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海洋法体系下维护我国海权的途径*
2014-08-15王莹
王 莹
(海军工程大学 理学院外语系,湖北 武汉430032)
海权即海洋权益,其内涵和外延会随着历史的不断发展而调整变化。马汉提出的海权论思想,强调控制海洋对国家繁荣富强的决定性影响,强调通过夺取制海权以控制世界,因此,在当时的背景之下,夺取制海权和打赢海上战争对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其国际政治地位极为重要。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布后,国家海洋权利第一次得到了系统和全面的确认。《公约》具体规定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沿海国和非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及管理海洋的各种制度等并建立了宏大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公约》主导下形成的现代海洋新秩序中,国家海洋权益的内涵虽然在一定程度仍受权力控制观念的影响,但这种海洋权利的行使和海洋利益的享有必须依据国际法、国际惯例及国内法律。换言之,现代国家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或各种实际便利的收益。
海洋权益不仅有深刻的法理意义,而且有极强的实践性。依据国际法,各国享有的海洋权利应当是平等的,然而因为各国的自然地理条件、发展水平和海洋政策等因素的不同,实际获得的海洋利益并不相同。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我国主张的管辖海域面积约为300 万平方千米,但在这些海域中,有近一半的海域与周边邻国存在主张重叠和争议,因此海洋权益主张范围十分有限。而且,受邻国海洋政策的影响,我国与邻国海洋权益争端日趋激烈,在黄海、东海和南海,我国海洋权益均面临严峻的挑战,包括以岛屿主权纠纷为核心的海洋主权问题和以资源争夺为目标的海域划界矛盾。[1]此外,近年来国内外海洋形势和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我国海洋立法相对滞后,受立法现状的制约,我国海洋权益维护力度不足。
立足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充分发挥我国在国际海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我国需要进一步梳理和调整海洋法立法思路。以《公约》为代表的现代海洋法律,对海洋权益做出了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规范,注重平等合作解决海洋争端,和平分享海洋资源和利益,共同应对全球性的海洋问题,从而对各国的海洋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相应的,我国也必须顺应现代海洋法的发展趋势,在充分考量当前国情的前提下,从平等合作开放包容的角度出发,力求调整和处理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关系,积极主动构建以下双边或多边框架和机制,真正有效维护我国的合法海洋权益。
一、主导区域性国际公法的立法,建立划界争议解决机制
我国与东南亚国家在南沙群岛主权归属问题上的争议是当前我国维护海洋权益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在过去的20 多年里,所有东亚沿海国都宣称拥有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近些年,我国与周边国家主权争议更加频繁。2009 年5月6 日,马来西亚和越南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联合提交了南中国海200 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方案申请。次日,越南又向委员会单独提交划界案。2009 年3 月,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案,将我国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其领土。[2]2011年4 月,菲律宾重申了其对南沙“卡拉延群岛”的主权。2013 年1 月,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议单方面提交给仲裁法庭,要求进行强制仲裁。[3]事实上,我国所处的亚太海域,是一个被诸多亚太国家所环绕的狭长海域。在此区域没有一个国家声称的大陆架界限或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不会与其他国家造成冲突。[4]因此,就南海地区而言,《公约》有关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的新规定新制度对我国实际上是弊大于利,而且这种对我国海洋权益的消极影响还会长期存在。况且,由于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和牵涉国家之多,我国短期内绝无可能诉诸和平手段解决,只有在未来综合国力极大提升后,形势方会逆转。因此,应对南海纷争,当前我国无需与周边邻国争一日之长短。[5]为了早日实现海洋强国战略,同时也为国内的可持续经济发展创造和平安定的外部环境,我国应积极主导区域性国际法的立法以最大限度消解《公约》相关规则对我国海权的制约,尽早与周边国家建立符合我国海权特点的划界争议解决机制。有了机制的框架约束,我国将可以做充足的准备,与周边国家长期磋商、反复讨论,努力缩小争议区域的范围,同时进行双边、三边甚至多边的多回合多阶段谈判,确保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动荡不安,始终能将主权争议搁置在法律框架内。从长远来看,以《公约》为代表的现代海洋法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综合性法律,随着各国海洋实践的不断深入,海洋法也会不断发展和完善,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也会不断出现,这些都会有助于南海地区主权争议的妥善解决。
二、完善海上安全相关立法,构建区域海上安全合作体系
维护我国海洋权益,首先必须确保海上安全。掌控海上战略空间,实际管控和可持续开发利用我国海洋资源,是我国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的必然要求。因此,我国首先应该完善海上安全相关立法,以适应当前形势下对国家海上安全的更高要求。随着我国海洋权益不断拓展,除了确保传统意义上的海上安全,我国更应该将海上安全防卫扩大到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海岛周边海域等重要利益范围,并将维护海上安全制度化。[6]在此基础上,我国应当与周边国家共同构建区域海上安全合作体系。随着海洋问题全球化,即使是超级大国也无法凭一己之力解决人类所共同面临的海上威胁,由此可见,强化地区性的海上安全合作是各国顺应形势的选择。当前,亚太区域内海上安全合作进展比较深入的关系主要存在于美国与日韩和澳大利亚等地区盟国之间。由于受制于大国关系、战略矛盾、海洋争端等历史和现实原因,中国与周边邻国的海上安全合作一直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应更加主动的推动区域内各国重建长久缺失的互信机制。区域安全合作制度能够提供良性互动的平台,帮助各国充分阐释国家政策,缓解彼此间的猜疑和恐惧,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和避免矛盾激化,培养互信和集体认同,保持良好合作氛围[7]。海上安全合作行动可以从海上搜救、反恐、维和、应对自然灾害和人类危机等非传统安全领域入手,逐步扩大到国家战略层面。尤其要强调的是,我国在区域合作框架内,应更多的运用自身的软实力赢得信任,积极协调和改善与周边国家的关系,强调与各伙伴国间的平等互惠,以国际通行规范拓展利益空间,努力推动整个地区的安全及经济繁荣,同区域内各国共同解决当前面临的主要威胁和应对未来的潜在挑战。
三、推进两岸联合执法体制
台湾位于东海和南海之间,地处海空枢纽,是联接东北亚与东南亚的必经之地。[8]长期以来,由于人为分割的海洋中线的限制,两岸的海上执法行动各不相干,自成一体,井水不犯河水。由于缺乏沟通和合作,两岸执法机关在应对很多共同的海洋问题时,无法同步采取行动。事实上,在维护海洋权益问题上,两岸有许多共同诉求,而尤其关键的是,在维护南海等地区的国家主权问题上,台湾与我国一贯立场一致。此外,南沙群岛的主岛太平岛,也是由台湾牢牢掌控。这种根本利益的一致,使得我国与台湾地区在开展海上执法事宜上关系可以更加紧密。强大的海洋执法队伍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无论是现实还是长远的考虑,两岸都应该建立联合执法体制。在联合执法的框架内,我国能够充分借鉴学习台湾的海上执法综合管理模式。虽然我国已组建中国海警局,开展海上维权统一执法,但海警局并不是唯一承担海洋执法任务的主体,而且各级政府还设有多个海上执法管理协调机构。这种纵横交错的执法体制,很难提高执法效率,显现执法效果。台湾海上执法机构“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其职责包含了海上交通、安全、渔业、犯罪、监察、走私等各方执法,更符合综合性海洋管理的思路。因此,我国海上执法部门可以借鉴台湾模式,首先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相互交流和信息互换,然后逐步整合,最终将海上执法纳入综合性的海洋管理。[9]同时,由于台湾特殊的国际法地位,可以将其海上执法力量以联合执法的形式吸纳到我国海洋执法体系中来。我国的主权国家地位也可以弥补台湾因国际法地位缺陷导致的主体瑕疵,使其在相关海域的执法或权利主张在国际法层面趋于合法化。两岸联合执法体系,不仅能充分的利用台湾现有的海上执法资源,能调动起台湾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积极性,也使得台湾有可能在一些敏感的涉海权争议中成为有益的缓冲,使我国在维护既有海权的前提下为解决或缓解有关争议留下回旋余地。这样,台湾地区将成为我国海防第一道屏障,并使我国海防线纵深大为延长。在构建联合执法机制的初期,联合执法队伍可以考虑在福建省内小范围建立试点,在这一阶段,联合执法的主要范畴应为海域及海岸巡防、缉查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境、入出船舶安全检查、海上救难、海洋灾害救护、渔业巡护和渔业资源维护及海洋环境保护等。
四、结语
我国于1996 年加入《公约》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等重要的海洋法律,这意味着海洋权益的概念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所规范的内容。当前,世界海洋形势日趋纷繁复杂,世界海洋格局进入大变革时期,世界海洋新秩序正在逐步确立,我国需要在现代海洋法体系内不断推进双边和多边合作体制,以切实有效的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除了上述建议,从长远考虑,我国更需要制定一部整合性的以功能区划为基础的《海洋基本法》,同步改进海洋法制、海洋行政以及海域执法,实现综合性海洋管理模式,实现中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国家实践.北京:海洋出版社,2011.
[2]孟祥春,韩成标.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法律制度与中国.河北法学,2012(5).
[3]李金明.菲律宾将南海争议提交国际仲裁. 新东方,2014(1).
[4]罗国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立法特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云南社会科学,2014(1).
[5]薛理泰.论中国海洋战略之未来走向.同舟共进,2013(11).
[6]李志文,范天娇.《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对国家海洋权益的考量.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6).
[7]杜婕,仇昊.西太论坛与亚太多边海上安全合作.国际问题研究,2014(3).
[8]阿地力·艾尼.近代以来东西方对台湾在海洋世界中地位的认识.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
[9]张晏玲,赵月.两岸海洋管理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