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风险管理
2014-08-15王福生施宏倡
王福生,施宏倡
(哈尔滨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伴随着市场通胀压力的不断加大,人们的理财观念也逐步增强,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业务领域,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得到迅猛的发展。中国经济信息网统计显示,近十年来,理财产品发行数量始终保持高速增长的态势。2012年全年商业银行共发行理财产品35828 款,较2011年增长48.41%;新发行规模达30.36 万亿元人民币,较2011年增长78.69%。2013年一季度,理财产品发行近9000 款,环比也保持较高增速。在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繁荣发展的同时,一些影响制约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现在正处于由“做大”向“做强”转变的关键时期,分析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研究防范化解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高速但不规范发展带来风险的具体措施,对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长期健康发展意义深远。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产品开发设计中的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推出是基于投资者面对日益增长的CPI 上涨、通货膨胀风险而迫切地需要寻找一种投资来使其资产保值增值和商业银行为拓展自身业务、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这两个因素。产品开发之前必须进行前期的市场调研,掌握第一手的市场资讯,并结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然而我国银行理财业务起步较晚,缺乏欧美发达国家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经验,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稀缺,很多银行的理财部门工作人员都是从原来银行系统中抽调出来的,理财产品的设计与开发能力不强。有些银行根本就没有前期的市场调研或者调研流于形式,也没有结合银行的实际情况从资产配置的角度进行产品开发和投资组合设计,没有应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法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就盲目地跟风推出大量同质化的理财产品。这种前期市场调研的“先天不足”,在使得理财产品存在潜在的风险,一旦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变化都将使其中潜在的风险暴露出来,使投资者蒙受损失,给银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二)理财产品销售中的风险
客户风险偏好评估工作流于形式,产品宣传中风险揭示不足,在销售过程中道德风险频现。监管当局一直强调“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要真正做到这点就必须对客户适合度进行评估,但是真实的情况却是销售人员为了能把理财产品销售出去、获得自己的业绩提成,根本不重视客户适合度的评估,不能准确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以及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一些银行缺乏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没有建立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缺乏对所从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的充分了解,缺乏对所推介产品风险特性的理解,在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预期收益率,很少主动向投资者说明潜在的风险,即便投资者问起风险事宜,销售人员也是能不讲就不讲,更不用说用通俗的语言进行必要的举例说明了。这样,高风险的银行理财产品一旦被不当销售给那些风险承受力较弱的客户,无形中进一步放大了风险。
(三)理财产品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道德风险
商业银行相对于投资者而言具有绝对的信息优势,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过有效渠道和方式向客户告知产品相关情况,以便投资者充分了解相关资产的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及时采取提前赎回或终止等行为。然而,由于一些银行未能建立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息披露机制。产品运作不透明,银行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它在产品运行期内不向投资者披露产品运行的状况,不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信息,如果期间出现风险,投资者并不能及时了解相关信息,等到合约结束时,损失已经产生,致使投资者失去了提前赎回、止损的机会。
(四)理财产品投资收益分配不匹配形成的潜在风险
现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大多采用“资金池”管理模式,即银行将多个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放在一个“池子”里进行集中运作,没有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未能做到银监会一贯强调的“坚持资金来源运用一一对应原则”。一旦某个理财产品的投资出现损失,由于谁也不知道具体的理财产品的财务信息,银行为了产品的品牌形象以及出于银行自身的利益考量,也会从“资金池”中拿出收益分配给投资者。为此,中行董事长肖钢曾在《中国日报》发表文章表示,目前银行发行的“资金池”运作的理财产品,由于期限错配,要用“发新偿旧”来满足到期兑付,本质上即是庞式骗局,其中隐藏的风险是潜在的、巨大的。
二、防范理财业务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培养专业化银行理财从业人员长效机制
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以资产管理业务为基础,以高层次专业人才为支撑,人才的结构与整体素质,决定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拥有了杰出的人才,就拥有了成功的未来。商业银行应全面提升人才管理战略,建立理财从业人员人才储备计划、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体系,注重理财人员的培养和团队建设。监管当局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和完善金融理财执业人员自律性的行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创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体系,促进我国高素质的银行理财从业人员队伍的建设,全面提升理财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
(二)建立健全产品设计管理机制
品牌的树立源自于产品和服务,产品的设计与开发源自于前期市场调研,要充分认识到前期调研的重要性。通过调研,了解项目的融资规模、投资方向、经营风险及未来的赢利能力,综合评价项目的风险收益水平;获取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资金实力、收益要求、流动性要求等信息,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且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不断完善信息资料,形成具有时效性的客户档案数据库,为银行理财产品设计、开展理财业务提供信息支持和智力支持。在此基础上,结合银行自身的资产状况,用科学的方法测算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创建自主品牌的特色理财产品。
(三)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确立理财产品的内部监督、风险防控、投诉处理机制,规范理财业务每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加强产品销售、资金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环节的合规性管理,防止操作风险的发生。对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规范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并落实监察稽核工作。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用通俗的语言对理财产品的特点、预期收益、潜在风险做全面的介绍,结合投资者的风险偏好评估,推介合适的理财产品,做到“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使商业银行和客户之间建立起一种互惠互利、信任共赢、长期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以提升银行与客户间的合作价值,延长客户关系价值链的财富管理业务。
(四)强化第三方资产托管机制
借鉴QDII 类产品需强制托管规定,强化理财产品的第三方资产托管机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托管机制是指由第三方商业银行即托管人承担受托人角色,负责保管理财产品资产,并监督投资管理人对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托管银行的职责定位,对其应履行的责任、提供的托管服务标准及相关罚则等进行详细的说明,以杜绝“表面托管”现象的出现。这样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信息不对称、信息披露不及时或信息获取成本高昂的难题。可以说,托管机制是保障投资者委托资产独立性,消除发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及各类违法违规等行为的有效途径,是利用信托机制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基础和安排。
(五)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切实落实国家规范银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的相关规定
银监会2013年3月25日下发《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点针对的就是银行理财“资金池”业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防止业务规模过快扩张引发系统性风险。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以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每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这样投资者的资金投向、投资收益才能明确地对应到各个理财产品,那么投资收益分配才公平、公正、公开,从源头上制止了“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三、结语
近年来,随着居民理财观念的增强和商业银行业务的拓展,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得到快速发展。但是在繁荣发展的同时,由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不强,银行运作不规范,监管制度建设落后致使一些风险问题逐步显现。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是一个长期持续适应和满足客户金融服务需求的过程。商业银行应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打造高素质的理财产品经营团队,创建特色品牌,完善服务体系,规范操作流程,全面提升服务品质;投资者需加强自我教育,提高风险意识;监管机构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我们相信,在投资者、商业银行、监管当局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将会健康发展,真正实现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业务的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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