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协调开发模式思考
2014-08-15张迎芬
张 欣 张迎芬
(唐山师范学院 音乐系,河北·唐山 063000)
近年来,少数民族地区文化旅游业逐渐发展为当地主要的经济增长点,文化旅游业及其相关产业往往占少数民族所在县市GDP的比重将近一半以上,极大地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但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热的背后,则存在着治理和协调的隐忧,需要深入地剖析当前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模式的问题,从而认识其背后隐含的深层逻辑,并指出可持续的协调发展模式的可行性。作为旅游产业的一种,民族文化旅游产业有着其自身发展不同于其他旅游产业的特殊动力机制。笔者从少数民族地区文化吸引力以及对旅游开发需求的拉力和消费者需求所决定的市场推力两种机制,来探讨在当今时代背景下民族旅游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的动力。
一、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动力
(一)民族文化旅游的拉力
从旅游的基本定义来看,旅游是离开常住地去往一个“新”的地方进行游憩的行为。结合旅游消费者行为学的视角,旅游更多的是旅游者猎奇心理的体现,更多地体现为对与生活常住地存在差异的文化、自然景观等旅游要素的关注,因此,旅游本身是需要满足旅游者的猎奇心理。而要成为猎奇性旅游吸引物,需要满足的条件是和旅游者具有一定的距离性。考虑到距离上的差异性,不仅体现在旅游者和民俗文化本身地理上的距离,更是旅游者本身所处环境下的文化习俗与观光地民俗文化的差异距离,即同时包含物理(物质)距离以及由距离产生的心理感知距离,少数民族文化因为与市场经济隔离较大,并且对于市场大众的旅游消费者来说,是充满着神秘传统色彩的文化客体,因此对于普通的旅游消费者来说,其在距离感和文化差异引发的感知距离上具备着很强的吸引力。少数民族文化在产品开发未成型前,就已经呈现了强大的吸引力。同时,对于经济产业相对落后的少数民族地区而言,从旅游资源比较优势的角度出发,开发旅游业,发展旅游经济并从中获取可观的税收收入,对当地的政府来说是为数不多较为可靠的途径。因此,应当地政府对财政收入的需求,本身少数民族地区内部对于外来的开发投资也存在着利益诉求。文化自身的吸引力以及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于旅游开发的需求共同造就了民族文化旅游开大的拉力。
(二)民族文化旅游的推力
从旅游者效用角度出发,实则个体的效用不单纯来自于物质性的消费以及财富的积累,精神层面的活动对个体效用也有着很大的贡献。随着经济本身的发展,国民收入的提升,剩余可支配收入和储蓄的提升,国民本身也有更高的意愿进行旅游来提高自身及家庭的整体效用。而且当收入水平越高时,针对同质性生活必需品的需求占比将会减少,反倒是以往的异质性奢侈品会更加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因此,收入提升后引发的是针对差异化旅游产品消费的效用倾向,也就是说,当前在旅游消费者群体的实际购买力提升后,他们更多地是追求差异化产品体验的消费,对于旅游也是,往日的城市游乐场、传统的名胜古迹以及海滨城市的休闲观光项目已经不能满足旅游消费者的体验诉求,本身处于开发初期的民族旅游文化此刻迎来了旅游者的关注。在收入提升的推动力之下,加之少数民族文化强大的吸引力,使得民族旅游文化的需求被催生。需求的存在,引发市场开发的契机,旅行社和旅游项目开发者在此契机下,作为旅游产品的供应者,势必会大力开发新的旅游项目和旅游资源。
二、当前民族旅游产业开发模式分析
相比较于传统旅游业的开发模式,民族旅游产业开发因为其产品客体的民族文化更是当下少数民族人民活生生的生活模式,以及在旅游过程中,更多地涉及旅游者和代表民族文化的少数民族群体直接和间接地沟通交流,从而民族旅游产业的开发方式应有别于传统旅游模式的开发。就目前民族旅游产业的开发,我们需要从宏观角度的民族旅游文化传播和刻画以及微观视角的对民族旅游文化产业链构建的角度来考察市场上对民族旅游文化产业的开发模式。
(一)宏观视角下民族旅游开发模式分析
宏观角度的民族旅游开发模式主要有集中开发、建立民俗旅游点,联合开发、开辟民俗旅游线,系列开发、建立民俗旅游区。
集中开发主要是直接在民族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进行旅游景点和旅游项目的开发。这一过程中,旅游者和少数民族群体是可以直接接触的,如可以正常体验少数民族的一些传统习俗,例如彝族的火把节就是很好的例子。但是这样的开发模式使得民族文化被直接商品化了,并且渗透在民族文化本源上,外来文化和民族文化的直接接触和交流,使得本身脆弱的民族文化直面现代文化的冲击,尤其是少数民族人民在面对旅游者或正面或负面的现代思想冲击下,这种冲击带来的文化互动,容易使得原本知识体系不完备的少数民族人民在判别文化差异上产生误区,对于保存传统文化的精髓存在着负的外部性,也就是说,直接接触的模式下,高密度的外来文化对于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传统是具有负的溢出效应的。
联合的开发模式则主要是联合民族文化旅游景点的方式进行整合式的资源开发和路线营销,这一开发模式比较容易引发民族文化之间的恶性竞争以及强势民族群体对弱势民族群体的排挤,我们都知道,开发旅游业,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是以资源获取经济收益的交换形式,景点之间的联合,若最终在经济收益上没有制定合理的分配机制,将引发不同民族旅游景点之间的恶性竞争,同时强势的民族旅游景点为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和旅游路线开发商私下联合套取经济收益的可能性,这就将导致如若旅游营销线路规划不合理,弱势的民族文化旅游区将会受到排挤和经济歧视。
在系列开发的模式下,是整合多种资源,形成以自然资源、历史遗迹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互补的形式。但是,此种开发模式下的民族文化体现,往往是间接的展现形式,例如漓江上的印象刘三姐,舞台化和形式化的民族文化代替了原真的民族文化被展现给旅游者,旅游者最终接受的是被改编后的民族文化,旅游者作为消费效果的最终传播者,会把这样一种舞台化的民族文化作为真实的民族文化进行体验的传播,这就会导致内化的民族文化和外化民族文化之间真实性的断层,在开放的视角下,理解的断层对于民族文化的传播和保护亦是不利的。
(二)微观视角下民族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模式分析
微观视角民族旅游文化产业链的构建过程中,同样引发对民族文化保护的负外部性。从旅游产品与服务的供应角度出发,传统的旅游产业链指的是包含了所有旅游产品与服务的供应与分配的链条,具体来说,包括旅行社、交通部门、餐饮、酒店、景区景点、旅游商店、旅游车船以及休闲娱乐设施等旅游核心企业。有别于传统旅游,民族文化旅游是民族文化作为主体与旅游者进行的直接互动,那么从产业链角度的构建来说,应该是包括民族旅游资源的直接供应者——主要是指少数民族群体,民族旅游商店——其参与主体亦是当地社区(村落)居民本身,交通部门、配套的酒店和餐饮以及旅行社则作为整体资源的整合者确保旅游观光的进行。从产业链的最上游,民族旅游资源即民族旅游服务项目的提供者,针对于他们在民族旅游中的角色,同样存在和上面阐述的直接文化冲击的问题。另外,旅游带来的经济收益会使得民族社区(村落)内部的贫富分化,抓住机遇开发旅游服务项目的人可以从民族文化旅游中获得可观的经济收入,而没有抓住机遇的人则始终被边缘化。这样一种由社区(村落)自身提供旅游服务和旅游产品的模式,会使得社区(村落)内部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进行空间内的恶性竞争,商业化的气息摧残着社区(村落)内部民族文化的凝聚力,如果不加以适当引导,则会导致原本的民族文化体系分崩离析。就产业链来看,本身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是各自独立的,虽然有旅行社整合资源,但旅行社不具备监督和管理各环节的权利和职能,但是旅游者讲求的是整体过程的体验,一旦某个环节使得其体验降低,那么旅游者对于民族文化旅游的体验就会受到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民族文化的体验传播性,例如旅途过程中与司机发生的不愉快会负向抵消旅游者在民族文化体验过程中获得的正效用,最终旅游者对某一民族文化旅游区的评价是低于景区应得的评价水平的,同时如若产业链环节不能有效整合,将导致民族文化传播的碎片化。所以说,依照传统旅游开发模式打造的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链不适用于民族文化旅游这一特殊的文化旅游形式。
三、走向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协调开发模式:保护与开发并行
综合以上我们分析当前民族文化旅游开发模式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区域内文化发展的多样性和生动性,我们在进行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的同时,需要努力协调好开发和保护的角色,走向一种协调开发模式。
(一)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协调开发模式的观念厘正
民族文化不仅是在市场化引致的商品经济时代我们需要多样化的文化环境氛围来满足消费者的精神诉求,而且从历史文化演化角度来看,保护文化的多样性和生动性是时代赋予的使命。民族文化是人类文化中的特殊文化“基因”,其发展、演化、融合和衰退的进程,都是我们研究人类文明史的重要素材和依据。但是不以保护为前提的开发,会诱发少数民族地区与市场的距离拉近时,为追逐商业利益而淡漠对其独特文化习俗的保护,导致民族文化的庸俗化和同质化,最终走向民族文化旅游无法满足旅游者日渐提升的对旅游产品差异化的需求而失去吸引力,民族文化旅游产业也因此失去可持续性。因此,在开发的同时要注重保护民族文化,让民族文化旅游产业走向一种协调开发模式。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民族文化的保护并不意味着排斥民族旅游产业开发,而是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协调的旅游开发产业,那些对民族文化的破坏实则是源自不合理不科学的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合理的、科学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在整个民族文化保护过程中可以起到正面作用,特别是解决民族文化的保护的资金问题。在市场经济时代,当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普遍处于比较落后的状态,若无外部资金的支持,何以实现文化保护?虽然政府会投入适当的资金进行民族文化保护,但是很多时候由于财政拨款的时滞性和政策层层审批的问题,政府资金无法确保有效到位,反倒是民族文化旅游的开发,会促进外来的开发商持续为民族文化的保护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因此,我们并不极端地强调制止民族文化旅游开发,而是说要在理解民族文化的基础上,结合其特性,合理有效地实施开发,并加之以文化保护的措施。
(二)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协调开发模式的角色分工
协调的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开发实则是涉及到三方面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即民族文化社区(村落)、政府部门以及旅游产业开发商,在民族旅游的开发过程中,要协调起民族旅游文化产业的开发和民族文化的保护,需要三方共同的努力,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沟通协调以及监督机制,以确保整个开发过程的可持续性。在协调的民族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各利益相关主体应担负起以下具体职责:
一是少数民族社区(村落)职责。作为整个产业开发最核心的利益主体,少数民族社区(村落)更是应该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旅游经济开发和保护的职责。首先,民族文化社区(村落)作为民族文化的传承者,需要确立起自身民族文化的话语权,在政府部门的科学引导下共同参与到与开发商的协调中来。作为民族文化的东道主,民族社区(村落)在旅游开发的过程中要联合起来,以民族文化保护和传承为主要宗旨,力求在此基础上结合适当的经济利益来传播民族文化,这就要求民族社区(村落)在面对开发商不合理的开发要求时,应以主人的身份来对抗外来的冲击,并担当起开发过程中任何涉及文化内涵步骤的主导力量。
二是少数民族所属政府职责。政府是作为旅游开发的引导和监督力量参与到旅游开发的进程中的。但是,政府不可避免地因其身份的特殊性,往往会引发一些只看重眼前利益而不注重区域长期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行为。应此,对于政府,其首要的任务就是要认清区域的发展模式,要确立起着眼长远发展的目标,摒弃以往不合理的决策,在此基础上科学引导和合理监督整个开发过程。对于旅游开发的引导,主要是针对少数民族社区(村落)而言的,目的在于提升他们对自身文化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具体地可以组织少数民族社区(村落)文化和开发知识普及小组,从少数民族文化的价值、脆弱性及其传承的重要性对少数民族社区(村落)进行宣传教育;而监督工作的实施,就要求政府选派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到民族社区(村落)中,建立起民族社区(村落)对外来冲击的抵抗力,同时要组织起民族社区(村落)内部为保护社区旅游开发的服务小组,以便和开发商进行协商,而不是仅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或者某些落后社区(村落)的脱贫致富过度纵容旅游开发商的不合理行径。另一方面政府需要设立在行政程序上可检测和可控的监督机制监督旅游开发商的开发合理性。作为少数民族社区(村落)在政治和法律上的保护者,政府应该事先携少数民族社区(村落)与实行旅游开发的开发商进行事先诸多责任事项的协议签订,确保后续执行过程中的有据可循,同时,为减少因契约不完全而可能引发的后续开发商投机主义行为,需事先确立开发过程中协议更改机制以及地区主体否决机制。
三是民族文化旅游开发商职责。旅游开发商则需要设立其自我的行业道德约束规范,作为旅游的开发商,不能只注重眼前的市场导向而忽视产业的长远发展;要结合少数民族文化的内涵并以此为基础正确解读少数民族文化,确保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任何民族文化旅游开发的环节,旅游开发商都需要通过与民族社区(村落)的互动来理解当地的民族文化现状、民族文化根基,从而确保在民族文化所能承受的冲击范围内安排合理的思路来进行旅游开发,包括制定好旅游开发的强度、开发过程中可能引发问题的事前预测和规避以及如何通过政府力量来组织民族社区(村落)内部的科学参与等等问题。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的大力发展之下,人们对精神需求极度提升,对旅游市场来说是一个重大的契机。但是对于民族文化这类特殊的旅游产品,我们需要制定起有别于传统旅游开发的模式,这就要求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多方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商,而不是按照传统意义上的开发商以经济效益为导向拍板决定开发模式,政府为取得经济效益简单地进行流程审批,民族地区只能被动接受旅游浪潮带来的诸多负面冲击。在民族文化旅游开发过程中,民族地区要改变以往旅游客体被动接受的局面,以自身对民族文化的理解推动民族文化的传承和传播,这将是新时代旅游开发的模式的新发展、新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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