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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护士法》的立法工作 保障护理人员合法权益

2014-08-15郑儒君高梦雨李俊英

护理研究 2014年35期
关键词:处方权护士护理人员

郑儒君,高梦雨,李俊英

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是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护理是科学与艺术的结晶,通过运用护理技能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健康,减轻病人身心痛苦,最终提高其生命质量。护理作为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于人的整个生命发展历程,与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息息相关。颁布《护士法》的意义在于从法律层面强制性协调护士、病人、医院、医疗行政部门的行为,最终促进护理事业的发展,保障护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1 《护士法》与护士队伍建设

截至2012年底,全国注册护士总数为249.7万人,我国每千人口护士数从2005年的1.06名提高到1.83名,接近世界卫生组织(WHO)倡议的每千人口2名护士的标准[1]。医院的医护比由2003年的1∶0.68提高到2010年的1∶1.16[1]。世界许多国家都基本保持在1∶1以上。英国普通病房护士与病床的比例为1∶1;康复病房护士与病床的比例约为2∶1;重症监护病房护士与病床的比例是(5~6)∶1。据卫生计生委对全国400多所医院的调查显示,医院床护比平均为1∶0.36[2],远低于发达国家,最低的仅为1∶0.26,尚未达到1978年的要求,即病房护士与床位之比为0.4∶1。床护比失调不仅影响护理服务质量,也影响了病人满意度体验,同时也影响着护理队伍的稳定性[3]。从法律层面强制性规范医疗机构护士配备比例,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增加护士数量,改善护士薪酬待遇,更有助于护理事业的长远发展。

2 《护士法》与护士整体素质

截至2012年底,我国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注册护士占56.0%,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10.6%,这表明护士队伍学历结构不断优化。随着近10年护理专业招生层次的变化,中专层次构成比下降了约20%[4],专科以上学历护士的比例较2005年提高了24.4%,中专学历护士的比例显著下降。护士队伍学历从以中专为主转向中专、专科、本科、研究生多层次方向发展,护士整体素质不断提高。2005年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卫生计生委的指示精神,对肿瘤、重症监护、心理卫生、急诊急救、血液净化、器官移植等领域的护士进行专科培训,使护士的专业技术能力得到提升。通过《护士法》的颁布,进一步明确护士的工作职责、范围、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描绘出护理事业美好的前景,将激发护理人员的工作热情,有利于提高临床护理服务质量,最终促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3 《护士法》与护理教育

1888年,美国护士约翰逊在福州首创护士学校培训护士,这是我国近现代护理教育的开端;1934年,护理作为一门专业纳入国家正式教育系统。1950年,全国第一届卫生工作会议确定以发展中级护理教育为主;1952年,我国停止高等护理教育,1984年恢复高等护理教育。1992年以来部分大学护理系创立了护理硕士学位教育,2004年开始兴办护理博士研究生教育,培养更高层次的护理人才。根据教育部数据显示,我国现有900多所中专护(卫)校,500多所本科(专科)院校开设护理学专业,60余所高等院校招收护理硕士,20余所大学开设护理博士专业[5],少数几所学校还开办护理博士后流动站。目前,我国护理专业教育层次包括中专、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但是我国具有本科学历的护理人员仅占10.6%,高学历、高职称护理人员严重缺乏。而美国的本科学历护士占46%~48%[6]。近年来,我国在职护士的继续教育呈现多层次、多渠道的形式,全员、全程培训的模式[7]。但当前我国的护理队伍并不稳定,护理人员流失严重,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卫生机构应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切实维护护士利益,并采取相关激励措施提高护士队伍的稳定性[8]。因此,如何提高护理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充分保障护理人员的合法权益,战略规划护理人员的职业生涯[4,9,10],是政府、医疗机构、社会组织和护理专家深入研究的课题。笔者认为,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关怀下护理事业的发展呈蒸蒸日上的趋势,调研起草《护士法》已经成熟,通过制定法律协调护理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权责利关系,推进护理教育向着层次合理、质量优异目标迈进,使培养的护士让政府满意、让群众满意、让社会满意、让自身满意。

4 《护士法》与护理战略管理

护理管理方式正从经验型逐步向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迈进[11]。在宏观层面,1993年颁布的《护士管理办法》建立了护士执业准入制度,对护士队伍基本素质的培养,保障医疗护理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公布的《护士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护士执业准入制度,明确护士的权利、义务和执业规则,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卫生计生委计划于2015年启动《护士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在微观层面,医疗机构在健全护理组织体系、完善护理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护理质量评价标准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护理战略管理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积极引入高新技术,促进护理技术水平的提高,在器官移植、静脉输液治疗、多脏器衰竭病人的救治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二是紧跟现代医学模式和健康观念的转变,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观念,以保障病人安全和诊疗效果为目标,满足病人生理、心理和社会的需求为宗旨;三是倡导护理延伸服务,使护理服务走上社会舞台,家庭护理、临终关怀、老年护理等多样化的延伸护理服务走进社区、家庭、护理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等场所。随着《护士法》的制定,将成立由护理专家经营的专业化护理服务机构,为病人提供长期护理、临终关怀、慢性病管理、康复促进等服务,实现护理服务的产业化经营,形成从疾病治疗到健康促进的完整产业链,此举措既促进了护理事业的发展,又会满足人民群众对护理服务的需求。

5 《护士法》与护理科研

鸦片战争标志着中国近代史的开端,列强的入侵给我国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国门的开放也使西方现代文明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引入我国,西方近代护理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由外国传教士传入中国,揭开了中国近代护理的新篇章。由此看来,我国护理学科的形成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护理科研几乎是一片空白。而美国公共卫生部于1948年便开始规划护理科研项目,次年,建立了“护理资源处”以提高护士素质、护理质量和护理学科的发展。1955年,美国“护理资源处”建立了护理科研专项基金和拨款方案,联邦基金提供高级护士研究课题,并大力支持博士水平的护理科研。新中国成立后,护理事业得到党中央的重视而进入迅速发展阶段。我国的临床护理研究工作主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恢复了高等护理教育以后,护理科研课程纳入教学计划,使护士具备了一定的科研与写作能力,为今后护理科研工作打下了基础。同时护理学术刊物也使护理研究者有了相互交流的平台,对护理研究起到了推动作用。护理科研是探索护理相关领域的创造性劳动,是高层次的实践活动,是护理学科发展的基石和护理事业进步的源泉。近30年来,我国护理研究促进了临床护理理论和技术的更新,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起到基础性作用,对提高护理工作质量和效率具有实际意义。但是,我国缺乏高层次的国家级护理课题研究,这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在地方政府和国家层面对护理科研专项基金的资助严重不足。因此,建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委、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及地方政府建立护理科研专项基金,资助一批护理重大科研课题和护理科研项目,使我国护理事业早日步入国际先进行列。

6 《护士法》与护士处方权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各领域交流日益广泛和深入,我国与发达国家在护理行业保持着密切联系,国内越来越多的护理专家迫切希望借鉴国外护士处方权的模式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护士处方权制度。我国自新中国成立后逐渐深入探讨护士处方权的问题,从国外的历史经验看争取护理处方权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疾病谱的变化以及人们对生命高质量的追求,护理服务逐步渗入到长期护理、临终关怀、康复保健、护理院、社区护理等领域。在这些延伸护理中往往只有护士的参与,医生极少涉入,而这些过程又牵涉一些处方权,我国护士目前不具备处方权,这势必影响了这些延伸护理的深入开展。护士拥有一定范围的处方权,就会有更多的自主权,帮助更多的人健康地生活。丁晓芳等[12]调查发现,60%以上的护士、医生和病人都认为我国应建立护士处方权制度,这样不仅能为病人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还能够提升护士的职业价值和增强护士的维权意识,推动护理事业更好的发展。张根柱等[13]研究认为,护士处方权的准入条件为:三级医院、护理本科学历及以上、中级职称及以上、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验。然而也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授予护士处方权的时机尚未成熟,在现行医疗体制下护士拥有处方权将不利于医护合作,甚至会引发医疗事故和护患纠纷[14,15]。护士处方权在社会上塑造了护士新形象,提升了护士的职业价值,保证护理队伍的稳定,为振兴护理教育事业创造了条件,对提高护士的整体素质及护理水平起到了推动作用,对护理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作用。国外研究显示,护士完全有能力开具安全的药物处方[16]。笔者认为,护士在促进和维护病人身体健康、减轻痛苦、促进康复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虽然我国在护士处方权的范围及护士处方权的资格、考试及认证等各环节还没有制定出可行性方案,但是凭借严格准入策略,通过《护士法》建立一套完善的护士处方管理规范,并颁布我国护士处方基本药物、器械目录,相信护士处方权将不会使医护之间产生矛盾,也不会因为护士处方错误或不当而造成医疗事故,反而护士拥有处方权能促进医护合作、减轻医生的工作负荷,共同为病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

7 《护士法》与相关法律法规

2008年1月23日《护士条例》在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时任国务院总理签署第5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随着《护士条例》在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得到贯彻落实,护士队伍建设快速发展,护士业务技术水平明显提升,护理专科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领域逐步拓展,护士权益和薪酬水平有所提高,广大护理工作者自觉履行《护士条例》的各项责任和义务,为维护和促进人民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护士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关于护士和护理工作的行政法规,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行为,充分保障护士的各项权利和待遇,明确护理相关机构的职责,最终提供优质护理服务,需要起草、制定、颁布并实施《护士法》。《护士法》的起草、颁布、实施将填补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将成为我国护理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同时也为护理工作者营造了有法可依的执业环境。《护士法》的实施将保障护士合法权益,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强化政府部门、医疗机构的职责,加强高校护理人员的培养和医疗机构护士的继续教育,医疗机构合理配备护士,加强护士队伍建设,改善护士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护士法》的实施将严格规范护士的注册、执业行为,明确护士不履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营造全社会形成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氛围,促进护士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8 小结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护理事业取得了可喜成就:护理教育体系凸显成效;护士专业技术不断进步;护理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护理管理渐进科学;《护士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法规相继出台。《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指出[17]:以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服务“贴近病人、贴近临床、贴近社会”为重点,健全制度体系,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能力,立足国情、科学发展、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促进护理事业发展,适应医学技术进步和医学模式转变的要求,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需求不断提高的要求。虽然近年来我国护理事业发展迅速,但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仍存在巨大差距,护理事业正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让我们团结一心,抓住机遇,深化护理体制改革。唯有如此,中国护理事业才能焕发出更加绚烂的光彩,才能编织更加美丽的中国梦。展望未来,起草、制定、颁布及实施《护士法》对保障护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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