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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利益关系的路径构建

2014-08-15彭文婷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分配利益

彭文婷

(周口师范学院 图书馆,河南 周口 466001)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所取得的成果是世人瞩目的,但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所积累的社会矛盾与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社会利益关系的失衡现象也孕育而生。社会发展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出现不和谐的因素,特别是我国不同社会成员、不同利益阶层、不同地区的利益差距越来越大。经济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使得人们越发清楚地认识到,现存社会不仅是伦理共同体,同时更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因为,利益结构在理论上被看作是社会结构的物质基础,并且是决定社会和谐程度的重要因素,即社会利益关系是否和谐对当前我国构建和谐社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如何有效地化解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应成为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着力点。

一、转型期我国利益关系失衡的现状

(一)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分化

中国社会中不同阶层因在改革过程中所处的位置和扮演角色不同,出现了分化和组合。如经济体制的变革,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人阶级在逐渐分化;部分农民进入刚刚兴起的乡镇企业,转化为企业职工;知识阶层的崛起;私营个体阶层的壮大;企业经营管理阶层的逐渐凸显等等。正是这些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收入水平的不平衡。再加上城市下岗职工在不断增多,大学生难以就业,失业人数在增加,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这就使近年来我国贫富分化的趋势不仅没有减缓,而且还在加速恶化。而导致这种趋势的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市场按各个人提供的生产要素进行的分配,使收入过于悬殊,产生贫富两极分化。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决定和谐的首要因素是财富的分配,若贫富差距过大必然带来社会的不安宁、不和谐。因此,当前建立行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确实解决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刻不容缓的责任。

(二)劳资冲突不断加剧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下,珠三角出口加工制造企业倒闭和裁员现象增多,随之而来的则是劳资冲突加剧。据有关报道,2009以来,广东劳资纠纷案件逐年增加;2010年,温州、重庆、郑州等多地城市发生出租车“罢运”事件。2009年全国因收入分配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高达51.9万起。劳动者权益遭受侵害,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必然导致劳资纠纷增加和劳资矛盾的激化。这表明当前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利益关系缺失规范。

当前,我国劳资力量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劳方掌控着劳动力,他是社会财富的直接生产者,也是我国社会存在的最广泛的群众基础。而资方掌控着资本,它是社会财富积累的源泉,也是我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劳资关系和劳资冲突的协调,实质上是将两者的力量保持相对平衡的状态,是直接涉及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问题,若不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利益关系就很容易失去公平与正义、失去社会稳定。因此,为了构建和谐社会,我们亟待创设一个“劳资和谐和劳资两利”的市场经济环境。

(三)地区、城乡发展失衡

中国农业大学公共管理系主任张正河教授认为,当外国游客初次来到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香港时,他们会评价中国拥有现代化的城市,是一个发达国家;而到了河南、山西、陕西、新疆及东北,吃住在县城,在他们眼里,中国是一个中等收入国家;而在中国工作时间较长,对农村有较深认识,去过诸如甘肃、贵州、青海、内蒙古等地的农村,在乡镇、村庄体验一段时间,他们会认识到中国是一个还很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由此可见,中国地区、城乡差距是很大的。另外,有关研究资料也表明,目前,中国的地区差距比发达国家的地区差距要大得多。这表明,我国的地区、城乡差距已经过大,过大的地区、城乡差距就会带来社会风险,如社会不稳定、国家分裂。和平是发展的前提,我们只有统筹全局、全面协调好各地区的利益关系,才有利于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四)利益主体心理失衡

利益关系的主体是具有意识活动的人,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所以说:“从根本上说利益关系的状况取决于经济关系的状况,当社会物质生活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包括个人情绪、群体心理,社会心态以及人们理想信念、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等在内的整个社会意识的极大变化,并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人们的心灵世界和思维方式。”当前我国社会利益失衡,可以说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尚有待提高是其根本原因,而不良社会心理可以称为其深层原因。体现在;一方面,一些腐败官员、狭隘保护主义的地区利益、恶性膨胀的小团体利益等不法分子通过政策空档、人际关系和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手段获取个人眼前的利益,却损害他人、社会的利益。产生不正常、不和谐的利益差别,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使群众对党的政策方针发生认同危机;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对旧体制下经济地位的怀旧与眷恋以及优势群体利用资产优势对弱势群体的剥削行为,使弱势群体中出现了“仇富”心理以及上访、静坐、示威等极端行为。在现实情况下,非对抗性矛盾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产生一些对抗性因素,从而造成矛盾的不断激化。社会心理在和谐文化体系中的地位,及现实生活中社会心理对于社会和谐的以上种种不良影响,表明通过调控社会心理来加强和谐文化建设,已经成为促进当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关键环节。

二、利益关系的过度失衡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负面影响

(一)利益关系的过度失衡不利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中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的平等。然而,在经济快速繁荣的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虽然有了改善,但由于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避免不了经济利益分化导致收入不公的存在,使人们存在被剥夺的心理感受。而且在利益回报过程中,人们的贡献与收益很不相称。改革中所要付出的代价事实上并不是让获利的人付出,而是被没有或者很少得到利益的人承担了。这极大地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使绝大多数劳动者感到不公平的失落感。这就容易加剧社会冲突,破坏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利益关系的过度失衡阻碍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一方面,利益关系的过度失衡限制了有效市场需求的形成,必然会影响到经济的增长。因为利益分化失衡,利益天平向富人倾斜,少数社会成员掌握并控制着社会绝大部分资源和财富,这会使资源和财富的边际效用递减,社会的消费能力和水平就会下降。富人的需求饱和和穷人的缺少购买力会从两个方面严重窒息内需的形成。另一方面,利益关系的过度失衡会挫伤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比如劳资矛盾的出现影响劳方与资方在生产过程中的有效沟通,从而阻碍生产效率的提高。

(三)利益关系的过度失衡不利于实现我国社会民主的建设

一方面,弱势群体因自身利益的受损而使他们对党的政策方针发生认同危机,难以主动介入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另一方面,由于受物质水平的限制,贫困者无法得到高层次的教育,文化素质比较低因而也很难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事务。

三、构建和谐利益关系的路径探析

(一)创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首先,深化改革,积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完善,从根本上解决转型期的无序状态所带来的问题。在一次分配中必须明确合理的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分配比例关系,建立劳动报酬的正常增长机制。

其次,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收入再分配上的有效功能。实行市场经济并不是不要发挥政府的作用,而是要发挥政府的有效功能。在收入分配领域,人们通常是这样说的:初次分配由市场来管,再分配由政府来管。政府在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主要是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这两个途径来实现的。税收的主要对象是高收入群体,转移支付的主要对象是低收入群体。政府通过这两种手段进行的收入再分配,发挥的是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

最后,还要改进整个宏观经济政策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如果说,税收和转移支付的调节是对初次分配的结果所进行的宏观调节再分配的话,那么,从更加宏观的意义上来考察,还有对分配结果产生以前的调节,即对分配起点和分配过程的调节。其一,教育政策。改善低收入人群的教育状况,是在结果上缩小收入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也就是说,通过改善教育,可以使人们在人力资本的差距有所缩小,从而为人们取得比较平等的收入结果创造一个平等的起点。其二,劳动力流动政策。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实证明,劳动力流动,特别是城乡之间的劳动力的流动,已经在缩小收入差距上起了显著的作用。因此,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三,产业结构的转换政策。宏观经济政策还应该通过促进产业结构的转换来改进收入分配的状况。在今后的长时期内,提高农民收入的根本途径是加速产业结构的转换,积极发展工业、服务业,努力推动劳动力从农业向工业,特别是向服务业的转移。[2]

(二)建立健全通畅公平、开放的利益表达机制

为了使党和政府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声音,政府应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进行疏导。疏导的重要方法,就是政府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制度化的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通畅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的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的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3]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中国的民主决不能照搬西方的模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要建成一个充满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必须大力发展并不断满足每一个利益主体的政治利益,使每一个利益主体的政治利益得到法律保护。当前,除了要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外,更重要的是要有步骤地发展基层民主,通过健全民主选举、校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的民主管理制度;通过组织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催醒公民的民主政治意识,培养提高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能力。

(三)完善公平正义的利益保护机制

构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机制。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模式,弱势群体缺乏资源、资金优势,这就需要政府管理者利用公共权利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4]政府可以通过完善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让弱势群体共享改革、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此外,还应从法律、制度、政策等各个方面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逐步做到保证社会成员都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参与社会生活,都能依靠法律和制度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1] 郭玉川.利益关系视角下群体性事件成因分析[J].人民论坛,2011,(24).

[2] 孙素娟.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的成因分析与政策创新[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5).

[3] 李元书.重新认识和正确处理当代中国社会的利益冲突[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2).

[4] 王正平,刘煜.和谐社会道德建设中利益关系调节路径的调查分析[J].伦理学研究, 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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