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参与中国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研究综述*
2014-08-15赵小平朱照南
赵小平 朱照南
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共同发展的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过程中,单纯依靠政府的力量已经不太现实,除了市场主体的参与,还需要非营利组织的积极介入(刘鹏,2001;褚添有,2008;门献敏,2012),并且应当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陈江虹,2009)。
截至目前,有关非营利组织参与中国农村社区发展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基层民主政治和农村经济发展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基层社区选举”(张健,2012)、 “村庄民主自治” (陈肖生,2008;王卓、罗中枢,2010)、“村庄权力格局演变”(姜裕富,2010;吴强,2012)、“村民民主意识提升”(王卓、罗中枢,2010)等方面。后者则分别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扶贫”(韩俊魁,2008)、“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苏昕、路春城,2010;张翠娥、万江红,2011)、“农村金融——尤其是小额信贷”(刘西川等,2006;赵壹,2010)等方面进行了讨论。
在本文中,笔者将着力梳理近十年来国内有关非营利组织参与中国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文献,在展示非营利组织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重要性的同时,归纳出其参与行为的三种实践方式,并且总结出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的三个重要作用。而在此基础上,本文将讨论现有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的不足以及下一步应关注的重点。
一 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非营利组织 (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在国内外的一些文章中常常与“非政府组织”、“第三部门”、“社会组织”和“民间组织”等作为等价的词语出现,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共识。但是,从其属性上来看,非营利组织一般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组织性、自主性、公益性等一些特点。
本文主要关注的是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非营利组织。这些组织又可以分为外部非营利组织和农村内部非营利组织。
外部非营利组织主要是一些关注农村扶贫、农村社区发展,并且不在所服务的农村地区登记注册的社团、民非组织、基金会和国际组织(项目)等。农村内部非营利组织主要分为三大类:第一大类是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第二大类是农村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学校、卫生所、敬老院等;第三大类是一些农民自发组织的团体,如老年协会、计生协会、红白喜事协会、体育协会等。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农村内部非营利组织中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基于自愿、平等、民主、互利、互助的原则,建立的经济领域内的合作组织,包括准组织、草根组织和正式组织等各种形式),就具体形式而言,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联合社、生产合作社、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互助组、信用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等。
因为所综述文献对非营利组织的基本概念不统一,下文在引用原文的过程中会出现诸如“非政府组织”、“农村社区组织”、“农村产业组织”、“农业合作组织”、“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民自主组织”、“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不同的说法,这些都是本文所述的非营利组织。
(二)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
诸多文献都在不同程度上强调了非营利组织在促进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应当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国家权力从农村社区逐渐抽离,农村社区的需求却逐渐走向多元,迫切需要新的主体给予响应 (田书清,2009)。正如张红军 (2010)所言,随着我国社会从“强国家、弱社会”或“国家主义”的“总体性社会”,向着国家 (政治)、市场 (经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转化,非营利组织必将在新农村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研究认为非营利组织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具有独特的优势。首先,相比于行政体制末梢的村委会,带有自下而上属性的非营利组织具有更为强烈的为村民服务的动机 (汪锦军,2008);其次,理想情形下,非营利组织无论是在基层民主促进 (龚志伟,2012)、社区公共服务,还是在社区生计发展方面 (陈元,2007),均具有独特的专业优势 (丁楠、周明海,2010),其既不使用行政权力,也不凭借金钱刺激,却能有效地完成社区动员 (赵小平、陶传进,2012)。于是,在农村社区中,一些“政府失灵”或“市场失灵”的地方,正是非营利组织发挥作用的场所,社区扶贫领域就能提供很好的例证 (许源源、邹丽,2010;高伟,2008)。正如韩俊魁 (2008)所言,非营利组织的参与为政府职能转移和新的扶贫思路开发提供了极为有益的探索。由于资金使用较为灵活、试错成本低以及在扶贫点上动员和参与作用较明显,非营利组织在启蒙农民的公民意识、提供社区公共产品和将农民重新组织化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也会因其独特的工作机制在农村社区经济的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二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三种实践方式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其首要的职能就是组织农民更好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彭兵 (2010)提出把农民纳入市场机制,融入现代社会,是农民摆脱边缘化和结构性贫困的最终出路。沿着这一方向,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体现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实践方式来实现。
(一)动员农户参与
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动员农户参与已越来越成为非营利组织工作的重点之一。长期以来,政府自上而下的发展政策是农村建设的主导力量,的确对推进中国新农村的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类发展政策往往集中于基础设施 (如公路、桥洞、办公场地等),而忽略了农户的参与。根据其他国家发展经验,这种模式花费巨大,使得许多个人和政府官员从中渔利,但公共设施的建筑质量低下,后续维护也十分不力。①Ostrom,E.(2000),“Social Capital:A Fad or Fundamental Concept?”,in Dasgupta,P.& Seragilden I(eds),Social Capital:A Multifaceted Perspective,Washington DC:World Bank.数年以后,许多国家的农村社区只剩下养护拙劣的道路和灌溉系统等破败不堪的公共设施,而农户则看之任之,并不认为修缮和维护与自己有关,而认为这都是政府的责任。何以如此?奥斯特罗姆通过案例研究指出,大多由外部援助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提供资金兴建的灌溉系统的设计,往往忽视农村当地的社会资本,导致灌溉系统运行绩效远没有达到工程设计的程度。②Ostrom,E.(2000),“Social Capital:A Fad or Fundamental Concept?”,in Dasgupta,P.& Seragilden I(eds),Social Capital:A Multifaceted Perspective,Washington DC:World Bank.没有农户的参与,缺乏农村社会资本的作用,人们对基础设施质量的监督力度以及主动承担维护任务的意愿都很薄弱,而“搭便车”的机会主义行为却难以得到遏制。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动员,使得农户参与到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牟维伟 (2011)认为,农村社区组织③农村社区组织是指在农村社区内有目的、有计划地建立起来的满足一定的功能的各种团体和机构。社区组织可分为两大类型,即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在目前,我国农村社区组织大多是在政府主导下,主要类型有:村委会、农村社区经济组织、农村社区科技文化组织和农村社区保障组织 (牟维伟,2011)。是农民更好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载体。农村社区组织和农民有着天然的联系,很容易就能把农民组织起来,将社区资源合理和有效地投入到社区居民最需要的地方,从而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一些社区服务组织和社区经济组织可以在信息服务、合作渠道等方面帮助农民,为农产品的销售、增值等提供服务,从而达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比如,山东邹城就鼓励农户加入经济合作组织,以“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和“市场+合作组织+农户”等多种形式促进当地农村经济发展。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文献在农村社会组织动员农户参与社区发展方面进行了研究。宫希魁 (2003)从规模效应的角度提出建立农村专业性的产业组织的重要性。不低于一定数量的农户参与,将有效地壮大整体的力量,尤其是降低成本、提升讨价还价的实力,最终提升农民进入市场的深度和广度。蒋霞等 (2011)通过对桂北苗族村寨的案例研究,描述了以寨老为核心的传统社会组织,在动员和约束村民参与环境保护、遵守可持续发展理念等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寨老是群众以社会实践活动为依据推举出来的有威望的“好人”。诸多寨老构成了一个民间自发推举产生的治理机构。新中国成立前,寨老的职能覆盖面极广,除了管理民事、处理纠纷、主持祭祀娱乐活动、组织公共设施建修、对外交往之外,还负责管理和维护村庄的集体资产,比如山场、草地、鱼塘、河流、水利设施等等。通过召开群众大会,寨老与村民共同商讨重要事宜,并对违反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惩罚。这样的方式有效地规范着人们的观念与行为,维持着族群内部的秩序。此外,赵瑞涛 (2009)以黑龙江省农业合作组织为例,详细描述了非营利组织在动员社区群众参与社区发展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二)为农户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服务
现代农业转型中,农村居民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情形将越来越普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服务、盈利后的再生产,是一个循环的市场回路,而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如同“串联电路”中的元件一般不可或缺。在此过程中,有效的市场信息是保证每个环节得以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对此,唐青青 (2011)提出:非政府组织需要为农户收集和分析各种市场信息,确保农民围绕市场真正需求进行投资和生产,并帮助他们逐步建立起稳定的销售渠道,统一协调农产品价格,提升各类农副产品的品牌形象,扩大农产品的销售范围,顺利实现农产品的价值,增强农民自我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农民增收。这样的积极案例在中国广袤的农村中已经有所展现 (何兆永,1995;田书清,2009)。赵瑞涛 (2009)的研究显示,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比一般农户的人均年收入通常要高10%~40%,通过合作组织,农民可以更加充分地掌握市场信息。截至2009年,黑龙江以农业技术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农合组织大约占总数的60%,不仅加速了农村实用技术的普及和推广,而且还加快了农民思想意识的转变。农合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产品流通、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唐青青 (2011)认为,非营利组织能够为农户在生产、加工、销售、种植、养殖、储运、资金等各方面提供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服务。这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生计改善非常关键。在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村民所拥有的经济资本有限,因此生产投资将更加谨慎。即便是小的生产失败,也可能对经济上原本就脆弱的农村社区产生较大的消极影响。因此,生产技术的保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有了技术的保障,或者农民自身掌握了相关技术,将对农村社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大有裨益。许源源和邹丽(2010)以多个国际国内扶贫项目为例,强调了非政府组织在为农民提供专业性生产技术服务方面的重要性。如果说物质和资金的捐助是输血的话,那么知识技术的传播则是造血,它帮助贫困对象自力更生,靠自身力量脱贫致富。许多非营利组织非常重视知识技术的投入,诸如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及推广、知识扫盲教育、技术指导等等。
(三)帮助农村社区居民建立民主协商机制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既表现为外来非营利组织动员村民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参与到经济活动中,也表现为村民自发或被引导地成立自组织。然而,这些都还只是将村民的参与热情动员了起来,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村民是否能够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来解决村庄在发展中遇到的重大议题。同时,帮助村民建立民主协商的机制,提升人们的契约精神、妥协能力成为非营利组织另一个核心工作之一。从已有的研究来看,有关非营利组织参与村民民主能力建设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基层社区治理,关注农村经济发展的文献很少。但是,郭小刚 (2009)的研究却在此方面做了较有意义的探索。他以南京侯冲村为例,描述了自2005年以来,该村通过6个协会、1个议事小组成功地将村民组织起来,延伸并完善农业产业链、农村文化链和民主管理链,全村从一个几年前负债110万元、矛盾重重的落后村,变为现在人均收入7200元、建有江苏省内最大环保型农民小区的先进村。
三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实践效果
(一)有利于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的建立
社会资本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迅速成为社会科学各个领域共同关注的热点。虽然社会资本的内涵众说纷纭,但其中的关键词无外乎“信任”、“规范”和“网络”(桂勇、黄荣贵,2008;陈秋红,2011)。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社会资本包括组织机构、关系、态度与价值观念,它们支配人们的行为,并有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人或组织间的网络以及共享的规范、价值观念和理解,它们有助于促进群体内部或群体之间的合作 (丁湘城、左停,2009)。归纳起来,社会资本主要有以下积极功能:为个人提供各种支持;改善人们的生活质量;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个体获得信息;提高个体影响力;维持经济秩序;降低交易成本;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经济繁荣和发展;等等。丁湘城和左停 (2009)认为,社会资本理论已经被国内诸多学者用于研究农村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社会资本的建构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吴健辉等,2009;聂飞,2010;吴玉锋,2011),而农村合作组织的培育与发展则是增进农村社区社会资本的重要途径 (黄志坚等,2009;李兆捷,2011)。
对于社区扶贫,郭建宇 (2011)认为,对于贫困农户来说,社会资本可以为其提供机会、增强能力,从而减缓贫困。由于贫困农户的社会资本匮乏,维护社会资本能力较弱,且发展社会资本途径较少,通过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贫困人口能力、培养农村民间组织、推动参与式扶贫,以及发挥非营利组织作用,可以有效提高贫困农户的社会资本,进而减轻其贫困。
而在研究社会资本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之间的关系中,黄志坚等(2009)提出,社会资本的三个重要组成部分——信任、人际关系网络和规范,在促进农村合作组织成员的团结合作、规范经营行为、获取外部资源、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管理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也加快了社会资本积累,通过突破由传统血缘、地缘和亲缘关系等组成的传统农村社会资本的局限,建立了更广泛的业缘关系,信任也逐渐从家族信任向现代商业信任转变 (陈树发、黄志坚,2009)。
汪杰贵和周生春 (2011)基于乡村社会资本重构视角指出,在我国农村社区,构建全新的农村公共服务,建立农民自主组织供给制度尤为必要。重构乡村社会资本,超越农民集体行动 (陈树发、黄志坚,2009)困境,形成农民自主组织,克服农民自主供给农村公共服务困境,是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农民自主组织供给制度的前提。
综上所述,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能够有效地促进农村社会资本的重建,而社会资本的积累又能够进一步促进农村社区经济发展。
(二)帮助农村社区解决集体行动的难题
当集群面临外生事件的压力时,仅凭集群内单个个体的力量无法应对,只有通过集群企业的通力合作、相互支持才能消除或缓解 (郑小勇,2008),这样的情形既包括实现一个共同愿景,也包括现成利益分割。比如,李德才等 (2011)认为,近年来,随着各国农产品贸易壁垒日益严重,而我国农产品生产规模比较小、组织化程度低,不能及时了解和应对国外相关壁垒措施。于是,如何组织农产品经营散户采取集体行动便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集体行动的难题未必一定都是最基本的“搭便车”难题,有的是如何提供组织化的资源问题。比如,周生春和汪杰贵 (2012)以安徽桐城市F村为例的研究表明,当前我国农民集体行动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在于农民集体行动成本高。由于每一个人都对能否组织起来集体行动没有信心,因而,大家也就自然不会去行动。这实际上是担心自己的行动没有任何用处,因而自己不愿意去当“傻瓜”而已。又如,陶传进 (2008)在对农村社区的研究中发现,农民对于自组织的成功缺乏信心,当被问及“如果政府(包括村委会)放手村民自己组织,你是否认为村民有能力组织管理好 (一笔扶贫资源)”时,选择“完全可以”的不到四分之一。
既然集体行动对农村经济发展和社区建设很重要,那么如何应对集体行动的难题呢?许多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发展农村社会组织对村民进行自我管理来实现:
宋研与晏鹰 (2011)在研究农村生产灌溉用水后认为,公共水资源的自愿合作供给是一种新型的社群参与式治理制度,有助于促成农户们的集体行动;要实现农村灌溉用水的有效供给,一方面需要充分发挥民间资本拥有者的优势,另一方面则需要农户之间财富禀赋的共同增进。
童志锋 (2012)在对照了中西方关于集体行动动员的特征后认为,西方社会运动式的动员方式在中国并不一定适用,而乡村社区的网络结构恰好可能是中国农村社区集体行动达成的蹊径,而所谓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社区中正式或非正式的组织。
综合看来,非营利组织能够帮助村民建立自我管理的经济合作组织,解决集体行动难题,从而实现社区经济发展的规模化和组织化。
(三)帮助农村社区实现独立自主发展
社区主导型发展 (Community-Driven Development,CDD)是世界银行项目运营评估部在20世纪90年代初提出的一个新的发展模式,是针对扶贫中瞄准问题的解决,通过完善社区组织建设、加强社区自我发展能力,从而有效实现社区可持续性发展的扶贫方式,已经越来越多地使用于农村扶贫发展的项目中 (韩俊魁,2008)。
CDD将穷人看作是发展过程中的主体和合作伙伴,他们有自己的制度和资源。外界对社区主导型发展的支持通常包括加强社区群体的参与,为他们提供资金,促进社区获得信息,通过体制和政策改革促成一种社区群体自我赋权的环境 (任中平,2008)。CDD的核心就是将社区和贫困人口作为目标群体和受益对象,将资源和决策的使用权和控制权完全交给社区,由社区居民决定实施什么项目、由谁来实施,并由社区居民掌握、控制项目资金的使用,依靠社区居民自己推动社区的发展,实现农民的自我组织、自主管理、自我监督和自我服务 (高伟,2008;韩俊魁,2008;陆汉文,2008)。
在中国,CDD的模式主要存在于国际非营利组织在中国的扶贫项目中,中国政府也于21世纪初开始试点。通过对世界银行在华CDD试点项目的调查,陆汉文 (2008)认为,在农村扶贫开发中推行社区主导型发展,具有如下意义:一是可以提高扶贫资源响应农民需求的效率,比如高效识别贫困农民对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为整合各类支农扶贫资源和降低公共产品供给成本搭建平台、有助于解决扶贫资金难以入户和贫困农民缺乏资金的难题;二是可以增强农民和基层社区的发展意识,比如激发和增强贫困农民的发展意识和发展能力、提升基层贫困社区的组织化程度和集体行动能力;三是可以形成一种反贫困的长效机制,比如推动了外引资源与项目的长期维护机制的形成、可以有效动员农村扶贫开发所需的社区内蓄资源、推动基层贫困社区的社会资本的积累 (高伟,2008)。此外,余意峰 (2008)通过对乡村旅游的研究还发现,社区主导型发展的模式有利于避免和缓解“公地悲剧”的发生,缩短从个人理性到集体理性转变的时间距离。
Gain(生源地)=I(S1,S2,S3,S4)-E(生源地)=1·972048-1·85877=0·113278
而陆汉文 (2008)则提出了社区主导型发展在当前中国面临的挑战。一是,瞄准的问题。由于社区对于发展策略的决定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拥有很大的权限,而社区中非贫困群体往往掌握着更多的话语权,因此,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体是否能够将需求有效表达出来是一个问题。二是,虽然从理论上讲,社区主导型发展有利于克服社区居民的“搭便车”行为,但是真正帮助居民认同参与、民主、公平、公正的理念并将其落实到行动中,是一个需要长期努力的过程。
综上,非营利组织通过在农村扶贫项目中实行社区主导型发展模式,调动农民的自主性,实现社区独立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四 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以上诸多文献都对非营利组织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进行了阐述,指出了农民自组织促进农村生计改善的重要作用,但是非营利组织在实践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其诸多功能无法最终实现。
(一)专业能力欠缺
现有文献提及最多的方面是非营利组织专业性不足的问题。虽然经过近十年的发展,中国非营利组织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已经有了较为明显的提升,但是其专业性在有效解决社会问题上还存在较大问题。作为非营利组织的一个部类,专业从事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非营利组织,无论是在人力资源配备还是机构管理方面都还显得“业余”,这样的欠缺直接导致其特色优势难以发挥,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大打折扣 (唐建平等,2010;董明,2011;徐顽强等,2012)。常瑛 (2012)在研究广西凤山县PCD可持续生计项目之后,发现非营利组织在动员社区人员参与的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无法调动社区成员的公共参与意识,将社区成员原来的“要我做”转变为“我要做”,而这恰好是社区服务成败的关键;另一方面,对社区协作者缺乏合理的激励机制,导致社区农民无法长久地参与社区生计发展项目的开展。另外,韩俊魁 (2007)根据类别对农村扶贫类非营利组织进行了对比研究,发现与在华国际非营利组织和具有官方色彩的非营利组织相比,草根非营利组织的人力资源配备都明显更弱。因此,对于大量未注册的农村非营利组织来说,无论是资金、人力资源还是理念,都是困扰其发育、发展的关键因素。
总体来说,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中,其专业能力在多个方面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既包括有效的动员和管理能力,也包括专业的服务能力,如市场营销、生产技术指导。
(二)内部管理不当
对于一个组织来说,可持续发展就是在最大程度上提高组织内部效率,降低组织外部的风险,使组织存在时间更长并以最大限度完成组织使命的平衡过程 (韩俊魁,2007)。而在此过程中,组织自身的治理是否有效、管理是否顺畅是关乎组织可持续发展的首要问题之一。对于非营利组织而言,虽然在起步阶段,许多组织不可避免地陷入“家长式”管理当中,但是随着机构的发展,应当建立理事会或类似的治理架构以保证其功能的正常发挥,比如决定组织的宗旨和目标,组织的计划和发展,预算和财务监督,筹款,招聘、解聘组织负责人,作为与社区沟通联系的桥梁等。非营利组织是公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值理念与公民社会核心价值观应当高度匹配,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内部独裁的非营利组织能够在动员社会公众参与,输送平等、民主等价值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但是,一些农村社区扶贫类非营利组织,尚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理事会制度。即使一些组织建立了此制度,许多理事仍只是名誉上的,并未真正发挥作用。比如,有些农村社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等无法发挥在重大事务决策中的作用;有的农村社会组织不按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有的甚至几年不召开常务理事会;也有的农村社会组织不按期举行换届选举等 (王义,2009)。2008年初,黄禹桦(2008)对晋州市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调查后发现,虽然协会在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增加村民收入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机构治理层面、管理层面仍存在不健全的问题:负责人在协会中的影响力过强,能人或者几个能人主导协会成为比较典型的模式,协会的内部权力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负责人的个人能力和威信,会员对协会的认同感主要来自负责人的个人魅力,而非来自对协会本身的认同。除此之外,部分农村社会组织“行政气息”浓厚,上下级等级明显,治理机构严重“异化”也是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重要瓶颈。这些问题带来的不仅是管理上的粗放、决策上的不科学,还为部分人的权力寻租、贪污腐败留下了空间(王义,2009)。
(三)外部环境欠佳
(1)制度环境的问题。以往的研究主要将制度问题的探讨集中在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上 (陈元,2007),但是2013年初,中央政府已明确表示,放开四类组织 (行业协会商会、公益慈善类组织、科技文化类组织和城乡社区服务类组织)的登记注册。成立这些社会组织,可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于参与农村发展的非营利组织而言,政府在此问题上的制度突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具体执行可能还需要面临一系列的难题。比如,有学者对华西平原农村的研究表明,由于政府的行政末梢 (如村委会)对村民自治空间的挤占,农村非营利组织在一些涉及村庄治理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上难以参与。所以,非营利组织在参与基层农村社区建设中,存在着诸如制度环境赋予的生存空间或自主性不足的现象 (王卓、罗中枢,2010;闫东,2012)。
(2)社会公众认同程度不高的问题。当前,社会公众尤其是农村社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 (原文为非政府组织)的认知、认同程度都还十分欠缺 (陈元,2007)。正如王卓与罗中枢 (2010)所言,对于信息闭塞的农村及其村民而言,非营利组织 (原文为非政府组织)就像UFO,是一个洋玩意儿,还是“一个很小资的东西”。这种社会认知上的局限自然影响非营利组织的服务效率,反过来又影响村民和社区对非营利组织的肯定。
(3)筹资环境的问题。直到最近几年,中国一直是诸多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扶贫开发的重镇,尤其是中西部地区,更是聚集了乐施会、宣明会、国际小母牛、国际计划、SPPA等一系列世界知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除了国际非政府组织之外,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对外援助署也有针对中国农村发展的援助项目。在这个过程中,许多参与农村社区发展的中国非营利组织都得到或一直接受外资的资助,并将此作为机构项目运作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增长,许多的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署都对我国的扶贫支持进行了战略调整,有的直接终止了对华援助。但与此同时,国内筹资环境又并不乐观,基金会与基层社会组织之间的链条并没有较好地对接。于是,在这种情形下,许多非营利组织面临“断奶”的威胁,势必会影响我国非营利组织扶贫工作的开展 (陈元,2007)。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现有研究对于非营利组织在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问题的理论分析,远远没有对其积极作用的研究那样深入。从诸多文献中,我们大多是从文末“零星”地看到一些关于非营利组织的问题或困境的简单描述,鲜有较为深入的理论探析。然而,这些存在的问题正是当前中国现实中需要研究的关键点。比如,非营利组织帮助农民建立组织绝非想象中那样简单,而是要面临诸多难题,首要的便是由于村民民主意识和参与能力不足导致的集体行动难题。尽管从理论上讲,非营利组织似乎比政府更具社区动员的优势,但是在实际行动中是否掌握了动员技术的精髓,将非营利组织特有的优势充分发挥还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这就需要从理论上给出令人信服的答案。此外,面对复杂的经济环境和经济政策,非营利组织如何提高自身服务、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专业性也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最后,目前已有研究多为规范性的理论研究,还缺乏对非营利组织参与农村社区经济发展的宏观数据描述和微观案例剖析,更多的实证研究有待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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