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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新型提供者

2014-08-15石远成

中国非营利评论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农民社区

杨 团 石远成

服务于广大农民群众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在中央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推动下,近十年来在医疗、教育、低保等领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从总体看,农村公共服务短缺的问题尚未从制度上得到解决,城乡差别呈扩大趋势。尽管由中央政府主导的供给量有所增长,不过,地方政府尤其乡镇政府因税费改革导致减收,国家补充不足,既无动力也无能力去加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村民委员会本应依法“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①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却由于全国几乎90%的村庄已经将公共财产分光吃净,再无实施公共服务的集体性资源。在集体经济全面瓦解的境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掀起了农民经济合作社的组织高潮。不过,新法律只允许合作社做经济,没有赋予其可以进入社区做公共服务的职能。实施几年下来,两部农村的大法形成村委会管社会、合作社做经济的相互制衡格局。经济与社会功能相互割裂而非相互倚重,从而更加凸显了村委会因集体性经济资源短缺而对公共服务无能为力的窘境,导致其社会地位更趋下降。显然,农村社会若长期缺失来自基层村社的自主、自为活力,而中央政府“天高皇帝远”, “远水解不了近火”,就无法避免日趋衰落的命运 (杨团、石远成,2013)。

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怎样才能走出困境?谁能为极度匮乏的农村公共生活解困?

我们发现,就在这种极为困难的境遇下,山西永济市蒲韩乡村社区这个走过16年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创造出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合作的新经验,形成了社区合作经济与社区公共服务之间相互倚重、互为支撑的乡村社会与经济内循环的社会生态模式。他们的开创性实践引起了多方关注,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研究的一个样板。

一 蒲韩乡村社区的具体做法

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位于晋、陕、豫三省交界处,东靠中条山,西临黄河滩,覆盖蒲州、韩阳两镇43个村,6520户,25800多人口,区域面积26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8万亩。2004年,在永济市委市政府支持下,蒲州镇农民协会在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2007年因政策变化,农民协会变更注册为蒲州镇果品协会,却无法涵盖已经开展多年的工作内容。2008年,原协会又发起和兴办了有机联合社和几十家合作社,成员范围扩展,形成了一个统一核算、分别营运的农民合作组织网络,并以地名将这个合作网络称为蒲韩乡村社区。

经过16年的探索,蒲韩乡村社区走出了一条独特的可持续发展之路。目前,拥有3865户农户会员,占所在区域农户总数的62%。2013年销售收入过千万,纯收入过百万。专职授薪人员50多人,其中拥有大中专学历的人员占60%多,平均年龄只有30出头,是一支由本土农民组成的年轻化、专业化的职业团队。

(一)从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村妇女活动起步

蒲韩乡村社区的领导者郑冰原是寨子村小学的一名教师,1997年,看到农民因缺少农业科技知识而不计成本盲目施肥的现状后,夫妇俩办起了一个专门为农民提供农技指导服务的“寨子科技中心”,通过这个科技中心的服务,使周边农户学习农业科技蔚然成风,并看到了科技带来的效益。此时,郑冰也看到农村妇女公共文化生活匮乏,在开展农业技术培训时开始组织农民进行各种学习,成立了28个妇女学习小组,经常组织妇女文化活动。经过两年多的组织和推动,两个乡镇近千名妇女加入到了学习活动小组,社区的凝聚力也在加强,由此达成了一些村民的行动共识。2004年在农业技术服务、农村妇女活动外,蒲韩乡村社区开始进行社区农户的经济合作,并开展社区公共服务事业,包括:动员村民出工出劳休整村庄巷道;联合建立小麦良种基地,搞起了380亩试验田;成立了手工艺合作社等等,走上了经济和社会服务统筹发展的合作之路。

(二)以合作经济支持社区公共服务

蒲韩社区坚持以合作经济为龙头,在帮助社员增收的同时为社区合作共同体增加积累,用以支持社区公共服务。

从提供积累多寡的角度,可以将蒲韩的合作经济分为农业合作社经济、信用合作经济、农资购销经济和手工艺产销经济。

农业合作社经济排在提供积累的第一位。在蒲韩社区这个共同体内,迄今为止,已经正式注册了1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个有机联合社、1个农民技术学校、1个果桑服务公司。18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机联合社的统一服务下,为社员的近万亩耕地实行了土壤有机转化,提供了从下种、施肥、耕地、技术指导、资金互助到产品统销一条龙服务,形成了相对紧密的合作经济规模。规模化的合作经济服务带来了规模化的销售利润,近三年来社区共同体盈利的70%~80%来自农产品的规模销售。可见农业并非不能盈利,农民自治的合作组织并非不具有盈利能力,只要走对了统分结合的农业经营之路,做好规模化经营与管理,是完全有可能获利的。

提供积累的第二位是信用合作经济。自2012年起蒲韩社区内设了为社员提供小额借贷服务的资金服务部。按照国家关于需在合作社内部组织信用合作的规定,蒲韩社区将资金服务分设在各合作社内,同时为提高管理效率,采取社区共同体统一管理以及社员入股与外部融资结合、资金的批发与小额贷款的零售相结合的新型信用合作管理模式,并取得了成功。自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19日,累计发放贷款2644万元,①根据蒲韩乡村社区核算中心的统计报表。已经还款1000万元以上,如期还款率高达100%。信用合作逐渐成为为蒲韩社区提供积累的第二个重要来源。

农资购销中心是蒲韩社区经济合作中最早起步的。在2010年前,依靠这个中心的利润支撑了绝大部分运营成本。2008年以后,为打造生态社区,推广生态农业,以销售化肥为主的农资店开始转型,利润逐年下降。自2012年起社区又成立了一个消费品营销中心,为农户提供便利的社区消费服务的机构已经成型。这个中心不再是单纯的经济合作,而成为推动农民社区互助的消费经济合作组织。

与经济合作搭界,同时又融入文化合作和社区互助合作理念的还有红娘手工艺中心,设立已十余年,组织了43个村的200多名妇女将自家棉花纺线织布再加工成各种工艺品,产品通过香港公平贸易销售到境外。

十多年来,蒲韩的社区公共服务在社区合作经济积累的支持下,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如今已经拓展到青年农场、技术试验与推广,老人居家照料和社区照护服务,村容村貌与环境治理,垃圾分类与堆肥制作,餐饮和住宿服务,哺乳期妇女教育、儿童夏令营教育,以及包含早操、早课、茶馆、曲艺小乐队、村史农谚收集、红白喜事服务等等在内的社区文化类服务项目或公共设施。可以说,今天蒲韩的社区公共服务规模大、领域广、种类多,已经成片开发,形成生机勃勃的发展势头。

这种集有机农产品产供销、信用合作等经济合作事业,与农技推广、老年照护、村容治理、垃圾分类、妇女儿童服务和文化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于一体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走出了一条以农村社区合作经济支持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事业的路径。

(三)蒲韩乡村社区的公共服务统合

第一,青年工作与农业技术服务统合。

如今,农村社区的人力资源结构普遍老化,绝大部分地区的农村已经空心化、空壳化,只剩下留守老人、妇女、儿童。而蒲韩社区的全职工作团队50多人中,多半都是青年,这在全国范围都很罕见。蒲韩社区是怎么吸引青年人的呢?他们从自身发展的曲折经历中感受到培养青年是事业可持续的根本大计。2007年底,他们就开始吸引青年人返乡。他们从在职骨干的子女和亲朋中率先招聘,在实际工作中为青年人创造各种发展条件。

他们培养青年人,既注重道德品格,又照顾到青年人的个性和情趣。青年偏好新鲜事物,喜欢创造,他们就拿出50亩地做青年农场,给新进入的青年人每人一亩地,由青年自己决定种什么、怎么种。又找到一个运城农校毕业的大学生韩磊做领队,带领青年们利用自己的一亩地学习和演练农业技术。让青年先从喜欢农业技术开始,逐渐熟悉农业和家乡,再进一步引导他们热爱家乡,将自己学会的农业技术推广开来,进而建设家乡。后来,这些青年人都留了下来,而且相当一部分人成为今天蒲韩生态农业技术试验和推广的骨干。为了培养和锻炼青年,蒲韩社区还对青年实行轮岗制度,让他们在不同的部门和不同的岗位上熟悉各种运营环境,并提供经常外出学习和考察的机会,实行青年团队内部的经验交流和分享。

第二,老人服务与志愿服务统合。

如今,全国农村公共服务中的最大问题是老人照料。留守老人一年到头无人过问,成了事实上的孤寡老人,更有一批丧失生活能力、瘫在床上的失能老人和患有老年痴呆症的失智老人,由于缺乏照护,生活陷入艰窘困苦之中。

蒲韩社区于2011年始,自我开发了社区老年照护事业。对于不能自理的老人,采取居家照护方式,老人家庭每月交300元,由协会培训妇女照护员上门照护。对于尚能自理的老人,在村庄里自设芬芳同乐屋即社区老年服务中心,老人家庭每月交50元并自带米面,早去晚回,照护员负责做饭和开展老年保健、文体活动等多项关爱老人的服务。最有意义的是,为了激发社区的互助精神,也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效率,他们向全体妇女发出志愿服务的倡议:“每个人都为老人尽点义务。”结果,寨子村这个200多户的村庄,居然有40多位妇女报名参加一月一天的志愿服务。她们轮流到芬芳同乐屋为老人做饭,陪老人说话,给老人做保健等,而她们自己也感受到来自老人的亲情和关怀。村里有了这个芬芳同乐屋,就像有了一个核心家庭,让所有的小家都有了一个可以寄托亲情的地方,村里几乎所有的农户尤其是妇女们都经常为芬芳同乐屋送青菜、肉、水果、自家做的好吃的。村民们说:村庄的人情味又回来了,大家真像一家人了 (任淑烈,2013)。

第三,社区环境治理与垃圾回收统合。

蒲韩社区初建的时候,《农家女》创办人、《中国妇女报》的副总编辑谢丽华来指导工作,她离开时的一句感慨“你们文化活动搞得这么好,就是农村的环境卫生还是比较差”,引起了蒲韩社区领头人郑冰的重视。2003年,郑冰就组织村民义务劳动,200多户社员中的190多户都志愿参与,清理寨子村的巷道和下水道,完成后给巷道分别起了名字:朝阳巷,农科巷,顺风巷,幸福巷,吉祥巷,如意巷,等等。还给7个巷道选出7个组长,27个理事,促进相互之间的检查评比,随后又建了7个垃圾池。但是垃圾池的清理很困难,因为社员把破衣服、鞋、死猪、鸡全往里扔,最后只好把垃圾池拆掉了。自2005年开始,他们又开始第二轮的努力:招募环境卫生志愿者。一些60岁左右的老人义务承担了环境卫生清扫工作,每月发几块钱作为报酬。后来村委会介入,蒲韩社区就退出了。到了2009年,村庄的清洁工作眼看着要走回头路,此时的蒲韩社区已经历练多年,不仅有了从合作经济中得来的物质积累,也从外界学会了更多动员群众的思路和方式。寨子村开始了环境治理的第三波:垃圾处理的收费试点。一户一月一元,第一年收费面达到全体农户的75%,第二年一户一月两元,收费面达到95%以上。到2012年其他村的村民也提出要求,只要像寨子村那样做,我们都愿意缴费,这样一下子就推广到了33个村庄。

村民每月缴的清洁费给垃圾处理员作为津贴收入,同时,蒲韩社区用合作经济的积累买了垃圾车和一些工具供垃圾处理员使用。

此时的垃圾处理已经进化为垃圾分类处理。垃圾被分为可回收与不可回收3类:塑料垃圾类、建筑垃圾类以及可回收的生活垃圾类。垃圾处理员将生活垃圾即剩菜饭、菜叶等与树叶、土、混在一起制作成堆肥,再由蒲韩社区出面购买。这样做,既给担任垃圾处理员的农户增加了收入,蒲韩社区这个社会经济合作体又得到了质优的堆肥。

担任垃圾处理员的农户一般都是有能力劳动的老人甚至残疾人。蒲韩社区帮助他们树立威信,每月初一和十五都邀请他们到社区小餐厅边就餐边交流。就这样,一个由农民合作组织开发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新职业初见雏形 (王爱琴,2013)。

第四,社区文化、妇女活动与经济合作统合。

蒲韩社区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因历史上就是棉花种植区,这里的妇女们从小姑娘开始就要学做纺线织布等手工艺活计。后来这些手工艺活逐渐被现代工艺取代,传统文化衰落了。2004年,蒲韩社区的前身,从妇女跳舞起步的蒲州镇农民协会就组织妇女拜访民间老艺人,传承老人的手工艺活,并组织了13位老婆婆进行剪纸比赛。在开发传统文化的基础上,7个妇女每人入股100元成立了红娘手工艺中心,学老人传承的织布、老虎鞋、绣花等传统手工艺。之后就逐渐扩大到家庭订单,发货给在家的妇女纺线织布,中心也发展为专事设计、加工和营销的专职专业妇女团队。这个团队在外来的文化专家指导下,开发了很有当地特色的晨颂早课,继续传播和倡导乡村传统文化。

参与红娘手工艺中心活动的妇女有几十个村庄的200多名妇女。她们组成60个兴趣小组,有画画、编织、绣花小组等,所有的工序全部手工完成,原料全部来自社区农户种植的有机棉花,制作的手工艺品全部实行家庭订单生产。产品除社区自用、香港公平贸易帮助销售一部分外,周边市场逐渐占据主要份额。蒲韩社区通过红娘手工艺中心的运营,实现了传承传统文化、促进经济营收与提升妇女素质和社会、经济地位相结合的目标。

当蒲韩社区的青年、老人、妇女都通过社区参与找到了自己在乡村中的位置,亲眼看到将自己的一己之力加入大社区所能焕发的巨大能量时,社区共识的形成就成为必然,农民的潜能也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

二 问题讨论

(一)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为什么不能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割裂

蒲韩乡村社区依托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发展公共服务事业,这个具有创新性的经验给予我们的最大启示就是,要做好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不仅不能脱离当地社区的经济发展,还必须以某种制度化的结构性模式使得两者之间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杨团、石远成,2013)。

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有本质上的不同,更接近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含义。社会学意义上的社区是共同体的概念。中国社会学理论界将社区定义为,进行一定的社会活动、具有某种互动关系和共同文化维系力的人类群体及其活动区域。农村社区是以地缘为纽带、以农业生产为基础,集生产、生活、社会、文化活动于一体,以有传承的社会互动关系作为纽带的人类共同体。

正因为农村社区具有城市所没有的独特性,不是居住地与工作地分离,不是人的经济活动场域与其社会和文化活动场域常态化分离,而是居住地与工作地共处同一地域、人的经济活动场域与其社会和文化活动场域同属一个,所以,农村居民之间的关系不像城市人之间那般疏离和相互孤立,他们在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共同生活中有很多的机会实现经常性互动,并且在互动中促进共识,从而形成思想与行为的共同体。

但是这种共同体主要产生于社会结构简单、没有外界压力、基本上由同质性劳动人口组成的前工业社会的村社。工业时代打碎了这种田园结构。后工业时代尤其是城乡分野越来越模糊化,互联网技术填平了地域的阻隔,村社类型的社区共同体还能存在吗 (张文静,2013)?

正是出于这类拷问背后的思维逻辑,继西方早发国家进入工业国家后,中国也提出工业化、城镇化的口号,而农村和农业被当作未来必然被农业现代化 (工业化)、农村城镇化所替代的落后的产业和社会结构,甚至失去了独立存在的话语空间。

正是出于这样的思维逻辑,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社会政策完全向城市靠拢。政府用城市社区公共服务的政策思路、指标体系和度量标准对待农村。将农村视为与城市相仿的生活场域和消费场域,与经济场域完全分离,其间的公共服务出资方主体自然是政府机构,那么,农村与城市一样,只有政府加大财政投入,由政府来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农村社区的公共服务才能发展起来。

由这套思维逻辑延展生成的政策导向,让中国农村的两部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走向互相隔绝的两端,从政策角度将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与农村经济发展截然分割为两个互不相涉的领域。

而蒲韩的例子让我们清晰地看到,实践并不遵循这套臆想出来的、农村经济与社会从功能到组织完全分裂和对立的逻辑,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可以甚至必然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

这不仅表现为蒲韩经济发展的积累可以给予社区公共服务以资源支持,而且,更重要的是社区公共服务所调动的、所唤醒的、所组织起来的蒲韩的农民,并能够给予自己的家园建设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等诸方面的建设以最大的动力与活力。

但是,中国绝大部分乡村并非类似蒲韩社区,农民的经济活动与社会、文化活动分属合作社和村委会这两个不同的组织主体。农村的公共服务事项均由政府财政拨款、村委会执行。

蒲韩社区历经多年,形成了个体农户和个体农户聚落相互交融的新型社区共同体,它并非是传统的只见群体不见个体的共同体;它能够适应当下农村生活场域与劳动场域有部分重合也有部分分离的社会基础结构的演进;它用事实回答了后工业时代村社类型的社区共同体能否存在的拷问;它让我们有理由提出,即便再过百年,只要农户的个体生产方式继续存在,支持其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个体农户的聚落就会永远存在,那么,两者间交融的社区共同体即各种类型的村社就有必要存在,而这类社区共同体的基本特征,就是经济功能与社会、文化功能的互补与融合。

(二)农民合作组织能否成为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

目前,中国的农民合作组织可以分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农技协会、老人和妇女社团以及乡村发展协会、综合性农民合作协会等两大类六种组织。前两种工商注册,属于经济性质的组织,后四种民政注册,属于具有公益性的社团组织。

这两大类六种组织能否担当或者谁能担当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提供主体的责任呢?

先来分析一下合作社。截至2013年9月,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已达91万家,入社社员6838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75户。显然总量上去了,不过平均规模很小且功能单一。其实,真正由农民自己组织起来的合作社规模更小,因为大部分合作社是受外来工商资本控制的以合作社为名的公司。联合社中,受外来资本控制的比例更高。那么,外来资本要以营利为目的,他们不允许合作社去做社区公共服务这类公益事业。

再加上如前所述,合作社包括联合社已经被法律规定了其经济组织的身份,如果要求他们承担社区公共服务,显然要做政策方向上的大调整,要与另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做法律协调。

再说民政注册的社团。这类组织让人眼花缭乱。改革开放早期,全国的农技协会曾号称过百万,直至目前,还有十几万之多。只是在解决技术服务成本来源的探索中,大部分协会自生自灭,小部分为谋取生存之道,成为专业合作社或者农业公司,变成一套班子几块牌子。老人和妇女社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绝大部分是在非营利组织或者研究机构推动下成立的,也有一部分是走向综合农协方向的农民合作社自行设立的非正式组织,但由于缺乏经费来源,难以坚持下去,至今只星星点点地留存在很少的地区和组织中。县级乡村发展协会是20年前由政府推动的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全国正式设立此类协会的有30多个县,到目前仅存的只有四川仪陇、内蒙古赤峰等少数几家。这几家突破重围,获得了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多在县域范围的农村基层发展信用合作,以及部分技术推广和农资购销的服务合作。不过,鉴于此类组织在出生阶段就已明确走县域信用合作的路子,而且迄今为止它们支持和帮助农村基层的信用合作还有很大发展空间,似无必要落底到村庄改行专营社区公共服务。

综合性农民合作协会是一类特殊社团。它的特殊性在于功能横跨经济与社会,而且是用经济功能赚得的利润支持社会功能,这类组织本质上属于公益类组织,只是做公益的资金是从商业取得的,其性质应属于社会企业。例如蒲韩乡村社区支持公共服务的资源就来自农产品规模营销、信用合作、农业生产和农户消费资料营销等商业门类。从蒲韩的案例看,乡、村两级社区联动、规模化经营、统一规划统一核算经济与服务事业,是其能够承担社区公共服务的三个重要元素。如能将这个创新经验予以推广,就有可能在若干年后,成为给农村社区提供公共服务的新型主体。

(三)在提供农村公共服务方面,村委会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委会是建立在农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功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助性经济组织,②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③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另外,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①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可见,法律规定下的村委会与农民合作组织的关系是支持与被支持的关系,而支持的内容不仅有尊重权利、发展经济,还有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开展社区建设的内容。这就为农民合作组织进入社区公共服务预留了空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指出,“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种事业”,从而明确了农村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可以是包括经济主体在内的多主体。

也就是说,合作社、联合社、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等都可以进入农村公共服务的领域。其实,在推进和推广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上,超越村级边界的农民合作组织相比村委会有明显优势。

村委会做公共服务,仅能代表本村人的集体利益,利益边界封闭和固化,导致只要超越了本村的利益范围,村委会就再没有追求的动力。而社区公共服务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无论垃圾处理、老人服务、卫生保健,只要形成高低悬殊的差距,就会产生向低位扩散的强烈冲动,从而拓展规模以求获得更大的效益。农民合作组织的利益边界以组织所在的社区为界,这个社区如果不是一两个村而是两三个村甚至几十个村,像蒲韩社区就跨了两个乡镇43个村,那么,利益边界的拓展就会产生追求公共服务一致化的动力。如果农村合作组织与村委会并不在同一层级,地域上也并非完全重合,那么,在推动社区公共服务方面,这两个主体就能在动力上 (仅为村庄的动力与超越村庄的社区动力)、在资源上互补 (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从而具备既分工又合作的协商空间。

例如垃圾处理涉及村庄整洁,老人照护涉及家家户户,以村级社区为基本服务范围有利于全面覆盖和激发村民的共识和协同力,而以高于村庄的蒲韩乡村社区来做计划、培训、指导和提供部分资源支持,有利于快速复制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成本,使其更具规模效益。总之,为了做好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有意愿,也有实力和能力的农民合作组织要与村委会精诚合作,村委会也要支持农民合作组织发挥优势,双方各展其能,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四)政府应该给予的政策支持

首先,要对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放开民政登记注册。蒲韩乡村社区迄今已经发展16年,是一个较为成熟的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但是迄今为止,尚未获得超越果品协会等技术协会称呼的社团注册。目前,相当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自愿走向综合农协,仅农禾之家联盟①农禾之家联盟是一个有意愿走向经济与社会功能综合发展方向的农民合作组织的网络,目前合作社会员120家,覆盖全国20个省级行政区。的会员组织中,既做经济服务,又开展社区公共服务的农民合作组织就占会员总数的36%,它们已经突破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专业、功能和区域的限制,但是除了其中七八家得到当地县民政局的认可,在专业合作社之外,又注册了新农村综合发展协会,大部分组织未能给自己同时履行的社区公共服务职能找到法律上的保障。而我们认为,综合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只要获得长足的发展,其以商业手段实现农村公益目的的组织性质就决定了它的利益导向——给农村社区提供质优价廉的公共服务,因此,以开放的登记政策推动这类组织成长,完全可能成为撬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增量的制度化杠杆。

其次,需要进行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社会政策的系统研究。

这个研究要厘清农村与城市的社区公共服务有哪些异同?农村公共服务是否具有自我生存与发展的相对独立性?其供给主体以谁为佳?如何明确各类供给者的权利与责任?在农村社区公共服务领域,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镇政府、村委会这条线,与包括企业、合作社、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等主体在内的社会力量这条线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还有,采取何种政策体系才能有助于培育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自我发展机制,才能遏制公共资源多被用于行政控制、分配上的随意性造成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中的投资主体、经营管理、产权管理、财务管理等一系列复杂问题到底依托何种政策体系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不至于长期陷入投入不足、产权不清、管理紊乱的局面?总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提供到底依靠谁,发展谁,走什么路,都需要一一辨析清楚。

最后,要进行有关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普及教育,推动政府购买服务。

无论政府还是农民,对于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认知目前还处于初始阶段,甚至有些还是空白。农村几乎没有经过培训的乡村社区工作者,即便在任的大学生村官,对农村公共服务的认识也只停留在政府部门为农民提供服务的层面,对于农民及其组织的主体作用,公共服务与社区信任度、凝聚力的关系等都缺乏基本认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政府要“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改进社会治理方式”。这当然不能局限于城市,农村也应该包括在内。农村社区公共服务已经有类似蒲韩社区的农民合作组织这类优秀的提供者,政府购买服务就应该向这类新型农村公益组织倾斜。其中,尤需重视对老年护理员、技术推广员以及包括大学生村官在内的乡村社区工作者等各类人才的规划与培训。

杨团、石远成 (2013):《走进山西永济蒲韩乡村社区:一个自治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联合体》,载《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的突破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综合农协研究组 (2013):《探索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促进“三农”改革新突破》,载《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的突破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王爱琴 (2013):《农耕家园》,《蒲韩乡村社区乡土培训师讲义》。

任淑烈 (2013):《农村养老》,《蒲韩乡村社区乡土培训师讲义》。

张文静 (2013):《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河南省为例》,《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逯惠艳 (2012):《我国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研究》, 《行政与法》,(11)。

陈晓洁、周调和 (2012):《关于构建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体系的思考——以浙江省瑞安市为例》,《管理观察》,(19)。

韩鹏云、刘祖云 (2013):《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下乡:进路、逻辑及推进路径——基于广西百色市“农事村办”的考察》,《广西社会科学》,(3)。

王景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中国改革论坛”,参见http://www.chinareform.org.cn/cirdbbs/dispbbs.asp?boardid=11&id=148340&move=pre&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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