乐心理学对音乐能力的研究
2.1 心理学对音乐能力的界定 在心理学领域中,似乎很难找到“音乐能力”的准确概念。在最近的几十年来,相比国内,国外的心理学家都热衷于研究作为特殊才能的音乐能力的构成要素,且与美学紧密相连。德国音乐心理学家莱伟士认为特定的音乐才能是一种单一的特性,不能归结成种种能力的总和。在这里,他所理解的那种特定的音乐才能是天生的,是不能加以培养的一种复杂的个性心理特征。然而,他只是笼统地认为音乐能力是“对音乐有美的感受能力”,有“风格感”“感到对比”“对立的构思”[2]……这种观点无疑只看到了音乐能力的表面,而没有对音乐能力的内部构成进行层层剖析,不够深入。
前苏联心理学家捷普洛夫认为,音乐能力就是顺利实现任何一种音乐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能力之总和。除一般的音乐才能外,捷普洛夫认为曲调感、音乐听觉表象和节奏感是构成特定音乐才能的核心。他从质量方面去研究能力,区分人们在各种活动中能力的运用。这一思想在苏联心理学界研究能力问题的著作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但他对音乐才能的分析面不够宽广,剖解不够细致和透彻。例如,在一些最基本的构成成分音强感、音长感、音色感、时间感等方面,都没有予以必要的指出,而曲调感、节奏感、听觉表象其实正是由这些成分结合而成的。
此外,美国心理学教授希梭尔曾列出25种音乐能力成分,并归为音乐的感觉和知觉、音乐的动作、音乐的记忆和想象、音乐智力和音乐情感五大类。希梭尔的分析和研究较为细致和深入,他剖解的音乐能力的调节部分成分,使人们较能清楚地看到音乐能力的本质。美中不足的是,在这些结构中应该有支撑和主导的要素,而希梭尔并没有突出这一点。应该认识到的是,音乐才能的核心绝不是各种构成分子的机械的总和,而是按一定方式组织起来的心理过程的有机结合。
在我国,也有一些人根据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霍华德·加德纳的多元智能理论,总结出音乐能力是一种特殊的能力,是对音乐要素的认识过程和情感反应的一种综合能力,而非一种单一的能力。曾芳[1]在《浅析音乐能力的基本构成》中指出,音乐能力由音乐听觉能力、音乐调式感、音乐听觉表象能力、音乐节奏感、音乐审美能力5个要素构成。还有一些人总结了哲学家斯图姆夫“谐和”理论的观点,认为音乐能力更应该包括人类对乐音谐和的辨别能力。在我国的第一届全国音乐心理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2],人们普遍认为,个体在实践过程中所具有的音乐感受、音乐听觉、音乐节奏、音乐表象、音乐记忆等必不可少的音乐心理综合特征,应被称为音乐能力。
显然,从心理学的角度讲,欧洲国家与非欧国家之间对音乐才能的界定有很大的分歧。倘若细致划分,那么每一个民族对于音乐才能的界定和构成因素的划分更是大相径庭,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答案。
2.2 音乐能力在心理学界的成果 心理学对于音乐能力最突出的成果集中表现在音乐才能的测量上。通过测量得出一系列真实可靠的数据,这些数据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客观的支持。音乐才能测验在国外是特别才能测量中较早出现的一种。早在1919年希梭尔就已设计出一种用以诊断音乐才能的统计表,他分别测验了音高感、音强感、时间感、节奏感、声音的和谐与不和谐以及音乐记忆。后来,英国心理学家文因曾用“音乐智能标准测验”来改良希梭尔的测验。他的测验含有音乐分析、音调改变、拍节、和声、强度和分节法七组。然而,文因的测验只能对于音乐有相当基础的人加以测量,有条件并有针对性,而希梭尔的测验具有普遍性和大众化的特点,对一般人较为有用[3,4]。
心理学最著名的音乐才能测量是西肖尔的“音乐才能测量”[5]。西肖尔分别从音高感、强度辨别、时间感、音色辨别、音高记忆和节奏感对专业组和普通组的不同阶段的人进行测量。西肖尔在音乐能力测量的标准化、普及化、经济化方面的贡献被认为是毋庸置疑的。然而,他忽视了音乐能力结构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忽视了音乐听觉与一般听觉的差异,从而导致了测量结果与被试实际音乐能力相关较低。从西肖尔的测量结果中可以得出一些结论:民族音乐文化环境中缺乏丰富的音强和音色变化刺激,且在音乐教育中忽视了这两个音乐的基本要素;西语轻重音节的重要性训练提高了被测试者的音强感觉,或者可以说英语远比汉语为多的不同音节形成更丰富的音色组合有助于音色感受的提高等等。在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民族文化环境和音乐教育哪个会对音强和音色起决定性作用?西肖尔的测试作为心理学界对音乐才能测试的代表性成果,是否就一定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有关音乐能力的测量这些结论是否适用于全世界的所有人?这一系列的问题都还有待于研究和探讨。
后来,西肖尔也采取了一些补充的做法,他在音乐测量基础之上发展出的各色各样的音乐能力测量,更多地注意一定文化环境中的音乐能力,注意把普通听觉与音乐听觉区分开来,更多地从音乐的角度测验听觉,而不试图用一般听觉能力来解释音乐能力。但它们在提高音乐能力测量的信度与效度的同时或多或少地混淆了能力与成就这两个概念,把文化上的偏爱与教育的结果带入测量之中,恰恰违背了其科学至上的初衷[5,6]。
3 民族音乐学相关理论对音乐能力研究的启发
3.1 文化语境对音乐能力的影响 “语境”是任何一种文化的参照点,体现了文化结构间的相互联系,脱离了语境的文化也就失去了意义。梅里亚姆认为,音乐的现象可以被解释成一种文化现象,其语境可以划分出不同的层次[7]。
3.1.1 社会中的音乐能力 社会这个因素在文化语境中处于相当重要的位置。作为某一特定时代文化群落中的成员之一的某个作曲家,其音乐与他属于的那个群落一定是有着血缘关系的。因而在提及音乐才能时,首先就会提及社会背景下的音乐才能。例如,巴赫的音乐世界与德国宗教改革的联系,他的音乐内含着“德意志民族宗教情绪和哲理的沉思”;贝多芬的音乐与德国古典哲学的关系;康德哲学的精神在贝多芬作品中的复活,都显示了文化群落对于音乐才能的影响[8]。
在所有社会的基础音乐观点中,音乐才能的问题会引申出诸多问题。例如,社会认为是某些人比其他人具有更强的能力,还是整个社会都分享同等的才能?这种音乐才能是否由个人从其父母或亲戚那里继承而来?或者究竟有没有继承的观念?外来者或许可以采用音乐能力测试来研究这个问题,但不幸的是,我上面所提到的这类测试显然会受到文化的制约,它们被按照西方世界所理解的音乐来设计[9],因而无疑只具有有限的价值。在这一点上,约翰·布莱金认为,这些所谓的音乐能力测试,是人们通过表演书写下来的音乐作品来判断这个人是否具有音乐才能,毫无疑问大多数人的潜在音乐能力会在这里被无情地抹杀。此外,这些音乐能力的测试只跟某些文化相关,也就是跟鉴定者有相同音乐体系的文化相关。如果超越了那种社会环境,那么所有的音色、音准和音量的测试都将毫无意义。
在音乐能力的增长或退化中,音乐在社会中的价值以及音乐对人们产生的不同效应,是不可或缺的因素。而且,人们的兴趣不再停留于音乐才能的本身,而是更多地放在与音乐相关的社会活动中。另外,如果没有那些音乐以外的行为,那么音乐能力也许永远不会发展。因此,研究音乐才能必须基于对社会因素的探究。
3.1.2 个人音乐能力的评估标准 对于个人音乐能力的探究,在民族音乐学中主要表现在不同民族对有音乐天赋的人的不同要求。现阶段,从个人音乐才能的角度讲,人们似乎更倾向于对亚文化民族音乐的研究,尤其集中在非洲部分地区。民族音乐学家梅辛杰发现,尼日利亚的阿朗人认为所有的个人生来对审美活动有着同样的内在才能,他们相信只是后天的训练才能使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有技巧。
与阿朗人强调人们生来具有同等的天赋不同,另一个部落巴松叶人则认为,个人所继承的音乐能力肯定不一样,这两种观点是截然不同的。虽然巴松叶社会是强大的父系社会,但是对音乐能力的继承可以来自父母的任何一方。如果父母中的一位是音乐家,那么一般认为孩子会继承音乐能力并成为一位音乐家,虽然并不绝对如此。消极的是,有些人被公认缺乏音乐能力,但巴松叶人对此可以以他们的祖先没有音乐家来解释。因此,巴松叶人对于有音乐天赋的“天才”个人有着明确的观念,这种观念与我们自身的西方世界的观念非常相似。这种个人的音乐观念影响着社会中的音乐潜力,可以假定,阿朗社会中的潜在音乐家资源要比巴松叶社会丰富得多,因为在巴松叶社会中可能成为音乐家的人数强烈地受制于个人“天分”的观念。于是,个人的才能问题就会上升到社会,乃至文化背景下的音乐才能研究。那么,不同的社会在这方面的研究会相去甚远,而且我们似乎可以按逻辑假定,任何群体的整体音乐状况都跟这种“个人的”观念有着直接而实在的关联。
还有一些非洲的例子:瑟罗在谈到象牙海岸的鲍勒人时说,“虽然有些人个人被公认在特定的艺术技巧方面有着特殊的才能,但事实上社会的每一个男性成员都掌握着某种特别的宗教技能或艺术技能。”我想,音乐才能亦是如此。另外,阿拉基加在对非洲的概述中说,“非洲人生来就是音乐家……我常常观察非洲儿童玩耍,我发现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有成为作曲家的天赋”。这可能又与阿朗人的观念相仿。
在这个问题上非洲以外的研究似乎非常欠缺,奎恩提到斐济人“除了托维亚的祖先所具有的普遍能力以外,他们中的一些人有向他歌唱的特殊才能,而他无法把这种才能传授给其他人”。于是,不同社会在对潜在艺术家数量的预期方面是存在差异性的。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假设,有关遗传的观念可能与大众参与音乐的程度以及音乐在社会中的总体重要性息息相关,这就又将个人的问题引申到了社会问题。此外,贝斯特在谈到毛利人时说,“几乎所有的原住居民都是歌手”,而伯罗斯在关于乌韦阿和富图纳的报告中说,“这两个岛屿上的所有歌唱者都具有特别的社会性特征。因而独唱只是用来引出合唱,或者作为回答或点缀的部分”,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社会虽然有一定信息可查,但是我们始终缺乏这些社会中的音乐能力遗传证据。
3.2 交流中的音乐能力——胡德的理论[10]民族音乐学的出发点是以平等和尊重的态度来理解各国音乐,那么在研究异文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交流和学习。自50年代起,曼特尔·胡德等与查尔斯·西格提出并发展着双重音乐能力的概念。所谓的“双重音乐能力”,即一个人完全参与两种音乐体系(像双语性那样,即研究一种文化,须学习其语言),训练民族音乐学工作者,要求他们能够演唱或演奏一种自己所研究的音乐文化,以加强研究者的直观体验。这种“双重音乐能力”的观点所依据的前提是,各种音乐只有在习得的前提下才能获得最完整的理解,即只有通过本身的实践而理解了他文化的音乐基础后,才能更好地用言语来加以描述。这体现出“学习”对于音乐才能培养的重要性。胡德曾说过,“只有演奏过某种音乐,才能真正地理解它”。可见,从某种角度上讲,“双重音乐能力”即一种理解音乐的方式。
胡德率先把世界音乐引进北美高等院校音乐专业课程。他不但自己身体力行,学习弹奏一种叫列巴布的弦乐器,而且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开展第三世界音乐的表演课程,请一些第三世界的民族音乐专家来上课。这种“双重音乐能力”的课程目前在西方已很普遍。胡德在其《民族音乐学家》一书中专辟一章论述如何培养这种“双重音乐能力”,即其他文化中的音乐,包括读谱、视唱、听写、表演。他认为,学习民族音乐学,首先必须从听觉“偏见”中解放出来(如平均律、美声唱法以及欧洲音乐概念等),尽量在音乐表演原来的环境中听赏;学会表演节奏,尤其是非西方的不均分节奏以及复节奏;也要学会辨别非西方的音高,如那些西方平均律以外的微分音和音阶等;学会不同于西方的声乐和器乐表演实践,掌握特殊的表演姿势、音色和传授方式。总之,就要跳出西方传统的方法,用一种全球多文化的音乐家素质训练自己,这样对所学文化的传统才能增加理解。
胡德的双重音乐能力在学习非西方音乐时是一种获得音乐能力的手段,学者能“理解一种特殊的东方音乐的表达以至于作为音乐学家,他的观察不是令人难堪的”,交流的目的是一种对本土音乐的理解。但是,获得本土音乐理解不是太容易。虽然“双重音乐能力”在民族音乐学领域内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可。内特尔认为,“一个局外人不能达到像一个本地人一样理解音乐”,否定了胡德“subject shift”(身临其境)的观点。但不可否认的是,胡德的理论为音乐能力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可能性。
4 音乐能力在医学、护理学中的应用[11]
早在18世纪的时候,西方便开始对音乐引起的生理反应进行测量。首篇音乐疗法的临床医学研究,在1642年由丹麦医生所提出。2004年,在德国的哈雷举行了一个名为“Music and Science”,副标题为“The Impact of Music”的讨论会,投身于音乐研究的科学家们也注意到了在智力竞争的国际趋势下,音乐与科学的联手,音乐对人类生活发展的影响。
人在听音乐时,情绪便会产生波动,其实质性的作用在于改变人的行为。音乐的另一个特殊性质在于它对应激人群产生的放松效应。健康心理学领域的研究发现,应激体验和消极情绪对各种疾病出现都会有所影响,因此许多医学研究者、音乐治疗研究者纷纷关注音乐干预在临床应激状态下的作用,并将音乐的放松效应应用于临床镇痛和放松。将音乐应用于护理学,可以治疗病人的身心疾患,提高其生活质量。而身心问题是心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音乐能力与心理学也有着紧密的联系。音乐能力对人体的生理及心理有一定的影响。通过音乐进行干预是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是音乐、心理学、护理学相互结合,相互交叉渗透的产物。音乐能力的相关范畴可应用于围术期病人、ICU病人、癌症病人及胎教母亲等,可以减少焦虑,减轻疼痛。因此把音乐能力的相关范畴应用于护理学,具有一定的临床实用价值。需要注意的是要根据音乐构成对人的影响,确定为病人提供的音乐种类,以帮助病人达到生理、心理和情绪的统一和谐。
5 小结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心理学还是从民族音乐学的视角,音乐才能的研究都是一个可以继续深挖的研究课题。从这两个角度来研究音乐才能,一方面,从音乐能力本身出发,揭示音乐能力的实质;另一方面,从民族音乐学的角度,对文化语境中的音乐才能进行研究。从心理学的角度研究音乐才能,能折射出民族音乐学中的问题,而民族音乐学的研究也要依附于心理学的理论基础,两者是不可割裂的。要想较为全面地加以阐释,必须将这两个学科的知识相结合,才能找出某些具有价值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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