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2014-08-15许娟娟
许娟娟
(金陵科技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一、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侵犯行为及认定
网络作品之所以被侵权的一个原因就是因为它的侵犯行为难以认定。什么样的行为算是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呢?这些行为的认定适不适用于著作权法呢?而网络著作权又有哪些特点呢?
(一)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定义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网络著作权的主体是作者和网络管理者,客体是以数字信号为形式,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传播的作品。从作者方面看,它是指作者对其依法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专有权;从使用方面看,它是指抄录、复制以及其他使用作品的权利。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独自创造的性质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出现的智力创作成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是文字和纸面的,作品文字输入计算机之后纸面变成软盘、硬盘、磁带、CDROM等多种科技载体形式。这些作品又被传输到网络空间,形成了网络作品。有一部分网络作品来自于这种方式,还有一种就是直接在网络上创作的作品,之前并没有以文字等形式出现过的作品。
而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定义就是将作品文字输入计算机传输到网络空间以及直接在网络上进行创作的作品,其作者也依法享有作品的专有权,不经作者同意不得任意抄录,复制以及使用其作品。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犯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认定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缺少任何一个构成要件,这项认定便是不成立的。关于侵权行为现在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版权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应该适用于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另一种则认为版权侵权不是一般的民法,它有其特殊性,应该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件。
综合一系列的分析,网络著作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
1.需要有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以下行为是侵犯其著作权的:“(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没有经过出版人的许可就使用他的作品的;(十)没有经过表演者的许可就公开他的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行为。”
2.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是损害事实。虽然需要对网上传播是否对著作权人有民事损害进行调查,而且网络的传播还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可是就侵权方面来讲,是必备的条件。
3.要有主观的过错责任。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归责问题又出现了许多的争议,基于这些争议,应当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将举证责任给侵权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这样既适当地减轻了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又保证了被告有充分的辩解机会。我国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4次会议上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其与该网络用户的共同侵权责任。第五条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 (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4.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时,即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导致著作权人受损害时,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则构成侵权。
二、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对于问题,我们要直视面对,不能逃避。在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了一定的理解之后,笔者找到了现在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所遇到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从立法上完善对网络作品的保护
随着互联网以及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信息传播和电子商贸交易方式及途径已成为主流,同时也对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挑战。网络作品的著作权问题开始显现。网络上大量的作品无授权下载;未经授权的他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链接他人网页、网站;网络原创作品下载和转载等侵权行为和纠纷大量存在。网络产品的著作权保护中产生的问题十分复杂,必须从各个方面来考虑。
而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管理,不管是从什么方面都是很重要的。我国现有的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法的法律主要有《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其余的在我国可以用来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就只有国际公约了。
虽然这些法律条例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可是我国并没有出台专门有关网络著作权的法律法规,这代表着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维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因为这样,不少不怀好意的人就有机可乘,寻找法律的漏洞,从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二)加强计算机安全技术
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本身存在的安全漏洞,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隐患不断加大。目前,我国网络的管理与经营还很不成熟,特别是互联网的管理方式松散,已引发了很多社会问题,受到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而网络作品由于有自己的特点本身就很引人注意了,更何况网络安全技术还不是很完善,就更引得不法分子将目光聚集到网络作品上,所以面对这些问题,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是势必而行的。
1.网络安全防范,可以利用虚拟网络技术来防止网络监听;利用入侵检测技术来检测入侵;利用防火墙防范黑客入侵;利用认证和数字签名技术来确认双方身份和确认要求;利用VPN技术;利用安全扫描技术发现网络安全漏洞;利用安全技术来保证应用程序的安全;利用病毒防护技术来抵御病毒。
2.在技术方面,一是可以通过控制网络的访问。这是提高安全系数的主要方法。这样可以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访问。访问控制涉及的技术方面比较广,包括目录级控制、入网访问控制、属性控制、网络权限控制等。二是通过设置密码来保证安全。密码技术主要包括单钥密码体制、数字签名以及密钥管理、古典密码体制等。三是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提高与网络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术素质,这属于既简单又有效的方法。四是不要随意下载可疑的信息以及使用中毒的U盘。五是研发安全性较高的系统。只有安全系数高了,病毒才无法侵入电脑。
3.从管理方面来讲,只有加强网络工作者的职业道德与用户的安全教育,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功能,这样才能抵制来自四面八方的危害。
(三)加强网络著作权人的法律意识
不管是在什么情况下,只要你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就必须要懂法。如果不懂法,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根本就不会想到要去维护,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很多网络上的作品都是来自于草根,也就是普通农民。对于普通农民来说,有两种:一种是不知道法律的,对于这种老百姓来说,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还有一种是知道点法律的,但知道法律并不代表就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我国每年都会开展普法活动,可是这个普法的力度还不是很够,不少的志愿者都是草草了事,而老百姓更是不放在心上,更何况这种普法活动只是在城市里,像在农村乡下这种活动可能要好几年才会有一次,那还会有人重视吗?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觉得不应该只是靠志愿者去普法,志愿者毕竟是义务劳动,而且通过一天的学习难道就能懂法了?应该是有组织有规律地通过社区以及村委来普及法律,比如定期开展法律课堂,组织老百姓观看法律影片等。只有懂法了,知道别人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了,并且通过法律途径是可以维护合法权利的,这样才能真正地解决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的问题。
而对于高知识群体来说,也并不是所有人的著作权受到侵犯时都会通过法律条件来维护的。首先,我国没有专门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一些网络著作人觉得就是通过法律途径也没有什么用处。其次,目前的网络安全问题不断,不少犯罪分子可以通过网络打击报复,这种现象也使得不少著作权人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是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是不断完善的,从这些年的一些法条法规来看,我国政府对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是越来越重视的,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一定会出台关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专门的法律。而且对于侵权行为,我们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即使现在的法律不完善,得不到很多的赔偿,但哪怕就是将这些不法分子曝光,对于社会上的其他人还是有帮助的,至少可以提醒人们对于这些人要提高警惕。而另外一种惧怕不法分子事后报复的人群,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就更要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了,对于会事后报复的这种人来说,他们触犯的可能就不是一条法律了,甚至还会威胁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安全,对于这种人我们难道不要将他们绳之以法吗?
不管国家的法律变得如何完整,也不管网络变得如何安全,只有增强自己的法律维权意识,才能真正地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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