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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深化产教融合瓶颈探索加快高等职业教育发展路径

2014-08-15熊仕涛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院校职业高职

熊仕涛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武汉 430050)

我国是“制造业大国”,但多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产品附加值不高。随着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劳动力成本优势逐渐消失,要继续保持竞争优势,实现 “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转型,需要一个更具质量和效率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予以支撑,通过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创造新的人口红利和人才红利。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为高等职业院校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清晰的改革发展“路线图”。

1 以船为伴、与船同行、兴船强校——行业性高等职业院校产教融合的实践探索

2000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高教司【2000】2号),明确提出产学研结合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2002年以来,学院在省委、省政府的大力关心支持,省教育厅的正确指导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等重要文件要求,积极开展“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发展道路”的创新实践,形成了以“以船为伴、与船同行、兴船强校”为典型特征的行业性高职院校政行企校协同育人模式。

1.1 服务船舶工业发展,构建“以船为伴”四方协同育人框架

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的要求,1999年学院划转湖北省人民政府管理,成为省属高职院校。学院根据管理体制变革的新形势,在系统分析国家战略产业发展要求、区域船舶工业资源优势和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确定了“立足船舶、服务军工、面向社会”的服务定位、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办学目标定位。

加强与船舶行业组织的联系,重构全国性行业合作办学载体。2002年以来,学院积极参与全国船舶工业协会、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构建新型产学合作关系。2007年在省国防科工办的大力支持下,学院成为原国家国防科工委组织实施的“国防科技工业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单位;2012年在中国造船工程学会的支持下,学院主动筹建“全国船舶工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成为教育部批准的船舶行指委副理事长、秘书长单位。

争取省政府部门和行业机构的支持,构建区域性合作办学平台。根据“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谋发展”的产学合作思路,学院主动参加省国防科工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船舶工业协会、武汉造船工程学会部署的相关工作,2005年以来陆续成为省船舶工业协会、武汉造船工程学会副理事长单位;2009年省国防科工办批准我院成立“湖北省船舶建造共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参与省船舶工业调整振兴专项计划的制定、省滩涂造船的专项治理;在省国防科工办的支持下,2011年学院积极整合省船舶工业职业教育资源,成立“湖北省国防科技工业职教集团”;在省教育厅的支持下,2008年以来陆续成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工作协作会、省高职教育学会、省职业教育学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单位,2012年组建“湖北省焊接职教集团”并成为“湖北省船舶职教品牌”建设单位。

深入推进校企合作,形成多元化合作办学格局。2005年以来,学院不断创新校企合作方式。以办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委员会为基础平台,校企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专业核心课程;组建了由专业负责人和楚天技能名师共同担纲的专兼结合教学团队,鼓励专业教师进企业,企业技术人员、能工巧匠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共建“上海佳豪—武汉船院工作站”等一批“校中厂”,在武昌船舶重工集团等企业建立“厂中校”等实践教学基地。

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形成微观(校企)、中观(区域)、宏观(全行业)三个层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行业企业、行业院校四方合作的“以船为伴、三层四方”四方协同育人体制框架。

1.2 适应现代造船模式变革,形成“与船同行”专业建设模式

2004年国防科工委针对我国船舶工业普遍存在的总装化程度低,专业化配套体系不健全,生产管理粗放,信息化程度不高等阻碍我国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薄弱环节,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快建立现代造船模式的指导意见》;2006年为落实《船舶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高我国船舶工业制造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尽快缩短与日、韩造船企业的差距,国防科工委又颁布了《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行动纲要(2006-2010年)》,2012年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推进“以高度总装化为核心深化造船生产体系改造、以中间产品为导向优化生产作业流程、以总装化发展的要求规划和建设新造船企业”为典型特征的现代造船模式。

为适应由统筹优化的造船理念、面向生产的设计技术、均衡连续的作业流程、严密精细的工程管理和高效合理的生产组织等基本要素构成的现代造船模式变革,学院对船舶工业企业进行了系统调研,以专业群对接岗位群为切入点,努力推进专业设置与行业发展同行、培养质量与行业企业要求同行、资源建设与技术发展同行,将行业文化融于专业文化、职业资格融于培养目标、职业能力融于课程体系、知识学习融于职业训练,基本形成了“与船同行、融学于做”的船舶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2008年、2010年我国造船三大指标(造船完工量、新承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先后超过日本、韩国,成为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为适应建设世界造船强国、海洋强国的需要,提出了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转型升级的战略要求。为响应海防安全、海河运输、海洋开发、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国家长期战略,学院将产学融合拓展到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水上运输等产业领域,形成了以船体建造、船机与船舶电气电子设备制造安装调试为重点,以航运技术、海洋装备制造、现代制造为支撑的服务“三海一工”产业发展的特色专业群。

适应“模块化、集成化、数字化”船舶生产组织与轮机管理模式变革,依据船舶行业技术规范、国际海事组织相关公约等生产技术规范与岗位资格标准,专业教师与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相互融合,校企双方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基于职业活动导向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共同构建校内外结合、实景模拟虚拟融合的实训教学体系,形成了“三共同一融合”船舶类专业建设机制。

1.3 增强四项合作,形成“兴船强校”有效运行机制

为增强“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能力,实现“兴船强校”的改革发展目标,学院以“思想同心、目标同向、行动同行”为前提,以“人才共育”为重点、“资源共建”为基础、“文化共融”为先导、“技术共享”为关键,推进产学融合从“利益共同体”向“命运共同体”转型,形成了“兴船强校、三同四共”的政行企校协同育人运行机制。

在“人才共育”上,以学校在校生实践教学和企业职工职业发展培训为切入点,以“校中厂”、“厂中校”为载体,以上海长兴等造船基地、武汉船舶配套工业园等地方船舶工业园区为“基地化”管理框架形成了多元化“人才共育”管理模式。

在“资源共建”上,以适应船舶行业数字化生产与供应链管理需要为目标,联合相关行业院校、出版机构、知识经济企业共同开展“船舶工程技术职业教育资源库”、“船舶工程应用技术协同中心”、“湖北省船舶职教品牌”、数字化“中国船舶资源馆”等重点项目建设,共同推进专业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

在“文化共融”上,按照原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军工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国家船舶骨干企业的支持下,建成了全国第一个“舰船博物馆”,开展“中小学生舰船夏令营”等国防科普教育活动;以“军工质量文化进管理”、“行业文化进专业”、“企业文化进课堂”为主要途径,创新推进“文化共融”。

在“技术共享”上,以企业工作站形态的“校中厂”、教师工作站形态的“厂中校”、省船舶建造共性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为组织平台,推进行业共性技术与企业生产专项技术的共享;服务行业企业的继续教育,共同推进教学资源建设与“模块化”课程开发,实现“教育技术”的共享。

2 区域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创新举措与问题——以湖北省高职教育改革为例

2.1 近年来湖北省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成就

2.1.1 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计划推动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

2006年国家示范校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实施以来,湖北省共有9所高职院校建设计划,其中,国家示范高职院校4所、国家骨干校5所。项目建设总投入超过7.52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1.98亿元,带动地方、行业、企业和学校专项投入5.54亿元。

通过项目建设,促进了学校办学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了四方合作办学平台;推动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形成了系统化教育教学设计;培养了管理、教育、教学队伍,改善了办学条件;带动了省级示范校建设,推进了全省职业教育改革。

2.1.2 “技能高考”探索了“知识+技能”招生考试新模式

2011年湖北省进行高职院校招收中职生改革试点(技能高考),技能高考构成是技能考试成绩占70%,文化考试成绩占30%。2011年以来先后实施了面向中职毕业生开展9大类技能高考。通过技能高考,部分中职生进入高职院校,一定比例的学生到省属本科院校学习。技能高考受到中职学校和中职生欢迎,并引导了中职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开通了中职毕业生的上升通道,解决了部分高职院校生源。

2.1.3 研制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促进中高职人才培养一体化

2012年,湖北省探索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研制。中高职衔接教学标准研制以技能高考六大类专业为载体,以中高职院校专业团队为研发团队,以共同研制中高职衔接的专业教学标准为核心任务。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既是分段就业教育,又是衔接的深造教育。

通过系统的研发工作,明确了同类专业中、高职不同的专业定位和培养目标;确定了同类课程中、高职不同的课程教学标准;制定了依据课程标准编制衔接的课程教材规划。

2.2 省政府引导校企合作的主要举措

职教集团与职教品牌建设.2008年以来,在省教育厅指导下,省职业院校先后成立了34个行业性或区域性职教集团 。2012年省教育厅根据我省实施重点产业行动计划 要求,依托职教集团开展省职教品牌建设,已经立项建设6个。

校企共享型实训基地建设。2013年开始,省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在全省相关行业骨干企业建设校企共享型实训基地36个。

设立“楚天技能名师”岗。2007年省教育厅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建立了“楚天技能名师”教学岗位制度 ,鼓励高职院校申报“楚天技能名师”,面向企业聘请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担任专业带头人,省财政给予获聘技能名师每人每年2万专项支持。

2.3 湖北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职教大省向职教强省的艰难转型。1998年后国家实施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大批原行业性院校划转地方管理,地方财政负担急剧增加;2005年后农村费改税,同时实施义务教育攻坚计划,1999年高职院校审批体制改革,高职院校规模增加后地方财政窘迫。

人才流失: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本效益不对称。作为人口大省,1998年后高等教育扩招和随之而来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既促进了高职教育的大发展,也对地方政府带来财政压力,高职院校同时也面临生存压力;作为内陆大省,经济发展不足,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缓慢,地方就业能力不足,使湖北高职教育发展呈现成本效益不对称。

办学经费极度紧张。职业院校的现实情况是,中职学校财政预算投入低于普通高中,高职院校财政预算投入低于普通高校。

原行业高职院校的办学困境。原行业办学的高职院校划转地方管理后面临4个发展难题。一是政府财政预算投入低于普通高校;二是办学社会负担重,如我院离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比例达到1.19:1,进入超老龄化;三是国家战略产业发展急需的特色专业---装备制造类专业人才培养成本高;四是基础设施和教学设施建设投入没有专项支持。

3 深化产教融合,加快高职教育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3.1 深化产学融合的法律不健全、落实不到位

职业教育法律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职业教育法律仅有《教育法》、《劳动法》、《教师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相关“决定”、“条例”,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职业教育法》所确定的相关内容,如就业准入、行业企业责任、职业学校的法律地位与确认方式(如学校章程),只确定了基本原则,没有配套的法律予以落实,产教融合的内容存在缺失。

现有的职业教育法律落实不到位。《职业教育法》规定的内容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如职业院校学生生均标准、政府征收的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企业投入职业教育费用的税收减免没有明确规定。

解决职业教育发展出现的新问题缺乏法律支撑。如关于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关于学生的准员工地位、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保障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在学校设立生产性实训基地(教学工厂)的法律地位、税收优惠,聘任企业技术人员任兼职教师的劳动报酬等问题也缺乏法律支持。

3.2 适应经济转型升级的渠道不畅通

行业发挥指导作用缺乏有效渠道。1999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原行业主管部门办学职能划转地方管理——绝大多数划转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为数不多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指导职业教育的行政路径;多数行业主管部门转型为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主要发挥雇主组织功能,缺乏指导职业教育的动力;学术组织没有指导职业教育的能力;行业企业缺乏产学合作的法律依据,同时缺乏积极参与职业教育的制度安排。

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没有支持职业教育的出口。2009年以来,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大批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而诸多产业政策规划和专项计划普遍没有服务转型升级急需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培训的专项计划。

3.3 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普遍不足

在行业企业与职业学校发展目标存在明显差异、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法律约束有限、激励性政策缺失的环境下,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不足。

3.4 职业教育的投入严重不足

职业学校政府财政预算投入严重不足。一方面职业教育是高成本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需要大量生产性设备和大批耗材;另一方面是政府财政投入严重不足,根据教育部教育研究院发布的《职业教育发展报告2012》统计,全国财政对职业教育预算投入的基本情况是——中职学校生均投入不如普通高中,高职院校生均投入不如普通高校。

专项投入严重偏低。以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为例,首批100所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建设项目中央财政计划专项资金投入为20亿,而国家“985工程”院校的专项投入,仅北京大学就是18亿。全国高职院校超过1300所,中等职业学校为12665所。

基本建设投入基本靠学校自筹。职业院校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尤其是提高专项技能需要小班教学、小组培训,需要更多的基础设施;在义务教育是“政治工程”、高等教育是“面子工程”的社会环境下,职业教育成为“边缘工程”,地方政府对高职院校的基本建设投入量可以忽略不计。

4 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的政策建议

4.1 修订完善职业教育法律

修订《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颁布于1996年,而作为《职业教育法》立法依据的《教育法》、《劳动法》分别颁布于1993年、1995年。18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结构、教育规模与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职业教育法》修订要明确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学校、教师、指导师傅、学生等职业教育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减少原则性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对职业教育相关方不承担义务行为提出具体处罚条款。

完善职业教育法律体系。根据职业教育法,修订《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职业教育机构法》、《产业教育振兴法》。

4.2 完善职业教育体系

建立与职业学校教育和国家职业资格框架共同构成的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由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构成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探索职业教育分级制,形成在国家职业资格框架下的完善的职业学历教育体系和职业能力证书体系。

完善职业学校体系。推进中高职衔接、探索四年制应用本科、完善应用型学位体系。四年制应用本科发展既要推进地方高等学校的转型,又要鼓励高等职业院校尤其是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向四年制本科升级,发挥国家示范高职院校在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形成的理念、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做一体化教学模式的积极影响。

优化职业教育机构管理体系。将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统筹纳入教育部门指导管理,在职业教育机构统一管理的框架下推进职业学校教育、职业证书培训、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互通,形成统一的国家职业资格框架。

4.3 完善推动企业主动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政策

明确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或制定的产业教育振兴、现代学徒制等专项法律中明确行业企业作为职业教育重要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处罚措施。

完善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如明确并提高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在中央和地方产业专项发展计划经费中划转一定比例用于高职教育。

4.4 加强政府的主体责任

强化职业教育公益性认识。职业教育承担着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多样化的需求、服务学生成长成才、优化教育结构的重要功能,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考虑到现行高职院校学生多数来自经济困难家庭的现实,职业教育公益性更加突出。

加大对高职院校的财政投入。考虑高职教育的公益性、高职院校办学基础条件差、经济困难家庭生源多,培养成本高等因素,高职院校生均财政预算应该超过普通本科院校。

实施专项补贴。对面向全国战略产业发展、培养成本较高的专业,建议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构建国家统筹省级补贴企业资助的职业教育保障新机制。依据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参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和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精神,构建国家统筹为主体、省级财政补贴为支撑,企业资助为补充,与经济增长和物价涨幅正关联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4.5 为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举办应用本科松绑

经过9年的探索实践,200所国家示范(骨干)性高职院校,已经牢固树立了现代职业教育理念,在产教融合办学模式改革、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高水平专业教学资源和高素质教学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探索,形成了管理、改革、发展的示范,已经具备举办应用本科的相关条件。

选择部分国家示范(骨干)校或相关专业进行应用本科试点,有利于巩固发展国家示范校建设成果,有利于发挥国家示范校的引领示范作用,同时也为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提供参考样本。

4.6 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将高技能人才与高层次创新人才同时纳入人才战略的重点,今年2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待遇和社会地位,要破除公务员考试、国有事业单位招聘、高职院校专业教师聘任的“玻璃门”,打破高职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业教师职业发展的“天花板”;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相关制度的“顶层设计”;需要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颁布调整高职院校毕业生进入相关领域的“门槛”制度,推出打通基于岗位要求和职业能力匹配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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