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的瓶颈
2014-08-15钟小飞何培育童江跃
钟小飞,何培育,童江跃
(1.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基础系,重庆 402660;2.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我国必须坚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建立健全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数字图书馆是互联网与文化产业结合的产物,代表了未来图书文化市场的发展方向,也是我国实现建设文化强国目标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数字图书馆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但其中涉及到的版权保护问题却阻挡了数字图书馆的前进步伐。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中涉及到的版权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数字图书馆的起源与发展
数字图书馆作为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其建设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人类的信息交流、信息传播及方便用户阅读需求。
(一)数字图书馆的概念界定
数字图书馆(Digital library,简称DL),目前尚无一个统一的定义。图书馆界和学术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对数字图书馆有以下几种不同定义:第一,数字图书馆是以统一的规范标准,以数字化技术存储海量馆藏信息,以网络通讯技术传输作品,对文字、声音、图像及信息资源等进行存储和处理,满足用户的阅读需求[1]。第二,数字图书馆是一个大型数据库,它是分布式的、智能化的信息知识库,用户或用户组可以对系统内的数据库和信息库进行一致性的访问,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资源[2]。第三,数字图书馆是数字化存储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在传统图书馆上的应用,它是跨越区域的、虚拟化的,面向不同对象的在网络上进行传播。它对信息进行加工、存储、转换及传输,并利用数字化技术将馆藏信息进行网络数字化存贮,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技术和信息处理技术将数字化馆藏作品资料上传到互联网,以便于网络终端读者可以在计算机上阅读[3]。
以上三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较前两者更合理,因为第三种观点较好地阐述了传统图书馆与数字图书馆的关系:一方面,数字图书馆是虚拟化的,是对传统意义上图书馆的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数字图书馆区别于传统的图书馆,在于数字图书馆是利用数字化存储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以智能化、分布式的新形式向读者提供服务。
(二)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阶段考察
20世纪90年代,美国的信息高速网络将图书馆、政府部门、商业机构、学校、医院等连接起来,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提供对所存储的信息资源进行浏览和下载,实现了信息资源的共享,美国科学家于是首次提出了数字图书馆的概念。此后,世界各国开始纷纷对数字图书馆进行研究与建设。1995年,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以及互联网的建立和广泛应用,我国图书馆也开始朝向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虚拟化的深度进军,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成为必然趋势。我国数字图书馆发展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5年3月,我国第一次引入数字图书馆的概念,中国国家图书馆电子阅览室正式开通,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正式启动;1997年,我国将“中国试验型数字化图书馆”列入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的进入初步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1998年4月,我国启动了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工程;2000年4月,国家图书馆所属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挂牌运营,以及由多个部委和文化部组建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和“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建设专家顾问委员会”开始对数字图书馆有关标准以及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进入应用实践阶段。
第三阶段: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图书馆在信息网络数字化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2005,中国图书馆学会发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问题的声明》,这是中国图书馆界第一次正式向全社会和立法者表达保护数字图书馆著作权的法律诉求;2006年7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开始实施,进一步为数字图书馆提供法律保障;2010年7月,在上海举行的第十次全国数字图书馆建设与服务联席会议通过了《数字图书馆服务政策指南》和《数字图书馆资源建设指南》,为数字图书馆更好地开展服务提供依据,从此我国数字图书馆建设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现状与问题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加快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步伐,一个覆盖全国的公共图书馆服务网络正在形成。最近,文化部和财政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数字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明确加快实施数字图书馆建设步伐,其目的是搭建以国家图书馆为核心,以省、市、县各级图书馆为节点的虚拟网,帮助各级图书馆建立数字图书馆服务网络,从而全面提升各级图书馆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此基础上形成覆盖全国的数字图书馆服务体系,使数字图书馆真正成为社会公众身边便捷、高效,不可或缺的信息获取平台。
(一)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版权保护现状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后,先后经过两次修订(目前进行第三次修订),但相对于欧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还存在很大的差距。2000年,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著作权提供切实有力的司法保护。2001年《著作权法》正式将“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保护范围,以应对互联网对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从此法学界更加关注数字图书馆中出现的版权保护问题。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的著作权提供切实有力的司法保护。2005年,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颁布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为图书馆在信息网络数字化下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2006年7月1日,通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27条,该条例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它进一步明确了版权人、图书馆、用户的权益,使得数字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更顺利的传播,大大加强了信息网络中对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力度。该条例以著作权法为立法依据,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作出相关规定:规定了图书馆在信息网络环境下向本馆馆舍对象提供复制数字化形式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理使用制度(《条例》第7条);规定了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在信息网络环境下的法定许可制度等(《条例》第8条)。
2006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涉及到对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的确立,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著作权归属、侵权行为认定、网络服务商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关于网络环境下作品的转载、摘编问题,以及对故意破坏、避开保护著作权技术措施行为的追究等问题。该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图书馆网络著作权纠纷中如何更准确地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提供依据。这也进一步保障了各级人民法院的执法统一,为作品著作权人提供更完整全面的司法保护。
(二)我国数字图书馆存在的版权保护问题
数字图书馆的主要职能是将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数字化;对开发或自建数据库作品的选辑、编排;将数字化作品传播到网上,供读者检索、浏览、下载等。然而,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极易产生版权纠纷,从而影响数字图书馆行业的健康发展。
1.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1)馆藏文献资源数字化的版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在不侵犯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下,图书馆对官方文件和官方译文、时事新闻、历史、数表、通用表格、公式、超过保护期的作品等可以自由地进行数字化处理。但是,图书馆界在处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献资源必须谨慎,由于文献资源的数字化的过程仅仅是对原始文献的表现形式做了数字转换处理,其中并没有体现人的创造性因素以及“独创性”在里面,也没有形成新的作品,这种情形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复制行为,而且图书馆对馆藏资源数字化是巨大的,这并符合图书馆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而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也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4]。因此,图书馆对于受版权保护的文献资源数字化,法学界也倾向于看做是侵犯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行为。
(2)数据库利用中引发的版权问题。数据库建设也是信息资源建设的一部分,数据库是指作为一种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资料的集合、加工、整理并通过电子形式表达出来的信息库。它主要包括两种形式:自建数据库和出资购买数据库。自建数据库分馆藏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馆藏书目数据库在开发过程中需要尊重版权人的人身权利,制作文摘数据库时可以不必征得版权人许可,但需支付一定的报酬,制作全文数据库时(除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外),均要取得版权人的许可。还有,图书馆的自建数据库,除了要注意对他人著作权的保护外同时也要加强自身著作权的维护。出资购买数据库包括光盘数据库、联机数据库、网络数据库等,现在的出资购买数据库都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如果购买出资数据库的话,图书馆将可以省掉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财力去自行研制数据库。但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可知,出资购买数据库本身是属于受著作权保护下的汇编作品,所以图书馆购买他人的数据库来扩充馆藏资源时一定应与出售方签订详细的著作权相关协议,图书馆也必须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5]。
2.数字图书馆服务中的版权保护问题
(1)网络传输中的版权问题。数字图书馆最终目的是通过互联网传播数字化信息资源,以便更好更快地满足读者的需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公布使数字图书馆网络信息资源馆藏化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因为数字图书馆网络传输中的大量数字化作品大多受版权保护,图书馆要使用这些作品,必须一一征得著作权人的事先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在现实中是很难办到的。还有,图书馆将作品数字化后传输到网上,读者将可以自由对作品进行检索、浏览或下载等,这将可能会侵犯到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网络链接服务中存在侵犯版权风险。网络链接(超文本链接),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资源定位符在两个文档之间建立链接点,使访问者可以通过一个站点访问另一站点的过程。网络链接技术使图书馆馆藏信息资源得到扩充,它实现了数字图书馆信息更有效的传播,为公众操作和获取信息提供了便利条件。数字图书馆为了满足用户的阅读需要,在进行数据库建设时必须使用超文本链接,以实现网上信息资源的共享,而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侵犯被链接受保护网页权利人的人身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6]。
三、完善我国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对策
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数字作品将成为作品的主要传播方式,而在使用数字图书馆的重要前提就是要解决好版权保护的问题。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正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对于完善图书馆数字化建设与服务中的版权保护显得十分必要。
(一)适度推行法定许可
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所涉及到的作品是海量的,图书馆方面在处理这些作品时不可能一一和作品著作权人联系协商作品使用权的问题,这在现实中也不具有可操作性。实施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意义在于:第一,它以法律明确规定数字图书馆对作品的使用范围并统一了交易条件的标准,避免了图书馆界与著作权人直接一对一谈判,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与提高效率;第二,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普遍存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下使用其作品,作品著作权人在现实中很难得到保护,法定许可制度可以使著作权人的作品受到事实上的尊重,作品的经济利益也更容易实现。所以,法定许可制度使图书馆与著作权人达到了互利共赢[7]。
(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做出了规定,该制度将可以避免著作权人直接同图书馆等单位谈判,使其减少交易费用,只要著作权人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该组织代为行使许可和收费等权利,便于提高作品的维权力度与效率,使作者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该制度也可以解决图书馆在数字化建设中面临海量作品的使用权不可能向著作权人一一许可的问题,图书馆只需通过集体组织即可获得海量作品,使图书馆获得授权的时效性大大提高以及授权成本大大降低。尽管如此,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仍然有待完善,国外有两种著作权集体管理方式对图书馆的建设非常有利的,值得借鉴。第一,是欧洲国家实行的“延伸式集体许可”。通过这种方式,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可以在其领域内许可图书馆使用非会员(即没有加入该组织的著作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而不必经过该非会员的个别授权。第二,是法国实行的“强制性集体许可”。图书馆对非会员发表后的作品进行数字化使用时,著作权人不得向图书馆主张权利,因为该制度规定著作权人只能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权利[8]。从长远来看,延伸式集体管理和强制性集体管理将是解决我国数字图书馆作品海量许可的重要途径。
(三)提高图书馆自身管理版权的能力
为了更有效地解决数字图书馆的版权问题,更好地实现馆藏信息资源的共享,促进数字图书馆的良好发展,图书馆界应积极团结起来,提高图书馆自身管理版权的能力,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
图书馆版权联盟是为适应信息化社会的发展要求及数字环境下图书馆生存的需要而建立的,是对图书馆联盟的继承与发展。图书馆版权联盟的各成员之间可以一起共建、共享、互借信息文献资源,一起开发数据库系统与文献传递系统等。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的优势主要有两方面:第一,可以减少图书馆购买电子文献资源的费用;第二,可以更有效地进行馆际互借和资源共享。
建立图书馆版权联盟意义十分重大,该联盟可以代表各成员与出版商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从而获得更多的有利条件;该联盟可以在全国定期开展有关数字图书馆版权方面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民众的版权保护意识;该联盟可以专门设立著作权法研究小组,负责全面深入开展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研究,为各成员提出规划和对策;该联盟可以代表图书馆界加强与有关立法与版权保护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同时向有关部门与立法机关反映图书馆的要求,以期在未来的立法中争取更多对图书馆的“豁免”或“例外”的规定,使数字图书馆更好地发展[9]。还有,图书馆界也应时刻关注国外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有关动向,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引进国外的经验,利用国外有效的策略减少数字图书馆侵权事件的发生,解决我国现有数字图书馆版权问题。
(四)加强对图书馆员知识产权素质的培养
图书馆在进行数字化建设时,无论是涉及到对信息资源的收集与管理,还是复制、传播、馆际互借等业务,都需要图书馆员高度的版权保护意识。因此,必须加强对图书馆员知识产权素质的培养。
首先,图书馆员要及时掌握知识产权法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如著作权不同作品的保护期限,哪些情况下使用作品属于合理使用,以及作品数字化和网络传播后著作权的归属等问题。图书馆员要努力学习,及时掌握分析和处理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从而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图书馆的工作环境与工作对象,决定了图书馆员必须要有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图书馆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涉及到相当多的知识产权问题,这就要求图书馆各级领导更应该在平时工作中认真学习和宣传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让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深入人心,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发生,提高图书馆的工作效率。
(五)运用技术手段加强保护
加强数字图书馆版权保护还可以通过技术保护措施实现[10],从国内外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实践经验来看,常见的版权保护技术措施有以下几种。
1.数据保密技术。它主要是利用加密技术或数字签名技术在网络传输中对数字作品作加密(乱码)传送,以防止数据被非法用户伪造、修改或删除,以确保合法用户能正常接收数据信息。
2.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技术实质是一种为了保证网络安全而放在内部网与外部网之间的服务器,用以监视、限制、过滤经过防火墙的信息流,可以有效防止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被复制、修改和破坏。
3.访问权限控制技术。访问权限一般包含用户识别和用户权限,管理员可以通过设置口令对访问数字图书馆的用户加以区分和控制。并且利用该项技术,数字图书馆还可以对不同角色的图书馆员、用户、数据提供者、数据加工者规定不同的访问权限,控制不同角色合理使用数字作品。
4.CA(Certificate Authority,客户认证)技术。CA 技术通过向每个合法用户分发数字证书,可以对用户提供身份验证信息以及可以记录通信双方不可抵赖性的信息,又可以在数字证书里存放更多信息[11]。数字图书馆可以申请成立自己的认证中心(CA)并提供注册服务,对访问用户进行资格认定,如果该用户利用CA进行非法访问,CA机构将在计算机上保存侵权证据。
5.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是指通过一定算法在数字作品中隐秘内嵌不可见的版权标记,它可以用来鉴别数字作品的权利人、归属权、序列号等信息,从而可以证明原创作者对其数字作品的所有权。数字水印技术虽不能防止数字图书馆侵权责任的发生,但它可以监视与鉴别被保护数字作品的传播、解决版权纠纷,以便权利人在法庭实施证据抗辩[12]。
事实表明,面对我国对数字作品法律保护还处于相对滞后和软弱时,为了能更好更有效地解决现实网络中防不胜防的版权问题,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来保护数字作品版权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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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