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孰先孰后?
2014-08-15
资源导刊 2014年4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孰先孰后?
□张现华
2008年12月,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接到文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A某诉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撤销B某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行政纠纷一案。
经调查,A某诉文峰区国土资源局为B某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错误地将A某从1980年起使用至今的一块空地登记在B某名下,侵犯了A某已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据此要求文峰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文峰区人民政府颁发给B某的土地使用权证。
2004年3月,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文峰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在A某、B某所诉的村庄,开展农村居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2004年3月24日,文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B某的申请,经过现场实地勘查并依法定程序公告后,报请文峰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其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且该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清楚、颁发程序合法,系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处理此案时,文峰区国土资源局认为文峰区人民法院应对A某提起的诉求,依法予以驳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根据上述法律规定,A某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服,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然而,A某却在没有申请复议的情况下,先行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同意上述处理意见。
安阳市文峰区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