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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之后的反思……

2014-08-15

资源导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李氏征地国土资源

胜诉之后的反思……

□ 陈二林

案 例

2009年,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某市政府征收辖区内部分耕地,李氏兄弟二人承包的耕地在被征收范围内。2011年11月,该市国土资源局拟订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公告,同年12月,向李氏兄弟所在村民组送达补偿安置方案及听证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该村村民未提出听证申请,随后该市组织了征地安置补偿工作。2013年1月,李氏二人以在沿海城市打工、不知道征地一事为由,责怪国土资源局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举行听证会,侵害其知情权,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赔偿二人经济损失90万元。

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李氏二人败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分 析

此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之处有两点:一是在于征地安置补偿公告是否送达;二是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法院认为,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无过错,符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律规定。李氏二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根据《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但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此李氏二人在公告期间,既未提出异议又未申请听证,仅以在外打工、不知道公告内容为由,要求撤销公告并给予补偿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两审法院均判李氏二人败诉。

反 思

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虽已了结,但笔者认为还是有值得反思之处。在新形势下,相关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是否最大程度保护群众利益,工作思路和方法能否做到改革创新,是检验我们工作成效大小的标尺。

就此案来讲,其一,如何保障特殊人群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当前,随着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进程的加快和劳动力的自由迁移,大批农民举家离开乡村到沿海或边远地区打工,甚至还有一些人到国外打工或就业,一年回家一次或常年不归,当地政府在组织征收土地时是否有义务告知到人?其二,除了公告之外,能不能采取更多途径将公告内容及时送达给被征地农民?对上述两个问题,当前的法律政策规定不够详细,只是要求“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公告送达属于书面送达之推定,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即为“知道之日”。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把公告仅仅张贴了事,期限一到就算送达,还有不贴公告,由村干部代为通知,更有群众“被代表”的现象。征地本身固然有一定的“强制性”,但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角度考虑,笔者建议:一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补充。细化告知和送达环节,不仅要告知到村委会、村民组和村干部,还必须告知到每一个利害关系人,让人人都能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质证和辩论,让群众充分参与到征地中去,分享城市发展的“红利”,群众的理解支持,是征地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二是多种途径送达。针对个体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送达方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通知送达、邮政送达、委托送达、电子送达、留置送达等多渠道、多途径送达方式,目的还是为了充分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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