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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信息的自愿披露与强制披露关系研究

2014-08-15冯明亮吴春晓杨博文

科技视界 2014年5期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内容强制性

冯明亮 吴春晓 杨博文

(云南大学,云南 昆明650091)

企业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两种形式,两者所提供的信息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并且彼此互充、不可替代[1]。近年来,企业财务做账出现的造假事件频频曝光,曾将辉煌的企业瞬间面临危机,并且商誉扫地[2]。企业信息披露对其真实财务状况进行虚报和谎报问题的背后,必然存在一定的原因。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可信度已经遭到公众的质疑,如何提高企业信息披露的质量水平以及如何更大程度地披露企业相关信息,并重塑企业的市场信誉与企业形象[3],成为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研究的焦点。

1 我国企业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 强制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企业信息强制性披露存在的问题在安然事件发生之后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引起企业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的进一步改进与优化完善,企业被强制披露的信息内容与范围越来越大,企业信息的公开度大幅提升[4]。但是,强制披露可能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信息披露成本偏高。由于我国对企业信息披露缺乏一整套系统的明确的法律法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导致企业进行信息披露所承担的有形成本与无形成本普遍较高。学者研究表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在逐年增大,而且信息披露费用极为高昂,近年来,信息披露费用在210万元~1000万元区间的企业就高达33家。

第二,信息披露的监管成本偏高。我国对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法律法规详细而且复杂,仅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就高达计38项。当企业信息披露出现违规操作时,监管部门需要调动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进行调查取证,企业责任追究困难重重,资金耗费巨大。因此,信息披露的监管成本偏高直接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

第三,强制披露内容存在过量和不足。根据我国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企业信息强制性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股票和股东信息。但是,市场调查发现,强制披露内容存在过量和不足。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把股东数量和内部股东持股情况作为商业机密,以免对其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1.2 自愿披露存在问题分析

第一,自愿披露的成本效益较低。企业自愿披露信息所引起的效益主要包括提升企业的市场诚信度,优化融资环境,改善企业与投资者的关系以及降低企业诉讼风险。但自愿披露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对外公布的信息可能会暴露企业的劣势所在,造成企业商业机密外泄,引起利益相关者的关注与诉讼,产生一定的商业纠纷。

第二,成本效益判断难以量化。由于企业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难以量化,企业管理者需要凭借以往的经验进行主观的判断,甚至要选择性地处理将要披露的信息,以免引起商业纠纷,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风险,这个工作的难度比较大,需要管理者具备一定的经验与能力。

2 两种信息披露方式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

2.1 信息内容合理分派

合理分配自愿披露和强制披露的信息,是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均衡运用的重要途径。虽然企业信息在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选择上没有具体的量化的标准,但企业信息披露在两者之间的合理分派依旧具有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根据信息的特征判断是信息内容选择披露方式的最理想途径。依据信息的可观测性和可核实性差别比较,来选择信息的披露方式;二是否采取强制披露取决于信息是否能够进行有效地监控和执行;三是选择披露方式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效益。如果信息披露收益明显低于成本,主要是涉及企业内部机密的信息,由企业自身来决定是否披露该信息[5]。

2.2 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应各有侧重

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制度各有侧重,两者可以实现功能互补。由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依据企业的市场经营需要,而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则受到法律法规的强制力约束,因此应该发挥其各自的优势,相辅相成。

2.3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平衡发展

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之间实现平衡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综合考虑投资者利益和企业利益。实现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制度共存互补的同时,要分清楚两者的主次地位。我国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成熟阶段,企业信息披露应该主要采取强制披露方式,自愿披露作为次要手段。但是,两种信息披露制度的设计要均衡进行,不可偏颇,自愿性信息披露依然要受到重视,提升企业自愿披露信息的积极性。两种披露方式的平衡发展有利于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维护。

3 结论

我国企业信息披露问题直接关系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因此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应该得到进一步提高。现阶段我国企业信息自愿披露与强制性披露所存在的问题应该得到政府和企业自身的重视,积极寻找问题产生的根源和解决问题的途径。通过企业信息内容合理分派,两种信息披露制度平衡发展,我国企业信息披露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改进与优化。但由于本文所涉及的知识面有限和考虑问题的角度限制,并没有完全从根源上解决该问题,我国企业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披露所存在的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1]徐明磊.论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适度性原则[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11).

[2]季荣花,王金龙.企业强制与自愿信息披露的协调利用[J].价值工程,2010(7).

[3]赵锡尧.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研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12).

[4]夏宽云.美国的自愿披露研究[J].上海会计,2003:48-49.

[5]党红.试析企业信息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的相对重要性[J].技术经济,2008(7):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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