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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杀生”与藏区生态法律秩序

2014-08-15杨继文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2期
关键词:藏民牦牛藏区

杨继文

(四川民族学院,四川·康定 626001)

“佛教珍惜生命,不仅仅是珍惜人类的生命,而且是珍惜一切众生的生命。这是佛教的慈悲精神。”众生,在梵语中指的情谊,并不是指的人民群众、老百姓,而是指一切有生命的物体,包括人类、动物等。《金刚经》中论述道:“所有一切众生之类,若卵生,若胎生、若湿生,若化生;若无色,若有色;若有想,若无想,若非有想,若非无想,我皆令入无余涅槃而灭度之。”在藏传佛教影响深入的我国藏区,藏民的慈悲精神体现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具体的生活习俗中,尤以“戒杀生”表现最为突出。“戒杀生”是佛教慈悲精神的体现。

一、“戒杀生”的理论基础与阐释

(一)“五戒”与“十善”

“戒杀生”是佛教的基本教义之一。“五戒”与“十善”构成了佛教的基本规则体系,体现了佛教的惩戒思想,从消极受戒到积极为善的转变,也是人之成为真人以及三世轮回的基础和前提。“五戒”中的“第一戒”,即为“不杀生”,佛学理论认为:“众生皆具佛性,皆可成佛。”“十善”中的“第一善”,即是止杀之善,“不杀生,不杀生者,谓不害一切物命,既不杀已,当行放生之善也。”这是对于四川藏区“戒杀生”现象的宗教学之简单分析。进一步,四川藏区普遍存在的“戒杀生”现象,是藏区藏民的传统宗教信仰的心理需要,也是体现了朴素的慈悲精神。

但是有一点不得不提到,那就是在“戒杀生”的传统习惯中,为何不包括同为地球重要生物之一的——植物呢?一位四川藏区的高僧大德论述也许会给我们找到答案。他说:“佛教讲求慈悲为怀,主张不杀生,这是佛教教义的普遍要求。其中,生乃众生,也即一切生物。而在藏传佛教思想中,植物并不具有‘情’,不能进行思维,不会感知疼痛、快乐等,是一种无情众生,如同椅子、杯子等;而人和动物为一种有情众生。故我们所讲的众生主要指有情众生,‘戒杀生’也主要指的是戒杀有情众生。当然,对于植物等无情众生,我们也要有慈悲为怀的态度。”

(二)“三世轮回”与今生今世

藏传佛教,主张“三生三世”、“三世轮回”。例如,作为显教的“噶举”,强调对于今生今世的修行,主张静修。通过对于今生今世的修行,来对来世、超现世提出要求,主张“那若巴六法”。“那若巴六法”,是噶举的基本教义,“意思是开始有超现世的要求,再加以慈悲为目的的欲望,为达到慈悲心灵的客观境界(今生今世),求助于安静和思考的心情。”

对于三世轮回的思考,是佛教的主要见解。其实,在今世的修行中,“戒杀生”是一种宗教道德的要求,是现实语言境界的规制。如果没有今生今世的“戒杀生”修行,也就没有对超现世的要求,当然也就没有来世的涅槃。“为了适应世俗观念,佛方说存在。然在最高的意义,既没有妖,也没有佛;没有什么可以企望的,也没有企望者;既没有十阶菩萨路,也没有五存在界;既没有佛身、佛智,也没有涅槃。这些东西都存在于语言境界之中。”

(三)习俗禁忌与“万物有灵”

在康巴藏族的生产生活中,习俗禁忌的影响十分深远。禁忌,又称为“塔布”,是一种社会道德规范,指出当地人应该怎么做以及不应该怎么做,而且是一种社会心理的反映,具有地方性知识的特点。“忌”是藏族同胞习俗禁忌的一种典型代表。“忌杀生”,指忌杀一切生物,包括自然界中一切生命体。例如,“在苯教徒眼里,天上、地下、地上以及动植物身上,太阳、月亮、湖泊里甚至在每一棵树上,都有灵魂存在,这些精灵或灵魂是摸不见看不着的幽灵。这就是藏民族的‘万物有灵’的信仰观。”

二、“戒杀生”与藏区生态法律实践

“戒杀生”本是藏传佛教的慈悲思想,经过时间这一历史长河的洗礼,已经深入到四川藏区藏民的生活实践当中,影响着藏民的心理思维和行为表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藏民“全民信教”的结果,宗教在生活中无处不在;另一方面,受交通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先进的现代化思想、法制思想、自我发展思想并没有深刻地影响当地普通群众,使得原始的、朴素的、传统的“慈悲为怀”精神未受到市场经济的“利诱”。“戒杀生”在藏区的表现,笔者将通过一些事例来具体呈现,这些事例是笔者近日在藏区调研所收集的,虽不全面,但在实质意义上能够体现当下的受“戒杀生”思想影响的四川藏区实践。

(一)事例一:狗的生存之道

在笔者调研走访的S1县,狗是比较多的。在S县的县城所在地,几乎每条街上都存在为数较多的狗。因为在藏区,藏族人从古至今都存在着养狗的习惯,狗在藏族人的心目中是最忠实的伙伴,“狗既然是自己的朋友、伙伴,又怎能驱赶、打杀等?”在藏民的禁忌中,也忌“驱赶、打骂寺院周围的各种狗;也忌打牧民的狗和马”,“它们是家园、牛羊的守护者,因此最忌讳对狗使以鞭斥,更不能伤害它,甚至杀狗吃肉等”。这也导致了“狗吃火锅”场面。

(二)事例二:牦牛肉的缺少

一般认为,在四川藏区,牦牛肉应该是不缺的,因为在我们的印象中,藏区牧区的“风吹草低见牛羊”的场景还不断浮现在眼前。按理说,这么多的牦牛,何缺牦牛肉呢?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四川藏区D县B镇,本地的牦牛根本不准杀,而当地吃的牦牛肉都是从附近的州县运过来的。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经笔者的调查走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当地宗教思想的影响。藏传佛教主张“戒杀生”,因而牦牛作为与自己相伴多年的伙伴,怎能将它杀之而去出卖呢。在当地,就曾发生过牧民因贩卖自己的牦牛而遭到当地信教群众的围攻和殴打。其二,经济利益的影响。牦牛是藏区牧民最主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而且牦牛的副产品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比牦牛本身还要值钱。据当地人描述,“有一段时间,当地的牦牛肉才10多元一斤,而酥油等牦牛副产品的价值在30多元一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当地藏民不愿杀牦牛取肉,而代之以发展牦牛副产品。其三,当地社会舆论的影响。杀牦牛,被当地群众认为是无能的表现,是“败家”的体现。如果当地藏民杀牛取肉,会被当地人看不起,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威信也会受到影响。其四,政治化影响。尤其是一些涉及民生的问题,不时会被政治化,牦牛问题也存在着这样的情况。

(三)事例三:“戒杀生”与原始复仇

一般认为,在藏区因为有着佛教的影响和“戒杀生”理念的制约,当地的杀人案件应当比较少或者没有。因为,佛教主张慈悲为怀,对于属于动物的牦牛尚且如此,而至于人乎。然而,事实的情况却出乎我们意料。在笔者调查走访的四川省S2县,当地发生的刑事案件主要为杀人案件和伤害案件。也就是说,在矛盾纠纷的解决、原始复仇等方面,“戒杀生”的这一佛教慈悲思想并没有深入到当地群众的头脑当中。基于学者的探究精神,从理论层面以及实践调研的情况来看,初步归纳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其一,面子心理影响严重。藏族人普遍比较淳朴,但是有一点要注意,即是藏民的自尊心普遍较强。因自尊、面子受到伤害而引起的刑事案件不胜枚举。例如,在藏区S2县就曾发生过,藏民因为5元钱没还而导致自己面子受到伤害,从而杀害对方的刑事案例。其二,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从“戒杀生”的范围来看,“戒杀生”主要针对的是自己的朋友、伙伴圈子,而对于与自己敌对的一方,则不存在这一慈悲精神的适用。

(四)小结

从以上事例看出,藏区的“戒杀生”思想,影响着藏民方方面面的生产生活。从衣食住行到纠纷解决,从环境保护到司法实践,可谓影响深远。然而,“戒杀生”这一慈悲思想,到底会对藏区的发展产生怎样的影响?也许“戒杀生”会对藏区产生积极的影响,比如藏族传统文化的传承保护等。但是,在当今世界逐步进入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先进生产力文化、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戒杀生”这一传统宗教习俗将在未来扮演怎样的角色,笔者不禁对藏区生态危机表示担忧。

担忧一:“戒杀生”对于藏区生态环境的影响。“戒杀生”主张禁止杀害众生,包括牦牛(前面已述),这就会产生一系列问题。比如在四川藏区的牧区,由于牦牛数量日益增多,导致牧场的草地资源严重退化,原来草低现牦牛的景象将很少出现,现在的情况是牧区的草场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牦牛数量,未来的草场矛盾和纠纷会越来越多,生态危机已经凸显。正如有的学者指出:“全国五大牧区之一的川西北高山草原占全省草地面积的86%,其自然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自然恢复年限要20-30年。”

担忧二:“戒杀生”对于藏区居民生活的影响。由于“戒杀生”观念的影响,牦牛不能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导致牦牛肉等基本生活资料严重匮乏,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藏民的生活。作为生活基本逻辑的“生存性智慧”,将会发生变异。“生存性智慧作为生存哲学,是通过人的主体性选择来造就自己的本质。自己的本质,就是自由,即选择的自主权和否定的自主权。”没有自由的选择权利,牦牛不能自由地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牦牛肉“不见了”,“狗多了”,最后会影响到当地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

担忧三:藏族环境习惯法适用与环境司法的二元并立,司法权威以及公信力不足。举藏区常见的牧区草场边界纠纷来说,以“戒杀生”为代表的藏民习惯法从古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遇到这种类型的矛盾纠纷,藏民可能更愿意采用原始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来解决纠纷。一方面是藏民当地“生存性智慧”的指引;另一方面也是藏区特殊的自然、地理、文化因素等的影响结果。司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是“国家政府-公共利益”,基于司法成本的高昂以及藏区“私力救济”机制的发达,可能司法的解决方式并不是藏民的最佳选择。“在现代法治国家,由于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独立控制的目标难以实现,私力救济始终是一种与公力救济并存的社会控制力量,不应被忽视。”进一步讲,从纠纷解决的效果来看,代表民间纠纷私力救济的“活佛调解”、“长老调解”等比通过司法的方式更能合理、合意地解决矛盾。但是,藏区私力救济的方式也有不可避免的弊端,比如随意性较大、“公正-公平”没有办法保证等。因此,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角度出发,藏区私力救济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实现,也就是说藏区各种矛盾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受藏民传统习俗“戒杀生”等的影响,而且也要维护司法的权威与稳定性。

三、“戒杀生”与藏区生态法律秩序的构建

生态法律秩序,是一种“全面控制机制,依靠法律维护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在我国地域广大的藏区,生态问题值得重视。正如有的学者提出“中国宗教多元通和模式”一样,笔者主张在我国藏区,生态法律秩序的构建,应当从宗教生态论逐步发展过渡到生态宗教论。宗教生态论强调宗教的良性发展、宗教学的体系建设,主张“宗教生态论有益于中国社会主义者总结历史经验,确立今后中国宗教文化发展战略,引领宗教长期平稳地适应社会主义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生态宗教论,一方面体现了我国藏区生态与宗教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另一方面更是体现了在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的藏区生态秩序构建中,宗教的独特价值和特殊的功用。作为少数民族生态保护习俗的“戒杀生”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之间会存在契合与对抗的关系,是一种二元并立现象。在此,从“戒杀生”等藏民习俗的文化视角来看,普遍性的藏民生态宗教文化习俗是藏区生态法律秩序构建的基础。

“社会团结,是指人与人、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协调、一致、结合的关系”。这种社会团结理论是基于社会学中的“秩序论”而发展形成的。在我国藏区,藏民的社会团结理论构成了藏民生态文化习俗的理论阐释。藏区生态法律秩序的理论内容,除了作为基础的藏民生态宗教文化习俗,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藏民的“机械团结”。如在四川藏区,基于社会的不发达,藏民与藏民之间是以相似性和相同性特征联结在一起的社会结构,即机械团结。如藏区的生态生活习惯就具有相似性或高度地一致,是一种“机械团结”,是藏区生态秩序构建的一致性基础。同时,也避免了差别性、异质性的对待。

其二,藏民的“集体意识”。“藏民祖祖辈辈解决纠纷的经验思维和习惯做法,是维系藏区社会秩序的不二选择。综上,尊重藏民的传统经验思维,尊重藏区民间法律秩序。”这种“集体意识”是社会团结的精神基础,也是藏区生态秩序构建的共同性基础。它弥漫在藏区的社会空间中,存在于个人的情感理念与宗教信仰中。随着藏区的经济发展,这种“集体意识”有利于社会团结,因为社会的个体与集体在集体意识的范围、程度上是不相同的,支配与分化的速度也存在差别。

其三,藏区的全面控制-法律的作用。这是藏区生态法律秩序构建的保障性基础。“法律是保障社会团结的力量”。法律通过三种途径来作用于藏区的生态实践。一是压制。通过藏区生态法律的强制性,惩罚生态违法与犯罪,如“1505年,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文告:‘尔等尊卑何人,都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二是恢复。强调通过法律的手段重新恢复原来事物的秩序,重点在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协作,而非制裁。三是消除威胁。通过法律的预防作用,阻止反常占上风。如果有威胁生态秩序的因素,通过法律来进行威慑并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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