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价值审视①
2014-08-15刘国胜
程 静 刘国胜
(伊犁师范学院 法政学院,新疆 伊犁 835000)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个少数民族集聚的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生活及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新疆的少数民族与我国中、东部地区汉文化影响下的人民在文化习俗上有着明显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法治实践因深受其文化习俗的影响而在表现和保护上有其自身特点。因而,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具有重要的法学价值,从法学视角审视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新疆少数民族的法治实践因深受其文化习俗的影响而在表现和保护上有其自身特点。我们发现其文化习俗的规定有其不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但并非都是糟粕,也有积极的部分。我们在去其糟粕的同时也应合理利用其精华。因为文化习俗的存在有其自身价值。因此,把握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价值可为更深入的了解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提供方便,有助于了解新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其社会风俗,对维护新疆各民族共 同利益、维护新疆的社会秩序和安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乃至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研究等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中积极的部分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秀本土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在这个系统的工程过程中既包括法律机制体制方面的建设,也包括实体法律体系的完善,同时也要涉及到程序法律体系的高度完善。同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更为重要的是必须基于本国的实际国情,要继承自己本国的文化的传统。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研究和建设的历程,我们一方面已经或正在吸取着世界先进的法治理念,同时,我们似乎在本土法治文化资源的继承和弘扬以及借鉴方面似乎表现还不是特别的成熟。其实,深入系统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充分的继承本土文化资源。而这 其中比较重要就是充分的挖掘和利用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中优秀的法治文化理念。文化习俗学者高其才教授说:“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文化不仅仅是个历史范畴,它也属于现在、属于未来。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文化在今天的民族地区并没有死亡,民族文化习俗观念还深深扎根于各民族成员的头脑之中,少数民族文化习俗规范在当今的民族地区还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对民族地区的人们还有较强的约束力,国家从整体上并不否定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这种现实力量。因此,它仍然是一种“活”的文化,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现实社会生活有着深刻的影响和不可忽视的作用。”[1]田成有也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必须注重民间的一切知识、社会上的一切法制资源。我们应有多元的思维角度,应尽量避免看问题的单一化。…并不是因为我们大力倡导国家法,国家法就自然会优秀起来,也不是我们回避了民间法(指文化习俗),民间法就不存在了。在推进法制进程中,国家法之外的各种社会资源都值得我们重视和整合”[2]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是长期以来受生活环境、生产方式、道德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不仅蕴含着丰富的精神财富和文化资源,而且已经成为新疆当地人民的行为方式、伦理道德甚至已经成为其赖以存在的重要方式。对穆斯林文化习俗中积极、健康、向上的部分进行肯定、继承和发扬,使穆斯林文化习俗与现行国家法协调一致,发挥其维系民族团结、解决纠纷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仅能保留我国绚丽多彩的民族文化,还能促进新疆地区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文化习俗中积极的部分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秀本土资源。
其次,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可以丰富我们对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认知,可以协助国家法的实施,弥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控机制的不足。国家法不是万能的,不是唯一的社会控制手段,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对所有社会关系都一一做出规范,其次因社会生产力的不断进步,物质决定意识,人们的观点、社会关系都随之不断变化,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会使其规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要。而穆斯林文化习俗从长期的民族社会发展中延续下来,成为一种文化价值观念,源于社会生活以通俗易懂的形式,对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并将其植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能适应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文环境的变化,有弥补协助国家法实施的作用。另一方面,国家法可以采用文化习俗中的一些规定作为补充并保障文化习俗的实施。新疆伊犁自治州是哈萨克族的聚居区,当地哈萨克族世代遵循着七代以内不准结婚的传统习惯,其文化习俗在禁止通婚的规定上远比现行国家法的规定严格,但这种规定不与国家法的规定相冲突还有利于当地人民的人口素质提高,所以在伊犁自治州人大制定的单行条例《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2005年修订)中规定“保持哈萨克族七代以内部结婚的传统习惯”。新疆穆斯林文化习俗中的一些规定对人们的要求严于国家法的规定或对人们的道德要求高于国家法的规定,如“天课”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实,在现在的社会环境中,穆斯林的“天课制度”往往不被理解,人们认为自己的收入应该自己支配。但是,这些规定早在一千四百年前就以《古兰经》的内容或《圣训》等方式被规定下来,其中一些规定被适用至今如目前新疆地区的天课就是自身财产盈余中的百分之二点五。这种制度能沿用至今,一方面是因为一些虔诚的穆斯林认为真主创造的物质财富,不是仅仅为了满足某一部分人的欲望,而是为着全人类的幸福所以会有一部分人自愿拿出自己的财产,奉献给穷人、患病者和遭遇困难的人,并认为自己履行了“天课”行为,会得到真主的赞赏,从而获取内心的安宁。在这种财产观的影响下使得一些有钱的穆斯林更主动的参与“公益活动”。可知,文化习俗不仅可以丰富我们对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认知,可以协助国家法的实施,弥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控机制的不足,也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最后,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产生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和生活,是适应自然环境、维持生存的文化模式,因而能够体现当地群众的公众意志,对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均有很大规约价值。民族文 化习俗规定通过长期的发展已融入当地穆斯林的思想意识和行为活动中,内化为人们的价值选择,更易得到人们的心理认同,价值利益取向上也易于达成一致,可以强化了成员的社会角色意识、增强了成员的社会责任感、加强成员的自我约束能力,为本地区的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财产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有观点认为在财产权只包括物权和债权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定义为: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也有观点认为在没有将知识产权和社员的社员权从财产权和非财产权中划分出来时,通常可以说,以享受社会生活中除人格利益和身份的利益以外的外界利益为内容的权利都是财产权。例如,在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中不但也存在着大量有关家庭财产权的内容,还是其比较根本和基础的内容,正如新疆哈萨克族文化习俗中重视对家庭财产的保护,多采取家庭或家族各成员共同劳动,互相分工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不但使其生产劳动中的劳动力有所保障,更为其克服恶劣生存环境、艰苦生活条件、落后生产工具提供了保障。这符合其游牧生活方式的需要。而起父母由幼子赡养,父母的遗产均由幼子继承的做法也能的到当地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同。在遗产分割问题上易于达成共识,避免了家庭中赡养父母或父母遗产分割纠纷的产生。因此,民族文化习俗因产生于人们的社会需要和生活,因而能够体现当地群众的公众意志,对人们的行为和思想均具有重要的规约价值。
可知,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是当地人民在其特有的自然、社会环境中,通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而逐渐形成和发展的,有着极其深厚的本民族思想内涵和地域性文化特色,是民族文化价值观和文化心理的反映,也具有深厚的法学价值意蕴。例如,其传统文化中就较为重视婚姻及其家庭财产关系,正如《古兰经》中说:“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你们,并由同类上造化他的配偶,并由他们繁衍了许多男女。”“你们中未婚的男女你们的善良奴婢,你们应当使他们互相配合。”[3]其不但提倡健康、合法的婚姻,还针对其制定了很多相关的规定、禁忌等。这些规定、禁忌是其文化习俗中关于家庭关系中财产问题的规制积淀、融于当地人民内心后,在具体生活中的一种客观表现。部分规定、禁忌至今还规范着当地人民的日常行为,尤其是在家庭财产权方面,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规范当地秩序和定分止争的作用。了解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法学意义,为更深入的了解新疆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提供方便,有助于了解新疆少数民族社会的基本形态及其社会风俗,一定程度上既可以丰富我们对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认知、弥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控机制的不足,也会对维护新疆各民族共同利益,维护新疆的社会秩序和安宁,促进各民族文化的交流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乃至法学研究视域的拓展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当前我们应加强对新疆少数民族乃至我国其他地区少数民族文化习俗的法学价值的审视。
[1]高其才. 论中国少数民族文化习俗文化[J]. 中外法学, 1996(1).
[2]田有成. ‘文化习俗’是法吗[J]. 云南法学, 2003 (3).
[3]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编辑部. 古兰经[M]. 马坚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