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2014-08-15本溪市明山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陈立新
本溪市明山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陈立新
1 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众多担保公司的发展现状来看,虽然不少担保公司一直按照会计核算准则的要求进行担保业务核算,而且也在不断地修正与完善,整体的财务制度较之前相比出现很大的进步,但是,在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实际操作中,依旧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不少担保机构缺少科学、规范的内部控制体系
众所周知,担保行业与一般的行业不同,担保公司最大的特征就是高风险性,由于这一特征,提升担保机构的内部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担保公司的发展,但是,我国的担保公司缺少完善的内控控制系统,有的担保公司甚至没有内部控制系统,有些担保公司虽然建立了内控系统,但是却没有覆盖到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没有充分发挥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作用。伴随银监会的相关政策的出台,担保公司构建全面的内控系统成为首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1.2 担保公司在业务核算中没有遵循会计准则与相关原则
担保公司的业务属于远期交易,通俗来说就是收入的实现在近期,而风险成本则在远期显现,企业的风险是在后期逐步得到释放的,根据担保业务的特征,在核算中应该遵循配比原则,就是说担保费的收入要与远期风险进行配比。与此同时,在核算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但是担保公司没有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提取准备金,因此不能发挥其在收入与支出方面的平衡作用。不少公司存在着利润虚增以及过头分配等问题。比如,有的担保公司实行差额提转方法,不弥补风险损失。这种方法没有明确的操作规划做约束,很多实务操作中存在着经验主义,使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存在着不规范的行为。
1.3 担保公司在赔偿准备金提取方面缺少科学的计提依据
对于担保机构来说,应该按照一定的标准计提赔偿准备金,一般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在保余额的1%比例进行提取,如果累积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的10%,则采取差额提取的方式,从而对担保风险的预期损失进行对冲。然而这种对冲机制对多数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水平来说要求过高,使得担保公司的目标实现存在重大压力,这等于在担保放大十倍的情况下,风险准备金水平要与资本金水平保持持平。在担保公司的风险准备金累积超过注册资本的30%时,超出的部分可以转增资本金,但这项规定要以长期享受抵税政策为前提。对于担保公司来说,赔偿准备的提取对象没有与风险相互挂钩,没有依据业务品种、信用等级、担保时间以及还款方式等细节对担保责任进行划分,使得担保责任风险不能明确界定。
1.4 担保公司缺少明确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来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但是,不少担保公司缺少明确的计提比例,也没有相应的会计制度进行规定。如代偿损失依次用来冲减担保赔偿准备金以及未到期的责任准备,不足的部分在税前扣除,这些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少明确的条款规定。此外,对于担保机构来说,存在着高风险、低收入的不对等关系,不能使风险成本实行有效配比,对风险成本难以进行确定,但出于对担保机构非营利性的习惯定位,目前全国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都按照低于银行利率的50%收取,这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条件下是非常低的。
1.5 财政部门对担保企业的风险补偿政策缺少稳定性
纵观各级政府的财政风险补偿政策,普遍存在着政策不稳定的特点,很多担保机构很难对各级财政政策的支持力度进行客观评估,因而,只能将财政风险补助作为意外收获,不能成为担保公司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没有起到对担保机构的担保政策支持效果。除此,担保公司对于获得的不确定的补助资金不知道如何处置,如果作为收益,则可能被税务机关重复征收所得税,还有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后未出现风险损失再返还给财政,这对于担保政策的贯彻执行比较不利。
2 应对担保公司会计核算中存在问题的有效对策
针对担保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依据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和行业规范,下面提出了几点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2.1 对担保行业未到期的责任准本金制度进行完善
对担保公司计提责任准备金要依据风险成本和工作成本进行,可以采用年平均法、季平均法、月平均法、日平均法。根据行业的发展状态选择不同的计提方法,通常对于行业和信息化发展程度较低的阶段采用年平均法,而行业和信息化发展程度较高的发展阶段则采用日平均法。在担保实际业务中,由于数量庞大,逐单进行核算工作量很大,通常就采用按年或者按月计算的方式。一般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进行计算,或者用本期应提数和上期计提数进行对比,采用多退少补的办法进行。
2.2 对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担保公司的风险金用来对冲担保风险非预期损失,这里说的非预期损失通常是指系统性风险或者异常风险,对于非预期损失则应用资本以及其收益或者外部补偿进行对冲。计提对象应该是当年税后的超额净利润,当与市场平均利率水平相等时不计提,反之则计提。按年计提直至达到注册资本的50%,或者储备五年后,则可以认为超额风险已过期,对之进行回转,转至可分配利润。在实操过程中要遵循谨慎性原则,当应收代偿款不能与损失准备金、一般风险准备金持平时,监管部门则有权要求担保机构增提特殊的一般风险准备金。
2.3 通过对担保业务机制进行创新来提升担保公司的收益
担保公司的保费收入一般都是在担保行为发生时一次性收取,但是风险的释放确实在日后进行的,在担保业务中应该按照配比原则,即担保费收入应与远期风险进行配比,同时,对于担保收费标准的确定要按照风险水平实行差别费率,例如,风险较低的业务按照1%的比例收取,中等风险的业务按照3%标准收取,高风险的则可以按照5%的比例收取。对于有提前还款的业务,在进行保费退款方面,要进行担保机构的工作成本核算,按照应退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
2.4 担保公司应构建全面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机构要遵循重要性、全面性、适应性以及成本效益等原则进行,对于原有的制度进行完善,找出核心点对风险评估机制、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规范,建立完善、系统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制定一系列核算制度、程序以及方法等,对风险评估、活动控制、信息沟通等方面进行有效约束,从而培育良好的内部控制氛围,为全体成员营建严格、规范化、审慎的良好工作环境,通过实施内部控制形成对风险的动态控制机制,实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5 出台政策规范担保行业执行保险业会计制度的可操作性
监管部门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以及实施细则,来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执行保险公司会计核算标准方面提供支持。对于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以及计提准备金税前列支等项目进行规定,使担保核算在操作中有章可循。同时,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要保持政策稳定性,为担保机构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给予一定的政策性支持。
3 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历经数十年的漫长发展,为众多中小企业进行有效融资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漫长的发展中,企业的信用形象得以提升,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形成了良性的循环发展态势。可以说担保公司在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是,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加强担保行业的财务核算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完善了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制度,才有利于企业未来的可持续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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