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与乡村旅游的互动关系研究——以贵州为例
2014-08-15张春燕
张春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73)
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城镇化的总体水平不高且发展不平衡。在新的历史时期,城镇化战略作为民族地区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引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载体和撬动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已成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路径,有关民族地区乡村旅游目的地农村城镇化的动力问题研究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重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和产业结构从以第一产业为主导转向以第二产业为主导,再转向以服务业为主导的转型,民族地区城镇化的动力由“自上而下”一元转为与“自下而上”二元共存,进而向多元转变已是历史的发展趋势。尽管动力源泉越来越复杂化、多元化,但在一些通过乡村旅游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民族地区,旅游产业对于当地经济社会的综合影响已逐步成为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的重要动力之一。因此,深入分析乡村旅游作为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动力的作用机理,科学审视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效应对乡村旅游和民族地区的影响,进而提出相应的调控对策,不但能为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民族地区农村城镇化进程的推进提供有益借鉴与参考,也对平等、团结、互助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贵州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较慢的多民族省份,除汉族外有苗、布依、侗、土家、彝等48个少数民族,有3个少数民族自治州、11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和252个民族乡,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37.9%。到2013年,贵州的城镇化水平约为38.1%,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还较为滞后。同时,近年来,在贵州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大力推动下,乡村旅游产品在全省整个旅游产品体系中所占地位和比重也越来越大。在民族地区范围内,贵州农村城镇化与乡村旅游两者之间的互动作用,既有共性又有个性。因此,本文以贵州为例,通过对贵州农村城镇化与乡村旅游的互动关系进行分析研究,为贵州深入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一、乡村旅游作为动力对贵州农村城镇化的影响
由于贵州各个农村地区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农村城镇化的推进程度各有不同,所表现出来的动力机制也不相同。在推动农村城镇化发展的诸多因素中,旅游发挥着其特有的功能。各农村地区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而开发旅游的过程,同时也是旅游活动作用于贵州乡村地区的内、外在经济要素,促进贵州乡村的城镇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城镇特征不断加强的城镇化过程。
(一)作用于农村城镇化的内在经济因素
农村城镇化的内在经济因素,是区域本身所固有的、对农村城镇化起决定性作用的各种自然和人文要素。
1.资源比较优势。乡村旅游的开发,即使是在一些落后民族地区的乡村,从传统农业发展的角度来看,确实存在土地肥沃程度低、人均拥有资源数量少等不足,但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视角来评价,仍然可以发现一些旅游资源的相对优势。虽然贵州是全国唯一没有平原的农业省份,素有“八山一水一分田”之说,单纯从农业的角度很难说具有资源优势,但恰恰是这一独特的自然面貌给贵州带来了一些特殊的、典型的旅游景观,如黔东南依山傍势修筑的梯田、遍布全省各地的喀斯特溶洞。同时,贵州又是一个多民族省份,形成了千姿百态的民族文化现象。这些独具特色的自然生态、民俗文化等旅游资源,都已成为游客前来观光旅游的重要吸引物,由此带来旅游人流、物流、信息流的聚集,极大推动着贵州农村城镇化相关功能要素的聚集与完善。
2.产业结构调整。乡村旅游者在完成其旅游经历的过程中,需要在当地进行涉及吃、住、行、游、购、娱等多种活动,能有效地促进农副产品的开发与深加工,延伸了农业产业链,推动了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2007年由贵州省旅游局开展的乡村旅游典型村寨调研数据显示,与乡村旅游开发之前相比,2006年32个典型村寨旅游总收入占到全村总产值平均为20%,[1]这说明乡村旅游的发展不仅有利于促进当地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对本地产业结构的优化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旅游业,在贵州乡村旅游的快速发展中正日益显现出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特点,其可为当地农民就近直接就业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这样,乡村旅游将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提供更多的解决办法,进一步促进了乡村居民就业结构的优化。如铜仁云舍寨,在乡村旅游开发前,劳动力就业结构以第一产业农业为主,占90%以上;在乡村旅游开发后,在第一产业与第三产业就业的劳动力分别占总劳动力人口的38%和62%,其中在第三产业中,从事旅游业的劳动力占40%。
3.当地政府的推动作用。贵州各级政府出于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而重视乡村旅游的开发,积极主动地开展乡村旅游政策的制定,加强乡村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改善农村整体面貌和人居环境。特别是近年来,贵州省在乡村旅游规范化指导过程中,将市场准入、信息管理、组织管理、服务营销作为重点规范领域,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贵州省乡村旅舍等级评定与管理》、《以社区为单位的乡村旅游标准》等标准;要求各级政府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生态建设、新农村建设、城镇建设、水利建设、危房改造以及农村“三改”等建设中都将乡村旅游功能纳入统筹规划之中。[2]这样在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同时,也缩小了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进一步推动农村城镇化的进程。
4.农民个体因素。随着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城乡之间、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间沟通与交流的进一步加强,既促进了农民更新思想观念、提高文化素质、培养劳动技能和变革生活方式,又有利于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促进乡村的民主管理,而特定区域的个人因素包括人口文化素质、意识、劳动技能等,将是农村城镇化过程中最为能动的因素。如在南花、郎德等地区,在旅游接待方面采取共同参与制;在收益分配方面实行工分制;在村民自治组织方面实行选举制。
(二)乡村旅游作用于农村城镇化的外在经济因素
农村城镇化的外在因素,是指来源于乡村区域以外、加速或延缓农村城镇化发展进程的各种自然和人文要素。
1.区域外要素投入。乡村旅游开发所蕴含的巨大商机,能吸引源自区域之外的资金、技术、信息、人才、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乃至企业的迁入,如在示范项目建设、旅游标准规范制定、旅游人才培训、旅游营销推广、旅游服务管理等方面,贵州省与联合国世界旅游组织、世界银行、亚太旅游协会等国际机构开展了广泛的交流与合作等。
2.宏观政策。近年来,贵州省出台了一系列乡村旅游的重要相关政策,如2002年提出了“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和观光农业”的方针政策;2007年进一步明确了乡村旅游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与“和谐贵州”建设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在资本、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方面为贵州乡村旅游发展提供了较强的政策支持,贵州乡村旅游开发成本的经济性也必将带动贵州农村城镇化的大发展。
二、贵州农村城镇化效应对乡村旅游的影响
根据乡村旅游引发的城镇化程度的不同,农村城镇化可以分为同步城镇化、滞后城镇化和过度城镇化三种类型。[5]同步城镇化,是指城镇化进程与乡村旅游业、经济发展同步协调、相互促进的城镇化模式。同步城镇化与乡村旅游发展形成良性互动,不仅能有效促进乡村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全面、协调发展,而且有助于保持乡村旅游的“乡村性”特点。而滞后城镇化和过度城镇化均会对乡村地区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滞后城镇化,是指城镇化进程明显落后于乡村旅游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城镇化模式。产生这种类型的城镇化,其根源主要在于一些乡村旅游目的地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对乡村性的“过分保护”,将保持乡村地区的“乡村性”片面地理解为消极地保持乡村地区的“原汁原味”,这既不利于乡村旅游业的正常开展,也无法形成有效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难以带动以产业聚集和人口聚集为特征的城镇化效应。过度城镇化,是指城镇化进程明显超前于乡村旅游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城镇化模式。当前,由乡村旅游作为主要动力的农村过度城镇化效应逐渐以各种形式显现出来,而其暴露出对乡村旅游的影响往往容易被忽视。因此,重点分析乡村过度城镇化对乡村旅游的影响,正是当前对农村城镇化研究亟待引起重视的问题之一。
乡村性是在进行农村城镇化产生的效应对乡村旅游的影响作用研究时应注意的关键点。作为乡村旅游的本质特征,乡村旅游的“乡村性”主要体现在乡村实物景观与乡村文化景观两个方面。[6]相应地,把乡村过度城镇化对乡村旅游的影响划分为两大方面:
(一)对乡物景观“乡村性”的影响
乡村旅游实物景观由低高度与低密度的乡村聚落形态、乡村建筑和农业生产景观的聚落空间以及相对封闭的聚落环境与周围环境背景的有机融合所构成。乡村过度城镇化对乡村实物景观有很大的影响作用:一是对乡村环境的影响。为追求土地增值利润、宣传营销地区形象,有些少数民族村寨在建设和完善乡村旅游所必需的各种基础设施的同时,有致力于扩大乡村城镇面积的倾向,容易导致乡村土地利用的粗放化、低效化,侵蚀着乡村地区原有的田园风貌,使乡村地区原有的聚落景观环境受到较大的影响。二是对乡村建筑的影响。一些乡村旅游经营者为追求旅游所带来的短期利益,一味迎合城市游客的要求,完全用城市街道、建筑物景观的形式改造乡村民居建筑式样、街道设计,造成乡村建筑地方特色的丧失,也导致独特乡村的聚落景观、民族风光逐渐消失。
(二)乡村文化景观“乡村性”的影响
乡村文化景观由乡村闲逸的生活节奏、以面对面交流为主的生活方式和特有的乡村社会文化风俗所构成。乡村过度城镇化对乡村文化景观也有很大的影响作用:一是对乡村居民生活方式的冲击。这体现在一些民族村寨乡村旅游经营者简单复制、模仿城市旅游娱乐项目,对乡村居民的日常休闲、娱乐活动有着很强的潜移默化的作用。二是对乡村文化的冲击。这主要体现在部分少数民族村寨的服饰、饮食等方面。在对经济利益的盲目追求,对外来文化的接受与传播过程中,忽视了对本民族文化特色的认识与保护,逐步丧失了其民族特性;在一些少数民族村寨,乡村旅游采取“舞台化”的形式向游客展示当地民族风情,这种简单表演式的文化表现形式实质上完全脱离了当地生活环境的土壤,把游客体验与当地社会文化大环境割裂开来,使乡村原有的民俗文化仅仅依附于迎合游客的演出需要,失去了其生存的环境。
三、贵州农村城镇化的调控对策
由于贵州农村城镇化客观上存在着程度上的差异,与乡村旅游业、经济发展同步协调的同步城镇化能有助于保持乡村旅游的“乡村性”特点,而滞后城镇化、过度城镇化均会给农村地区的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在保持乡村旅游的“乡村性”的前提下,应采取有效的调控措施和手段,规避其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着力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彰显乡村文化特色
贵州民族地区旅游资源丰富多彩,各民族在民族特点、地域特色上差别非常突出。乡村旅游要在以自然风景和民族特色建筑等观光型旅游资源的开发基础上,着力挖掘和利用乡村文化资源,对原始的农耕文化、民族历史、民俗文化等深层次旅游产品进行开发,深入挖掘蕴含于其中的文化内涵。[7]同时,在乡村文化旅游产品的表现形式上,改变现行的以观光表演、“舞台化”为主的形式,为游客提供真正参与到当地居民的生活中去的机会,使民族村寨乡村旅游产品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和艺术格调。
(二)科学制定乡村规划政策,规避过度城镇化风险
2006年,贵州在全国率先制定并颁布了《贵州省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这一省级乡村旅游规划,为贵州乡村旅游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此基础上,为促进贵州乡村旅游向产业化、精品化方向发展,乡村旅游开发应从“区域、城市、乡村社区、乡村旅游目的地”依次递进的多元层面,在乡村区域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严格制定和执行乡村旅游专项规划或概念规划,合理规划村寨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注重对村寨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
(三)合理促进社区旅游组织发展,建构乡村旅游的多边治理
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除了政府有效引导和市场机制作用之外,社区旅游组织作用的发挥是不可或缺的。实践证明,贵州乡村旅游创造出的一批相当有创新价值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如江口县“政府+村委会+农户”的“云舍模式”;黎平县“公司+村民”的“地扪模式”等,有效地推动了当地乡村旅游的发展,实现了较好的综合效益。因此,乡村旅游的大力发展,要求当地政府强化对旅游组织、遗产保护组织、导游协会、旅店协会等各类社区旅游组织的建立和规范进行有效的引导,通过协会组织的整体规范、统一管理把各个零散的旅游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效地组织到一起。
(四)有效发挥政府积极作用,引导和保障乡村旅游业发展
对于乡村旅游的“乡村性”的保护,要在已有的贵州乡村旅游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适合贵州多民族省情的乡村旅游品质认证标准体系;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制范围内,最大限度采用税收优惠、低息或无息贷款、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对乡村旅游经营活动进行积极的激励和引导;在巩固旅游业主导产业地位的基础上,引导相关产业有序发展,促进乡村地区产业结构的进一步优化与升级。
[1]吴 莎.贵州乡村旅游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以典型村寨发展为例[J].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
[2]龚 娜.贵州民族地区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探析[J].贵州民族研究,2010,(2).
[3]盛广耀.城市化模式及其转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4]李开宇.基于“乡村性”的乡村旅游及其社会意义[J].生产力研究,2005,(6).
[5]贺 丹.民族文化村寨旅游开发建设对策探讨——以贵州省为例[J].广西民族研究,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