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旅游法》分析大学生旅游法律意识
2014-08-15彭宗兰
彭宗兰
一、大学生旅游法律意识现状
在大学校园里每逢周末和节假日,就会有一些学生打出广告,招徕在校学生去往附近旅游景点旅游,由于价格便宜,很多学生趋之若鹜。以四川民族学院为例,每逢假期,就会有学生组织招徕学生到丹巴、新都桥、塔公等附近景点旅游,这反映出在校学生缺乏旅游风险意识及旅游法律意识。
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关于法律意识的解读,法律意识是人们的法律动机,是对自己的权利义务的认识,是对自己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1]P23
上述现象表明自主创业的学生缺失法律意识,参加旅游团队的学生也缺失法律意识。学生在自主创业中由于缺乏旅游行业的法律知识,很少考虑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旅游行业准入条件,违反了法律却还不知道。[2]P40-41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生的旅游消费观念也随之改变,成为旅游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3]P10但由于对旅游风险及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缺乏正确的认知,缺乏正确的旅游消费观念,只关注低价,而对旅游产品经营者的合法性及提供的旅游产品的质量不会太在意,不重视旅游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维权意识淡薄[4]P111不仅放弃了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权利,也忽视了对学生创业者开展旅游业务合法性这一要件的关注。毕剑在《大学生廉价旅游与旅游安全认知的实证研究》中指出,学生旅游者大多会选择低价位、投放广告高效、购买方式和购买时间灵活、在旅游团队出行前还可以交团费的旅游产品。[5]P59
风险认知是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和直觉判断。[3]P106旅游是有一定风险的,除了可能发生一些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意外事故,还可能存在着侵权或违约。学生对旅游可能存在的风险没有充分的估量,没有想到运用旅游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可能受到侵犯的合法权益,在旅游安全和旅游法律维权方面存在着弱化的倾向。这不仅影响学生本人对旅游的选择,还会影响学生旅游市场的发展,最终影响我国旅游业未来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法》中关于旅行社的准入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 《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为了充分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第五十六条规定,旅行社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6]
三、培养大学生旅游法律意识的途径
1.营造良好的法律意识教育环境。提高大学教师、教辅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法律素养,营造“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育人”的教育环境,[7]P104这将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8]P21
2.加强《旅游法》的宣传。由于《旅游法》颁布实施较晚,所以必须加强宣传,让每一位学生了解和掌握《旅游法》的相关法律条文,使自己的言行举止符合旅游法律法规的要求,运用旅游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高旅游体验和旅游感受。
3.校园文化建设法制化。大学校园被称为小社会,校园文化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体现,折射出学校整体的精神风貌。校园文化本身是一种隐形、潜在的教育力量,对在校学生起着价值导向的作用。[9]P45校园文化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发性和自创性,特别是学生的在校创业活动,学校管理者更应当对其依法管理,使其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10]P101对自主性创业项目进行审核,给予法律引导,依托法律专业教师团队构成大学校园文化建设的法律咨询中心,对不合法的创业项目应及时取缔,不能让大学校园成为法律的真空区。针对校园内学生自主创立的旅行社及非法开展相关旅游业务的集体和个人,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在学生中树立良好的创业观和就业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法制化势在必行,让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4.加强对学生旅游安全认知的引导。学生旅游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对旅游的风险认知不充分,怀有侥幸心理,在廉价和方便的引诱下,贸然出行,未对旅游经营者的资质进行审核,未与旅游经营者签订旅游合同,[5]P60这样的旅游团队大多没有固定的旅游行程安排,未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更无旅游质量保障金和旅行社责任保险来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大学校园里无序的旅游市场必须予以规范。比如四川民族学院地处四川藏区,拥有许多高质量的旅游资源,但很多景区海拔高,自然和气候条件恶劣,旅游中存在诸多如高原反应、早晚温差、饮食卫生、医疗条件、自然灾害、交通等风险,如果没有专业的旅行社和导游,一旦发生事故后果将无法估量。
5.利用学生社团加强宣传。大学校园里有各种各样的社团组织,其中的旅游协会就应当履行普及旅游风险知识和旅游法律知识的职责,特别是在旅游旺季和旅游黄金周前,通过学校的多种平台对在校学生进行相关旅游知识的普及,提高他们对旅游、旅游安全和旅游法律的认知,形成安全、健康、理性旅游的良好局面。[5]P60
6.加强大学校园旅游市场的监管。大学校园内除了学生自主创业建立的旅行社,还有一些社会上的合法旅行社和非法旅行社在校内聘用在校生开展招徕旅游业务的现象,因此大学校园也应当建立相应的旅游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大学校园内旅游市场的进入门槛,以保障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未来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旅游业的中坚力量—大学生旅游法律意识的提高。要加强在校学生的旅游法律意识培养,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旅游管理者、经营者和文明守法旅游者。
[1]杨富斌,王天星,韩玉灵.旅游景区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
[2]赵政纲,廖丹烨,周春苗.对当今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与创业法律制度的探讨[J].南方论刊,2013(6).
[3]章杰宽.旅游风险认知与测度研究—基于大学生群体入藏旅游的调查[J].产经评论,2012(7).
[4]左剑君.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J].商业时代,2012(18).
[5]毕剑.大学生廉价旅游与旅游安全认知的实证研究[J].焦作大学学报,2012(3).
[6]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DBIOL]:http://www.gov.cn/flfg/2013-04/25/content_2390945.htm.2013-04-25.
[7]岳修峰.大学生敬畏法律意识培育探析[J].人民论坛,2013(6).
[8]陆孟兰.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及对策[J].广西教育,2012(12).
[9]闫超栋.高校共青团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2010(6).
[10]吴丽云.校园文化建设涂浅析[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