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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诸子关于“名”之谬误思想探讨

2014-08-15訾其伦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名实谬误韩非

訾其伦

(信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名”的谬误理论是中国古代谬误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秦诸子对“名”的谬误进行了分析研究,形成了各自不同的“名”之谬误观。先秦诸子关于“名”的谬误理论的提出主要是为了当时的治国理政的需要。虽然时代不同,但该思想对于当今国家的治理仍具有重要的启迪和借鉴作用。

一、先秦诸子关于“名”的谬误思想梳理

邓析,作为论辩之风的开创者,非常重视论辩中“名”的正确使用。为此,他分析了论辩中有关“名”之谬误的产生原因及危害。《邓析子·无厚》记载:“若饰词以相乱,匿词以相移,非古之辩也。”即是说,对表示“实”的“名”加以修饰或偷换表示“实”的“名”,均会破坏“名”与“实”的同一性与确定性,造成思维的混乱。因此,在论辩中要避免“饰词”和“匿词”的思维谬误,做到“循名责实”“按名定实”。

孔子把名实不相符的情况称为“惑”,该谬误是没有明确“名”的所指和使用范围。孔子曾批评冉把指称国家大事的“政”混同为表示一般事务的“事”,因为冉不明白二者之间的区别而将它们混淆了。儒家正名思想的集大成者荀子把名实相乱的谬误归纳为“三惑”:即“用名以乱名”“用实以乱名”“用名以乱实”。“用名以乱名”谬误是在宋钘的“见侮不辱”、墨家的“圣人不爱己”“杀盗非杀人”观点基础上提出的,其错误根源在于混淆了名的同异之别和种概念与属概念之间的关系,解决方法是“验之所以为有名而观其孰行”。“用实以乱名”是基于“山渊平”“情欲寡”“刍豢不如甘,大钟不加乐”等观点而提出的,这一谬误是由于混淆了同异和违反了约定俗成原则而产生的,解决方法是“验之所缘以同异而观其孰调,则能禁之矣”。“用名以乱实”的谬误是由于没有遵守约定俗成原则而产生的,解决方法是“验之名约,以其所受悖其所辞,则能禁之矣”。

法家的韩非从政治学的角度提出了名不符实的种种谬误:“有名无实”“名得而实亡”“不当名”“名不称实”等。“有名而无实”谬误是针对周天子“有主名而无实,臣专法而行之”“上下易位”情况而提出的。“名得而实亡”是指君主“计其入,不计其出,出虽倍其入,不知其害”。这种“惑主”的作为,“功小而害大”。“不当名”具体体现在“言大而功小”“言小而功大”“越官”“越职”“陈言而不当”和“内外乖”,这些有“上下易位”甚至亡国的危险。“名实不称”是就君臣关系而论的,指君主对臣下“立功者不足于力,亲近者不足于信,成名者不足于势,近者不亲,而远者不结”,其结果是君主会失去臣下的响应,“上空虚于国,内不充满于名实,故臣得夺主”。

宋尹学派将名实不符的谬误归纳为“悦名而丧实”“违名而得实”“有名而无实”“同名而异实”,并指出了每种谬误产生的原因。“悦名而丧实”是由于人的虚荣和某种欲望而产生的谬误。“违名而得实”是由于过度谦虚而造成的名实不符。“有名而无实”指违反“名而不形”理论所产生的谬误,原因在于蓄意的欺骗、无知以及谣传。“同名而异实”的谬误违反了约定俗成原则,把已经具有确定意义、指称确定对象的词比如“盗”和“殴”赋予了新的含义,表达了新的对象,造成“名”在使用上具有多变性而出现错误。

墨家提出了“以名举实”,要求彼名指称彼实,此名指称此实,达到名与指称的实相符,否则就会出现“狂举”的谬误。“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墨辩》提出“狂举”有“重名”“过名”“非名”三种形式。“重名”是由于不知道“二名一实”而产生的谬误,比如“狗”与“犬”两个名指称的是同一种实,若“知狗而自谓不知犬,过也,说在重”;“过名”是指由于时间的变化,有些“名”过去和现在的意义不同,若现在还使用原来的“名”,就是“过名”;“非名”是指“名”本身有约定性,某“名”一经约定,就不能随意改变,若以个人称谓去否定经过约定的“名”,就是“非名”。“惟吾谓,非名也”,这要求命名时应遵守约定俗成原则,“名,通约也”。

二、先秦诸子的“名”之谬误理论的沉思

1.先秦诸子“名”的谬误理论体现了求治的时代精神。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大变革时期,社会动荡,政局混乱。代表不同阶级经济利益和政治立场的诸子怀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使命感,“思以其道易天下”。他们纷纷通过言谈辩说来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实现自己的社会理想。诸子在宣传政治主张的论辩中特别强调名实相符,其“名”之谬误理论由此也熔铸了鲜明的求治精神。邓析提出了“别殊类”“序异端”,目的是为了“察是非,审去就”的治国理政需要。如果在思维的过程中,保持了名与实的同一性规则,就可以“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形,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如果违反了这一规则,使表达实的名混淆,“相害”“相乱”,小则会“别言异道,以言相射,以行相伐,使民不得其安”;大则会使“以名取士”之人“居大位而不治”“为理官而不平”“循军阵而奔北”。其中的求治精神显而易见。孔子提出“正名”是希望改变混乱无序的社会现实,恢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之局面,使社会趋于稳定有序。荀子提出“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新兴地主阶级“一制度”“建国家”“天下齐一”的政治需要。“贵贱不分”“名实乱”容易导致社会的混乱,不利于封建制的巩固和进一步发展。若人们能根据自己的名分等级,处于相应的社会位置,扮演着相应的社会角色,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就能形成井然有序、有条不紊的局面,使整个社会处于协调发展的状态之中。由此可见,儒家的“名”之谬误理论体现的求治精神不言而喻。韩非关于“名”的谬误理论熔铸的求治精神更为鲜明。韩非主张通过明确“君臣上下之事,父子贵贱之差也,知交朋友之接也,亲疏内外之分也”,建立一套封建统治的政治道德秩序。这集中体现在其“法”“术”“势”思想中。韩非认为,“法”“术”“势”“皆帝王之具”。“法”是维护君主统治的根本,“臣无法则乱于下”。君主还要靠“术”维持其权势,“君无术则弊于上”。君主还要有“势”,“势”是君主的权力和地位,具有强制性和至高无上性。君主应“抱法处势”“用术”,这样就会“群臣守职,百官有常”。尹文“名”的谬误思想也体现了尹文的政治主张。他站在君王统治者的立场上,欲建立一套“上下不相侵与”的政治伦理秩序。在尹文看来,“法”“权”“术”“势”是君主治理国家必不可少的工具。“法”可以“定治乱”。同时,君主治国还要靠好的权术。“术者,人君之所密用”。“以权术用兵,万物所不能敌”。“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可妄为”。由此使得“君臣、父子、人间”各就各位,恪守其职。这足以见得其中熔铸的求治时代精神。墨子“名”的谬误理论也熔铸了“审治乱之纪”“处利害”的求治精神。当时的社会“为人君臣上下者之不惠忠也;父子弟兄之不慈孝长贞良也”等名实不符现象非常严重。所以,他要求人们要知“义与不义之辩”,不然的话就会出现“今小之为非则知而非之,大为非攻国则不知非,从而誉之为义”的情况。其求治精神也 体 现在“兼 爱 ”“非 攻 ”“尚贤 ”“尚同 ”“节用 ”“节葬”等政治主张的论辩中。例如,墨子要求人们消除思想认识与行为上的“悖”现象,“取兼为正”“择即取兼”,以达到“为义孰为大务……能谈辩者谈辩……然后义事成也”的目的。由此可以看出,诸子研究、分析、批判“名”的谬误是为了治国理政,即希望纠正“名实背离”“贵贱无序”的社会现实来维护等级制度、维护社会秩序。

2.先秦诸子纠正“名”之谬误的方法。先秦诸子纠正“名”之谬误的方法归纳起来有德和法两种。对于这两种方法,不同学派各有其侧重,但他们都重视两者的互补性。儒家把“德”作为纠正名的谬误的主要方法,但同时辅以“法”,即主张德刑兼施,以刑辅德。这与儒家主张以“德”治天下的思想息息相关,“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孔子提出了“使臣以礼”,臣要“事君尽礼”,同时又提出必要时应辅以刑罚,即所谓的“宽以济猛,猛已济宽,政是以和”。荀子在强调“礼”是“强国之本”,能使“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也提出要重视法,主张“隆礼重法”。因为“隆礼重法则国有常”“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但在礼和法之间,荀子认为礼是根本,“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作为法家的代表,韩非主要把“法”作为纠正名之谬误的准则,但也不完全排斥伦理道德的作用,积极提倡“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认为“三者顺则天下治,三者逆则天下乱”。由于道德有其软弱的一面,“厚德不足以止乱”,所以,韩非更主张“法”的作用,提出“明法制”“法为本”“立法度量”“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宋尹学派主张“礼法兼制”。“礼”作为道德准则,可以使“长幼不乱”“上下不相胜犯”“贵贱有等,亲疏有体”,使“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同时强调以法治国,主张凡事都要以法为准则,“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在墨家看来,社会上“名实相乱”皆因“不相爱”“交相恶”,所以,提出了“兼是别非”的纠正方法。所谓“兼”就是指“爱人利人者”,“别”就是“恶人贼人者”。人们应“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君臣慧忠、父子慈孝、兄弟和调,“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但墨家也非常重视法的规范作用,尤其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不可或缺性。正如《法仪》篇所言,“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虽至士之为将相者,皆有法。虽至百工从事者,亦皆有法。百工为方以矩,为圆以规,直以绳,正以县……故百工从事,皆有法所度。今大者治天下,其次治大国,而无法所度,此不若百工辩也”。

3.先秦诸子纠正“名”之谬误方法的启示。对于国家的治理来说,德治和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的两种不同手段,各有其优劣,缺一不可,且不可偏废,应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道德手段具有感召力和劝导力,能触及人的心灵深处,启发人思想的自觉性,进而提高人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引导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为保持社会稳定有序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道德支持。以德治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能够提高全社会成员道德修养,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弘扬正气、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的良好社会风气。但道德的规劝作用也有其局限性,治理国家还需要法律的约束作用。与德治手段相比,法治手段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所以,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健康和谐发展,需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全社会营造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力争杜绝腐败现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法律的作用不是万能的,比如思想、认识、情感方面的问题不宜采用法律手段。鉴于此,在国家治理上,应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对于不能或不便用法律制裁的行为就用道德手段进行调节,不能用道德手段调节的要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总之,维护整个社会的稳定有序、健康和谐发展,既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又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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