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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与儒学双向互动过程的伦理互通

2014-08-15申艳婷

贵州民族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互通儒学儒家

朱 玲 申艳婷

(四川外国语大学 社会科学部,重庆 400030)

一、引言

儒家文化源自孔子对夏、商、周三朝文化遗产的整理、反思和重新诠释,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在孔子之后,以孟子、荀子为代表的儒家继承者在其他百家文化积极因素汲取的基础上对儒家学说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儒家学说因此具有了强大的包容力和适应性。在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儒学成为官学,两汉儒学完成了对先秦以来道、墨、名、法、阴阳治学的综合吸收,扩大了学术的包容文化,成为百家文化的宗主。儒家文化对外来文化的强大吸收能力和强大的同化力使得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形成了人生观、道德价值观、政治观、天人观等多种经世致用思想的综合体系,对个人修为、为人处世、社会生活规范具有强大的指导意义。杨锦芳(2011)说道“伦理是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道理或准则,是终极意义上的善和价值本身”,[1]儒家文化中的伦理思想则构架了传统中国社会伦理思想的基本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了中国社会的基本伦理道德规范。孟子云:“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孟子所提到的“五伦”经过后世的不断阐释,“五伦”及其伦理规范最终成为中国最为重要的伦理道德标准。在儒家伦理与少数民族的双向互动中,通过宗谱、家训、乡规等各方面的浸透,各族人民的伦理行为得到调适和规范,在这个交融过程中,儒家伦理得以完善和发展,少数民族伦理则和儒家伦理紧密融合,树立了民族社会生活中新的伦理规范。

二、少数民族与儒学的双向互动

在战争、政治等各种因素影响下,少数民族往往处于比较偏远的边疆地区,发源于中原地区的儒家学说并没有因为距离遥远而间断了对少数民族的影响,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儒学通过教育、移民、使臣往来、民间交流、贸易通商、宗教甚至战争等渠道渐渐渗透到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中。儒家思想道德对少数民族的传播,从周、秦、汉时期就开始,在不同因素的作用下,儒家思想道德自身在不断完善,同时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少数民族的伦理意识。从整体来看,儒学与少数民族的互动可从历史时期和地域范围两个方面来分析。地域方面由于少数民族分布广泛,因此相关区域与儒学的互通不做一一分析,只取其中部分地区来分析;历史时期方面,虽然少数民族和儒学的互动可以推至汉朝以前,但是元明清以后政府在儒学传播方面发挥了更为突出的作用,因此互动时期主要以元明清时期分析为主。

以青藏地区为例,青藏地区是我国主要的多民族聚居区,在这个地区生活着藏族、回族、维吾尔族、纳西族、羌族等多个民族,形成了“五方杂处,风俗殊异”的人文风貌。自西汉起,儒家学说逐渐在青藏地区传播,汉武帝时,在河西地区设置四郡,按西汉官制,其郡守有设学校、举孝廉的职责,儒学教育开始在此处启蒙。此后,至魏晋唐宋时期,儒学在青藏地区都有发展。此后,党项族建立的西夏政权在统一河西地区后,也曾在此推行儒学。明清时期,为了政治统治需要,政府继续推广各种儒教措施,加强了儒学对青藏地区的渗透。明清时期,凉州地区、甘州地区、敦煌地区的儒家建制都比较完备。[2]两汉至清朝,河西地区的儒学因中原政权在此地的统治程度而出现兴废不一的现象,但是从整体而言,河西儒学因此充分发展,并与魏晋时期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地方儒学形态——河西儒学。[2]

从云南地区的儒学教育来看,云南许多地方都是汉族与各少数民族杂居地,政府在各地的各家儒学已经有很多少数民族子弟入学,在地方官员的积极努力下,云南的鹤庆、北胜、蒙化、寻甸府等各州县的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儒学。元朝时期,儒学在云南有很大发展,明代儒学设学的范围由滇池、洱海区域向明代各府州县乡村寨发展,遍布了滇东北、澜沧江之外的云南全省,彝族地区也建起了书院。儒家教育在云南地区的推广给少数民族的生活带来了多种影响,从管理制度到伦理文化无不受其影响。[3]

通过各种途径的互动,儒学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逐渐扩大,对少数民族的社会伦理思想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同时少数民族也在对儒学进行充实和创新。随着儒学对各民族地区的影响,儒学的一些基本思想开始成为民族宗谱、家训的重要内容。清代乾隆时期《瓜尔佳氏谱序》 (满族)记载:“祖上以来,皆以耕为业,……教训子孙,在家以孝悌为本,出外以礼让为先。亲厚九族,和睦乡里……”。[4]可见,在少数民族与儒学的长期互动中,大部分少数民族的价值观、伦理观都受到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

三、少数民族与儒学双向互动过程中的伦理互通

儒学伦理主要体现在孟子所说的“五伦”及其形成的社会伦理规范,因此少数民族与儒学互动过程中的伦理互通也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

(一)孝道互通

孝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孔子在对西周伦理文化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孔子的弟子有子曰“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有子的话明确地指出了孝是儒家学说的根本。孝的思想构筑了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伦理基础。儒家思想以孝为核心,提出了人伦五常。儒家对孝的重视,深刻地影响了少数民族的伦理思想。任何人都要经历从被“养育”至被“反哺”的过程,孝道立足于每个生命的自我保护的伦理要求,少数民族各族民众在此方面有共同认识。不同的少数民族民众通过不同方式来对孝道进行宣扬,有的民族根据民族特征把孝道融入到民族道德中去;有的民族则把孝道演化为民族谱牒和家训的主要内容。贵州罗甸布依族土司在《黄氏宗谱》、《宗谱》中记载:“孝悌也者,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也。人不知孝顺父母,独不思父母爱子之心乎……”[5]把孝悌作为伦理道德规范的基础。满族受到儒学思想的影响也很大,其统治者树立了以孝治天下的观念,强调要对父母长辈尽孝道,上层统治者自上而下的影响在社会上形成了重视人伦的伦理意识。《孝经》、《二十四孝》、《八旗箴》、《弟子规》、《朱文公家训》等反映孝道的伦理书籍被大量翻印成满文,在社会上流传。[6]壮族对孝道也极为重视,他们对父母发自内心的敬重,在丧礼中为死者超度亡灵的《感恩经》历数人生长过程中父母的抚养艰辛,提醒世人要孝敬父母。由敦煌古书翻译过来的《礼仪问答写卷》对父子之伦进行了重点解释,在其32问中提出儿子要像对待自己的眼睛一样来敬爱父母。[2]由此可见,孝道在少数民族的民谚、格言、谱牒、乡规、家训等方面都有体现,孝道在少数民族社会生活伦理中的地位可见一斑。讲究孝道是每个民族都有的人文自觉,少数民族对孝的不同方式的阐释说明了少数民族伦理与儒学伦理在孝道上的融合和互通。

(二)君臣之伦互通

君君臣臣是儒家学说伦理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君臣之伦的观点是儒家在历代统治者颇受欢迎的重要原因。孟子说“君臣有义”,子夏曰“事父母,能竭其力;事君,能致其身”。而汉代的董仲舒在儒学基础上提出的三纲五常中说道“君为臣纲”更是迎合了历代统治者树立绝对权威的野心。在儒家的文化发展中,历代儒家都认为君臣要各守其名分下的“义”。为君者要使臣以礼,尚贤使能,为臣者则要以道事君,使君以忠。

少数民族对君臣之伦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在《礼仪问答写卷》中,就对君臣关系进行了侧面阐述,虽然没有系统解说,但是其字里行间表达了与儒家相近的君臣观。如“为官公正,现时即与己有益,……若能不偏不倚,则谁能对之不钦佩折服?”[2]纳西族时代居住之地自元朝时就纳入中央版图,明清时期,中央政权委派的流官在此地影响逐渐突出,同时随着儒学教育机构的设置,儒家思想对纳西族的影响逐渐加深。纳西木姓土司在“训子至要”中明文要求子孙“忠君爱国”。“木氏六公”是纳西木姓土司家族的六位著名文士,在他们的作品中,多处体现了忠君思想。《建木氏勋祠记》记载:“后之子孙,念祖宗之艰,……学书学礼,忠君至恳,……烦我子孙,受朝廷世袭美官,拓边守城,……以遗天子忧,遵祖宗世传之雅训……”(乾隆《丽江府志略》卷下《艺文略》)。而从其中的诗篇来看,纳西族儒生普遍具有“定国安邦”、“为孝尽忠”的伦理观念。君有君义,臣有臣义,各有各的本分,在此名分下双方才能相安无事,因此对君臣之伦思想的灌输是历代封建统治者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开设儒学进行儒家教育的根本目的,而为了从中央政府获取更多的支持,势单力薄的少数民族往往对君臣之伦持以理解甚至认同的思想,从而达成了儒家与少数民族在政治伦理上的契合和互通。

(三)夫妇之伦互通

中国传统的家庭伦理,主要是夫妇之道、孝道和悌道。夫妇之道主要对夫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协调。孟子曰“夫妇有别”;董仲舒说“夫为妻纲”。夫妇之伦主要是针对夫妻关系的调整,特别后期的儒学发展中,关于夫妇之伦更多的是妇道方面规范,提出了“三从四德”,要求妇女在家从父,出门从夫,夫死从子;女人要讲究“四德”。从总的方向来,儒学中的夫妇之伦主要是说妻子要顺从丈夫,以丈夫为敬。儒家这种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的思想对部分少数民族产生了深刻影响。贵州苗族男性长者在家庭和社会生活中居支配地位,而在吐蕃社会,以男性为主宰的家庭关系也是被主流社会所认可的伦理观念。维吾尔族的夫妻之伦是建立在妻子对男人的尊崇和依赖基础上,在社会思想和宗教的指引下,维吾尔族女人同样不能摆脱对男人的依赖,作为夫妻关系处理的伦理规范是建立在女子的顺从与服从上。随着封建宗法制度的巩固和加强,维吾尔族夫妻关系中男尊女卑、夫主妻从等伦理规范也更加巩固。蒙古族对夫妻之伦也有讲究,在封建社会,蒙古族妇女地位低下,家中一切大事都由男人做主,成吉思汗曾提出“人们根据妻子的美德来认识丈夫的美德”,要求妇女给丈夫造成好名声,提高他们的声望。[7]从不同少数民族的夫妇之伦可以看出,由于男女不同的生理特征、艰苦的生存生产环境等因素影响,少数民族妇女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而这种现象与儒家思想中的夫妇之伦不谋而合,在儒家完善的伦理体系影响下,少数民族夫妇之伦之中存在的男女不对等关系更加稳固。

(四)长幼之伦互通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从爱自己的双亲“推己及人”,长幼有序是儒家伦理体系的重要伦理规范。兄道友弟道恭是兄弟相处的伦理规范,儒家的长幼有序伦理,不仅指家庭内部,同时也适用于不同辈分、不同年龄的社会成员之间,实际上也是社会公共生活的一个伦理规范。不同少数民族在长幼方面有不同的表现。佤族人在尊老方面有很好的表现,在他们看来,尊重老人是佤族人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佤族人和老人坐在一起不能翘腿;不能在老人前赖着不让座,喝茶喝酒都要先敬老人,佤族至今仍然保持着在过年时设“木考括”(敬老宴)的习俗,在宴会上大家一起念诵祝词,表示对老人的谢恩之意。[8]土家族人的家谱之中,也对晚辈见到长辈的礼仪进行了规范,要求幼辈见了长辈,需马上立定,正在坐卧者,需要立即起身,称呼上要用尊敬的称谓。《礼仪问答写卷》本身就是以弟向兄求教的形式展开论述,反映了兄爱弟悌的长幼伦理意向,同时书中明确指出了“应有长幼之序”。在《礼仪问答写卷》中同时探讨了婆媳关系伦理,“任何人,年轻时为媳,年老时为婆,人生要经历两个阶段,要看到自己会衰老才是”,因此媳对婆应“尊敬而又长幼,善为侍奉为是”。[2]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有尊老爱幼的社会美德,长幼之伦形成美德的核心因素。长幼之伦实质上是人类对过去的尊重和对未来的呵护,在此基础上各民族才能生生不息,繁衍至今。

(五)朋友之伦互通

孔子说“朋友信之”;孟子认为“朋友有信”,并把其做为“五伦”之一。论语开篇即说“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朋友是人们人际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朋友的考评有很多标准,在曾子的“三省吾身”中,“与朋友交而不信乎”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与朋友相处当“周而不比”(《论语·为政》),儒学的五常中“信”也在其中,诚信是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中朋友伦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无信而不立,儒家的诚信在少数民族的为人处事中多有体现,并成为少数民族民众判断朋友的重要依据。瑶族人常说“说话不算数的人,不是瑶家人,不是朋友”;布依族谚语道“人要忠心,树要实心”;彝族也道“重信约、尚萌誓”。孔子曰“益者三友,损者三友。友直,友谅,友多闻,益矣。友便辟,友善柔,有便佞,损矣,”(《论语·季氏》)《礼仪问答写卷》对朋友伦理也十分重视,在四十八问中说道“无论何时,结交朋友要有分寸”,指出在选择朋友的标准上,要谨慎处之。和儒家《论语·季氏》一样,《礼仪问答写卷》也十分看重朋友的品质,在二十一问中弟问兄若需要友人共同做事,而友人不乐,该如何处理,兄答“无论他人论长道短,不予反驳,亦不立即辩解。……他人既不致,事情亦能无误完成。”[2]由此可见,不同少数民族关于朋友之伦有不同的表述,但是在内在上却对朋友的选择和标准提出了相同的建议。儒家与少数民族在朋友之伦上的互通,一方面是儒学对少数民族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形成的社会基本伦理内涵在内在上一致性的体现。[9]

[1] 杨锦芳.秩序——刑罚的伦理价值目标[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3).

[2] 李健胜,等.儒学在青藏地区的传播与影响[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3] 林超民.新松集[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

[4] 彭 勃.满族[M].北京:民族出版社,1985.

[5] 刘明华,等.贵州省少数民族传统伦理道德研究[M].贵阳:贵州教育出版社,1991.

[6] 邢丽雅,于耀洲.略论儒学在东北少数民族中的传播[J].黑龙江民族丛刊,2009,(1).

[7] 唐吉思.藏传佛教对蒙古族家庭伦理的影响[J].西北民族研究,2003,(1).

[8] 艾兵有.佤族伦理道德研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9] 王传峰.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华民族伦理认同[J].贵州民族研究,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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