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新生代农民工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2014-08-15刘士国
刘士国 李 春 陈 昊
(1.九江学院政法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5;2.九江学院会计学院,江西 九江 332005)
1 新生代农民工权利保护现状
新生代农民工是农村中的精英群体,具有身份与职业的不一致性、自发性、流动性、边缘性的特征,他们身在城市却又不是城市居民,处于夹心层的境地。
1.1 政治生活边缘化
新生代农民工政治权利的边缘化首先表现在宪法赋予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他们背井离乡,大多属于“离乡离土,但没有摆脱身份”的农民,虽然在城镇居住与生活,但按照现行选举制度,农民工在务工地不能参加选举,庞大的农民工群体丧失作为公民本应享有的基本政治权利。既远离农村的政治生活,又难以介入城市政治生活之中,新生代农民工成为“选举权利边缘人”,他们的政治参与基本陷入边缘化困境。
1.2 经济生活边缘化
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考虑满足家庭生活需要,提高基本生活水平。因为体制与自身条件等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新生代农民工无法进入城市正规的劳动力市场,获得正式就业机会,他们主要依靠自身的社会关系网,依靠亲友和老乡获得就业的信息,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低微的就业岗位、有限的就业收入,迫使新生代农民工在融入城市时不可避免的面临经济生活的边缘化。
1.3 社会生活边缘化
新生代农民工游走于农村与城市的边缘,许多人内心感到困惑与迷茫,导致新生代农民工处于情感的纠结之中,对自身的身份认知存在模糊性,对自己的未来无法清晰定位。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已在城市生活多年,很难再回农村,失业后既没有最低生活保障,又没有失业保险,只能靠自己的积蓄或亲朋好友的接济生活,引发相关社会问题的概率很大。
1.4 法制保障不健全
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是城市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他们一直处在城市管理的边缘,缺乏一些必要的权利保障。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大多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往往只有一句口头约定或熟人担保,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一般都比较松散,处于随时可被用人单位解雇的状态。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不注重工作条件,缺乏劳动保护,工作环境恶劣,导致安全事故多发。
2 新生代农民工权利保护缺失的原因
2.1 立法、执法不完善
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现行选举制度的疏漏与缺陷使新生代农民工在选举方面的权利实践中很难落实,处于被虚置的状态。多数新生代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并不签劳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的占很大比例,而与劳动者关系密切的《劳动法》本身存在诸多不足,过于偏重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实施规范,可操作性不强。致使一旦产生劳务纠纷,口头合同会出现查无实据的尴尬情形。我国劳动争议实行典型的一裁两审制度,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必须先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方可提起诉讼,成为事实上的三审终审,提高了农民工的维权成本。
2.2 地方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政策服务滞后
主流社会观念总是忽视农民工,有意无意地将农民工排斥在城市的边缘,在这种观念主导下,政府对新生代农民工采取的主要是管治、防控为主的政策。新生代农民工的流动契合了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但却由于政府对城市劳动力市场的管制,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只能寻找非正规就业机会。一些地方政府政府为保经济增长,对企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既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手段,也没有采取得力的措施予以制止。
2.3 城市社会缺乏对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
新生代农民工在建筑等领域辛勤劳动,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城市居民在享受这些劳动成果的同时,部分城市居民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看法和心态较为复杂,不愿与新生代农民工有过多交往。一些城市居民心中有种偏见,农民工就意味着低素质,意味着低层次,在心理上对农民工有歧视,从而形成一种不能公正对待农民工的社会意识,在社会上缺乏尊重农民工的环境氛围。
3 法治视域下新生代农民工权利保护机制的创新研究
3.1 建立立体化多层次的新生代农民工权利保护法律体系
作为近2亿人口的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其政治地位应当在《宪法》及《选举法》等法律中得到充分展现。政府应当为农民工行使选举权利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保障农民工作为国家的一分子真实拥有公民的权利和政治地位。对《劳动法》和《工会法》进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让其能够保护更广泛的劳动者。通过修改,加强其刚性,通过设立专门的劳动执法组织,让劳动执法摆脱地方利益,使《劳动法》在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让其中权益保护规定不完善、难以有效实施的方面得以改善。
3.2 完善程序,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权利缺损
取消强制仲裁制度,推行或裁或审制度,使劳动仲裁成为与司法救济平行的独立解决机制。调整我国历来将劳动法律关系纳入民事法律关系之中的做法,在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建立由专业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农民工劳动法庭,按照专门的诉讼程序处理劳动纠纷案件。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鼓励新生代农民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劳动纠纷,为农民工及时提起诉讼提供方便。避免因诉讼时间长、诉讼成本高将陷于困境的他们推入绝望,影响社会的安定。
3.3 转变地方政府管理理念,促进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
采取得力措施,逐步提高新生代农民工在人大、政协、工会及职代会所占份额的比例,扩大新生代农民工参政议政、利益诉求表达、决策管理的途径和机会。地方政府可以为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提供多方面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在农民工关心较多的住房方面。建立与失业农民工基本生活需要大体相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在特殊困难时期的基本社会需求。
3.4 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支持力度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可以联合人民法院与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建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专门诉讼技能的的法律队伍,依据我国《法律援助条例》,建立长效的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制度,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可靠法律援助。可以在现有基础上,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易受侵害的各种权利,扩大法律援助服务的内容和范围,让法律援助成为帮助新生代农民工树立法治信心、摆脱法律困境、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有效途径。
[1]赵萌萌.新生代农民工城市社会融入问题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2
[2]韩长赋.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融合是个重大问题[M].光明日报,2012-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