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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法治进步

2014-08-15张玉胜

杭州 2014年9期
关键词:官本位行政诉讼法出庭

文 张玉胜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法治进步

文 张玉胜

尽管《行政诉讼法》不无“民告官”的法律称谓,但在具体行政诉讼案的审理实践中,“民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却是司空见惯。有统计显示,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到千分之二。针对这种现象,对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建议增加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纵观行政首长在“民告官”诉讼案件中的严重缺席,其自恃公权力的“官本位”意识当属根本内因。一些政府官员不屑与民众平起平坐,尤其是把政府当被告、与百姓对簿公堂视为有失面子、有辱身份的大逆不道;加之对依法行政的底气不足,担心因应诉能力缺乏而丢人现眼。因此“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能彰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督促政府官员以案学法,有效提升其“打官司”能力的现实需要。

正是考虑到行政首长肩负重任、统揽全局的履职实情,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并未“一刀切”地强调其“逢诉出庭”,而是实事求是地为其预留了“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缓冲地带。值得警惕的是,这种“人性化”考量不能成为行政首长随意拒绝出庭应诉的理由与借口。为此,北京、河北、广东等地都明确规定了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的若干情形,这或不失为对该条款进一步规范完善的有益尝试。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其意义不只是为了就事论事的诉讼审理,更在于政府官员对敬畏法律、践行法治具有的率先垂范引领效应。此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入法还只是完善“民告官”法律的第一步,“出庭”还要”出声”,“见官”更需“见效”。只有政府官员彻底摒弃官本位思维,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尤其是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制度监管、效能考察,切实纳入对政府法治建设的考核内容,出庭应诉才有望规避流于形式的制度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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