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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家文化的现代转型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014-08-15王春福韩东飞

关键词:家族权力转型

王春福,韩东飞

(浙江工商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文化转型就是新的文化模式取代原有文化模式的过程,它是由特定社会的主导性文化模式失范导致的文化危机引起的。文化转型将从根本上冲击旧的制度和体制,为社会发展带来极大的活力。家文化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中国传统社会是以小农经济为支柱的农业社会,家庭和家族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因此,积淀了丰富的“家文化”。由家庭和家族孕育的“家文化”不仅影响家庭和家族生活,而且还泛化出国家和社会的组织法则与伦理规范,形成了中国特定的“家国一体”和“家国同构”的传统形态,使家文化同国家政治生活发生极为密切的关系。中国传统家文化的现代转型,突出地表现在家庭和家族的组织结构由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向扁平化结构转变;权力配置由高度集权向分权转变;行为规范由家庭伦理向法律契约转变;价值观念由家族至上向家国情怀转变等方面。在家文化转型过程中,个体的独立性不断彰显出来,已经或正在经历由“家族人”向“单位人”再到“社会人”的转变。中国传统家文化的转型成为推动国家政治形态发展的重要力量。考察传统家文化转型的历史过程和形态及其对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推动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中国传统家文化的最初转型与国家统治方式

由于中国的家庭和家族在传统社会生活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因而形成了以“家”为本位的传统文化,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传统家文化的演进,经历了父系氏族社会的父权家长制大家族,商周时期的宗法式贵族大家族,东汉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世家大族式大家族,宋以降的平民化大家族,包括元明清诸代的历史过程,只是形式上发生某种改变,其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与此相关联的国家政治统治的方式,也仅仅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其实质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直到近代,伴随着生产方式的快速发展,传统家文化在危机中开始艰难的转型,与此同时,国家的统治方式也逐步发生改变。

中国家文化从传统向现代转型始于清末民初,其动力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国内商品经济的发展是推动家文化转型的内在动力。明清时期,在仍占主导地位的自给自足的农业自然经济中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萌芽,其主要标志就是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日益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小农经济,动摇了宗族存在的根基,也冲击了人们固守的家训家风中“耕读为本”、“重农贱商”的思想观念。二是外国资本的入侵是推动家文化转型的外在力量。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大门,也打破了中国农村几千年的自我封闭状态,加速了自然经济结构的解体,进而改变着传统社会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新的文化特质和文化要素,开始介入家庭和家族乃至整个社会生活。在内外两种力量的夹击下传统家文化陷入危机,同时也启动了传统家文化的现代转型。

族田是维系传统家族制度的重要经济基础,也是传统家文化赖以生存的根基。族田的变化动摇了传统家文化的根基。清朝民初,地主兼并族田以及族长、族绅倒卖族田现象十分普遍,维护家族制度的族田失去了“收族”的功能,族长无法凝聚和统治族众,农村占主导地位以聚族而居的家族组织开始瓦解。王权、族权、父权、神权等权力系统对农村的控制力减弱,传统的“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开始解体。

历经辛亥革命以及与此相伴随的“家庭革命”、“家族革命”、“祖宗革命”、“三纲革命”“婚姻革命”和五四运动,封建家族制度、宗法思想、伦理道德受到深刻的批判和打击。尤其是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运用马克思主义思想武器,对传统家族制度和宗法思想进行了更为深刻的批判,提出了“政权、族权、神权、夫权是束缚农民的四条绳索的论点,指出地主政权是一切权力的基干,族权则是维护封建统治的辅助力量,要消灭封建族权,首先要消灭封建政权”[1](P31-32)的思想。在土地革命时期的农民运动中,农村中封建宗法秩序被进一步打破。中国共产党制定了消灭族产公田,没收地主土豪及家族祠堂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纲领,以瓦解宗法社会政权和族权的基础。在它所创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按照这一纲领付诸实践,实行土地革命。没收家族祠堂的族田族产,打击地主豪绅,基本上消灭了家族势力在根据地的统治。传统的家庭和家族制度开始解体,并走向衰落。

伴随着家族制度和家族组织的变异,虽然作为主体的人仍以“家族人”身份存在,但构成家文化主要内容的家庭和家族的组织结构、权力配置、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都开始发生变化。在家族组织形式上,打破了族长的专制,催生了民主管理的萌芽,出现了族会制和议事会制等形式。族会(家族会)不同于传统的宗法式家族,基本上实行的是“家族立宪”的民主管理原则。制定章程、确立宗旨、规定原则,明确办事机构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公举的董事、议员、理事等依照会议的决议处理家族事务。家族会议有族人大会和族议会两种形式,族人大会高于族议会,族人都是“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族产的经营也要根据章程进行。虽然族长的权力仍然得到族众和政府的承认,但由于战乱、族田流失和新文化的冲击,作为传统家族制度重要依托的祠堂和族谱族规遭到很大程度的损毁。象征着家族权力的族规族约虽然仍然存在,但赋予某种新时代的气息。族长族权“代祖先立言”的光环被打破,权力开始弱化。家族的宗法色彩在一系列冲击下逐渐走向衰落,族权对族众的控制力明显下降,不再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地位。

伴随着外来文化的冲击以及新式教育的推广,作为传统家文化理论支撑的儒学渐趋衰微,各种新的社会思潮兴起,家族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提倡男女公开社交与恋爱自由;打破“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婚姻的陋习;突破“族中女子不上谱”的观念,准许女子入谱;突破“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鼓励女子就学;淡化了“妇女从一而终”的观念,宽容女子离婚和改嫁现象,打破了“三纲五常”的伦理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子的独立性和男女平等;提倡建立由夫妇子女组成的具有人权平等、人格独立、团结和睦、相互扶助的小家庭。更重要的是,人们不再仅仅囿于讲孝悌、守纲常等家族本位的小家族主义观念,开始跨出家族主义的桎梏,将家族与民族、国家联系起来,将原来提倡的敬宗收族推广为国族。

在家文化转型过程中,国家政治生活也开启了民主新风。以孙中山为首的民主革命先行者们,力图用西方的制度和文化改造中国,建立民主共和政体。中华民国的成立,改变了中国传统政治的基本形态。随着具有宪法效力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及《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颁布,在文本上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基本原则,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在国家组织结构上推行“五权”体制。参议院(国会)代表民意、创设法统,行使立法权,做到有法可依;总统由国会选举产生并受国会制约,总体制与内阁制结合依法行使行政权;各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实行独立审判、公开审判、法官终身制等原则。同时出现了政党政治,“民初政党政治的兴起与初步发展,标志着政治主体的近代化、政党化、政治形态由皇权政治转向政党政治”[2](P127)。一系列的制度设计,推动了国家制度和体制的变革,但这一切尚处于移植西方和初步尝试阶段。

然而,几千年的宗法社会,传统家文化的影响根深蒂固。虽然民国时期家族制度逐渐解体,家庭和家族的组织结构、权力配置、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开始发生变化,但严格说来,它摧毁的仅仅是家族制度的外在形态。而且,从北洋政府到国民党政府都采取扶持、收买和重用家族势力,承认其合法性的政策,以求政权与族权的联合统治。所以,就其整个社会形态来说,宗族仍是乡村社会的基本组织系统,宗族势力仍然控制着中国。到头来,先行者们创造的不过是形式上的民主共和,虚拟的议会民主政治罢了。

辛亥革命虽然打破了几千年的家国体制,然而传统家文化的家族制度和家族组织,还存在于城乡尤其是广袤的乡村之中。宗法观念、嫡庶亲疏、高度集权、等级秩序、忠孝合一、家族至上等家文化的主要内容仍然根深蒂固,严重地影响着国家的政治形态。特别是北洋政府取代了民初的共和政体,实行个人独裁和军阀专制,总统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终身享有并可世袭的权力,政党被禁止,国会被解散,临时约法被抛弃,更有甚者企图复辟帝制。直至后来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最终形成了一种极具封建家长制色彩的个人独裁和极具家族制色彩的党国体制,以人治党,以党治国。同时,国民党在国家财政系统之外建设自己的经济组织,更有“四大家族”的垄断,积累了庞大的“党产”和“家产”。从一定意义上说,整个民国时期仍然没有完全冲破家族社会和家族国家的藩篱。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家文化转型与国家管理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彻底消灭封建政权,对封建家族制度和族权进行了毁灭性的打击。通过土地改革运动、人民公社体制和单位组织体制,全方位地撼动了传统家文化延续的根基。个体也由传统的“家族人”向“单位人”转变,传统家文化进入了转型的快车道。

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征收和没收族田族产,消灭了家族制度的物质基础,也使“合族敬宗”失去了意义,族众纷纷脱离了家族。以族长、豪绅为首的家族组织从根本上解体了。家族中的祠堂原是全体族众祭祀的场所、家族的象征,是族长处罚族众的家族“法庭”,现多数被充作农村公用,消灭了家族的依托中心。族谱、家法族规是维系家族制度的精神纽带和保障,是族长惩罚族人的依据,现也被农民自发废除。土地改革还摧毁了农村基层政权的保甲制度,推进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各地都在农民协会和农民代表会议的基础上,召开了乡村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了乡村人民政府,在农村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基层政权,实现了农村政权的民主化,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的主人,从此农村中的唯一权力机构是乡村人民代表会议及由它选举产生的乡村人民政府。土地改革和农村民主政权建设的完成,彻底摧毁了封建家族组织,标志着在中国社会生活中存在了几千年的家族制度的彻底灭亡”[3](P431-432)。通过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把分散的个体小农经济转变为集体所有制经济,并建立了集党、政、经、军、民、学于一体的,高度集中并具有纵向隶属关系的全能组织体制,逐渐实现乡村社会集体化和国家化。在城市,也通过集体化运动建立了典型的、垂直管理的单位组织体制,个人也由“家族人”转变为“单位人”。单位组织体制是中国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运行的组织载体,是一种不同程度上隶属于国家行政机构中党的组织系统的社会基本组织形态。单位组织体制的建立,使城市社会实现了高度的组织化。

此时的家文化转型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在组织结构上,小型化、单一化的家庭取代了结构复杂的宗法大家庭和大家族,破除了传统的等级制度。人民公社体制打破了传统乡村以血缘家族为基本组织的状况,破除了血缘和宗法家族关系的等级秩序,以超家族体制的组织原则,把更多原来的家族成员整合到新的组织框架中。家族成员也由“对血亲的忠诚转向对新发展起来的法人团体即集体的忠诚”[4](P513)。二是在权力配置上,传统大家庭的权力结构被解构,家族长高度集中的决策权和管理权逐步弱化。权力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了分割,通过协商共同处理家庭事务成为基本的家庭运行方式。人民公社体制和单位组织体制分别作为乡村和城市的正式权力系统,由国家认可并赋予的垂直指令式权威,构成了权力均衡机制的基本细胞,取代了原有家族的权威。三是在行为规范上,父母慈、子女孝、兄友弟恭、尊老爱幼、夫妻互敬互爱互助的家庭美德,成为处理家庭关系的主要道德规范和家庭生活的基本原则。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从法律上废除了封建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建立婚姻自主、男女平等、尊老爱幼、家庭和睦、民主管理的社会主义新型家庭关系。人民公社体制和单位组织体制,通过法律规章制度、集体组织制度和集体成员行为准则来构建乡村和城市的社会秩序。四是在价值观念上,伴随着“家族人”向“单位人”的转变,家庭或家族至上的价值理念逐步被“国家兴亡、匹夫有责”的家国情怀所取代。爱祖国、爱人民、爱领袖、爱社会主义、爱单位、爱集体等成为社会的核心价值理念。为了确保人民公社体制和单位组织体制的运行,确立了与之相适应文化环境和行为准则,使“家族人”由原来的血缘家族认同逐渐转向“单位人”的阶级认同、社会认同、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破除了宗法思想和家族观念的束缚。

同时,国家政治形态和管理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组织结构上,催生了“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权力配置上,在人民民主制度下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坚持群众路线;在行为规范上,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和坚持以德治国相统一;在价值观念上,确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核心的社会主义主导价值观。

然而,在旧的家庭制度解体的基础上,从家族中脱离的族众,摆脱了“家族人”的身份,并没有成为相对自由的“社会人”,而是逐渐走向具有封闭性特征的集体或单位,以“单位人”的身份存在,形成了个体对集体或单位共同体的“人身依附关系”。

在乡村,靠国家行政权力对乡村社会进行整合和重建,没有从根本上消解传统家文化的内在根基。虽然传统家文化“经历了表面的断裂状态,但不能否认村落家族文化仍在延续,在其有形空间消散后,其无形空间却仍在顽强地延续、再生与扩张”[5]。而且,人民公社体制以及由户籍制度进一步固化的城乡二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在地理空间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人们的血缘家族依附关系,强化了“自我封闭”聚族而居的自然格局,使得用行政手段建立的生产队和生产大队,也带上了浓厚的家族血缘关系色彩。因此,一旦国家权力放松对乡村社会的直接控制,处于隐性化的家族制度和家族观念就会显性化。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乡村家族势力、宗法思想和家族观念重新抬头也证实了这一点。

在城市,所形成的单位组织体制,在很大程度上秉承了传统家族制度的许多特性。由于单位组织体制是在中国独特的乡土家族文化框架中形成的,逐渐演化成为极具家族色彩的集体。每个单位就像是一个“大家族”,形成了单位家族式的组织形态。而且单位组织通过“包下来”的福利保障机制,使单位成员的交往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也仅限于单位组织内,从而形成了具有浓厚伦理色彩的“熟人共同体”,并成为单位成员情感寄托和利益满足的归属地。单位成员面对这种封闭狭隘的生活交往空间、千篇一律的生活样式和“等靠要”的依附状态,就像传统中国人生活在家族中一样,单位组织系统内部形成了一种家族化的群体氛围。

尽管单位组织体制在保持社会稳定、巩固国家政权、推动中国的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形成了狭隘的单位归属意识、非契约的人际交往关系、平均主义思想、服从权威的依附性观念、纵向庇护的忠诚回报关系等消极因素。传统家文化对国家政治生活产生的消极影响仍然不可低估。国家在高度垄断资源和权力的情况下,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社会被压缩到一维的国家结构之中,成为国家的附属物,形成了高度集中的组织结构和权力结构。国家虽然颁布了宪法,但在政治运行中人治色彩还比较浓厚。

三、改革开放后的家文化转型与国家治理形态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不断深入,传统家文化转型的步伐也进一步加快。在农村由于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凸显了单个家庭的独立性。村民自治体制的确立,又把单个家庭联系起来形成社会自治组织,不仅建立了超家族关系的社会联系,而且冲破了政企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民摆脱了人民公社集体组织的束缚,变成了独立的经营主体。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民营企业也蓬勃发展起来,建立了不同独立主体的市场联系,率先在经济领域打破了相对封闭的单位组织体制。国家全面垄断的资源开始向社会和市场扩散,形成了新的资源分配格局和新的权力配置格局。

国家垄断体制和单位组织体制被打破,人们有可能通过社会提供的多样化途径获取生存和发展的资源,使人们不同程度地摆脱对家庭和单位的依赖成为可能。由于人们逐渐摆脱了对家庭和单位生存资源的依赖,从而削弱了家庭和单位的全能性功能。个体逐渐从“家庭人”和“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促进了人们在地理空间和社会阶层之间的流动,形成了跨血缘和跨地域的业缘关系。随着传统家文化转型步伐的加快,在组织结构上,传统家长的权威失去了等级组织的载体,小型化、单一化、扁平化的家庭模式越来越普遍化。在权力配置上,凭借知识、能力、才干、收入多寡等形成的后天性权力结构,逐渐取代以往依据血缘辈分身份等级形成的先赋性权力结构。家庭成员都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话语权,家庭事务由全家人员协商决定,家庭权力甚至下移到子女手中。在行为规范上,《婚姻法》《九年制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的颁布,形成了较为系统的调整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伴随着家文化的转型,国家治理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家的政治生活逐渐走向民主化、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一体化的集中性组织结构开始逐渐走向扁平化和网络化。由于承载权力运行的组织结构发生了变化,改变了原有的权力配置结构。高度集中的权力开始分割,层级授权和平行分权的新格局正在形成。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逐步理顺执政党、人民代表大会、政府、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关系;政府、市场、社会的边界正在逐步清晰起来。过去那种“以党代政”、“政企不分”、“政社不分”的体制正在改变,权力配置格局逐步向合理性迈进。权力的运行方式也摒弃了单一的垂直命令方式,双向互动方式渐成主流,多元主体民主协商方式打造了新的权力运行机制,拓宽了公民参政议政的渠道。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推动下,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民主意识、法治精神、契约精神逐渐深入人心。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成为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实行、民营企业的崛起和发展以及单位组织体制的变革,推动了传统家文化向现代文化转型,但也形成了诸多方面的连带效应,在某种程度上为家庭和家族观念重新凸现提供了条件。一是家庭经营的连带效应。由于经济上实行了“包干到户”“包产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家庭作为独立的基本生产单位在农业生产经营中的功能凸显出来。然而家庭个体经营的抗风险能力比较弱,国家和社会所能提供的帮助又很有限,血缘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重新开始发挥作用,依靠家族的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强抗风险能力。家族势力借机重新抬头。二是村民自治的连带效应。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为了稳定农村社会和推动农村变革,国家在农村实行了村民自治制度。但村民自治因失去生产经营的功能以及自身建设的不完善,产生了新旧体制衔接的某些真空地带,为家族势力提供了生长的空间。家族势力操控村民选举,侵害村民权益,左右村民自治的现象屡见不鲜。三是民营企业的连带效应。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大多具有血缘或亲缘特性,往往以家族企业形式起步。家族在企业筹资、经营互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增强了人们的家族意识和家族认同感。即使发展成为上市公司,也有相当部分的企业仍然采取家族制经营模式,形成企业家族化现象。四是单位组织体制变革的连带效应。单位组织体制的变革,使一部分人摆脱了单位组织的束缚成为独立和自由的个体,这无疑有助于社会流动和个性解放,激发社会活力,但是社会转型的过渡性和复杂性,体制转轨带来的高流动性、高风险性、高竞争性以及人际关系的不稳定性,增加了很多不可预期的因素。尤其是在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过程中,人们失去了单位组织的依托,又没有完全融入社会,造成安全感和归属感的某种缺失,人们不得不又回到家庭或家族中寻求身份上和心理上的归属和寄托。上述连带效应产生的一个后果,就是传统的家族观念甚至宗法观念在某些人的头脑中重新发酵。在某些地方出现重建家族组织的现象,他们通过续修家谱、兴建祠堂、认祖归宗、订族规族约、置办族产等,发展家族势力,成为影响国家和社会治理不可忽视的因素。

在传统家文化中消极因素的影响下,等级观念、特权观念、官本位观念、宗法观念等腐朽的东西,不同程度地干扰着国家的政治生活,甚至成为引发种种为社会公众深恶痛绝行为的重要原因。例如,在某些地方和领域人治色彩突出,制度失效、政策法规失灵,“潜规则”大行其道;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到位,导致权力膨胀,严重者我行我素,为所欲为,贪污腐败;某些“官二代”、“官三代”违规上位,甚至依靠家族权势游走于垄断企业和官场之间,钱权兼收,形成家族权贵资本;某些官员利用等级的人身依附形成权力庇护关系,致使某些领域官场裙带关系和派系关系盛行,家族腐败和派系腐败严重程度令人发指。这一切都可以在传统家文化的糟粕中找到其遗传因子。

中国传统家文化毕竟是经过几千年的历史积淀,根深蒂固,影响深远,这就意味着传统家文化的现代转型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还可能出现反复。改革开放后,传统家文化在加快转型过程中,某些糟粕性的东西遇到合适的气候沉渣泛起,并对社会政治生活产生消极影响,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应客观地看待和认识传统家文化现代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某种程度的曲折和反复。从本质上看,传统家文化中的等级森严的组织结构、高度集权的权力配置、封建宗法的行为规范和家族至上的价值观念,早已失去了国家所赋予的合法性,被彻底解构了。传统家族制度原有的政治组织、生产协调、救济保护、教育、司法、治安等基本功能,大都由国家政权系统以及相应的社会组织来承担。沉渣泛起的多为观念形态的东西。而修谱、建祠、联宗祭祖、海内外宗亲联谊等,或为增加自身社会资本,或为招商引资,或为拉选票,更多地带有功利性色彩。当然,对其消极影响不可低估,但毕竟已成为支流,而且必将随着家文化转型的逐步推进最终消失在历史的长河之中。

总之,家文化的现代转型已成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力量。尽管“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早已不复存在,但是家文化作为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作为现代文化的重要内容,对国家治理形态的影响毋庸置疑。家文化在现代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现代色彩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和网络化的社会结构、平等分权的权力配置和民主协商的权力运行、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的行为规范、家国情怀的价值观念,从国家层面来看,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与家文化现代转型相伴随的由“家庭人”到“单位人”再到“社会人”的转变,又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生性动力。这一切突出地展现了传统家文化现代转型的重要价值。

[1]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2]关海庭.20世纪中国政治发展史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徐杨杰.中国家族制度史[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4][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的现代化[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

[5]陈勋.村落家族文化公共空间的嬗变[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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