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所长挪用大公款——凌某挪用公款案剖析
2014-08-15
广西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邕宁分局百济所原所长凌某,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凌某是广西南宁人,大学文化,1993年2月参加工作,2003年8月任南宁市国土资源局邕宁分局百济国土所所长,2007年5月借调至邕宁分局窗口办。2009年5月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逮捕。
2003年8月,凌某任百济国土所所长后,为牟取暴利,以该所的名义在百济乡辖区内的百济街、红星街等地擅自征用和开发土地,并出让给他人。其间,凌某以开具“收款数据”、“收据”等方式共收取地价款88.6万元,并利用管理此款项的便利,陆续将其中的44.7万元挪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开支。
【警示与鉴戒】
凌某仅为一名基层国土所的所长,却有机会挪用如此大额数目的公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原邕宁县的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在邕宁区撤县设区之前,邕宁县国土局各乡镇国土所的经费相当一部分依靠多种渠道“创收”而得。例如在卖地上程序和监督制约不严,很多国土所直接向农民卖地发证,并且由于监督不到位,国土所对卖地所得有很大的处置权,这些都为凌某犯罪提供了环境和可乘之机。凌某本人法律意识淡薄,组织纪律性不强,长期以来对自己放松要求,工作作风散漫,这是导致其犯罪的主观因素。腐败分子不是不知道腐败行为的严重后果,而是认为自己的腐败行为不会败露。本案警示我们,缺乏有效监督是导致腐败的客观原因,只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规避权力运行风险,堵塞违法违规漏洞,拆除侥幸心理“防护墙”,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收支两条线”,保证各项业务办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做到重要岗位、重要环节都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制约,做到用制度管人。另一方面,要重视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把专职机关监督与党内监督、业务部门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作用,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本栏目摘自《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