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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理论与实践

2014-08-15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义工贫困生资助

赵 癸 萍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1)

义工,也称为志愿者,是指不以任何物质报酬为目的,基于道义、信念、良知、同情心和责任,为促进社会进步,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特长服务社会的个人和群体。义工最早起源于19 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已经存在和发展了一百多年,本质是服务社会,核心精神是“自愿、利他、不计报酬”。20 世纪80 年代,“义工”概念引入中国;1990 年6 月,深圳成立了大陆第一个义工组织——深圳市义工联合会;1994 年12 月5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成立,标志着中国的义工活动逐步迈向正规化、组织化的道路,义工真正走入大众视野。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发展,义工活动的助人、育人功能越来越受到社会重视,高校也逐步将义工制引入受资助学生管理过程中。2004 年,武汉理工大学成立自强社,组织受资助学生参加社会义工服务[1],从实践领域探索了将义工制引入高校资助管理体系的可行性。2007 年,江苏大学出台的《受助大学生义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所有受资助的在校大学生依据资助金额不同,必须参加时间不等的义务工作,同时对义务工作考核的结果将作为学生下一年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必备条件。”[2]这种做法在全国高校还是首次,从制度和管理层次将义工制引入了高校资助管理体系。随后,全国多所高校纷纷效仿,例如华东理工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江苏科技大学、南昌大学、安徽农业大学等,纷纷出台相关管理文件,组建各类义工队伍,成立义工服务基地。当前,高校在受资助学生管理中实行义工制已成为常见做法。

1 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理论依据

当前,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已经在高校实践中广泛采用。但是,关于该模式的理论研究较为少见。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1 美国服务学习理论

近二十年来,美国兴起了服务学习的理论和教学方法,倡导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社会服务和知识学习相结合,从而促进学生知识、技能的获得和能力的提高,“并使其在关注社会和关心他人的过程中成长为一个富有社会责任感并有能力服务于社会的人”[3]。服务学习具有整合、反思、合作、普适、体验等五个特征。该理论对学生的影响作用主要有:提高学生的学业成绩、促进学生的学校参与和学习积极性;加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学生的自尊和自信;帮助学生确定自己将来的职业兴趣和方向[4]。

服务学习理论为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奠定了理论基础。受资助学生在参加各项义工活动时,既能为社会公益活动、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也能在实践活动中实现自身专业知识的运用、技能的获得和综合能力的提升,并最终有助于他们成长为富有社会责任感和社会服务能力的人。因此,在服务学习理论的指导下,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能实现受资助学生及学校和社会的“多赢”。

1.2 儒家社会互助思想

社会互助思想是中国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倡导社会中有余力余财者,帮助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困难或遭受天灾人祸的社会成员,度过生存危机的仁爱思想。孟子在《滕文公》中主张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是儒家社会互助思想的集中表现,互助友爱也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

儒家社会互助思想为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提供了内在动力。义工活动的实质就是互助,体现了人的社会性和公共精神。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公共道德水平的持续下降,社会冷漠和不信任阻碍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社会已经进入“陌生人时代”。作为一种拉近人与人距离的有效方式,义工活动的开展为公众提供社交和合作的机会,加强人际间的接触和关怀,降低彼此的疏离感和不信任感,有助于营造了温馨和睦的社会氛围。因此,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工活动,培育了大学生们乐于助人的宽广胸怀和高尚境界,“形成了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的新型人际关系”[5],更促使大学生形成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的社会公益精神和奉献精神。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既是对儒家社会互助思想的一种实践,也是当前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3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公民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人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既平等地享有权利,又平等地履行义务。没有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的,也没有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二者是相互对等,相辅相成。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或只履行义务不享有权利,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是不存在的。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保证权利的实现。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为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提供了政策保障。“接受国家和社会的资助是每个贫困大学生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但这并不是说贫困大学生们可以无条件地享受这一社会福利,接受资助的权利主体只有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取得权利主体的地位。”[6]以往我国贫困生认定是终身制,贫困生资助是无偿制。贫困生认定仅考虑家庭经济状况,一旦被认定后即免费享受国家、企业和学校的各项资助,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和可操作的具体措施规定受资助学生对学校和社会的义务,导致部分贫困生过分依赖资助的“免费午餐”,学业不思上进,不劳而获的思想严重,形成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贫困。同时,贫困生资助的无义务性放大了“免费午餐”对大学生的利益诱惑,导致一些非贫困学生不贫装贫,想方设法瓜分贫困生资助的蛋糕。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实施,强化了受资助学生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获取贫困生资助的门槛,促进了资助政策公平性的实现。

一般来讲,还可以采用隐性德育理论、自我价值实现理论、社会和谐理论、高等教育社会服务功能发挥等内容,作为高校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理论依据。

2 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实践价值

从受资助学生维度分析,高校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实践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1 转变思维方式

从表面看,贫困生的主要困境在于家庭经济困难。但从深层次分析,家庭经济困难的产生,往往与家庭成员的离异、疾病、死亡或天灾人祸等密切相关,且一旦家庭陷入困境,将长期处于窘迫、困顿的境地,由此导致部分贫困生心情灰暗抑郁,以弱者自居,缺乏奋斗勇气,在思想和心理上都陷入困境。“高校资助工作的目标是助学成才,然而给予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物质资助只能帮助他们完成学业,而帮助他们走过无障碍地与社会对接——顺利成才——成为对社会和国家有用的人这一过程才更为重要。事实上,物质困难背后的思想引导匮乏才是影响他们成长成才的关键因素。”[7]因此转变受资助学生思维方式,变“被动受助”为“主动施助”,是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工活动的首要价值。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实施,促使受资助学生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在助人与奉献中收获人生的成就感,培养无私奉献和助人为乐意识;促使受资助学生改变“社会弱者”的不良自我定位,积极帮助其他社会弱势群体,培养吃苦耐劳和自立自强意识;促使受资助学生改变“等、靠、要”的被动依赖思想,形成“送人玫瑰,手有余香”主动奉献意识。

2.2 培养综合能力

在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工活动的过程中,能够将专业知识和个人能力运用于实践,帮助其巩固和深化在课堂上学到的知识,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受资助学生在义工活动中,需要与其他义工进行分工合作,与校内外相关部门和单位沟通联络,与不同类型的服务对象打交道,能够锻炼学生的人际交往能力、团队协作能力、管理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要想顺利完成各项义工活动,还需要对活动进行精心的筹划和组织,也可以使学生的组织能力、策划能力、领导能力、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得到了培养和成长。最终,受资助学生在参加义工活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能开拓眼界,增长知识,提升才干,实现德智体的全面发展。因此,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为学生全面发展搭建了全新的实践平台。

2.3 提升道德境界

受资助学生本着帮助他人、奉献爱心、回报社会的善意目的,积极参加义工活动,既锻炼了自己的综合能力,更有助于塑造高尚的人格和崇高的道德境界。义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实践活动。受资助学生通过参加义工活动,深入农村、企业、社区等各个领域,在实践中了解国情、民情和社情,奠定了他们对社会主义道德的认识基础;通过对特殊群体的扶危济困、公益服务,弘扬了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培养了他们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情感;通过义工活动,在实践中接受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社会主义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学生为人民服务的道德信念;通过义工活动,使学生长期参加社会实践,培养良好的道德行为,并养成持之以恒的行为习惯,以建立培养高尚道德境界的长效机制。

3 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局限及应对

目前受资助学生做义工回报社会的观念已得到普遍认可,全国多所高校已纷纷实行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但该模式也存在一定的现实缺陷,引起了不小的争议和质疑。因此,在高校实施过程中,下列三个问题要予以高度重视和正确引导,以克服该模式的现实局限性。

3.1 善意的强制化

义工制受资助管理模式以学校出台相关管理规定的形式,明确要求受资助学生必须参加义工活动,并细化了义工的组成对象、服务时数、考核办法,将义工服务与受资助金额直接挂钩。这种强制要求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工活动的做法,一定程度上与义工的自愿精神相违背,导致了善意的强制化,也是目前对该模式争议的主要焦点。

因此,高校在实施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时,必须首先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引领工作,让学生充分认识参加义工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价值,牢固树立“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感恩意识,转变被动强制参加义工的不情愿思想,主动积极参加义工活动回报社会,从而提高义工活动的参与率和活动效果,从根本上克服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局限。

3.2 善意的功利化

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将义工服务与学生资助挂钩,有的学校为方便实际管理和操作,明文规定不同金额的资助类型必须完成不同数量的义工服务时数,将资助金额“明码标价”。这与义工的不计报酬精神相冲突,使得部分受资助学生参加义工活动是以获取助学金为直接目的,具有明显的功利性,并非自觉自愿地无私奉献、回报社会。

这种善意的功利化在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的实施过程中难以杜绝。但相对而言,善意的功利化总比善意的冷漠化略胜一筹。如果不实行义工制,受资助学生中的很大部分将不会参加任何形式的义工活动,善意的“不作为”、“知恩不图报”必然成为现实结果。因此,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虽然某种程度助长了善意的功利化,但客观上大大增加了社会善意的总量,具备普遍推广的价值。

3.3 善意的形式化

目前高校实施的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由于推行时间较短,运作还不够成熟,且高校管理部门精力有限,义工活动存在明显不足。从组织形式看,很多都是临时性的校内活动,缺乏有规律的常规性、连贯性活动;从活动质量看,以低内涵的服务活动为主,如义务打扫教室、清理校园牛皮癣、打扫办公室、敬老院义演、孤儿院慰问等,缺乏有品牌的创新性、社会性的活动;从活动方式看,同质性、形式化严重,如重阳节敬老院人满为患,有的老人一天被洗七次脚[8],扎堆式爱心让善意走向了形式化“滥觞”。

因此,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实施过程中,一方面高校要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探索义工服务时数认定、服务质量评价等技术难题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高校要多花费时间和精力强化义工制的管理,如与志愿者组织合作对义工进行上岗前的专业培训,与社区、学校合作建立固定的义工服务点、服务站等,从而创新活动的形式,提升活动的内涵和质量,避免义工制受资助学生管理模式落入善意形式化的窠臼。

[1] 贫困大学生受资助该不该做义工[N]. 光明日报,2004 -06 -03(2).

[2] 江苏大学学生受资助须做“义工”[N]. 中国教育报,2007 -06 -23(1).

[3] 赵希斌,邹泓.美国服务学习实践及研究综述[J].比较教育研究,2001(8):35 -39.

[4] 田军.志愿服务理论与实践[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

[5] 徐晓军.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高校贫困生资助模式探讨[J].人文杂志,2004(2):166 -170.

[6] 万爽,闰超栋. 发挥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育人功能的思考[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32-34.

[8] 合肥一养老院老人重阳节被洗7 次脚 直言吃不消[N].江淮晨报,2012 -10 -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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