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探析

2014-08-15辛国恩等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罪犯监狱评估

辛国恩等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

风险是我们这个时代不可避免的境遇,社会的冲突与动荡、环境的污染与恶化、各种灾害、传染病等都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置身于风险的丛林之中。风险不仅改变着社会,而且改变着我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甚至从制度和文化上改变了传统社会的运行逻辑。作为社会的特殊构成部分,监狱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比其他机构更多的风险。如何准确地识别和化解风险,确保监狱的安全,是当前我国监狱必须正视的重大课题。

一、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界定

(一)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内涵

在现代这样一个以“风险”为基本特征的时代,人类社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挑战,风险渗透在我们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监狱也不例外。监狱面临的是什么样的风险环境?要了解这些,对风险的界定、对监狱风险的界定无疑是我们分析的前提和关键。

社会学对风险的定义千差万别,“风险”一词来自于意大利语的risque,是在早期的航海贸易和保险业出现的,最初被理解为客观的危险,体现为自然现象或者航海遇到礁石、风暴等事件[1]。而现代已经不是最初的“遇到风险”,经过发展,风险已经由我们所认识的更多的自然风险而转变为社会风险,当代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已经逐步取代了传统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引起的风险,成为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的风险类型。风险的“人化”程度显著提高,更多地与人类的行为和决策意义联系在一起,风险“是人为造成的、可测量的和可认知的,人们能计算出风险的大小并可以预测”[2]。我国学者对“风险”也作出了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风险是“个人和群体在未来遇到伤害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和认知”;有的认为现代社会主要是社会风险,是“由人类实践和社会性因素引起,人类社会和人们的社会生活在未来遇到危害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从这些对风险的表述可见,“风险”一词有多种表述或描述方法,但综合这些表述可以发现,风险实际包含了几方面:一是可能性或者说是不确定性,二是对未来所发生的事情的可能性,三是对可能性的判断和认知。而对于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来说,不仅在于风险所应包括的几个方面,更为突出的是在“内部工作”,而不在于“内部”,其既可能因外部因素而引起,如形势政策等,也可出自于内部因素。监狱既然是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而存在,那么,监狱的内部工作自然所涉及的即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由此,监狱内部工作风险可定义为:在监狱内由监狱和监狱民警、罪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危害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的判断和认知。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是监狱风险的重点,是监狱面临的最普遍的风险。

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按刑罚执行过程来看,可将其分为入监阶段风险、执行中风险、出监阶段风险;按其风险因素可分为监狱执法风险、监管安全风险;按改造手段可将其分为教育改造风险、劳动改造风险、监管风险。

(二)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特点

监狱内部工作风险具有风险的基本特征,即具有风险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认知的结合体、风险是积极结果与消极后果的结合体、风险具有可计算性和不可计算性、风险具有时间和空间维度。除此之外,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还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复合性。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从其表现形式来说具有复合性,既表现出多样性,相互间又有一定的融合。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复合性是由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复杂性所决定的。一是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以惩罚与改造罪犯为行刑目的,最终使罪犯能够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而改造罪犯是个复杂的过程,是一种全面性的、有针对性的强制性活动,既需要针对罪犯的不良心理和习惯对其施以直接的、强制性的管理、控制、约束或疏导措施,又需要培养其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谋生技能,提高其道德修养,使其能重新适应社会生活。二是监狱的刑罚执行对象——罪犯的复杂性使监狱刑罚执行活动呈现出非常高的难度。三是监狱刑罚执行活动与外界因素也有一定的关联。这些促使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以各种形式而表现出来,呈现出多样性,与此同时,监狱各种风险之间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相互间有着一定的融合。

第二,隐患性。对于监狱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来说,监狱风险更多是一种隐患之所在,它们都有可能引发监狱危机的发生,可能对监狱工作造成危害。它如同大堤上的蚁穴鼠洞一样,虽然并非都会直接导致大堤的崩溃,但每一个蚁穴鼠洞相对于大堤的安全来说,都是一种隐患。当造成监狱风险的各项条件得以满足时,监狱风险源便会很快扩展负面功能,扩散风险能量,迅速转化为具体的监狱风险,甚至监狱危机,影响监狱的良性运行与和谐发展。

第三,多发性。一个监狱工作者戏称自己是在唯一一个“坏人比好人多”的单位工作,这从一方面说明了监狱工作具有较于其他行业更高的风险。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羁押的是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罪犯虽然身处控制之中,但仍然有相当多的人具有非常大的人身危险性,这部分罪犯或者千方百计地寻找监狱管理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希望能够逃出监狱,改变处境;或者在监狱内拉帮结派,恃强凌弱,有时甚至公开对抗甚至伤害监狱人民警察。监狱特殊的环境还让一些意志脆弱、健康状况不佳、家庭或情感上出现状况的罪犯无法承受,对刑罚实行消极性逃避——自杀。凡此种种现象,皆有众多的促成因素,这些因素在监狱中高度集中,在任何时段,任何场所都有可能出现,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也因此表现出多发性的特点来。

二、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源的探析

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建构者普遍赞同社会风险来源于现代性的后果,贝克认为,“现代性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正在形成一种崭新的形式——(工业的)风险社会”[3]。吉登斯也指出,人类社会“由于现代性的到来而引入了一种新的风险景象”[4]。监狱作为社会调控系统中的最后一道屏障,不可避免地要承受社会不断改革与发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清洁社会发展环境,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但是,我们从监狱的特殊性也可以知道,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是由监狱自身所决定的,在诸种因素的作用下,促使监狱成为风险的聚集地。监狱内部工作基本风险源在于:一是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监狱人民警察是监狱的管理人员,是刑罚的执行者,代表着国家行使执行刑罚的职能,其在整个监狱系统运行中起着主导作用,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及工作效能直接影响着监狱工作的实际效果,在特定情况下成为监狱风险的来源;罪犯是刑罚的承受者,其本身就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二是制度因素。特定情况下,制度本身就是风险的来源。三是监狱环境因素。具体来看:

(一)监管改造压力不断增大,而警力资源的不足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缺陷却不能很好地与之相适应

当前,我国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监狱押犯数量持续增加,1992年押犯数是120万人,而现在已达160万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10年以上长刑期的罪犯占押犯总量的很大一部分,特别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部分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延长,抗拒改造心理加剧,监狱押犯中死缓、无期和长刑犯所占比例还会进一步增加,监管改造压力也随之增大,而警力资源的不足及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的缺陷无疑加大其难度。一方面,现行监狱警察的编制还是按照30年前出台的标准,这一标准已远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监狱实际工作需要,致使一些地区和监狱警囚比例过低,基层警力紧缺问题突出。监狱民警数量不够,监管安全工作只能依赖各类监管安全设施,或者利用部分罪犯来管理罪犯,使监狱成为一个纯粹的关押机构。并且随着监狱的体制改革,监狱逐步退出原来高投入、高风险的行业,并向自主优势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方向发展,以劳务加工项目为主,罪犯也由外而转向内,而与原来相比,监狱警察工作量加大,现场管理难度加大,这种情况下基层警力紧缺所带来的影响也逐渐明显。恰当的警囚比例是监管安全必需的人力资源保障,这种保障越到位、有力,监狱识别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越强,反之亦然。

另一方面,从监狱警察自身来看,素质、能力与监狱转型、监管压力增大存在不适应之处,成为风险产生的诱因。“就像好的法官执行一部不完善的法典比愚蠢的法官执行一部‘不朽的’法典要好一样,一种有独创性而且协调的监狱制度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来执行也没有价值。”[5]执法者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效果。监狱警察素质不高、能力有限将直接导致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发生。主要为:一是监狱警察风险意识的欠缺。监狱警察缺乏“忧患”理念,危机意识淡薄,则会难以适应改造与反改造的复杂多变的狱情形势,更不能有效防范风险。二是监狱警察的业务能力有待提高。新生代罪犯的出现,改革开放后成长的罪犯,生长在打工迁徙、网络泛滥、独生子女等特定社会背景下罪犯新的心理特征、行为模式给监狱警察提出了很大挑战;新刑法颁布后,罪名大幅度增多,特别是涉黑、职务犯罪增多,各种利益关系对监狱的渗透,使得监狱环境更加复杂。罪犯的变化、构成影响和决定了行刑模式和教育改造的内容及方式等,决定了管理形式的变化、教育内容和方法的组合,对监狱警察的管理、教育罪犯能力提出要求,这也是不得不面对的问题。三是监狱警察职业道德水平存在差距。有的以权谋私、以权代法,面对权力与利益交换的诱惑丧失抵抗力,“妥协执法”不断出现;有的则表现为工作态度不认真,特别是在转型期所出现的现实短视、功利化的思维和行为模式影响着监狱改造效果。监狱工作处于体制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职能定位正在校准,目标体系不断调整,考核标准不断变化,激励手段有待加强,这些使得工作中的很多政策缺乏连续性、稳定性和实效性,也使得监狱警察工作中无所适从,在受挫失望中只能抓住一些形式化、表面化的东西来实现各自政绩、业绩的最大化,表现出现实短视、功利化的思维和行为模式:求真务实、实事求是的少了,对监管安全满足于不出事就行;深入细致、投入感情的少了,在对罪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中,不能深入犯群,全面把握罪犯思想动态,不能将基层警察在长期工作实践中积累的有效方法和宝贵经验继承、发扬下去,而这必然影响监狱的改造效果。正如有人所指出的:“体制改革很重要,但也不是一劳永逸的方式……如果精力依然不在改造罪犯上面,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一年100多亿元的保障也没有用处。”[6]

(二)罪犯构成复杂化,重刑犯、短刑犯的比例增加影响着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

罪犯是刑罚的承受者,作为监狱的关押对象,被剥夺人身自由,接受惩罚,接受改造,最终能成为守法公民。罪犯本身就具有危险,监狱工作被喻为一种看守“火山口”、“炸药库”的高危职业,其不言而喻地就对罪犯所存在的危险性进行了说明,随着罪犯构成的变化,由最初的战犯、反革命犯为主转到以普通刑事罪犯为主,罪犯构成也越来越复杂化,死缓犯、无期徒刑罪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押犯中占据了不小的比例,与此同时,涉黑涉暴涉危罪犯在逐渐增多,押犯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监狱押犯的增加、罪犯危险的扩大都在说明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增加。表现在:截至2011年年底,原判死缓、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占18%,余刑在5年以下的短刑犯40余万人,占25%,而这还有扩大的趋势。因为:一是《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提高有期徒刑上限,严格暴力型犯罪的减刑假释,使罪犯平均最低服刑期限延长,特别是以前到了服刑周期(无期徒刑罪犯平均服刑期限大致为12年,死缓罪犯平均服刑期限大致为15.5年)可以释放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将沉淀下来,使得重刑犯的比例将逐年上升。二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余刑在三个月以上的罪犯也将由监狱执行刑罚,按公安看守所年均关押10万名罪犯中有60%为余刑三个月以上测算,仅此一项,监狱押犯将增加6万人,与此同时,监狱短刑犯的比例也将增加。三是按照新的减刑假释司法解释,监狱提请减刑的幅度有所降低,原来一次最多减三年的规定改为一次最多只能减两年,而这无形中也使监狱押犯数发生变化。重刑犯,特别是新判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服刑期限的延长,面对漫漫刑期,罪犯会感觉前途无望,将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抗拒改造;而短刑犯认罪悔罪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混刑度日思想严重,对教育改造、劳动改造消极对抗。由此来看,不论是重刑犯还是短刑犯都将给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带来隐患,产生危险和事故的概率也将会增加。

(三)监狱法律、法规及制度的不完善性使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产生成为可能

首先,制度因素。人类具有冒险的天性,也有寻求安全的本能。制度的完善为人类社会提供规范的框架。在任何社会中,制度都是必需的,制度是为了满足人类社会需要,在一定的历史和现实条件下形成的有关社会关系与社会活动的规范与规则体系。但制度在规范各种活动的同时,也导致许多的风险,特定情况下,制度本身就是风险的来源。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那么,监狱在运行时会因制度的缺失而造成监狱运行的无序、混乱,形成极大的风险。另外,如果这些制度不完善,或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或者是未经深入调查研究而不顾现实地制定出来的,那么,它将会成为监狱风险的来源,造成巨大的监狱风险。其次,立法因素。立法存在缺陷,成为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漏洞所在,也成为风险的因素所在。一方面,1994年颁布实施《监狱法》,立法之时本着宜粗不宜细的指导思想,仅第七十八条将监狱刑罚执行的内容包含其中,立法过于原则,不能准确地表达立法意志,使得《监狱法》自身可操作性差,不明确的规定使执法机关变得束手无策,条文仅能成为条文,当其不能实施之时,只能“成为具文。社会现实与法律条文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如果只注重条文,而不注意实施情况,只能是条文的、形式的、表面的研究,而不是活动的、功能的研究”[7]。《监狱法》颁布实施已经18年了,到现在仍未修订,不能不说是个遗憾。另一方面,缺乏完备的法律体系,一些法律法规未出台,许多必要的法规存在缺位,立法冲突,当出现具体问题时,也使得执法机关无所适从;等等。这些问题在监狱刑罚执行中都明显地体现出来,这些问题直接成为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障碍。

(四)监狱环境因素

监狱环境对罪犯的改造发挥着潜移默化的作用,环境可以改造人,这也是近些年监狱所积极倡导的,监狱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自身的环境建设,包括硬环境和软环境,以充分发挥环境改造人的作用。但无法否认的是,监狱环境对罪犯改造发挥着正面作用的同时,其负面作用也实际存在。因为监狱毕竟是监狱,它的主要功能也在于监禁,通过监禁,“使犯人与外部世界、与促成犯罪的一切事物、与促成犯罪的集团隔离开,使犯人彼此隔离”[8]。高墙、电网、封闭的状态无不说明这个事实。在这里,“对犯人施展一种几乎绝对的权力”,强制实施一种全面的教育:“在监狱中,政府可以任意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和任意支配他们的时间;由此人们可知这种教育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它可以不仅在一天之内,而且在连续的岁月里管制起床和睡觉、活动和休息的时间,吃饭的次数和时间,食品的质量和份额,劳动的性质和产品,祈祷的时间,语言的使用,甚至思想的使用。总之,这种教育就是简单地控制着肉体在餐厅到车间再到囚室之间的运动,甚至在休息时也是如此。它决定时间的使用,时间表。简言之,这种教育占据了整个的人,占据了人的全部体力的首先能力,占据了人的全部时间”[9]。在这样的环境里,罪犯由最初讨厌、憎恨它到接受它再到离不开它而演示着罪犯在监狱环境中所发生的变化,这变化不仅仅是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斯坦福监狱实验”对这种消极变化进行了很好的说明:“监狱环境本身是一个强有力的潜在有害环境,其消极心理效应必须认真考虑”[10],它会导致“监狱化”,监狱环境对罪犯的心理、人格具有消极影响是不利于罪犯的人格改造的。

三、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

(一)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

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是风险评估的前提,只有对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范围有所认知,才能利用科学评估方法进行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是在对尚未发生的、潜在的各种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进行系统的认识与归类,并分析产生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事件的原因。风险识别的过程也是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信息收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风险评估者需要通过各种方式获取评估所需要的信息。信息的获取是风险评估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信息获取的成功与否,也关系到评估工作的质量。但也要认识到,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仅是探寻监狱认为足够重要、需要努力消除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起点。

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罪犯危险性识别。罪犯危险性识别意在维护监管安全,判断罪犯危险性高低,从而控制危险性高的罪犯,避免狱内伤害、暴力暴乱,避免罪犯脱逃。二是监狱警察执法风险识别。主要是对促使监狱警察违法犯罪因素识别,包括个体的道德、能力风险,包括监督、警务保障等。三是监狱刑罚执行程序及监狱管理制度漏洞识别。

常见的风险识别方法有流程图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组织结构图法、风险因素分析法、集思广益会、审核表调查法等,这些风险识别方法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而就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而言,可以依据以下角度进行风险识别:

首先,根据常规经验,识别监狱工作内部风险。依据工作经验而识别出的监狱内部工作风险应当是其最为常见也最为直接的风险,也较容易为监狱所认可并能够满足基本的风险管理。但是也由于过于依据工作经验,而使其受制于工作经验和接触面,只能为风险分析提供某些侧面和风险点,而无法全面识别。

其次,根据监狱内部工作流程分析。在风险管理学领域,流程图分析法被广泛应用,它是对工艺流程和加工流程的每一阶段、每一环节逐一进行调查分析,从中发现潜在风险,找出导致风险发生的因素,分析问题产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整个生产过程和企业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惩罚与改造实际上也是一个生产流程,从罪犯入监到其刑满释放出狱,每个环节是环环相扣的,通过流程图分析,将监狱内部工作的每个环节进行绘制描述,可以从中明确一些容易发生风险的关键点,并结合之前关键点处理的相关资料,从而明确风险状况。

再次,根据风险事件分析。事故树分析法是由美国贝尔电话实验室在20世纪60年代从事空间项目时发明的,现在这种方法被运用于风险评估领域,风险识别也可运用此方法。事故树分析法用图表来表示所有可能引起主要事件(即事故)发生的次要事件(即原因),揭示了个别事件的组合可能会形成的潜在风险状况。我们将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事件置于树的顶端,可能导致该风险的原因作为树的分支并通过一个节点连接。如果需要若干个原因同时满足才构成监狱内部工作风险,则节点称为“与门”,如果两个或多个原因中的一个发生就会产生风险,则节点称为“或门”。

最后,根据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类型及风险因素分析识别。一是监狱执法风险识别。从监狱人民警察素质、监狱立法状况、监狱执法监督等方面考量,具体如下:(1)监狱人民警察素质,这是监狱执法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包括:对事业是否有坚定的信念和强烈的责任感,是否掌握了较全面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是否具有较高的适应岗位要求的警务技能,是否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决策能力,是否能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关系,做到相互配合,是否具有不断开拓创新的能力,是否能严格要求、以身作则。(2)执法监督,执法监督是监狱执行刑罚的保障,包括:内部管理是否民主,是否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是否有同级监督,是否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察院监督、人大监督是否正常,是否有群众监督和举报机制。(3)法律、法规实施,监狱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包括收监、行政奖惩、刑事奖惩、日常行政管理、暂予监外执行和释放程序),监狱执法手续是否完备,监狱执法条件是否严格。(4)执法责任,包括:岗位职责是否明确,工作规程(监狱执法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是否遵循规定和操作程序),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的评议考核是否规范、公正,过错追究。(5)执法保障,包括:监狱执法设施是否健全,财政、经费保障是否到位,是否配备足量的、高素质的警力。

二是监管安全的风险因素识别。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是羁押危险性和复杂性远远高于其他社会人群的罪犯的场所,安全是其工作的首要目标。对监狱安全造成威胁的因素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原因系统复杂,其发生安全事件的风险远远高于其他机关和单位。

罪犯群体。监狱对关押对象实施分类关押,分级管理,不同危险性的罪犯用不同级别的设施关押,用不同的监规纪律进行规范约束,因此,监狱应当对于关押罪犯的数量、性别、年龄结构、犯罪类型、刑期长短、服刑表现、社会支持情况等有一个整体的认识,对于狱情、囚情有通盘掌握。以上各方面与监狱的安全状态都有着紧密的关联。

个体罪犯。包括罪犯犯罪经历、身体健康状况、家庭因素、服刑表现。

监狱民警队伍的建设情况。具体为监狱警察数量、监狱警察的防范意识及防范能力、警察装备情况。

监狱的设施。包括监管安全设施的配置情况,监狱安全管理所依赖的各类隔离设施、探测监控报警设施、防暴器材、门禁系统、电力设备、医疗卫生设备、监狱民警单警装备、执勤场所等保障监狱安全的设施种类是否齐全;监管安全设施的性能情况;监管安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情况。

监狱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一是监狱的安全防范制度的建设情况,监狱的安全防范体系包括指挥系统、情报处理系统、监管控制系统、应急处置系统等,各系统在制度建设方面是否健全是风险管理能否保持高效的制度性前提。监管安全制度包括监狱的门禁制度、监狱物品检查管理制度、监狱值班制度、监管安全的责任制等。二是监管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在长期的安全管理实践中,中国监狱积累和制定了很多监管安全制度,比如四固定、双人值班制、直接管理、目视管理、包夹联号制、点名制度、物品检查制度、门禁管理制度等,这些制度是否落实对监狱监管会产生影响。

监管安全事件发生的时空条件。体现为监管安全中的时间因素,不同的时间,监狱监管安全度也不一样,脱逃案件的发生日期90%以上是在周六或者周日,个别是在法定假期;而在一天内的时间段选择上,在具体的时机选择上,90%以上发生在时间交接点,如夜晚、收工之交、中午休息时间、干警交接班时间、雾天等;监管安全的空间因素,监狱生活区的监督岗、警戒地带、监狱的围墙、大门、监区与监区之间的交界处等是否安全。

(二)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

1.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主体

风险评估主体即评估的个体或组织,风险评估主体可以是专业评估机构,也可以是专家学者或政府。专业评估机构的优势在于拥有专业的评估技术、经验和人才,一定程度上能够科学、客观地对风险予以评估。但由于监狱工作的特殊性,使专业评估机构在评估信息的搜集、评估指标体系的建立等方面会存在一定的难度,且我国专业风险评估本身也还是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因此,专业评估机构作为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主体是不现实的。而从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作为监狱实行内部控制的方法,是为了管理,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狱刑罚执行职能,因此,从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狱刑罚执行职能的角度看,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可以由监狱自身和专家学者、高校科研机构而组成。

监狱方面,由综合评估组和初评组组成。综合评估组,负责指导、督促各监区、职能部门规范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对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进行综评;定期总结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不断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初评组,由监区和职能科室负责,监区负责本监区的风险评估,主要是安全风险评估;职能科室实行归口负责制,负责对分管业务进行评估。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监狱基层警察的作用,需要其积极参与,基层警察最为熟悉监狱内部工作,只有全体警察的参与,才能更为准确地确定风险点,确保风险评估的全面性。二是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监督和追究机制。

专家学者、高校科研机构,主要借助其学术与人才、专业优势,从理论研究的高度,给监狱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帮助监狱建立风险评估体系。

2.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方法

前期的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将监狱内部工作的风险点以清单的方式呈现出来,但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需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加以应对,在诸多因素的制约下,监狱只能以“厚此薄彼”的方式控制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而通过风险评估则将风险点分成若干等级,以此来反映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不同重要程度。

应当说不同行业的风险评估有着不同的方法,有些已经采取成熟的模型法,利用专用软件自动分析,如信息安全风险方面的评估,但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可以说是在摸索阶段。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所采取的方法可以考虑综合分析法,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因定性分析法带有主观性,往往需要依靠分析者的经验和直觉,要求分析者具备一定的经验和能力,否则会因操作者的经验和直觉的偏差而使分析结果失准,因此而带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定量分析则因所依据的数据的可靠性是很难保证的,再加上数据统计缺乏长期性,计算过程又极易出错,会给分析的细化带来很大困难,所以,定量分析还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需要采取综合分析方法。监狱内部风险的定量分析,是指运用数量指标、运用统计分析的方法对监狱风险的发生概率、严重程度、损失程度进行调查,并对每种风险进行等级划分。此种方法看起来一目了然,比较客观,无疑是能够被准确量化的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一种较好的评估方法。通过将风险点赋值量化,然后再以特定的公式得出量化的、以数值表示的结果。所需要注意的是定量分析中如不对数字后的背景进行分析,单纯地依靠数字化的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值是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并且简单的数量化具有很大的欺骗性,99%的风险可能并没有最终发生损害,而1%的风险又可能造成了损害[11]。并且,由于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损害结果并不表现为经济损失,因为监狱刑罚执行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不是经济效益,又由于在运用定性分析方法时,必要的统计或数量分析也是不可缺少的,所以定性分析应是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的主要方法,定量分析起着辅助性的作用。定性分析法主要根据经验对监狱所发生的各类事件的类型、特点、参与人员状况、影响和损失程度进行主观评判,简单易行。主要方法有:一是历史数据分析法,即通过分析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历史数据,探究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发生与监狱警察执法、教育改造等方面情况的关系,总结其发生的特点与规律。二是事件树分析法。适用于多环节事件或多重保护系统的风险评估,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逐项推论各种后续结果。在给定原因的前提下,逐步分析出一系列可能发生的事件,所有事件因某种逻辑关系而列成树状。三是德尔菲法。它将分解过的问题以匿名、背对背的方式征集专家们的意见,并经过专家多轮对调查问卷提供意见,经过反复征询、归纳、修改后汇总形成专家基本一致的看法。四是问卷调查法。

在这里,层次分析法作为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被广泛应用的分析方法可以作为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评估方法而运用。层次分析法(AHP)是一种整理和综合主观判断的客观方法适用于多目标、多准则的复杂评价问题。它将目标层次分类展开,将目标按照逻辑分类向下展开为若干目标,再把各个目标分别向下展开成分目标或准则,依此类推,直到可定量或可进行定性分析为止,然后在比原问题简单的层次上逐步分析。层次分析法即是通过层层划分将问题分解,并找出答案或方法,特别适合于像监狱内部工作风险那些难以进行完全定量分析的场合。

当然,由于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种类较多,各类风险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不同类型的风险在评估方法上也需各有不同。

(三)监狱内部工作风险应对

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会长期存在,为了避免它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监狱需要采取一定的方法来予以应对,但监狱不是万能的,我们需要采取的是最为可行的方案。风险应对方法有:

1.避免风险

指监狱基于监狱掌控能力的考虑,如果发现某项工作或活动会产生高风险或严重风险,会给监狱带来不利的后果,则必须以主动放弃的方式,停止某项工作或活动,并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风险的产生。这是一种简单、有效应对风险的方法,也是最为消极的方法。因避免风险是对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采取规避的态度,因此,有它的局限性,因为有些风险是无法避免的,这时只能运用其他应对方式。

2.降低风险

降低风险是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可能性或影响,或者降低两者[12],监狱可以通过积极的行为,改变一些因素而实现对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合理控制。其一,监狱通过积极的控制行为,对产生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风险源进行管理,从而防范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不利后果。这与其说是为了降低风险所带来的损害,不如说是防范风险。而我们平常意义上的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控制也正是基于此意义上进行的。提高监狱警察的素质,提高监狱警察风险防范意识,加强执法监督,对高度危险的罪犯加强管控,全面落实、完善监狱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化的编制和警力配备标准等都是为了更好地控制监狱内部工作风险。其二,通过对影响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损害结果的因素进行控制,使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损害结果降低或发生概率降低。

3.分散风险

将监狱内部工作风险分散到不同的阶段、范围,即“化整为零”,从而减轻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不利后果所带来的压力。通过责任制可以分散风险管理,通过责任制分清各部门需要分担哪些以及多少风险,划清其权力与职责,并建立相应有效的激励与惩罚机制,使各方能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4.转移风险

通过转移来降低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可能性及影响。扩大假释可以说是转移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有效途径。罪犯是监狱内部工作风险的风险源,通过假释将风险源转移,使风险的可能性降低。

四、结语

“风险问题”是现代社会不得不面对并予以解决的问题。监狱内部工作风险识别、评估是为了更好地、合理地控制监狱内部工作风险,本文在此是对其粗略勾勒。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其可控,我们对此必须有一个清醒和理性的态度,要做到“高瞻远瞩”、“未雨绸缪”,主动应对、管理监狱内部工作风险,使监狱职能能更好地发挥。

[1]杨雪冬.“风险”概念变迁[N].学习时报,2004-10-25.

[2][英]海泽尔·肯绍尔.解读刑事司法中的风险[M].李明琪,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8.

[3][4]夏玉珍,吴亚丹.中国正进入风险时代[J].甘肃社会科学,2007,(1):20.

[5][意]恩里科·菲利.犯罪社会学(中译本)[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153.

[6]陈晓舒.中国式监狱的艰难转型[J].中国新闻周刊,2009,(39).

[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M].北京:中华书局,1981.2.

[8][9]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M].刘远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265,265.

[10]朱新秤,舒莹.监狱环境的心理负效应——斯坦福监狱实验的启示[J].政法学刊,2001,(4):68.

[11]向飞,陈友春.企业法律风险评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66 -69,32 -38.

[12][美]COSO制定发布.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M].方红星,王宏译.大连:东方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72.

猜你喜欢

罪犯监狱评估
监狱选美
第四代评估理论对我国学科评估的启示
论监狱企业立法
诞生在监狱中的牙刷
欢迎你到监狱来
论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认定
评估依据
立法后评估:且行且尽善
聪明的罪犯
抓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