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企业覆盖率低的原因分析

2014-08-15聂清华

关键词:保险机构投保信用

聂清华

(厦门大学 嘉庚学院商学院,福建 漳州 363105)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政府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以出口贸易的中国外买方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由国家授权的保险机构承保国内出口企业在经营出口业务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由于其符合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规程,因而普遍被各国政府采纳。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数量近4000万户,中小外贸企业数量将近500万户,占我国外贸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70%,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主力军。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出口信用保险在帮助其防范收汇风险、提升国际竞争能力和解决贸易融资等方面有着其他金融工具难以替代的作用,甚至业内专家们一致认为:出口信用保险相对于其他一系列出口扶持政策,更能帮助中小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但据中国信用保险公司历年年度报告显示:中小企业的投保户数各年度内却从未超过4 万家[1],换言之,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中小外贸企业的覆盖率长期以来均低于1%。因此,从多层面、深度探析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中小外贸企业覆盖率低的原因,为业务参与各方采取科学的应对之策提供依据,在当前世界经济低迷、外部需求骤减的大背景下,对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政策性工具促进外贸出口,保持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平稳发展,意义重大。

一、中小外贸企业层面

1.风险及投保意识淡薄

我国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进入国际市场较晚,经历国际经济危机的经验教训少,缺乏对国际市场和贸易风险的正确认识,风险管理意识不强。据2009年末商务部统计数据,我国只有11%的企业建立了应收账款风险监管体系,而其中95%为外商投资企业,内资企业风险意识的缺失程度可见一斑,中小企业则尤为突出!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不知道应收账款也是和货物一样可以进行投保的资产,在应对出口收汇风险时,只好凭经验、靠感觉甚至是赌运气;另外,许多中小企业认为发达地区、老客户、大客户以及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业务不存在风险,没有必要投保;还有一些中小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认识存在误区,把出口信用保险与商业保险混为一谈,不知道它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旨在支持和帮助企业扩大出口的政策性险种而本能加以排斥。

2.利润微薄,对成本极为敏感

中小企业的出口产品大多以劳动密集度高、低技术含量的加工产品为主,且普遍缺少自主品牌——据新华社2012年对浙、粤、苏、鲁、京等地的500多家中小出口企业的调查结果显示,拥有自主品牌的企业所占比例不足3%,因而产品附加值低、利润微薄。近年来,企业综合成本呈不断攀升之势:首先,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2010-2012年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上涨33%,大部分地区每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20%以上,企业“五险一金”支出也相应增加。其次,原材料价格上涨。2011-2012年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指数累计上涨19.6%。最后,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升值势头强劲。自汇率改革以来,人民币兑美元已累计升值17%,出口企业换汇成本持续升高。在上述不利因素共同作用之下,中小外贸企业原本就狭小的利润空间进一步受到挤压,相当一部分企业在保本、甚至亏损状态下勉强维持着经营,其对成本自然高度敏感,即便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诸般好处,但投保就意味着进一步抬高经营成本,吞噬原本就少得可怜的收入,加大经营的难度,因此,只能心存侥幸,躲过一单是一单。

二、保险机构层面

1.特殊的承保原则

出口信用保险虽属保险范畴,但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其承保的风险具有很强的人为性、不可控性和系统性,故重大亏损的可能性较大,一般的商业保险机构不愿涉足,因而长期以来各国政府将其作为政策性险种来开办,我国也不例外。为了既保证政策性作用的充分发挥又能最大限度地维持自身经营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在制度设计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制定了一系列特殊承保原则:统保原则、限额申请原则、风险分摊原则、赔款等待原则等。实践证明,这些原则的确较好地实现了当初的设计目标,但客观上也会抑制中小企业投保、续保的积极性。

统保原则要求投保人将一定时期内(通常一年)在一定国家和地区内的所有出口业务,不分优劣,均加以投保[2]。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险机构扩大承保规模、发挥大数法则分散风险、避免投保人逆向选择、维持经营的稳定性。但却不可避免地加大了投保企业保费支出,加重了投保企业的成本负担,这会使原本就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更加步履维艰!

限额申请原则要求投保人出口货物前,必须事先向信用保险机构申请并获得买方信用限额,即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投保人)支付赔款的最高限额[2]。实践中,由于限额审批周期受多种因素影响,长短不一,常常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交货期限已到而信用限额尚未批复,二是信用限额未能通过审批,三是获批复的信用限额在时间、额度、支付方式上与贸易合同不匹配。以上任何一种情况出现,都将使投保人处于两难的境地:如果仍然按贸易合同发货,一旦发生收汇风险则无法获得保险机构理赔;如果要求国外买家修改合同相关条款或是不发货,就将面临违约和错失贸易机会的风险。

风险分摊原则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人投保的信用风险项下的债权不足额承保,承保比例通常为80%-90%,对高风险地区和买家,甚至低至50%[2]。制定这一原则旨在减轻保险机构的赔款压力,同时希望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密切合作,共同控制风险,减少损失。但投保企业往往较难理解和接受支付高昂的保险费却不能获得全额赔付这一现实,进而心生抵触。

赔款等待期原则是指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人要等约定时间届满后方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约定时间即等待期一般为4-6个月[2]。设置等待期的原因如下:一是有的国家法律对拖欠货款违约有不同的释义;二是为了使被保险人能够较为主动地配合保险人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减少损失。但对于资金普遍短缺的中小出口企业而言,如此漫长的赔款等待期往往意味着经营的中断、商机的错失!

2.服务意识与能力不强

(1)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服务意识不强。虽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采取商业化运作模式,但“政策性机构”的本质和较短的经营历史决定了其服务意识不强。目前,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经营方式较为保守,业务的宣传、推广力度不强,基本上采取设点等待客户上门的受理方式,较少主动造访客户。这样的方式必须依赖于客户自身有较高的风险管理意识,了解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而大多数中小外贸企业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薄弱,对出口信用保险知之甚少,自然不会主动上门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2)服务能力不强。一是国内网点数量不足,分布不均匀。虽然至2012年末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形成由总公司营业部、18个分公司、8个营业管理部和20个办事处组成的服务网络[1],但绝大部分设在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发达重点地区,相对于我国庞大的对外贸易额和较为分散出口地理布局,服务网点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地理分布上都远远不能满足需求。有的在内陆地市虽然设立了机构,但由于业务辖区过大,往往人手不足,办事效率偏低。很多企业,尤其是资金不充足、地处偏远的中小型外贸企业往往因路途遥远、费时费力而放弃投保。二是信息资源不够丰富。对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来说,信息资源至关重要。只有拥有尽可能丰富、真实的信息资源,才能向投保人提供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快速正确地评估进口国国家和买家风险,从而及时科学地指导出口企业,避免收汇损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过十余年的不断发展,拥有了50多个国外买家资信调查渠道,一个伦敦分支结构,已建立了涵盖660多万家的全球企业数据库[2]。但与我国庞大的对外贸易额和出口企业数量相比,信息资源与渠道仍显不足,与世界一流保险机构之间的差距依然较大。比如,法国的COFACE 集团早在2009年就在全球37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业务服务分支结构,在6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企业资信调查机构,并可提供世界155个国家和地区的3500万个企业的资料信息[3]。三是保险产品种类偏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设计出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特定合同保险、农产品出口特别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外派劳务信用保险、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保险等十余个品种来适应市场的需求,但与其他贸易大国相比,产品品种仍显单一,缺少既能紧密结合当前国际贸易新形势又能满足投保企业多样化需求的险种。诸如:装船前及装船后信用保险、成本增加风险保险、汇率波动风险保险、投资风险保险、市场销售风险保险和贸易展览会风险保险等。

3.费率过高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计算公式是:保险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参数。费率调整参数根据投保人出口经验、承保记录、买方资信等因素设置,参数区间通常在0.5-1.5 之间[2]。目前,我国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平均基准费率在1%左右,远高于普通商业险费率,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平均基准费率高达2%。鉴于中小外贸企业历史出口经验欠缺,风险自控能力较弱,投保规模较小,交易对象资信水平不高等原因,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向其征收保费时,选取的费率调整参数往往大于1,致使最终折算出的费率要高于平均基准费率。而据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2012年春季)》显示,中小外贸企业平均利润率仅为1.44%,因此在现行的保险费率和企业利润率条件下,期望更多中小出口企业积极投保,使出口信用保险对其覆盖率达到理想的水平,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三、政府层面

1.出口信用保险专门法律缺失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只是用《保险法》来兼顾出口信用保险。由于《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与出口信用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其条款对信用保险的针对性不强。在出险后,哪些具体情况适用何种条款,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可循,投保企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等三方之间往往较难达成一致意见,因而理赔结果时常令投保企业和融资银行不甚满意。这些由规范性方面存在的欠缺造成的不确定性,难免使出口企业和融资银行对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信心不足,使融资银行看低出口信用保单的增信价值,继而重拾抬高准入门槛、加强对投保企业的信用审核和资质审查等做法来控制信贷资金风险,许多银行干脆停办了该项业务。这使得出口信用保险的便利融资功能价值名存实亡。而“银行融资的便利获得”恰恰是出口信用保险吸引资金捉襟见肘的中小外贸企业投保的一块“金字招牌”!因此,专门法律的缺失最终极大地影响了中小外贸企业投保、续保的积极性。

2.保险资本金不足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之初,财政部给予的注册资本金是40亿元人民币,约合5亿美元。按照国际保险市场惯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资本金与保险责任之比通常是1∶ 20,因此长期以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最大承保责任仅仅是100亿美元左右[4]。虽然2012年12月18日中投集团通过汇金公司共计向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注资200亿元,使其资本金提高5.8倍,但2013年,我国外贸出口总额已达2.21 万亿美元,扩充后的资本金总额依然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对外贸易与投资飞速发展的需要。由于资本金的局限,使得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服务对象上不得已只能采取“抓大放小”策略:偏重大型企业、国有公司,冷落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同时将有限的财力集中于机电、汽车、船舶、农产品、纺织、轻工、医药、高新技术产品等八大行业进行重点支持。而我国中小企业出口产品则以纺织服装、鞋、玩具箱包和轻工产品等为主,在其他6个行业中,涉足不多。因此,保险资本金不足,使广大中小企业实际获得的支持较为有限。

从2013年1月起,为了缓解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不足的压力,解决长期以来束缚出口信用保险快速发展的准备金不足问题,国家允许“人保财险公司”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然而,受人才、承保技术、海外信息资源、市场认可度等因素制约,其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短期内难以迅速扩大,其庞大的资金优势短期内也难以发挥。

3.政府的扶持政策缺乏连续性

为了鼓励出口企业积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各地政府纷纷出台了一系列保费补贴扶持政策。在出口大省浙江,省级财政对全省投保企业保费补贴10%,各地市(县)地方财政在此基础上再补贴40%-80%不等;广东省平均补贴率30%;北京市补贴率是50%。这些措施大大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负担,极大地推动了短期贸易出口信用保险在各地的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投保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加,地方财政的压力陡增,于是大幅降低补贴比例,并且对补贴对象做了调整,出口传统市场的企业不再享受补贴。越来越低的保费补贴率和日益严格的补贴条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出口企业的投保,特别是对中小企业和一些利润微薄的外贸企业的投保热情影响更甚。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历年年度报告[EB/OL].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index.html.

[2]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与案例[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8.

[3]何慎远,汪寿阳.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

[4]戴晓芳.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建材,2009(3).

猜你喜欢

保险机构投保信用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保险投保与理赔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2017年新设保险机构情况表
外资及港、澳、台保险机构上海代表处通讯录
互联网财险投保者
浅析存款保险机构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公路工程保险投保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