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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演变路径及其反思

2014-08-15毛程涛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平等权身份公民

毛程涛

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演变路径及其反思

毛程涛

农民,不仅仅作为一个职业的称呼而存在,也代表着一种身份符号,这种身份代表的是一种“二等公民”。当然,“二等公民”并不是他们自古就有的,这种不平等是人为建构和附加的,农民在不知不觉中被贴上了“二等公民”的标签。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民问题成为学界研究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其中,农民权利尤其是农民平等权问题更是研究的焦点。本文对于农民的“二等公民”身份的演变路径进行了研究,从传统农民对于平等的追求,到现代农民被建构的身份,解析了农民与公民之间的不平等待遇,反思现代社会对于农民的剥削是一种与现代精神不符的行为。

二等公民;二元社会;平等

毛程涛/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政府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硕士(北京100088)。

权利平等是我国宪法中的一个极端重要的原则,19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新中国首次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平等权,虽然权利平等原则在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未能得到很好的体现,但经过文化大革命的曲折后,权利平等原则重新在1982年宪法中获得了确认。虽然法律中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们却没有发现真正的平等存在于城乡居民之间。在农民是“二等公民”思维下的中国,城乡之间的不平等,被看作是一种习惯,人们认为这是一种理所当然。

一、农民身份的历史演变

(一)传统农民追求平等但又维护等级

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农村社会是一个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1]P26差序格局可以有两层含义:一是血缘差序,即按血缘远近决定亲疏程度的社会法则;二是等级的差序,即社会身份、社会地位的高低阶梯。在日常的生活中,农民对于血缘的作用是极为看重的,但是对于压在头上的缙绅与官长则没有什么厌恶。在农民自己建立的理想模式中,他们希望和幻想实现“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兼爱氛围。研究中国的行会组织就会发现,许多的农民起义和秘密结社的口号和文献中都有一种“人皆兄弟”的法则。而在另一个方面,人们日常所厌恶的等级差序却在社会理想的蓝图中保存了下来,从《墨子》的里长、乡长、国君、天子,到太平天国的两司马、旅帅、师帅……天王,农民的理想与实践都排列着鲜明的等级阶梯。按农民的思维逻辑,只有打破血缘关系,才能“破私立公”,而他们又想象不出除了等级差序,还能靠什么来维持社会的和谐和秩序,所以出现了前面的颇为矛盾的情况。但是他们期待的等级差序,并不是现实的社会等级阶梯,他们期待的是公正清廉的化身,如果可以给予农民公道与安宁,农民也就会乐意放弃自己思考的权利。

由此可见,虽然古代农民的地位较为低下,他们的均平思想是他们化为政治暴众时参与政治的理念工具。[2]P26农民仅仅是一种职业,附加在这种职业上的是他们的被剥削的地位,但是却有着均等的机会诉求,期待得到公正的待遇。面对着压迫和剥削,他们所能想到的依旧是建立一种新的剥削和压迫来取代旧制度。“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背后的逻辑是农民自身可以成为王侯将相来获取地位的转换。

(二)革命时期的农民被提升的地位

考察农民在革命战争时期的身份变化,这是由于革命必然会给社会带来变革,而农民的身份在革命的过程中有可能发生改变。在中国近代的具有影响的几次革命过程中,太平天国运动虽然提出了人人平等的理念,但是依旧是以一种不平等代替另一种不平等,还有更加加剧的趋势。辛亥革命中,农民以他们古老的期冀来参与革命,他们就像《阿Q正传》中描述的阿Q对于革命的理解一样,认为这就是一种造反。对于主持革命的同盟会人来说,对于农民,只是觉得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可笑,他们看到的只是农民的抗租抗税,担心农民“乱来”,为此,革命党和乡绅阶层联合,镇压农民起事。辛亥革命给农民的身份并没有带来改变,依旧按照传统的方式对待农民。[2]P196辛亥革命后,国民党统治时期,阎锡山等人在山西和四川等地实现了农民自治,农民的身份开始发生了改变,但是由于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建立了保甲制,使得获得平等权利的农民又变得地位低下,而共产党正是利用了这样的状况,以土地所有权的重新划分改变农民地位,获得革命的胜利。

(三)建国后逐步确立的“二等公民”身份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得农民也站起来了。但是整个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和实现现代化,从而使得国家真正强盛、人民真正幸福这一历史任务摆在了共产党人的面前。面对要实现的现代化,约束众多,一方面是资深基础薄弱,另一方面是国际政治环境的制约。[3]实现现代化只能依靠对农村、农业、农民的剥削来完成。这样的一条现代化道路,逐渐给农民贴上了“二等公民”的身份标签。

从1953年11月开始,国家对主要的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的政策,到1961年农产品的分类,农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将规定的农产品出售给国家指定的商业单位。对农产品的统购统销,农民无法进行私人经营,城市居民获得了合法的剥削农民的权利。而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在农村开展的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通过人民公社体制,将农民纳入集体管理,固化了农民作为一种身份,而不是职业的含义。与此同时,1957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和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加上其他一系列政策,将农民彻底地拴在了农村,完完全全地变为受剥削的体制内的“二等公民”。

农民的身份被固化,是户籍制、定额供给制,单位制和公社制固化了身份。早起的资本积累,必然对于农民产生剥削,这种剥削带来的是农民生活状态的低下,身份逐渐变为“二等公民”身份。当盲流这个词出现的时候,人们对于外出务工的农民,第一个直观感受就是低贱,因为长期享受到的城市福利,使城市居民具有一种优越感,面对来自一直被剥削的农村的农民,很自然地就认为他们是二等公民,各种歧视也就接踵而来,这是人们心理的正常反应。

(四)盲流后农民身份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农村的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外出务工。政策上最开始仅仅允许一部分农民自带干粮进城务工,其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农民对于城市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户籍制度在此时并没有开始松动,进城务工农民需要凭借暂住证才能获得合法的城市居住权,但是不享受城市的福利,所能从事的工作也受到严格限制。但是这无法阻止农民进城务工的潮流,这是由于农村和城市两方面推拉的结果。农村的贫穷和劳动力的大量剩余,以及城市工业化进程中廉价劳动力的缺额和相对农业更加丰厚的报酬,农民奋不顾身的投入“盲流”中。统购统销制度也伴随着逐步建立的市场经济体制而消失,农村公社也随着责任田承包到户而消失,但是,生产队、行政村等政权依旧存在,对农村实行着管制。

随着户籍管理制度的逐渐放开,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农民的身份已经逐渐淡化,但是,并没有改变人们对于农村的基本认识,农村依然是以贫穷落后的面貌处在人们的理念当中。但是由于整个社会体系的僵化,农民进行流动的途径越来越少,进城的农民被贴上了农民工的标签。农民在教育、养老、医疗、就业、选举与被选举权等方面依旧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依旧艰辛。伴随着二代农民工对于农村的逐渐疏远,对城市生活的亲近,农民与市民不平等的身份越加显现。对于农民来说,只能期冀通过受教育这一条途径逃离农村。

二、“二等公民”出现的原因

(一)农民自身的“求活”心理

传统的农民,经历了儒家中庸之道几千年的洗礼,从骨子里都弥漫着一种小富即安的心态,不求大富大贵,但求能够生活平稳。不平等的身份在他们看来,虽然不是天经地义,但是只要不影响到正常的生活,就可以接受。中国农民的生活理想,因为社会地位的卑微和生活景况的贫困,却要大大低于知识分子,“济天下”、“舍生取义”这样的生活理想和精神追求,如凤毛麟角一般稀罕。因为生计问题在时时威胁着他们,所以他们不得不把精力的绝大部分,放在为顺顺当当地活下去的考虑上。这样的思虑久而久之,便沉淀为一种“求活”(很大程度上是“赖活”—为糊口而活)的心理。因为他们体验了活的艰难,故愈知“活”的珍贵,故而不肯轻易地放弃生命,而是努力地为活命而挣扎、搏斗。所说“好死不如赖活”,本是人的一种共同心理,但由于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的差别,使它在中国农民那里得到了比任何阶级阶层都要强烈和显著的表现。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种人所共有的心理,在某种意义上,已转化为传统农民特有的一种文化心理。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决定论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思路带来了文化上的一个改变,即经济决定一切。在现代社会,面对着市场经济的大潮,人们看待和评价别人戴上了金钱这副有色眼镜。赞同和欣赏依靠自己能力致富的能人,而对于没有多少经济实力的,则投以不屑的目光。经过长期剥削的农民,本来就一穷二破,有的仅仅是廉价的劳动力。依靠出卖廉价劳动力获得的经济资本,远远抵不上市民依靠单位制获得的经济资源,农民作为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处在弱势地位上,被具有较多经济资本的公民定义为二等公民也就在情理之中。

三、由“二等公民”引发的平等权利的思考

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不证自明的,即所有人生而平等”。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一律平等。”平等权发展为全世界一致公认的国际准则,进一步推进平等权被广泛载入现代各国宪法。

古典自然法学派杰出代表人之一洛克在 《政府论》中指出,“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所以就应该人人平等”,“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4]P56只有在享有不容置疑的平等权的基础上,人人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其他人之为人的权利才具有可能性,平等权不仅在人获得自我解放的诸种权利中发挥中枢作用,而且具有先决作用。在一元户籍的社会结构和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农民的平等权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以至于其他权利在不平等的形式下被恣意干涉或侵害。[5]

平等要求的出现因为受到了区别对待,权利的要求则是因为利益受威胁或否定。农民平等权是农民作为身份上的“二等公民”,为保障其基本生存以及被平等对待的要求。农民平等权产生于农民的不平等,并对不平等的农民问题进行道德与合法性追问,并暗含对农民不平等的终结。农民的平等权与农民问题是同一个问题相对应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农民不平等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是农民对于平等对待的要求和主张。因此,农民问题就是农民平等权问题。农民问题消解了,农民的平等权实现了,农民平等权作为平等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也就失去了单独存在的价值。

[1]费孝通.乡土中国与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张鸣.乡土心路八十年——中国近代化过程中农民意识的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7

[3]梁謇.论中国城乡二元体制的变迁[J].行政论坛,2011(5):88-91

[4]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5]龚向和,刘耀辉.农民平等权——“二等公民”和“受损者”的平等主张[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53-58

C31

B

1671-6531(2014)24-0002-02

责任编辑:魏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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