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夫妻间的那些事
2014-08-15
生育权:夫妻间的那些事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观念和生活方式的改变,围绕在夫妻之间的生育权纠纷层出不穷。笔者收集了一些法律案例,希望能对婚姻中的男女有所帮助。
妻子不愿生孩子 丈夫有权说分手
案例:小林是某重点中学教师,其妻玲玲在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销售主管。4年前,两人经人介绍相识后,幸福地走到了一起。然而婚后玲玲的肚子却一直没有鼓起来。一心求子的小林开始怀疑是自己生育能力有问题,准备去医院做检查时,玲玲道出了实情。原来,玲玲之所以没有怀孕是因为她怕生孩子后体形、容貌变丑,故偷偷采取了避孕措施。此后,两人常因生孩子一事争吵不休。小林无奈之下,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两人解除婚姻关系。
点评: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丈夫无权强迫妻子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生不生孩子是女方的自由,男方不得干涉,但男方可以通过离婚来维护自己的生育权。
妻擅自中止妊娠 不侵犯夫生育权
案例:小吴和妻子晓慧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不久晓慧便有了身孕,一家人为此兴奋不已。谁料怀上孩子后,晓慧的脾气出奇的大,经常与小吴及婆婆闹别扭。一次争吵后,晓慧跑回娘家,瞒着小吴擅自将5个多月的胎儿打掉。小吴得知情况后,怒不可言,痛心不已。小吴觉得妻子不尊重自己,以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妻子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法院认为小吴和妻子因生育问题矛盾不断升级,致使感情彻底破裂,在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驳回了小吴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点评:基于女性在生育子女期间会给自己在工作、生活及健康等方面带来较大的风险负担,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在生育权方面更大的自由。作为男性,虽然享有生育权,但其生育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女性的配合,男性公民行使生育权时,不得侵犯女性不生育的自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知,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生育权,丈夫无权主张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