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采矿制止不力 修武一乡政府和电管所被追责
2014-08-15薛海江
资源导刊 2014年2期
□薛海江
最近,修武县西村乡政府、西村乡电管所因对非法采矿监管不力,被该县北部山区环境治理领导小组罚款1 万元,并予以全县通报。
领导小组责令西村乡政府限期对石料厂强制拆除;责令公安部门对私自接电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责令县监察部门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不到位和个别村干部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据调查,西村乡某石料厂是已经到期关停的企业。但该企业私自接电进行生产,导致附近居民和企业长时间停电。接到群众举报后,县电业局联合国土资源局按照规定,对该石料厂进行了强制断电。
依据《修武县矿产资源规划》,修武县在北部山区设置禁采区和限采区,县政府出台了《深化非煤矿山集中整治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对北部山区非煤矿山企业逐个验收,对未取得合法证照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无水土保持方案的、环保设施不达标的均依法予以关闭。为此,修武县成立了县北部山区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建立了责任追究体系,明确北部山区乡镇是辖区内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责任主体,并将目标责任逐级落实到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实行目标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对在工作中利用职权暗地里包庇袒护,对非法采矿行为制止不力的,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西村乡政府、西村乡供电所在此次事件中,对关停矿山企业监管履职不到位,致使该企业关停不彻底。依据修武县《关于巩固“两取缔”成果严格奖罚措施制度的通知》,环境治理领导小组对西村乡政府、西村乡供电所分别作出上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