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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聘校用”背景下我国教师管理的新趋势

2014-08-15

科技视界 2014年32期
关键词:教师资格行政部门分配

赵 瑞

(首都师范大学,中国 北京 100048)

教师是学校组织中最宝贵的因素,教师管理是学校组织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正常运营的基础。[1]教师管理也是我国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我国的教师任用制度从建国初期到现在经历了“任命制”、“教师聘任制”,即将迎来新的“县聘校用制”。随着国家新近出台的“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育政策,我国教师管理也将出现一些新的变化。

1 “县聘校用”的政策背景

“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准入制度和管理制度是在2010年颁布的《教育规划纲要》中首次被提出来。 “国标、省考、县聘、校用”是指由国家制定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认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教师公开招聘。[2]这项制度的实施将收回学校对教师的招聘权,由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统一公开招聘,统一安排。“县聘校用”是我国在教师管理制度上的一次伟大创新,将为顺利推进教师交流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2011年颁布的《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指出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和定期注册试点,建立“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中小学教师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确立五年一周期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3]

2014年发布的《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这一文件中指出要全面推进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体制障碍[4]。

“县聘校用”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教师交流的顺利进行,为我国教师轮岗工作提供一个有力的制度保障。“县聘校用”之下聘任教师的主体变了,教师管理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和调整。

2 “县聘校用”政策下教师管理的变化

教师管理工作有两大执行主体,一是政府,即教育行政部门,二是学校。这两大执行主体在不同时期下对教师管理的管理权力有所不同,本文以教师在不同时期的任用形式为主要划分标准。

在教师任命制时期,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是单一的行政隶属关系,教师去哪里任教完全由政府支配,此时是分配教师,教师没有选择权,只能服从。在教师的任用、晋升、工资福利、退休、奖惩等方面,政府都实行统一管理,此时的教师是国家干部身份。这个时期学校全完是政府的附属物,是政府的一个下属机构,所以在教师管理上没有多少独立权力。什么事情都得听从政府安排,执行政府下发的每一道指令。

教师聘任制给学校管理教师带来了很大的执行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位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6]在教师聘任制中,学校是聘任的主体,依法对教师行使聘任、续聘、解聘等权利。教师和学校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教师可以有部分自己的选择,不再被随意支配。此时的学校也不再是政府的附属品,不但拥有了办学自主权,在对教师管理上也拥有了自己独立的权利。而此时政府对教师的管理应该是宏观管理,指导监督,而不需要具体到教师的工作、生活之中。此时由于政府和学校各自拥有自己的管理权力,而在这些权力中又避免不了存在重合状态或者真空状态,所以在实际的教师管理中,会出现政府和学校重复管理或者是无人管理状态。又由于政府自身的原因,也可能会出现干预学校对教师的管理的情况。但是二者需要在教师管理中分清各自的管理边界,正像曾晓东所说的,“制”确立了教育政策执行的边界,“度”给教育政策执行留下了空间。[7]制度的出台就是为了使政府和其他管理者看清自己的权力边界,不越权,不缺位。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各个管理主体做好自己的工作,使事情向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

在新出台的“县聘校用”政策下,教师管理出现新局势。“县聘校用”政策下,教师的聘任权政府从学校手中收回,政府成为聘任主体。教师全部归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是教育部门的人”,由教育主管部门派老师到学校任教。这使得学校对教师只拥有使用权和一部分管理权,学校的聘任权将不复存在。对于这种新的教师任用制度的出现,值得我们思考教师将何去何从。教师此时又像任命制时期那样成为可以随意被政府分配的对象,会不会又失去了主动选择的机会?教师又成为了国家的人,受聘于政府,是不是有利于教师教育公务员地位的确立?面对新出台的此项政策,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各自对教师的管理内容也将出现新的不同分配。

3 “县聘校用”政策下教师管理的建议

面对“县聘校用”这种新形势的教师任用制度,在教师管理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政府在对教师的分配上,不能像计划经济时期那样,不考虑教师的需要,随意分配。要根据教师的个人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教师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就近分配。教师只有在保障生活安定的前提下,才能安心工作。

(2)政府在分配教师时,要根据各地的教育资源实际情况,均衡分配教师的数量和质量。不能因为个人亲疏来分配教师,比如把好的教师都按人情分配到有些领导指定的学校。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现有的教师资源。

(3)学校虽然对教师失去了聘任权,但是学校还拥有对教师管理的权力。对分配来的教师要根据每名教师各自的学科优势给予正确的岗位。让教师在属于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发挥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县聘校用”制度还处于试用阶段,需要各地区、各部门的积极配合,加快此项制度的推进,为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顺利推行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1]杨春芳,池红梅.文化管理:一种和谐的教师管理模式[J].当代教育论坛,2007(8).

[2]曾晓东.中小学教师管理的制度分析[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3]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Z].

[4]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Z].

[5]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Z].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Z].

[7]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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