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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政府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模型

2014-08-15李春梅

天府新论 2014年1期
关键词:统治者最大化强制性

李春梅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成败与绩效,完全取决于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性质、能力和作用。而政府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目标的不同,会导致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不同。基于这样一个认识,本文试图从政府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出发,构建一个基于政府性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理论模型。

一、关于政府性质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结果的理论假定

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指国家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实施的制度变迁。国家之所以成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一是因为国家在制度供给上具有规模经济的优势,并且可以凭借强制力降低制度的实施和组织成本;二是因为制度安排是一种公共产品,而由政府提供公共产品比私人有效;三是弥补制度供给不足。

政府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会推动强制性变迁:一种情况是纠正诱致性变迁的供给不足。由于诱致性变迁容易出现外部性和搭便车的问题,因此,制度安排创新的密度和频率均少于社会所需的最佳量,造成制度供给不足,这时,政府的强制性变迁能够弥补诱致性变迁之不足。第二种情况是由于政府出于对自身利益 (租金最大化)的追求,强制性变迁也会产生。

政府对制度变迁的收益与成本的计算比竞争性组织更为复杂。

制度变迁的政治成本和收益比较是政府推行制度变迁的首要考虑。如果获得政治支持是政府推行强制性变迁的预期收益,则是否会损害政府的政治权威和政权的稳定则是首要的成本考虑。因此,从政治成本与收益的考量看,强制性变迁的有效性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如统治者的偏好和理性的有限性、意识形态的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的冲突和社会科学的局限性等,都会制约其有效性。这也表明,强制性变迁的产生除了受经济因素影响外,还受非经济因素如政治、文化、意识形态等的影响,因而,较之其他的制度变迁主体,政府在制度变迁的收益与成本的计算上更加复杂。

从经济收益方面看,统治者的预期收益主要有两个:一是租金最大化,二是社会产出最大化。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实现其预期经济收益有两种方式:其一,制度变迁既能保证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又能使统治者实现租金最大化。这种情况下的制度安排是最有效的。其二,制度变迁能保证社会财富增长的最大化,却不能实现统治者租金收入的最大化。一般说来,在这种情形下,统治者是没有动力去推动制度变迁的。

既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预期收益主要集中在政治目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如果既能实现经济增长又能达到政治目标,制度安排的效率就是最高的。不过,这种理想的状况很难达到。通常情况下,政府都是在政治目标和经济目标中进行权衡取舍。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中,制度变迁的收益和成本以及制度变迁的效率无不与政府息息相关,政府的性质、能力和作用将直接影响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绩效和决定其成败。理论上,我们可以就政府的性质、能力和作用如何影响强制性制度变迁分别进行分析,不过,其中决定性的因素显然是政府的性质。因为,政府的性质不仅直接决定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方向及其结果,而且,政府的性质不同,其能力发挥的好坏也截然不同。基于此,本文更加关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作为主角的政府的性质方面。

经济学对于政府性质的关注,已在关于政府究竟发挥的是“扶持之手”还是“掠夺之手”作用的争论中反映出来。安德烈·施莱佛 (Andrei Shleifer)和罗伯特 W.维什尼 (Robert W.Vishny)二位教授,在其合著的《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1〕一书中,评论了渊源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模型,以及后来的“扶持之手”政府模型,并提出了自己的“掠夺之手”政府模型,将经济学对于政府性质的不同的理论假定列陈在人们面前。而詹姆斯·加尔布雷斯 (James Galbraith)教授所著《掠夺型政府》〔2〕一书,针对自里根时代以来美国的保守派政府打着自由市场的旗号,系统性地滥用公共制度谋取朋党的私利的现实,认为美国已经成为一个“公司共和国”,政府已经沦落为掠夺型政府,从而明确提出了“掠夺型”政府的概念。

综观经济学文献对于政府性质的讨论,“扶持之手”政府模型本来应当是基于规范分析的视角,从“政府应当如是”着眼,从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对政府的要求展开分析。但诚如安德烈·施莱佛和罗伯特W.维什尼教授所指出,“扶持之手的政府模型起初是一个规范性模型,描述了一个福利最大化的政府应该做些什么,但是,人们逐渐把它当成了一个实证性模型,宣称这个模型描述了政府实际上的所作所为。”〔3〕基于“扶持之手”政府模型在现实分析中的问题,安德烈·施莱佛和罗伯特W.维什尼教授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掠夺之手”政府模型,这是一个实证分析模型,将政治过程看成是政府行为的决定因素,认为只有这一模型才能够准确地描述政府实际上的所作所为。〔4〕

“扶持之手”政府模型也好,“掠夺之手”政府模型也罢,对于二者争论的孰是孰非,笔者无意评说。但既有的研究成果启发笔者,经济学对于政府性质的思考和论争,焦点集中在政府究竟是“扶持之手”还是“掠夺之手”上。我们可以将“扶植型”、“掠夺型”作为两个对称的理论概念,以反映两种具有完全不同性质的政府。所谓“扶植型”政府,是指政府基于发展国民经济和改善民生的目标,制定有效的产权制度和有关发展经济的政策,鼓励民间投资,并给予民间资本和企业一定的扶植,从而促进有效率经济组织的产生和成长,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反之,“掠夺型”政府则是指那种只顾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置发展国民经济目标于不顾,拼命与民争利,导致国民经济衰败的政府。

运用“扶植型”政府和“掠夺型”政府的划分,本文根据国家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关系,构建一个分析政府性质决定强制性制度变迁结果的理论模型,以揭示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政府的推动下,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不同结果。并提出如下理论假定:

假定一:如果政府是“扶植型”政府,则其主导的制度变迁必然是顺应制度变迁需求的适应性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由“扶植型”政府所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也一定是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不断产生和成长,以及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发展。

假定二:如果政府是“掠夺型”政府,则其主导的制度变迁必然是从统治集团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以掠夺为目的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而由“掠夺型”政府所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则一定是民间资本和企业只能在夹缝中艰难生存,而国民经济也将趋于衰退。

二、“扶植型”政府主导下的“适应性”强制性制度变迁

“扶植型”政府提出的理论根据可以追溯到国家起源的契约理论。契约论认为,国家是公民达成契约的结果,而国家的存在有利于契约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由于契约限制着每个人与他人有关的活动,从而对经济增长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在与公民的交易中,应该充当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角色。这样,契约理论便为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产权的发展提供了一种解释。根据契约论,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家可以潜在地提供一个节约利用资源的框架,从而促进福利增长。〔5〕在契约论的概念下,国家是一个有效率的组织。诺思认为,有效的经济组织是制度变迁和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他在分析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时指出,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在于发展一种有效的经济组织。所谓有效的经济组织,需要制度化的设施,并确立财产所有权,把个人的经济努力不断引向一种社会性的活动,使私人收益不断接近社会收益率。〔6〕由此可知,“扶植型”政府提出的两个假定条件,一是政府的政治目标是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可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二是政府在制度变迁中对收益和成本的估计,基于政府的政治收益和社会福利基本相一致,在预期的经济收益上,制度变迁既能保证社会财富的最大化,又能使统治者实现租金最大化。只有在有效产权与国家管理者福利最大化目标一致的限度内,政府才会鼓励和规定有效的产权。〔7〕因此,扶植型政府的特点是服务型,是保护和尊重私人利益的,受约束的有限政府。在以上两个假定条件下,“扶植型”政府作为有效率的组织,在不同历史时期所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都是积极而富有成效的。

笔者将“扶植型”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称之为“适应性强制性变迁”。之所以将“扶植型”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称为“适应性强制性变迁”,原因在于:其一,“扶植型”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的诱因是顺应民间对新制度的需求,克服市场的缺陷,纠正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其二,政府推行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促进社会福利最大化和经济的持续增长,其经济目标和政治目标基本趋于一致,政府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社会产出最大化两大目标之间更注重后者,从而在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中,政府自身的利益与微观主体的利益更趋于一致。其三,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行为在国家宪法秩序的框架之内,遵循经济规律和市场原则,以市场原则和需求作为政府行为决策的基础。

当制度供需关系失衡,而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础和制度环境尚不具备的情形下,需要政府作为制度变迁的主体,使用强制性手段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弥补制度供给的不足,在短时间内促成制度变迁的成功和制度推广。这时,“扶植型”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变迁是基于民间对新制度的需求,确定有效的产权制度,为民间需求的其他新制度的产生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在此种情形下,强制性制度变迁是政府适应民间需求的强制性变迁。在政府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虽然在开始时政府强而市场弱,需要借助政府力量启动制度变迁的进程,但政府主要的职能是建立和培育市场,进行基础设施投资和制度建设,创建基础性的制度设施,如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培养积极的意识形态,健全维护市场秩序的规章制度。但作为“扶植型”政府,并非控制一切,政府的力量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行政权力受宪法框架的约束。在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推进的过程中,政府的角色在不断发生变化,政府的主导作用逐渐下降,政府也会逐渐缩小其决策的范围和比例。当市场力量足够强大,微观主体日益成为市场主体,政府会促成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过渡。

当诱致性制度变迁已成为国家制度变迁的主要形式时,“扶植型”政府所推行的强制性变迁,目的主要是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产出最大化,其在制度变迁中起辅助性作用,主要是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补充。此时,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变迁主要是解决诱致性制度变迁本身无法克服的市场不均衡问题,政府干预的出发点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在原有的制度框架内,顺应诱致性变迁的方向,保护诱致性变迁的成果。而这一过程中,政府发动强制性变迁的前提和出发点,是解决诱致性变迁所难以解决的制度不均衡的问题。政府行为和决策的基础是从市场出发,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市场,而不是为了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寻租的需要。政府在制度变迁中一般不会运用行政手段直接干预,而是充分尊重市场,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间接地通过政府调节机制,恢复制度不均衡和弥补市场缺陷以及修正市场失灵,而不是政府全面控制经济体系,以代表自身利益的新的微观主体代替原有的市场微观主体,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运作机制。上述情形下,“扶植型”政府只为产权的安排和变更提供“游戏规则”,承认合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产权的运行提供一个稳定、公正、安全的制度环境,提供产权运作的规范等。此外,“扶植型”政府在制度变迁实施方式上,尊重制度变迁的规律,以现存制度结构为依据,以诱致性变迁为基础,从现存的制度结构的某一项制度安排的变迁出发,逐步向相关配套的制度安排推进。政府的行为被限制在宪法秩序的范围之内,政府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是被动和有限的,不可能在违背宪法的情况下随意推动强制性变迁。

综上所述,由“扶植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一定是政府顺应民间的利益需求,遵循制度变迁的规律,推动制度由低效益向高效益变迁的过程,政府在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作用被界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政府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和保护产权、提供和保护法律和秩序,建立和扶植竞争市场,促成强制性变迁向诱致性变迁过渡,并为诱致性变迁提供稳固、高效和公平的制度运行框架。概言之,政府通过提供和保护有效产权以促进经济增长,是“扶植型”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变迁的根本特征和必然结果。

三、“掠夺型”政府主导下的“掠夺性”强制性制度变迁

“掠夺型”政府的提出,其理论源于国家起源的“掠夺论”和“剥削论”。这种观点认为国家是一个集团或阶级的代理机构,其职能是代表某个集团或阶级的利益榨取其他选民的收入。掠夺型国家将规定一套产权使当权者的岁入最大化,而不顾其对整个社会福利的影响。

对于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充当掠夺之手的论述,最具代表性的是曼库尔.奥尔森 (Mancur Olson)的研究。奥尔森视国家为坐寇,认为国家的产生不是基于社会契约,而是政治企业家的自利的理性行为。〔8〕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们虽未明确提出“掠夺之手”的概念,但仍将国家定义为在暴力方面具有比较优势的组织,认为国家具有强制力,是对个人权利的最大威胁,在国家侵权面前,个人是无能为力的。并且,新制度经济学家以“经济人”来解释国家,认为统治者是一个在竞争与交易费用双重约束下,追求统治者租金最大化和全社会总产出最大化的具有福利或效用最大化行为的经济人。因而,有效率的产权制度的确立与统治者的利益最大化之间存在着冲突,即在统治者 (及其团体)最大限度增加其租金的所有制结构同减少交易费用和鼓励经济增长的有效率的制度之间,一直存在着紧张关系。这一基本的二元结构,是社会未能经历持久的经济增长的根本原因。〔9〕诺思认为,一个使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统治者的国家模型有三个基本特点:首先,在统治者和选民的交易过程中,国家通过提供一组服务,即保护和公正,来交换岁入;其次,国家将每个选民团体分开,为每个选民团体发明产权,以最大限度增加国家的岁入;其三,由于永远存在着能提供同一组服务的潜在的竞争对手,国家是受其选民的机会成本制约的。〔10〕由此可见,影响统治者效用最大化的主要因素在于:统治者总是有竞争对手的,即,竞争的国家或其国内可能成为统治者的人;国家是受其选民的机会成本的制约的,每个不同选民的机会成本是不同的,它将制约每个选民团体按产权规定所拥有的谈判权力以及所带来的纳税负担;选民可以按某种成本转向一个竞争者 (即另一个现存的政治经济单元),或支持目前国内统治者的竞争者。〔11〕

诺思建立的国家模型表明,由于国家是具有暴力潜能优势的组织,如没有有效的权力约束,国家与公民之间无法达成契约,不可能导致公民利益最大化,而只能是统治集团利益或某些特殊利益集团及特权阶层的利益最大化。这一模型揭示了人类社会长期以来,国家的普遍趋势是产生低效率的产权,从而不能达到经济持续增长。

近年来,另外一个讨论“掠夺之手”的重要人物是前面提到的安德烈.施莱弗,他专门就掠夺之手这一政府病做了大量研究。安德烈.施莱弗与诺思等新制度经济学家对国家的认识在理论和逻辑上基本一致,认为不能理想化地认为国家的目标总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政府采用所有制和扶持农业这样的干预政策,是为了服务于自己的政治目的”。〔12〕

国内学者杨瑞龙也揭示了在经济增长和制度变迁中产生无效制度的原因。他认为,拥有权力的组织和个人,包括专制国家中的君主和民主国家中的政治家和官僚,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扮演着政治企业家的角色,发挥着关键行动者和“第一行动集团”的作用。由于权力的不可转让、权力分配的不均衡以及统治者的有限承诺,导致无效制度的产生。〔13〕

由上可知“掠夺型”政府提出的两个基本假定条件,即,(1)政府的目标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而是追求自己的私利,政府不能纠正市场失灵;(2)政府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对预期收益和成本的估计,主要考虑政治利益最大化和政治成本,在政府预期的经济收益中,主要追求统治者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因此,掠夺型政府的特点是寻租型、侵犯私人的产权和利益、无约束的无限政府。在以上两个假定条件下,“掠夺型”政府在任何历史时期推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都是低效或者无效的。

作出“掠夺型”政府推行强制性变迁低效和无效的判断,主要是基于政府片面追求自己的利益,并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去实现的倾向。笔者将“掠夺型”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称之为“掠夺性强制性变迁”。之所以将“掠夺型”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变迁称之为掠夺性强制性变迁,原因在于:第一,“掠夺型”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其产生的主要动因是政府追求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在寻求统治租金最大化与寻求社会产出最大化两大目标之间,“掠夺型”政府更侧重于前者,后一个目标主要是为前一个目标服务的。第二,“掠夺型”政府推动制度变迁的目的,主要是基于政治目标,为维护统治者权威和政权稳定,而不是考虑促成有效率的组织产生和实现经济的持续增长。虽然统治者作为强制性变迁的主体,也会通过提供法律、秩序和规则,以获得国家税收的增加,毕竟维持政权的稳定和政治权威,不能仅靠强权,还要依赖经济增长和社会财富增加。但经济利益也是从属于政治利益的,而且政府在对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的评估中,只看到政府收益的最大化,为实现其政治目标,往往会毫不犹豫地牺牲社会利益。“掠夺性强制性变迁”无论是基于经济目标还是政治目标考量,从制度变革目标来看,主要是以政府自身利益为取向,而不是顺应民间对新制度的需求。第三,“掠夺型”政府在强制性变迁中其地位是主动的和操纵性的,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的决策和行为不受宪法约束,不遵循宪法规则,并往往会超越宪法的框架。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掠夺型”政府会违背市场的规律和原则,一般采取直接的行政干预的手段,直接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运行机制,为满足政府自身利益的需要,即垄断租金的最大化,政府会建立有利于自己的一套目标架构。同时,为树立统治者的权威和维护其制度的合法性,统治者会发展一种服务于其目的的意识形态,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

当制度供需失衡,诱致性制度变迁条件尚不具备时,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本应顺应民间对新制度的需求,界定和行使有效的产权结构,通过强制性变迁为诱致性变迁创造有利条件和制度环境。但在掠夺型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中,统治者以政治权利为核心来衡量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税收净收益和政治目标 (政治支持)是国家推行强制性变迁的预期收益,是否会危及其统治地位的稳定则是首要的成本考虑。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或政治权威的因素有两个:一是政权的代理者,即服务于统治者的官僚机构及官员;二是对统治者构成威胁的不同利益集团。统治者首先必须成立一些官僚机构为其政治统治服务。政府中的每一个机构本身都是由理性的个体组成,〔14〕官僚机构本身也有自己的利益,包括部门机构的私利和部门掌权人为自己牟利。官僚机构的利益难以与统治者完全吻合。如果统治者无法完全控制住官僚机构,官僚会因其自利行为,扭曲统治者效用最大化而使其本身受惠。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和权力掌控者利用手中的实权进行政治寻租,甚至把在新制度建立起来的过程中带来的额外利润滥用掉,严重影响制度变迁的有效性。其次,统治者在政治上依赖于特定的利益集团,这些集团使政体生存下去。为获得利益集团的支持,统治者将各利益集团的支持以及该利益集团对其专制地位可能形成威胁的程度,作为考虑与各集团关系的重要因素,从而选择有利于相关集团利益的制度安排而不是考虑制度的效率。制度变迁中,统治者会因为害怕自己的政治支持受到损害而拒绝进行不利于统治者所依赖的那些集团的制度变迁。一个强有力的集团尽可促进那些有利于本集团收入再分配的新制度安排,尽管这种制度变迁将损害经济的增长。政府在界定产权的过程中,为了权力集团收益最大化而无视他对整体利益的影响,设计对权力集团有益的产权制度,往往导致无效产权制度的出现。

在诱致性变迁已成为国家制度变迁的基础和主体时,政府推行的强制性变迁只能作为诱致性变迁的补充,帮助诱致性变迁达到其自身无法达到的制度均衡。但此时, “掠夺型”政府出于其政治目的,为获得政治支持,从强势的利益集团和选民那里获得更多的选票,会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左右“掠夺型”政府往往利用制度变迁,通过对制度的重新安排,制定对强势集团有利的规则制度,重新进行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将资源配置给政治支持者,从而不惜牺牲公共的福利。因为掠夺型政府推行制度变迁的前提和出发点是为了解决政府利益的问题,其行为和决策的基础是从统治集团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市场出发和民间对新制度的需求出发,制度变迁的目的是为政府自身利益或寻租的需要,其在实施制度变迁的过程中会通过政府自上而下的行政干预,违背市场原则,创造出新的微观主体,以代替原有的市场微观主体。在操作模式上,政府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取向,不以现已取得的制度变迁成果为基础,违背制度变迁的方向和规律,不保护诱致性变迁的成果,直接以政府行为代替市场运行机制。为满足政府自身利益的需要,即垄断租金的最大化,以有利于自己的一套目标架构代替诱致性变迁的目标架构,从而形成制度的扭曲和逆转。上述情形下,“掠夺型”政府在界定产权结构时,会强加进租金最大化的目标,它会运用政府的强制力,确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产权结构。“掠夺型”政府不只是为产权安排和变革提供游戏规则,还直接干涉产权的安排和产权变革,政府为了政治利益,会通过强制力,对产权变更作出安排,往往会形成对另一种产权的剥夺。比如政府通过强买强卖,让私人产权变为国有,或让国有产权变迁为私人产权。“掠夺型”政府完全靠强制力来安排产权,违背产权交换的原则,容易形成制度的扭曲,结果是大量低效或无效产权的出现,政府把产权当成政策变量而非制度变量,根据政治需要,随意变更产权关系,以实现统治者租金最大化,破坏社会稳定的基础,最终导致经济的衰退。〔15〕就连当今最发达的民主国家——美国,政府依然不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掠夺者的角色。詹姆斯.加尔布雷斯在《掠夺型政府》〔16〕一书中揭示美国小布什政府执政时期政治体制中的腐败,认为美国政府已沦为掠夺之手,政府与利益集团勾结滥用公共制度谋取私利,或者系统性地破坏公共保护制度为私人受庇护人谋利,比如,把监管机构拱手让给工商界游说集团,将国家安全和社会保障私有化;在联邦医疗保险领域设计让制药企业收益的改革方案;总之,政府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努力使政府最小化,而是设法将公共资源转移给朋党。

由上可知,在“掠夺型”政府的制度变迁模型中,政治过程是政府行为的决定因素,政治家们利用手中的权力主导着政治的进程,滥用权力,使权力成为统治者牟利的工具,当存在着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时,政治企业家的活动往往会产生无效率的结果。统治者在面临竞争约束和交易费用约束的前提下,其理性自利行为显然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公众福利最大化,其推行的强制性变迁,难以顺应民间对新制度的需求,违背制度变迁的规律,不保护现有制度变迁取得的成果,产权等各种制度安排并不取决于效率 (或经济)原则,而是取决于不同利益集团的规模、地位以及与统治者的关系,从而导致低效或无效产权的出现,阻碍经济的增长。〔17〕

四、余 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扶植型”政府还是“掠夺型”政府的判断,主要基于政府制定的制度和政策及其产生的经济绩效,这符合实证科学的内在要求。而且,由于政府是由政府官员组成的,并且政府官员实行任期制,显然,对于某届政府究竟是“扶植型”政府还是“掠夺型”政府,只能从其任期内的所作所为导致的实际经济绩效去衡量。再则,政府是多层分级的,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分,两者既统一又相区别,原则上两者都应在国家宪法框架下行使权力,维护国家的利益,地方政府要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其作为应该在中央政府的政策指导下。然而,由于地方政府代表局部利益和特殊利益 ,当地方政府有其独立的利益目标、有较大的支配资源的权力时,其会成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政治组织,可以利用政治力量一方面追求地方经济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追求垄断租金的最大化,比如政府官员的升迁、寻租,等等。因此,对政府“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的判断,在不同情况下,还应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作区别考察。

〔1〕〔3〕 〔美〕安德烈·施莱佛,罗伯特 W.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M〕.赵红军译.中信出版社.2004.

〔2〕〔16〕〔美〕詹姆斯.加尔布雷斯.掠夺型政府〔M〕.苏琦译.中信出版社.2009.

〔4〕〔12〕 〔美〕安德烈·施莱佛、罗伯特 W.维什尼.掠夺之手——政府病及其治疗〔M〕.赵红军译.中信出版社.2004.2—3.

〔5〕〔7〕〔9〕〔10〕〔11〕〔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与变革〔M〕.商务印书馆.2005.27,41,30,29,33.

〔6〕〔美〕道格拉斯.C.诺思.西方世界的兴起〔M〕.学苑出版社.1988.1.

〔8〕〔13〕杨瑞龙.科斯定理与国家——权力、可信承诺与政治企业家〔J〕.学术月刊,2007,(1).

〔14〕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A〕.R.科斯,A.阿尔钦,D.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C〕.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99.

〔15〕〔17〕卢现祥.西方经济学〔M〕.中国发展出版社.1996.2,193、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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